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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國有商業(yè)銀行監(jiān)管的有效性(編輯修改稿)

2025-07-25 20:48 本頁面
 

【文章內容簡介】 研究是對整個銀行業(yè)的在委托-代理理論下的研究,所以存款者就沒有辦法參與到該模型中來。,但普遍的觀點認為,因為監(jiān)管當局是存款者利益的代表人,所以引入銀行的外部監(jiān)管者是有必要的。因此,本文探討的監(jiān)管中的委托-代理問題涉及兩個方面:一是銀行股東與銀行經理人之間的,一是監(jiān)管者與銀行之間的委托-代理問題。存在上述兩個委托-代理問題的情況下,如何設計銀行監(jiān)管的有效激勵契約就成為保證銀行穩(wěn)健經營的核心所在。事實上,銀行股東與經理人之間的契約設計可視為銀行實施內部監(jiān)管的各種舉措的綜合體現;而在外部監(jiān)管上,雖然銀行用于吸納存款的存款契約本身就具備有效激勵契約的屬性,但是由于銀行經營失敗以及隨著容易引發(fā)的銀行危機具有很大的負外部性 所謂負外部性是指某一經濟主體的某一經濟活動給社會上其他經濟主體帶來危害(損失),但他自己卻并不為此而支付足夠抵償這種危害(損失)的成本,即他個人沒有完全承擔他的收益的全部成本的經濟現象。,為保證銀行業(yè)的安全和穩(wěn)健,需要引入代表存款人利益的外部監(jiān)管人。外部監(jiān)管人的引入同樣涉及到在銀行股東與經理人達成的契約基礎上考慮監(jiān)管人與銀行之間的委托-代理問題,進而構建外部監(jiān)管的有效激勵契約。本文致力于研究銀行監(jiān)管有效激勵契約設計問題,并試圖在此基礎上考察我國國有商業(yè)銀行存在的委托-代理問題對此的影響,相應提出對策建議。本文借鑒的基礎模型源于M. Dewatripont和J. Tirole的已有研究(下面稱為DT模型)。DT模型首先從銀行股東與銀行經理人之間存在委托-代理問題出發(fā),在這兩者之間構建一個最優(yōu)的激勵契約。所能到的契約的效果是當經理的績效能達到一個好的預期目標的時候,該契約是事后有效的,具體表現為:當績效不佳的時候,推導出的最優(yōu)激勵契約會頻繁干預經理的利益,如果業(yè)績良好,該方案會以不積極干預的方式確保經理收益。也就是存在過多干預和過多被動。契約的有效性可以分為事前有效(Exante Efficiency)和事后有效(Expost Efficiency)兩種。事前有效是指契約能夠產生對所有相關利益體(股東、債權人、雇員、客戶、稅收當局及所有其他受契約行為主體行動影響的利益體)產生最大可能的報酬;而事后有效也就是Pareto最優(yōu),即不存在使所有利益體都滿意的其它有效激勵契約。在本文中,銀行股東與經理人達成的激勵相容契約是事后有效的,是指僅就股東和經理人而言,該契約不能在開始預防經理人的道德危害,只有在經理人道德危害發(fā)生之后,股東才會采取有效的干預措施。這種相機決策的契約在解決銀行股東和經理人之間存在的委托-代理問題上是最優(yōu)的,但該契約沒有考慮到存款人的利益問題,因而是存在著改進的可能性的。由于僅僅靠銀行內部的激勵措施是不能達到消除經理道德風險的效果的,DT模型進一步對最優(yōu)激勵契約而非有效契約進行改進,讓該契約能夠實現銀行監(jiān)管目標,成為有效激勵契約。要能有效地防范銀行的風險,有效的激勵契約當然要進行的是有效地事前干預政策。如何改進上面的最優(yōu)激勵契約,使之成為事前有效契約呢?DT模型在對契約改進引入一個外部的監(jiān)管人,該監(jiān)管人是獨立的并且是風險厭惡的。在原有的委托—代理模型的基礎上,進一步擴展原有激勵方案,可推導出這種事前有效激勵契約的核心內容在于,監(jiān)管者應要求股東為保持控制權而必須保有的最低清償力比率 在這里推導出的最低清償力比率和現代金融監(jiān)管最主要的監(jiān)管手段——資本充足率監(jiān)管——是一致的。也就是說在銀行只有保持這樣的最低清償力比率時候,股東才保有銀行的控制權;否則,控制權就向監(jiān)管人轉移。. 銀行股東與經理人最優(yōu)激勵契約的構建1. DT模型的基本思路考慮在銀行股東和銀行經理人之間建立一個激勵相容契約,該契約應該具備銀行內部監(jiān)管的功能,即通過該契約能使得經理人在銀行的經營決策中能夠以銀行利益最大化為目標,并且從而使得經理人在激勵相容機制下采取穩(wěn)健經營的策略,來達到控制銀行風險的目的。DT模型把股東與經理人之間的博弈分為兩個時期:第一期銀行的控制權被賦予經理人,經理人選擇他的努力水平e。在第一期末股東得到經理人經營績效的兩個信息和。代表可以驗證的第一時期的績效,代表那些價值在日期1仍然無法實現的資產。并給一個觀察值u。在第1期末的信息披露可以分析u來最后確定的水平。在實現和的前提下,股東才會知道經理人的績效并據此推斷其努力水平。這個時候股東就會根據和這兩個績效信號采取相機決策的行動,包括針對經理的“干預”或“不干預”。最后得以實現,并在此基礎上推導出一個最優(yōu)的激勵契約。該最優(yōu)激勵契約的一個顯著特征在于存在相機干預并且不是事前有效的,即股東不能在一開始就防止經理人的道德危害,而是只能在觀察到經理人經營績效之后采取事后補救措施。這一僅在銀行股東和經理人之間達成的最優(yōu)激勵契約的特性說明,僅靠解決銀行內部委托-代理問題而建立內部監(jiān)督機制并不能消除銀行經營中的過量承擔風險問題,不能達到穩(wěn)健經營的效果 這就為下面引入外部監(jiān)管人來改進該最優(yōu)激勵契約使之成為有效激勵契約提供一個理論基礎。2. 模型的基本假設(1)經理人的假設:經理人員的努力水平用表示,只有經理人自己知道自己的努力水平。高的努力水平可以為銀行帶來高的效益,但同時經理人會為此付出更多的成本;而低的努力水平則不帶來什么成本。記經理人消耗的成本為K 該成本可以理解為經理人為選擇好的貸款項目的努力或者表示向“熟人”放貸而不是想最佳貸款人放貸而獲取的收益。為分析簡便,假定經理人員極少關心貨幣激勵。經理人的薪金水平與另一種可供選擇的工作提供的薪金水平相當,在模型里將該薪金水平標準化為0,這樣可以忽略構建有效激勵契約的參與約束條件。(2)博弈時期的假設:設有兩個時期,t=1,2。第一時期開始的時候的初始存款為,所有者權益為,并且兩者都用于貸款融資,即,表示銀行的初始資產。在第一時期末可以顯示有關貸款質量的兩個信息,令。其中,代表仍無法觀測到的銀行最終利潤。代表可以驗證或者說可以計算的第一時期的績效,它包括于日期1到期的貸款價值。和相反,代表那些價值在日期1仍然無法實現的資產。除了,市場還將獲得另一個隨機變量與有關的信號。假設u是一充分統(tǒng)計量,通過(e,u)可以預測。令表示在考慮了第一期末市場信息條件下的期望值。(3)測度績效信號的假設:和這兩個信號用于測度績效,這兩者都于經理人的努力水平成正相關關系。但是,在一些特殊情況下,努力水平只能影響。信號代表諸如市場利率,不動產價格和宏觀經濟沖擊等變量。經理人員對這些變量沒有影響。當時,的密度為;當時,的密度為。同理,當時,的密度為;當時,的密度為。(4)股東行為假設:在第一期期末股東可相機采取行動包括:行動S,它包括“停業(yè)”或“干預”,如重組、出售部分資產、縮小銀行業(yè)務范圍、臨時停工、解雇員工甚至清算。行動C,它代表“繼續(xù)營業(yè)”或針對經理的“不干預”。只有在實現和的前提下,股東才會在行動C和S之間做出選擇。假定這些行動是很難寫入契約,也就說在這個模型里面主要是把股東干預看成是一種約束經理的手段。既然這些控制權方的行動無法寫在合約里面,那么最好的辦法是給予控制方適當的激勵促使經理選擇高努力水平。適當的激勵措施可以采取附加在索取權上的收益流的形式。3.論證過程(1)經理人績效驗證與股東行動選擇在開始的時候,股東無法觀察經理人的績效,第一期末,由于還沒有實現,股東只有v的信息。這時候股東也無法完全清楚經理人是否努力。只有在當第二期績效實現的時候即在實現和的前提下,股東才清楚經理人是否努力,這時候股東才會在行動C和S之間做出選擇 假定這些行動是很難寫入合約的。也就說在這個模型里面主要是把外部干預看成是一種約束經理的手段。如果不存在外部干預,也就是說股東不采取行動,經理人繼續(xù)對銀行進行經營。那么經理人員可以從銀行經營中獲得除薪金以外的私人收益B0(在職消費、社會地位、自尊)。因此在控制方與其他當事人不實施從新談判的條件下,如果控制方傾向并最終采取行動C,那么經理人員則可獲得收益B。如果控制方傾向并最終采取行動S,那么經理人員獲得的收益就為0。當有重新談判的時候,即使經理人員做出讓步以避免控制方選擇行動S,并且控制方最終也選擇了行動C,那么經理人員仍可能得不到私人收益。(2)博弈過程與最優(yōu)激勵契約的推導 日期0 →→日期1 →→日期2,決定了資產負債表的初始狀況。除了第4階段,其余的各階段事先都得到了說明。該模型認為控制方可能不會選擇那些事后有效的行動,所以存在重新談判。實際上,在后面將分析到,那些把影響經理激勵納入考慮范圍的事前有效決策,往往不是事后最優(yōu)的。因此參與方(索取者,經理)就有必要重新談判,以獲得有效的決策激勵。為了檢驗上面的結論,該模型將分兩種情況對模型做進一步的推導:一是不能實施重新談判;另一種是極端情況——實現完美的重新談判。這兩種情況下有關最優(yōu)經理激勵方案選擇及其實施的一些結論是完全一樣的。在完美談判的情況下,治理結構在績效不佳時會迫使經理做出讓步;當無法實現重新談判的時候,經理人不會做出什么讓步,從而控制方采取的行動可能就是無效的。通過上面的分析,我們做出如下假設:信號越強,行動C愈成為理想選擇,即0。利用這一假設,可以定義一個臨界信號。在這個信號下,銀行利潤在上面兩種行動下相等。令,因此,是由定義的。在這里我們就推導出了在不能重新談判的條件下的臨界信號。以及最優(yōu)的經理激勵方案。令表示已知信號和時,控制方選擇行動C的概率。在滿足限定的條件下,經理人選擇高的努力水平的時候,這里總是認為經理人的努力能夠最大話銀行總價值也就是說最小化因無效決策導致的預期利潤損失。但是經理人的努力水平只能影響第一期績效v,這也就是為什么要在決策中引進干擾因素。當時,事后的有效行動是C。但是在事后的有效決策時候,干預的決策就不是再依賴經理的努力水平,于是經理在理性條件下將選擇“不努力”(選擇)。(3)激勵方案的有效性推導現在我們就可以推導出一般情況下的最優(yōu)激勵方案:令,其中是選擇行動C的貨幣激勵,在保留經理激勵的條件下,最小化預期的事后無效決策的損失為 . 其中,如果選擇行動C,那么=1;如果選擇行動S,則=0。這一線性規(guī)劃的拉格朗日式對的導數為:,其中是激勵約束條件乘子。在這里定義一個隨遞減的臨界水平。這個臨界水平的意思是說,當且僅當時,才會選擇行動C。結合上面的模型推導來看,當且僅當在高努力水平比在低努力水平更容易出現時,才會有。由于較高的信號和表示高努力水平。所以當這些信號較高的時候,股東的干預不積極的話,經理就相當于獲取了獎勵。用定義。的含義表明,在第一時期績效為為時,股東的相機決策是事后有效的:當績效不佳時,最優(yōu)激勵契約下股東會頻繁實施干預經理的利益;另一方面,如果績效良好,該方案也會以股東不積極干預的方式確保經理收益。4.模型的主要結論DT模型首先從銀行股東與銀行經理人之間存在委托-代理問題出發(fā),在這兩者之間構建一個最優(yōu)的激勵契約。最后所能到的契約的效果是當經理的績效能達到一個好的預期目標的時候,該契約是事后有效的。表現為:當績效不佳的時候,推導出的最優(yōu)激勵契約會頻繁干預經理的利益,如果業(yè)績良好,該方案會以不積極干預的方式確保經理收益。到這里為止,模型論證了僅僅靠銀行內部的激勵措施是不能達到消除經理道德風險的效果的。也就是說僅僅在銀行股東和經理人之間建立一個最優(yōu)的契約他不是事前有效的而是事后有效的。該契約不能在開始預防經理人的道德危害,只有在經理人道德危害發(fā)生之后,股東才會采取有效的干預措施。這種激勵契約在解決銀行股東和經理人之間存在的委托-代理問題上是最優(yōu)的,但該契約在對經理人的監(jiān)管不能達到事前有效監(jiān)管,因而是存在著改進的可能性的。. 引入外部監(jiān)管人后銀行監(jiān)管的契約改進通過上面的分析,我們知道了僅僅在股東和經理之間的建立的最優(yōu)激勵契約不能夠解決銀行的穩(wěn)健經營問題。而我們的銀行監(jiān)管的目標就是要實現銀行的穩(wěn)健經營,于是我們必要引進一個外部參與人。DT模型建立有效的監(jiān)管激勵契約就是引入一個外部監(jiān)管人。然后對上面的最優(yōu)激勵契約進行改進。推導出在股東與監(jiān)管人之間分配銀行的控制權達到銀行穩(wěn)健經營的目的。1.基本思路DT模型對監(jiān)管的有效激勵契約的建立是通過對上面最優(yōu)契約的改進來實現的。在上面銀行經營中推導出一個最優(yōu)的激勵模型,但是最優(yōu)激勵模型是事后有效的。要達到事前最優(yōu)的干預策略要求將控制權分配給投資人。這就是說要在股東和債權人之間分配控制權。控制權如何分配呢?股東不可能主動放棄控制權,只有當銀行經營狀況不好績效v降到臨界水平以下,銀行自有資本就嚴重不足,股東不能控制銀行的所有權,這時候銀行控制權從股東轉移到存款人。DT模型在這里推導出一個股東與存款人控制權被迫轉移的臨界水平。在該臨界水平下可以計算出銀行的最低清償比率。也就是銀行的資本再高于該比率的時候,股東才能保證銀行經營的控制權。銀行的資本充足率低于該比率的時候,銀行經理可能采取了高風險的投資行為,但是較低的最低清償力比率使得控制權由股東向存款人即監(jiān)管人轉移。而監(jiān)管人是風險厭惡的,此時控制權由監(jiān)管人掌握從而可起到風險的控制和規(guī)避作用。反之較高清償力比率可以說明銀行經理的投資是穩(wěn)健的,控制權由股東掌握,可以更好促進銀行效益的提高。這就證明了最低清償力比率也就是資本充足比率可以分配好股東和債權人(債權人也就是我們說的監(jiān)管方)之間的控制權從而達到了有效事前干預政策的效果。而這個最低清償比率就是銀行應該保證的資本充足率。2.模型論證過程(1)最優(yōu)激勵契約的改進:當績效變量不可驗證而且行動C和行動S不能寫入合約的時候,剩余控制、權就必須賦予給某一有激勵選擇適當的行動外部參與人,也就是說我們需要一個外部的監(jiān)管人。既然經理必然因為不良績效受到實質性干預的懲罰,所以在無法實施重新談判的情況下,控制權必須由某個傾向干預的投資者掌握。相反,當時候,控制權則必須分配給某個消極或者說是寬容的投資人(因為)。這樣的話,一個權威的部門并且同時是銀行穩(wěn)健經營的利益相關方的存在成為了必須,這就政府的銀行監(jiān)管部門的存在成為了必要。因為政府的金融監(jiān)管部門既可以成為委托—代理的一方同時也是銀行經營的利益相關方。政府監(jiān)管部門更加希望銀行能夠穩(wěn)健經營。他在銀行沒有實現穩(wěn)健經營,并且股東的行動確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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