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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司法改革的目標所有專業(yè)(編輯修改稿)

2025-06-26 02:17 本頁面
 

【文章內容簡介】 選擇、協(xié)調刑事訴訟的價值取向。第三種是相互包含、側重效率說。即公正與效率之間是相互包含、相互依存的,但效率較之公正更具全人類性和社會進步性,所以把效率作為首要的價值目標是社會發(fā)展的必然 [15].第四種是公正優(yōu)先、兼顧效率說。該 學說將公正價值放在第一位,同時對于效率也給予足夠重視,并沒有忽視效率價值的存在。筆者認為第四種觀點較為合理。效率著眼于速度和收益;而公正則著眼于過程和結果,二者從不同出發(fā)點作用于同一對象,所以二者并不是對立統(tǒng)一的關系;公正與效率之間并不是相互包含的關系,效率是公正的必要條件,但不是充分條件,而公正則是效率的充分且必要條件;效率優(yōu)先說則過分的夸大效率的作用,而忽視公正的價值。司法實踐中往往重視公正而忽視效率,不講公正的效率會產生嚴重的后果:效率越高,冤假錯案也就越多,改判糾正還會浪費更多的資源和時間。反過來說 ,只講公正,不講效率,那么公正也實現(xiàn)不了,因為公正是在效率基礎上的公正,遲到的公正等于不公正。任何一套法律程序,之所以是公正的,在很大程度上也是符合效率原則的,至少和這一原則是不完全沖突的。從全社會范圍來看,裁判的公正是最有效地利用社會資源,減少因為裁判不公而在資源使用方面的損失和浪費。其次,公正的程序要求盡量減少案件的延誤,從而努力避免和減少當事人及法院在訴訟過程中作出的不必要的付出。從這個意義上說,通過公正的程序而作出的裁判是最有效率的。 [16] 為什么要遵循“公正優(yōu)先,兼顧效率”的原則呢?這是因為 :刑事訴訟作為分配權利義務,并據(jù)以解決糾紛創(chuàng)造合作關系的活生生的程序,其存在的前提,便是人類社會的公正秩序受到了犯罪行為的破壞,國家設立刑罰權的目的就是為恢復被破壞的正義。為了保證刑罰權的實現(xiàn)不演變成為赤裸裸的國家報復,必須對國家追訴犯罪的行為予以程序規(guī)范,以保證國家刑罰權實施的公正性。因而刑事司法程序的設計和程序權利與義務的分配都應以公正為價值趨向。但是,在我們充分關注公正價值目標的同時,也不應忽略刑事司法對效率的追求。因為“遲來的正義就是非正義”,無論刑事被害人及其親屬,還是一般的社會公眾都希望犯罪分子 盡快地受到國家的刑事制裁,即使被告人也希望國家能夠盡快地對其應否負刑事責任和判處何種刑罰給出一個結論。否則,案件久拖不決,將使被告人的地位和前途陷入不確定狀態(tài),影響其安排自己的生活。同時,對國家來說,一定時期內所投入的司法資源也是相對固定和有限的,如果程序過于繁瑣或者無論案件繁簡都適用相同的程序,就可能導致案件拖延甚至嚴重的積壓,司法機關也無法承受。至于公正和效率兩個目標的協(xié)調,我們必須認識到公正才是我們進行刑事訴訟的目的,而效率只是達到目的的手段。二者盡管聯(lián)系緊密,甚至互相包容,但二者在價值位序上還是有先 后之分的 ,因為刑事訴訟畢竟不同于以追求利潤為惟一目的的經濟活動,它還承載著更多的倫理、道德價值。我們不能為了提高訴訟的經濟效益而放棄公正。那樣的話,不但會代價過高,也與現(xiàn)代法治國家所推崇“人權保障理念”相背離。比如,一份錯誤的死刑判決將會剝奪被告人的生命,而人的生命卻是無價的,也是再多的金錢都無法挽回的??傊?,既不能片面追求公正或效率,也不能不分輕重同等看待。應當在進行司法改革或選擇訴訟程序時偏向公正價值。否則,可能導致刑事訴訟公正和效率兩敗俱傷。 結 語 誠然,中國司法改革任重而道遠,它不僅 僅是司法機關內部的事情,還需要司法系統(tǒng)以外的機制的調整和部門的配合。司法改革是個漸進的過程,我們必須明確改革的方向,審視所處社會經濟發(fā)展階段,確認法治的問題所在,然后從司法體制出發(fā)思考改革的著力點。改革的重點應放在司法的“社會化”,始終把人民群眾的利益放在首位,腳踏實地,用民族整體的智慧創(chuàng)造出富有中國特色的司法制度與司法體制。 [17] [1]對 于司法改革的具體程序設計,許多學者都提出了自己的觀點和見解,筆者就不予展開論述,在此筆者僅就司法改革的動因及目標問題進行闡析。 [2]參見龐德著:《普通法的精神》,法律出版社 2020 年版,第 23 頁。 [3]參見費孝通著:《鄉(xiāng)土中國 生育制度》,北京大學出版社 1998 年版,第 55 頁。 [4]參見費孝通著:《鄉(xiāng)土中國 生育制度》,北京大學出版社 1998 年版,第 57 頁。 [5]參見龐德著:《普通法的精神》,法律出版社 2020 年版,第 122 頁。 [6]參見龐德著:《普通法的精神》,法律出版社 2020 年版,第 5 頁。 [7]參見蘇力著:《送法下鄉(xiāng)》,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 2020 年版,序言。 [8]參見上海市一中院研究室:《 21 世紀司法制度面臨的基本課題》,載《法學》 1998 年第 12 期。 [9]參見龐德著:《普通法的精神》,法律出版社 2020 年版,第 76 頁。 [10]參見龐德著:《普通法的精神》,法律出版社, 2020 年版,第 76 頁。 [11]參見王利明著:《司法改革研究》,法律出版社 2020 年版,第 19 頁。 [12]參見劉文:《海峽兩岸刑事司法改革之比較》,轉引自中國律師網(wǎng): w? cld=2475 [13]轉引自甄貞主編:《刑事訴訟法學研究綜述》,法律出版社 2020 年版,第 7 頁。 [14]轉引自甄貞主編:《刑事訴訟法學研究綜述》,法律出版社 2020 年版,第 20 頁。 [15]參見李文健著著:《刑事訴訟效率論》,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 1999 年版,第 52 頁。 [16]參見萬鄂湘:《從中美訴訟制度比較看司法公正與效率》,轉引自中國知識產權保護網(wǎng): [17] 參見顧培東:《中國司法改革的宏觀思考》,載《法學研究》 2 0 0 0年第 3 期。 /P p 司法改革的現(xiàn)狀與問題 一、司法改革的實況及特征 近年來,我國的司法改革正逐步向縱深發(fā)展, 15 大之后,司法改革已成為國家的政治目標。繼 1999 年 10 月 20 日最高法院制定公布了《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綱要》之后,最高人民檢察院于 2020 年 1 月 10 日通過了《檢察改革三年實施意見》,改革還準備進一步向“深層次”的推進。從目前改革的現(xiàn)狀看,具有以下幾個特征: 首先, 15 大提出的法 治國和的司法改革目標主要是加強法律與司法在社會調整中的功能和作用,因此,當前的司法改革并未從政治權力的配置和司法權在政治體制中的地位的高度設計總體的發(fā)展戰(zhàn)略,而是把重點放在實現(xiàn)司法公正和提高效率上;不是通過修改憲法和法院組織法等改革政治體制的基本框架,而是在現(xiàn)行法制的框架中對司法制度進行完善和改進。許多改革,實際上只是對現(xiàn)行法的原則和具體規(guī)定的落實,如公開審判、執(zhí)行等;司法機關地位的提高實際上也只是對憲法模式的確認。因此,現(xiàn)在還不能斷言,司法改革必然以政治體制的全面變革為前提和歸宿。 其次,改革的主體以 司法機關(法院和檢察院)為主。例如法院從審判方式改革、落實公開審判、抓審判質量和執(zhí)行等環(huán)節(jié)入手,逐步把重點放在人事組織制度的改革上。從改革的實際運作及結果看,已經在很多方面上突破了現(xiàn)行法的規(guī)定或基本框架,并且實際上已經把目標直接指向政治體制。這樣,局部改革的指向和實踐結果必然會影響到整體目標:如果沒有政治體制變革的支持,司法改革不可能繼續(xù)深入下去,也難以取得某些預期的目標。 最后,由于我國正處于社會轉型和市場經濟建立過程中,改革缺少整體布局,又同時與人大和政府行政部門的改革相互交錯,因而從總體而言,改革 的發(fā)展狀況十分不平衡。一方面,各地區(qū)之間在司法程序和司法機關的人事組織方面都出現(xiàn)了較大的差距;新的改革舉措層出不窮;在落實最高司法機關制定的改革方案方面,也出現(xiàn)了較大的靈活性和差別,這樣就難免出現(xiàn)與改革的目標相悖的司法不統(tǒng)一的結果。另一方面,改革與現(xiàn)行法之間的沖突日益突出,司法與立法權之間的矛盾也開始顯現(xiàn);同時,各種從不同角度進行的司法改革本身,也可能會發(fā)生沖突或相互抵消。 二、司法機關發(fā)動和運作的改革之利弊及局限性 應該承認,由司法機關發(fā)起和推動的司法改革具有重要的積極作用。盡管這種改革最初可能是 起源于一種簡單的功利性動機(如民事審判中的舉證責任,最初是為了提高辦案效率而全力推行的),但一旦啟動就可能成為推動改革的重要一步,并可能在短期內出現(xiàn)明顯的效果,有利于克服司法機關長期以來存在的某些錯誤做法或慣例,并以一種積極的態(tài)度回應社會對司法公正和效率的需求。司法機關作為改革的主體,還有利于通過司法實踐設計出符合司法實際需要的改革方案。同時,在國家的總體改革方案不可能很快出臺的情況下,實際上也只能由司法機關來充當改革的先行者。 然而,另一方面,這種方式的改革自始就存在著一些問題和局限性,主要是: 首先,作為改革主體的司法機關所處的地位,決定其無法將改革真正推動下去。司法改革涉及到政治權力配置以及司法功能的定位,并關系到整個國家結構和體制,需要調動國家和社會的大量政治資源和財政投入。因此,這種改革不能、也不應由司法機關自行進行。否則既不可能從全局上掌握司法改革的正確方向,也難以克服體制上的障礙,實際上,即使單純的程序改革往往也并非司法機關自身的力量所能完成。 其次,完全由司法機關推動的改革可能會因為其自身利益的作用,對改革的走向產生不利影響,例如,當前盡管采取了收支兩條線,但法院的經費乃至法官的收 入都直接與訴訟費掛鉤,這樣不僅會導致地區(qū)之間的差距拉大,而且必然導致法院圍繞訴訟標的額、訴訟率等出現(xiàn)管轄之爭、送法上門、以及地方保護主義等不良結果。而程序方面的改革如果完全以法院為基點,容易忽視社會的整體利益和當事人的實際情況或操之過急;并容易誘發(fā)法院在市場經濟條件下的市場化傾向、削弱自律的約束力。而一旦司法人員失去了對職業(yè)道德和自律的認同和尊重,任何制度上的制約可能都會無濟于事。 第三,由于司法機關本身不具備立法權限,其推行的程序改革如果與現(xiàn)行法律不符,就會出現(xiàn)有關改革的合法性、正當性及成本問題。例如 ,當前法院的審判方式改革中確實反映出現(xiàn)行法院組織法和訴訟法存在許多不完善、不明確之處,但同時也存在法院隨意突破現(xiàn)行制度和法律的框架的現(xiàn)象。而許多在司法實踐中經嘗試似乎行之有效的措施和制度,又往往由于得不到立法機關的支持而不得不取消。在這種改革的反復嘗試中,不僅會消耗掉大量社會公共成本,而且會導致法律適用中的不統(tǒng)一和可預測性的降低,損害司法的權威性。同時,還會無形中造成司法機關的規(guī)則創(chuàng)制權和自由裁量權過度膨脹,不利于培養(yǎng)司法人員的法律信仰和對立法機關的尊重。 綜上所述,司法改革既然以作為國家提出的一項政治 目標,就應從全局的角度提出總體的改革方案,之后通過立法加以統(tǒng)一的施行。在改革方案未經充分論證之前,可以允許司法機關進行改革的嘗試,但應有一定的限度或作出明確的授權,避免過大的隨意性和靈活性。 三、司法改革中的一個關鍵問題:司法獨立與司法人員素質的矛盾 司法改革的目標是實現(xiàn)司法公正,而實現(xiàn)司法公正的一個基本保障是司法獨立。在現(xiàn)行政治體制不變的前提下,對于實現(xiàn)司法獨立而言最重要的是兩點:首先,是確保司法的權威,減少法律程序外的監(jiān)督和制約對司法活動的掣肘;其次,是確立法官和檢察官的身份保障制度,最終實現(xiàn)法 官的獨立審判。然而,現(xiàn)實中司法腐敗的存在和對司法人員素質低的現(xiàn)狀,以及“錯案”效應,使得當前的司法改革仍把加強監(jiān)督放在核心地位。隨著實現(xiàn)司法獨立呼聲的提高,雖然黨政機關直接干預司法的情況逐漸減少,然而,從錯案追究到個案監(jiān)督,實際上,對司法的制約和監(jiān)督變本加厲。 我國司法制度中的許多制度在建立之初都是基于司法人員素質較低的估計而設計的,包括沒有采用前蘇聯(lián)的審判員獨立原則而設立的審判委員會、院長審批等制度。同時,現(xiàn)行訴訟法的基本程序如合議制、舉證責任、回避、審級和審判監(jiān)督程序等制度本身已經具有基本的制約功能 。然而,在今天的司法改革中,往往出現(xiàn)一種矛盾:一方面,根據(jù)司法獨立的原理,主張改革或取消一些傳統(tǒng)的制約機制,如審判委員會、院長審批等,力求還權于法官和檢察官;另一方面,又以治理司法腐敗和司法人員素質低為由,創(chuàng)造出更多的新的監(jiān)督制約制度。例如,在實行主審法官和主訴檢察官制度的同時,又以競爭上崗、錯案追究等自毀長城的措施,破壞了《法官法》和《檢察官法》初步確立的身份保障原則。 在實現(xiàn)司法獨立和提高司法人員素質之間,前者是原則和司法公正的根本保證,后者則是一個需要在發(fā)展中客觀對待的現(xiàn)實問題。為了從根本上解決司法公正和效率的問題,必須以司法獨立作為改革的方向。因為,受到重重制約監(jiān)督的司法人員無法獨立行使司法權、無法形成職責的神圣感、也不具有承擔責任的條件和資格。然而,正因為司法人員的素質還不夠高,才需要在循序漸進的過程中實現(xiàn)對其身份的保障。在條件不具備的情況下,與其迷信一種“萬能”的制度,不斷設立、嘗試新的“改革”措施,毋寧首先嚴格地落實現(xiàn)行法(憲法、組織法、法官法、程序法等)規(guī)定的基本原則和制度,使憲法規(guī)定的司法權的獨立行使和司法人員的身份保障成為現(xiàn)實,最終逐步實現(xiàn)法官獨立??傊?,司法腐敗現(xiàn)象的存在和司法人員素 質低的現(xiàn)狀,不應成為破壞其身份保障原則和司法獨立的借口,當然,也不應幻想理想狀態(tài)的一蹴而就。 司法改革的上述困窘,反映出法學理念中的普適性原理和制度迷信與社會現(xiàn)實存在著較大的差距,西方法律傳統(tǒng)中的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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