【導讀】立審計基本準則》,制定本公告。第三條注冊會計師執(zhí)行其他驗資業(yè)務,除有特定要求者外,應當參照本公告辦理。驗資報告的真實性是指驗資報告應如實反映注冊會計師的驗資范圍、編制和出具必須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會計師法》和本公告的規(guī)定。第六條注冊會計師遇到下列情況之一時,應當明確告知被審驗單位予以糾正。第八條注冊會計師通常應當就上期與管理當局溝通的事項檢查管理當局采取的措施,確認或價值鑒定或各投資者協(xié)商一致并經(jīng)批準的價格基礎上審驗。師應當根據(jù)需要調整事項的性質和重要程度,確定是否在驗資報告中予以反映。第二十條驗資報告應當徑送委托人,無需經(jīng)其他單位審定。用驗資報告不當所造成的后果,與注冊會計師及其所在的會計師事務所無關。第六條管理建議書提及的內部控制重大缺陷,僅為注冊會計師在審計過程中注意到的,第七條注冊會計師出具管理建議書,不應影響其應當發(fā)表的審計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