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第一條為鼓勵員工參加提高其自身業(yè)務水平和技能的各種培訓,特制定本辦法。第二條公司全體員工均享有培訓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第三條員工培訓是以提高自身業(yè)務素質為目標的,須有益于公司利益和企業(yè)形象。第四條員工培訓和教育以不影響本職工作為前提,遵循學習與工作需要相結合、講求實效,以及短期為主、業(yè)余為主、自學為主的原則。每半年制定1次計劃。據國家有關規(guī)定認定,未經認可的不予承認。第十三條對員工培訓教育成績優(yōu)異者,予以額外獎勵。第十六條凡經公司批準的上崗、在職培訓,培訓費用由公司承擔。不合格者,扣除崗位津貼和獎金。第十八條符合條件的員工,其在外培訓教育費用可酌情報銷。第二十四條員工在約定服務期限內辭職、解除勞動合同的,均應補償公司的培訓出資費用,第二十六條補償費用由調出人員與接收單位自行協(xié)商其是否共同支付或分攤比例。第二十七條本辦法由人事部會同財務部執(zhí)行,總經理辦公會議通過后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