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防患于未然”,通過完善的制度管理規(guī)避。充分的信息準備,有力的法律依據(jù),應對??赡馨l(fā)生的“勞資糾紛”。完善的約定協(xié)議,保障雙方合法權益。勞動合同簽約雙方并非處于平等地位,爾濱和平支行訴高延民擔保合同糾紛案》。民為其擔保,高峰巖被原告聘用為合同制干部,后攜巨款潛逃,給原告造成了巨額財產(chǎn)損失。此訴請判令被告擔保合同約定賠償被告23萬元,并償付此款的利息。此案在一審中,法院支持了。擔保的內容不是要實現(xiàn)債權人的債權,而是要保。證被擔保人違法違紀行為不損害企業(yè)的利益。不屬于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訴訟范圍。并非勞動者為其本人的主張舉證。為依據(jù)勞動法第二十五條解除勞動。對享受公司特別待遇的人員約定一個勞動者必。對用人單位而言是權利,可使用亦可放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