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依法界定“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guī)章制度”的行為,降低用工風險,合理規(guī)范用工行為。3.1違反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3.1.4仿效上級主管簽字、盜用印信者或擅用公司名義者。3.1.7偽造病假單證明或無病謊開病假證明者。3.1.8對同事惡意攻擊或誣害者。3.1.9捏造謠言或釀成意外災害,致使公司蒙受損失者。3.1.10品行不端,損及公司信譽并造成不良影響的。4.2違反公司信息安全、知識產權保護政策與其他保密條款的行為。4.2.2向未經授權的個人及組織披露公司專有機密信息者。4.2.4相關人員不堅持財務制度,喪失原則,造成經濟損失者。4.3在工作中涉及個人利益或因個人利益沖突而損害公司利益。4.4.4在執(zhí)行公務和對外交往中索賄、受賄,收取回扣者。4.5蓄意危害或破壞公司資產、財物、人員、工作場所安全和秩序的行為。4.5.3在公司禁煙區(qū)內違規(guī)吸煙者。4.5.5酒后在工作場所尋釁滋事,影響公司秩序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