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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抵押權相關法律問題研究(編輯修改稿)

2025-04-22 03:36 本頁面
 

【文章內容簡介】 權利移轉性擔保物權系以權利的構造模式為標準所做的區(qū)分。定限性擔保物權是指以在標的物上設定具有擔保作用的定限物權為構造模式的擔保物權,比如抵押權、質權等;后者系指以將標的物所有權或其他權利移轉于擔保物權人為構造模式的擔保物權,比如讓與擔保。船舶抵押權相對于法定擔保物權船舶優(yōu)先權與船舶留置權是意定擔保物權,意定擔保物權以當事人合意為前提,法定擔保物權船舶優(yōu)先權和船舶留置權以法律規(guī)定為前提,但船舶抵押權和船舶優(yōu)先權與船舶留置權都以債權保全為目的。船舶抵押權的意義在于為船舶所有人提供融資服務,在信用交易方面發(fā)揮其機能。 3而船舶物權中的其他兩種權利船舶優(yōu)先權和船舶留置權屬于船舶被動承擔所有權人過錯與債務的特定債權關系范疇。船舶抵押權創(chuàng)造積極層面效用價值,而船舶優(yōu)先權與船3 高圣平:《動產抵押登記制度研究》 ,中國工商出版社 2022 年 2 月第 1 版,第 18 頁3 / 56舶留置權是船舶被動履行所有權人義務發(fā)揮補償價值的權利。同時存在這三種船舶物權可以說給船舶融資中的貸款方造成了不小的困惑,在求償價值的確定上,在實現(xiàn)抵押權過程中,在司法實踐適用準據(jù)法的過程中。研究這些問題的目的就在于能夠更好的發(fā)揮船舶的融資作用。二、船舶抵押權的歷史淵源船舶抵押權始于“押船冒險貸款” ,是一種廣泛用來籌措航運資金的方法。布萊克法律詞典中對押船貸款是這樣定義的:“Bottomry Bond: A contract for the loan of money on a ship, usually at extraordinary interest, for maritime risks encountered during a certain period or for a certain voyage. The loan can be enforced only if the vessel survives the voyage.”從布萊克法律詞典對押船貸款的定義中我們得知,早期的押船貸款即“Bottomry”這種船舶冒險投資借貸借款人需要負擔極高的利息,因為貸款人承擔了早期海上運輸負有的巨大風險,一旦船舶滅失貸款人付出的貸款也將無法收回。押船貸款極高的利息一部分原因是貸款人承擔了今天保險人承擔的風險,根據(jù)對價原則,風險與利息是成正比的。今天船舶抵押通常是以倫敦銀行間拆放利率為標準,再收取 %至 2%的利差。所以,可以說是因為海上運輸風險的降低以及各種擔保方式對銀行船舶抵押融資的強力保障加上雙方可以通過專門的船舶抵押保險保障船舶抵押權人的利益,船舶抵押融資貸款的利息處于一個正常范圍的。從歷史的發(fā)展也可以得出這樣一個道理,那就是銀行承擔的貸款風險很大程度上決定了借款人的融資成本。在船舶抵押融資法律關系中,降低銀行信貸風險是使得船舶融資人降低貸款成本的關鍵。也就是說船舶抵押權負擔的成本取決于抵押物船舶的內在價值與實現(xiàn)抵押權的風險和船東的談判實力。船舶抵押權隨著物權價值化發(fā)展的理念而演進的。物權的發(fā)展從所有權中所有權人對物的自由使用,發(fā)展到所有權人讓渡財產價值設定財產負擔,出現(xiàn)了一種用實物資產交換流動資金的擔保方式。船舶抵押權就是船舶所有人用船舶換取流動資金創(chuàng)造社會價值的擔保物權。在這種不轉移占有標的物的擔保方式下,體現(xiàn)了現(xiàn)代契約發(fā)揮信用擔保的作用,在實務中表現(xiàn)為英國法中的“保證契約”或我國《海商法》中的船舶抵押合同。三、船舶抵押權的內涵與機理雖然船舶抵押權為海商法所調整但其本質與機理是無法脫離傳統(tǒng)物權理論的。探討船舶抵押權需要對其本質進行深刻剖析,利用船舶抵押權需要建立一個良好的秩序保障權利的實現(xiàn)。船舶抵押權制度的構建包括權利范圍,權利行使規(guī)則,權利救濟措施這三個主要部分。這種制度構建的理念以效益價值、公平價值和秩序價值為核心。 船舶抵押權體現(xiàn)了一種期待信用,船舶是承擔信用的載體。抵押人在抵押物上設定抵押,向抵押權人表明未來可以通過支配該抵押物的交換價值實現(xiàn)其債權。所以說,抵押是作為強有力的還款保證而存在的。這是一種信用的擔保,是一種默示內涵的契約,也是羅馬法下對信貸關系中的貸款人保護的傳統(tǒng)。抵押權人可以通過對擔保物的控制實現(xiàn)對自身債權權益的保障。這種抵押權一部分需要通過法律制度來實現(xiàn),一部分需要抵押權人通過合同約定實現(xiàn)。抵押權人對該抵押物交換價值的準確評估,以及該抵押權在所在法域下的排他性程度與該抵押物的本身價值的穩(wěn)定性決定了該抵押權在未來能保障債權的效果。可以說,抵押權人對未來實現(xiàn)抵押權障礙的估量以及抵押權在特定法域下受保障的程度是在特定制度法律背景下抵押權人能否得到預期利益的兩個主要方面。對于法律制定者來說,之所以要提供合理的法律來保障擔保物權的實現(xiàn),在于擔保物權創(chuàng)造了信用價值。它保障了金融業(yè)對特定產業(yè)的支持,而這些特定產業(yè)也需要金融業(yè)的支持。這種信貸過程充滿了不確定性因素,特別是對于巨額的信貸資金,正如船舶買賣所需的資金,貸款人更是需要全面考慮,謹慎估量,在合同上下足功夫,在法律選擇上考慮到位。合理的法律制度使當事人之間的預期利益能夠公平的實現(xiàn)。四、船舶抵押權的性質對船舶抵押權的研究離不開對船舶抵押權擔保物權性質的分析。一項權利的性質及其屬性決定了其將發(fā)揮的作用,以及在社會活動中存在的目的,同時也決定了立法上需要對其確立的各種規(guī)則。船舶抵押權的本質是擔保物權,在大陸法系是用物權法理論調整的,在英美法系中被財產法所調整規(guī)范。英美法有一套復雜的制度利用動產抵押擔保,大陸法系有一套嚴謹?shù)倪壿嬻w系規(guī)范調整動產擔保。船舶抵押權是以確保債務清償為目的,而于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的特定物或權力之上設定的定限物權,是對他人財產予以支配的權利,起支配的是物之交換價值。 4 船舶抵押權所具有的定限性,是指這種權5 / 56利一旦設定到特定的擔保物上,所有權人的所有權在一定程度上將受到限制。史尚寬先生認為:“權利以有形或無形之社會利益為其內容或目的,例如物權以直接排他的支配一定之物為其內容或目的,債權以要求特定人之一定行為為其內容或目的,為此內容或目的之成立所必要之一定對象,為權利之客體。即物權之客體為一定之物,債權之客體為特定之人。人格權客體為人之本身,親屬權之客體為立于一定親屬關系之他人,無體財產權之客體為精神之產物。故權利之客體,依各種之權利而有不同。此外,通說認為船舶抵押權還具有價值性,物上代位性與從屬性。 5有觀點認為,船舶抵押權體現(xiàn)的是一種換價權,這為大多數(shù)德國學者所接受。還有學者認為,船舶抵押權同時也是一種價值權。筆者認為,這些權利體現(xiàn)在擔保物的財產屬性上,因為擔保物作為有價值的財產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兌換成現(xiàn)金,而擔保人恰恰需要現(xiàn)金,在船舶抵押的情況下抵押人通過繼續(xù)占有船舶,受讓船舶的未來價值給抵押權人作為本金和利息的擔保,來取得相對應的資金的使用權,保留船舶的經(jīng)營權,那么抵押權人享有的自然就是在約定時間屆滿時取得利息與本金的權利,或者在貸款人沒有償還能力的情況下,變現(xiàn)船舶價值的權利。抵押財產是處于備用狀態(tài)的救濟手段發(fā)揮作用的標的物。這種基于公平的交易,可以說抵押物是交易核心所在,因為貸款人毫無疑問是需要提供資金才能得到期待利益的,而這種貸款提供前提條件是船舶,結果實現(xiàn)也是通過船舶。船舶是信賴利益保障源泉,在交易之前作為信用存在,在交易開始后作為救濟標的物而存在。在交易過程的一系列的權利,比如變賣權,處分權,筆者認為這些都是對權利天平兩端平衡動作的一個表現(xiàn)的代表性稱謂。第二節(jié) 船舶抵押權客體分析一、船舶抵押權法律關系分析船舶抵押權法律關系是民事法律關系,以債權為原因,以實現(xiàn)債權利益為目的。抵押擔保合意與借貸合意是這一法律關系存在的基礎,雙方合意的本質是以抵押人與抵押權人共同受益。實現(xiàn)這種合意的互信基礎建立在抵押人的擔保物上,擔保物,即抵押權的客體,抵押船舶,是存在這一互信的基礎。船舶抵押權這一權能的實現(xiàn)4 賀紹奇:《國際金融擔保法律理論與實務》 ,人民法院出版社 2022 年 1 月第 1 版,第 122 頁5 王澤鑒:《民法總則》 ,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 2022 年版,第 204205 頁以抵押權有效設立為前提。在船舶抵押法律關系中抵押權人是主要的風險承擔方。研究船舶抵押權制度主要在于研究與船舶抵押權人的利益保障有關的問題,因為只有在船舶抵押權人的權益能夠得到有效保障的情況下船舶的融資價值才得以體現(xiàn)。二、船舶抵押權標的物分析船舶抵押權的標的,即擔保船舶抵押權權利實現(xiàn)的物船舶,包括船體、船機、設備以及屬具等一切附屬于船舶的財產。 6船舶抵押中船舶依據(jù)《海商法》規(guī)定是指是指海船和其他海上移動性裝置,但是用于軍事、政府公務的船舶和 20 總噸以下的小型船舶除外。即 20 總噸以下的船舶不是海商法意義下的船舶,也不屬于本文討論的范圍。 《船舶登記條例》第 20 條限定 20 總噸以上的船舶上設立抵押權需要登記公示。作為船舶抵押權標的物的船舶具有以下特點:第一,作為承擔債權受償?shù)闹黧w,船舶是以人格化的形式存在的。第二,雖然為動產,但在法律上常常將其作為不動產處理。第三,船舶是不可分物,但可將船體,船機或船舶屬具分別保險。船舶抵押權的標的物船舶作為一種動產,區(qū)別于不動產有兩點:第一,以土地為典型代表的不動產具有物理價值穩(wěn)定不易被減損的特點,而船舶在使用中其價值會隨著物理損耗而減少,具有不定值的特點;第二,船舶是一種會自動負擔船舶優(yōu)先權與海事留置權債權的動產,不受抵押權人與所有權人的控制。因為相對于船舶抵押權這種意定擔保物權,船舶留置權與船舶優(yōu)先權都是法定的。而在土地這種不動產上設定負擔多半是需要經(jīng)過約定的。船舶作為一種動產在法律上擬制為不動產,在權利公示方面卻與不動產有著相似之處,不動產的權利的取得需要登記公示,船舶上權利的取得也需要登記公示。這是因為船舶抵押權作為一種設定在動產上的擔保物權卻不能以轉移占有為權利的外表表征,無從讓第三人了解到實際權屬的信息。在船舶抵押權中船舶是擔保權益指向的對象,當借款人無力償還貸款方的貸款時抵押權人便具有就船舶價值受償債權的權利,我們注意到的是船舶不僅僅是船舶抵押權權益的載體同時也是船舶優(yōu)先權,船舶留置權權益的載體。商法的價值本位是效益,民法的價值本位是公平,經(jīng)濟法的價值本位是社會利益。而海商法下船舶6 徐瑣婕:“船舶優(yōu)先權與船舶抵押權和船舶留置權的比較研究” ,2022 年上海海事大學碩士學位論文,第 39頁7 / 56抵押權、船舶優(yōu)先權、船舶留置權反映的利益主體既有商法下的抵押權方,又有經(jīng)濟法中的社會公共利益主體,還有侵權法律關系反映的民事主體的利益,這體現(xiàn)在海商法調整的不僅是海上特有的法律關系,還對應有合同范圍內的法律關系以及民事侵權法律關系。這些債權都以船舶價值受償,又由于各國關于船舶優(yōu)先權和船舶留置權下的具體債權項目規(guī)定不一,各種優(yōu)先性債權關于如何就船舶價值受償呈現(xiàn)出沖突法下實體法與程序法交織的復雜性。在抵押權實現(xiàn)的過程中船舶作為標的物具有客觀受償價值,也具有抽象意義上的受償價值。抵押權人可以通過法院拍賣的形式獲得船舶的物理意義上的價值,可以通過保險的方式取得船舶的抽象意義上的價值。在船舶抵押權法律關系中,以船舶中心,抵押權人與抵押人圍繞船舶行使權利,履行義務。船舶所有權人首先需要具有對抵押船舶進行處分的權利。這種合法處分權建立在船舶所有人對船舶進行所有權登記與國籍登記的基礎上。在船舶取得船舶國籍的問題上船東需要考慮選擇船旗國,在所有權登記上立法者需要考慮本國的法律規(guī)定與實務法律法規(guī)是否合理完善。在對抵押人具有的船舶的所有權以及船舶國籍進行考量之后,抵押權人需要考慮的是船舶的價值。關于船舶的物理價值可以交由具有鑒定評估資質的機構評估。第三節(jié) 船舶抵押權本體分析一、船舶抵押權人實現(xiàn)擔保利益的問題分析船舶抵押權是一種對船舶所有人所有權進行約束的限定性擔保權利,這種限定性擔保權益限定了船舶所有人對船舶的處分行為。船舶抵押權是將船舶價值體現(xiàn)的擔保信用以法律規(guī)定的方式確定下來,債權人的債權不能實現(xiàn)的情況下,得以船舶價值優(yōu)先受償?shù)囊环N期待利益。但船舶抵押權所反映的信用價值會受到法律規(guī)定的其他優(yōu)先性受償權利的減損,是一種隱含有很多風險的擔保權益,這種風險使得抵押權人很難對這種內含不穩(wěn)定期待利益的權利的風險進行估計。對于船舶抵押權的性質有物權說,債權說等,筆者認為船舶抵押權是一種以債權存在為前提的物權利益,因為這種權利的實現(xiàn)以物為媒介,展現(xiàn)的是物的交換價值,是一種以債權的存在支配物權的價值的執(zhí)行權。區(qū)別于船舶留置權和船舶優(yōu)先權在于船舶抵押權的設定是當事人自主約定的。這種執(zhí)行權的內涵在于優(yōu)先使用船舶拍賣價值受償債權。這在我國海商法對船舶抵押權的定義中有所體現(xiàn), 《海商法》第 11 條規(guī)定:“船舶抵押權,是指抵押權人對于抵押人提供的作為債務擔保的船舶,在抵押人不履行債務時,可以依法拍賣,從賣得的價款中優(yōu)先受償?shù)臋嗬?”船舶抵押權擔保價值實現(xiàn)的穩(wěn)定性關系到金融業(yè),航運行業(yè)兩個方面,如何讓這種權利處于一個穩(wěn)定的模式下,為融資雙方的借貸方便服務是本文研究船舶抵押權問題的立意。在社會制度建設與當事人意思自治的層面可以通過立法與當事人以合同條款明示的途徑解決這種權利模式的穩(wěn)定問題。問題解決的宗旨是盡量公平地保護船舶抵押權人的抵押權利益,維護交易安全,提高船舶抵押這種擔保方式的信度,發(fā)揮其船舶抵押權擔保權的權能。在金融危機的時代背景下,實現(xiàn)擔保信用,充分利用船舶的融資功能對我國金融業(yè)以及航運業(yè)的發(fā)展都是頗有裨益的。船舶抵押權不同于質權,質權對質物占有之移轉,具有公示作用及間接強制債務人清償債務之留置作用。 7船舶抵押權不同于留置權,留置權人不需要登記權利即可以通過占有船舶得到自主救濟的能力。對于船舶抵押權人來說只能依賴合同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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