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By Group Three. 解決建議: 溫和的路線 By Group Three. By Group Three. 演講完畢,謝謝觀看! 。 By Group Three. 國外做法 從比較法的經(jīng)驗看,大陸法系的德國、奧地利、 日本、法國等都沒有將管轄錯誤作為一項再 審事由納入到立法例之中。 4. 對“管轄錯誤”提起再審與再審的性質(zhì)和功能不相符。 2. 管轄恒定等訴訟制度 ,反映出在確定管轄時 ,并不存在絕對的標準。而檢察機關(guān)并非當事人,又憑什么啟動推翻原生效判決再審程序?如果當事人不參加、不執(zhí)行,法院該如何判決? 實踐困難 檢察院 By Group Three. 為什么不同樣取消檢察院啟動再審的權(quán)利呢? 改革建議 檢察院 By Group Three. 保留檢察院再審權(quán)利的理由 1. 各地審判法官的水平不一致,法官素質(zhì)不高及地方保護主義現(xiàn)象嚴重 2. 法院申請而啟動再審實為少數(shù),在錯誤的判決生效后,當事人通過審判監(jiān)督程序,提出申訴要求再審,又常常遇到許多困難 3. 檢察機關(guān)作為檢察監(jiān)督主體,其存在有法律依據(jù),對法院有制約性 By Group Three. 民事再審事由的改革 修訂后的再審事由還是存在許多尚待考量之處。 法理矛盾 檢察院 By Grou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