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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09 20:03本頁面

【導讀】被告人:某甲,男,33歲,前蘇聯(lián)人,副駕駛員。客機,執(zhí)行某市民航局101/435航班任務。時,被告人趁領航員上廁所之機,以機艙出機械故障為由,將機械師騙出駕駛艙,隨即鎖上駕駛艙門,分許,該機降落在我國黑龍江省某縣某鄉(xiāng)農(nóng)田里。安全,構成了犯罪,應依照中國刑法論處。擔條約義務的范圍內(nèi)行使刑事管轄權的,適用本法。有一項發(fā)生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nèi)的,就認為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nèi)犯罪。規(guī)定,屬于我國領域內(nèi)犯罪,所以,應適用我國刑法,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嚴某,男,38歲,中國公民,我國駐某國大使館的汽車司機。據(jù)此可知,其一,嚴某的盜竊行為,按照犯罪地的法律應受處罰;其二,嚴某。抓捕,某甲用刀將李某刺傷后逃走。重犯罪,各國刑法都將其作為犯罪加以處罰。法院判決認為,被告人喬甲,雖主觀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客觀上實施了秘密竊取他人財物的行為,對喬甲宣告無罪。任何行為,如不具有嚴重的社會危害時,均不構成犯罪,因此

  

【正文】 一 ,犯罪主體多數(shù)為一般主體 ,只要具有刑事責任能力 ,達到 刑事責任年齡 ,無論是中國人、外國人或無國籍人 ,都可以成為犯罪主體 ,但也有的犯罪要求特殊主體 ,如公務員叛逃罪的主體只能是履行公務期間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第二 ,犯罪的主觀方面 ,危害國家安全罪的成立 ,在主觀方面 ,表現(xiàn)為故意 ,而且必須具有危害國家安全的目的。第三 ,犯罪的客觀方面必須具有危害中華人民共和國的行為 ,即危害國家 中國最大的管理資源中心 (大量免費資源共享 ) 第 16 頁 共 37 頁 安全 ,獨立存在和發(fā)展的政治基礎和物質基礎的行為。第四 ,侵犯的客體 ,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安全。 就為境外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國家秘密情報罪而言 ,是指為境外的機構、組織、人員 ,竊取、刺探、收 買、非法提供國家秘密的行為。其主要特征是 :第一 ,犯罪主體是一般主體 ,即凡是達到刑事責任年齡 ,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以成為犯罪的主體。第二 ,犯罪的主觀方面表現(xiàn)為故意 ,即行為人明知是國家秘密 ,并且明知是境外的組織、機構、人員而故意為其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國家秘密情報 ,并且希望或放任危害國家安全和利益的結果發(fā)生。第三 ,犯罪的客觀方面表現(xiàn)為違反國家保密法規(guī) ,為境外的機構、組織、人員 ,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國家秘密的行為。第四 ,犯罪的客體 ,本罪所侵犯的客體是國家的安全和利益。 據(jù)此上述分析本案 ,我們認 為 ,法院對吳某、馬某的判決是正確的。根據(jù)我國《刑法》第 111 條規(guī)定 ,被告人吳某、馬某出于貪財?shù)膭訖C ,為獲取非法利益 ,違反國家的保密法規(guī) ,在中共十四大召開之前 ,將僅供有關人員內(nèi)部傳閱的絕密文件中共十四大報告的送審稿 ,非法提供給境外人員 ,導致在香港《報》全文刊登 ,在國內(nèi)外造成惡劣的影響。所以 ,人民法院以為境外非法提供國家秘密罪對吳某、馬某判刑 ,是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 十八、劫持航空器罪 [案情 ] 被告人 :孫某 ,男 ,25歲 ,工人。 被告人孫某從 1993年 7月份開始即著手實施劫持飛機的犯罪預備活動。 1993年 11 月 26日 ,被告人孫某購得天津至上海的機票一張。同月 28日 14時許 ,被告人孫某攜帶早已準備好的火藥包及引燃線 ,登上中國國際航空公司某次航班飛機。飛機起飛后不久 ,被告人孫某以引爆火藥包相威脅 ,脅迫機組人員將飛機飛往臺灣 ,并對機組人員說 :“我的炸藥是真的 ,要是不去 ,我馬上就炸飛機?!睓C組人員采取措施后 ,被告人孫某在南京機場被抓獲。 [問題 ] 劫持航空器罪的構成要件是什么 ? [判決 ] 法院判決 ,被告人孫某精心預謀 ,以引爆火藥的脅迫手段相威脅 ,劫持航空器 ,已經(jīng)構成《刑法》第 121條規(guī)定的劫持航空器 罪 ,應以劫持航空器罪論處。 [法理分析 ] 根據(jù)我國《刑法》第 121條的規(guī)定 ,所謂劫持航空器罪是指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航空器的行為。劫持航空器罪是一種嚴重破壞國際航空秩序、危害民用航空器及其所載人員和財產(chǎn)的安全 ,妨害民用航空運輸正常運行的國際犯罪。其構成要件為 :第一 ,侵犯的客體是不特定的多數(shù)人的生命、健康以及國家和個人的財產(chǎn)的安全。第二 ,犯罪的客觀方面表現(xiàn)為以暴力、脅迫或其他方法非法劫持航空器的行為。第三 ,犯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 ,即所有達到刑事責任年齡 ,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第四 ,犯罪的主觀方 面表現(xiàn)為故意犯罪 ,故意的內(nèi)容是 ,行為人明知自己非法劫持航空器的行為 ,嚴重威脅著民用航空的安全 ,但為了劫奪或控制航空器 ,達到其犯罪目的 ,不惜以航空器及其所載人員生命、健康和國家及個人財產(chǎn)的代價 ,而故意實施的恐怖行為 ,劫持航空器罪的行為在主觀上不可能是過失。 中國最大的管理資源中心 (大量免費資源共享 ) 第 17 頁 共 37 頁 從本案的情況來看 ,被告人的行為完全符合劫持航空器罪的構成要件。其一 ,被告人孫某 ,已達 25歲 ,具有刑事責任能力 ,符合本罪的主體構成要件。其二 ,被告人登上飛機前即準備了火藥包、引燃線及火柴等物 ,表明其實施劫持航空器的行為有精心的預謀和準備 ,并且其目的是要控 制該飛機的飛行方向 ,以達到其犯罪目的 ,因而屬于直接故意 ,符合劫持航空器罪的主觀方面要件 。其三 ,被告人在飛機起飛后 ,以引爆火藥相威脅 ,脅迫機組人員將飛機飛往臺灣的行為 ,嚴重破壞了正常的航空秩序 ,危害了廣大乘客生命財產(chǎn)和航空的安全 ,因而屬于嚴重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行為 。其四 ,被告人孫某在登飛機前已精心準備 ,在飛機起飛后又實施以引爆火藥相威脅 ,脅迫航空器改變航向的非法劫持行為 ,因而具備了劫持航空器罪的客觀構成要件。 由此可見 ,對被告人孫某的行為定劫持航空器罪是正確的 十九、重大責任事故罪 [案請 ] 被告 人 :聶某 ,男 ,38歲 ,公司電工。 被告人聶某 1990 年隨某省建筑公司第一建筑公司上海分公司來滬參加浦東建設。 1992 年 1 月 ,被告人聶某在負責敷設上海學校學生宿舍樓工程施工現(xiàn)場臨時動力電線時 ,嚴重違章作業(yè) ,未按敷設地下動力線應選用電纜線和采用封閉金屬管并要保護接零的操作規(guī)定 ,將通電為 380 伏交流電的膠合橡膠線穿人未做保護接零的金屬保護管內(nèi) ,且未作封閉 ,直接埋設于僅 7~10厘米深的地層處。同年 4月在線路出現(xiàn)故障檢修時 ,被告人聶某又違反電線接頭應設在地面上接線盒內(nèi)的規(guī)定 ,將電線接頭僅用一般膠布包扎后直接放人 未做密封措施的地下金屬保護管內(nèi)。同年 7 月 2 日 12時 40 分許 ,因雨水滲入地下金屬保護管內(nèi) ,使膠合線接頭漏電 ,電流通過金屬保護套與木工棚金屬立柱之間的鐵絲構成回路 ,致使民工孫某在收取晾在該鐵絲上的床單時 ,上肢觸及帶電鐵絲而昏厥 ,經(jīng)送醫(yī)院搶救無效而死亡。 [問題 ] 重大責任事故罪的主要特征是什么 ? [判決 ] 法院判決認為 ,被告人聶某身為某公司專職電工 ,在敷設地下動力線時 ,違章操作留下事故隱患 ,結果造成他人因觸電而死亡 ,其行為構成重大責任事故罪 ,應予依法懲處。 [法理分析 ] 根據(jù)《刑法》第 134條 規(guī)定 ,所謂重大責任事故罪是指工廠、礦山、林場、建筑企業(yè)或者其他企業(yè)、事業(yè)單位的職工 ,由于不服管理 ,違反規(guī)章制度 ,或者強令違章冒險作業(yè) ,因而發(fā)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行為。其主要特征是 :第一 ,犯罪主體是特殊主體 ,包括工廠、礦山、林場、建筑企業(yè)或者其他企業(yè)、事業(yè)單位的職工。第二 ,犯罪的主觀方面只能是過失。包括疏忽大意的過失和過于自信的過失。這里的過失是針對行為人對自己的行為的后果的心理態(tài)度而言。第三 ,犯罪的客觀方面表現(xiàn)為在生產(chǎn)作業(yè)過程中 ,行為人因不服管理 ,違反規(guī)章制度或者強令違章冒險作業(yè) ,而發(fā)生重大 傷亡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行為。第四 ,犯罪侵犯的客體是公共安全。 從本案的情況來看 ,被告人聶某的行為完全符合重大責任事故罪的特征。其一 ,被告人聶某作為建筑公司的專職電工 ,具備重大責任事故罪的主體要件。其二 ,被告人違反電工操作的基本規(guī)則 ,嚴重違章作業(yè)敷設電路 ,在出現(xiàn)事故檢修時又再次違章 ,留下事故隱患 ,造成孫某觸電死亡的結果 ,符合重大責任事故 中國最大的管理資源中心 (大量免費資源共享 ) 第 18 頁 共 37 頁 罪的客觀方面的要件。其三 ,在主觀方面 ,被告人聶某也存在著過失 ,他作為一名電工 ,對其違章行為可能造成漏電并導致他人觸電死亡的后果是應該預見的 ,但其沒有預見 ,因而存在著過失。其 四 ,孫某的死亡結果發(fā)生與被告人聶某的違章作業(yè)行為之間具有必然的因果關系。聶某的行為侵犯了公共安全。 由此可見 ,對聶某的行為定重大責任事故罪是正確的。 二十、非法攜帶管制刀具危及公共安全罪 [案情 ] 被告人 :胡某 ,男 ,25歲 ,廣西壯族自治區(qū) A市人 ,農(nóng)民。 1992年 1月 23日被逮捕。 1992年 1月 18 日 ,被告人胡某在廣東湛江火車站廣場對面的地攤上 ,購買了彈簧刀 200 把 ,跳刀 50把 ,準備帶回 A市出賣。當晚 23時許 ,胡攜帶上述 250 把管制刀具 ,乘坐湛江開往武昌的 162 次旅客列車 ,19日清晨 1時許 ,在車上 被乘警查獲。 [問題 ] 非法攜帶管制刀具危及公共安全罪的構成要件是什么 ? [判決 ] 法院判決認為 ,被告人胡某非法攜帶彈簧刀、跳刀多把 ,進站上車 ,危及公共安全 ,業(yè)已構成非法攜帶管制刀具危及公共安全罪 ,應以《刑法》第 130條的規(guī)定處罰。 [法理分析 ] 根據(jù)我國《刑法》第 130條的規(guī)定 ,非法攜帶管制刀具危及公共安全罪是指違反公共交通管理法規(guī) ,非法攜帶管制刀具進入公共交通工具 ,危及公共安全 ,情節(jié)嚴重的行為。其構成要件為 :其一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公共安全 ,也侵犯國家對公共交通的正常管理活動。其二 ,本 罪的客觀方面表現(xiàn)為非法攜帶管制刀具進入公共交通工具的行為。其三 ,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 ,即只要是有刑事責任能力、達到刑事責任年齡的人都可以構成此罪。其四 ,本罪的主觀方面表現(xiàn)為故意 ,而且只能是直接故意 ,過失不構成此罪。從本案的情況來看 ,被告人胡某的行為完全符合非法攜帶管制刀具進入公共交通工具罪的構成要件。第一 ,胡某已達 25 歲 ,具有刑事責任能力 ,符合本罪的主體要件。第二 ,胡某購買彈簧刀、跳刀多把 ,準備帶回 A市出賣。胡某明知攜帶此類管制刀具上車 ,違反交通管理法規(guī) ,危及公共安全 ,而仍然乘坐湛江開往武昌的 162 次旅客列 車 ,表明其主觀方面出于故意 ,符合本罪的主觀要件。其三 ,胡某實施了攜帶管制刀具上車 ,嚴重危及公共安全的行為 ,符合本罪的客觀要件。其四 ,胡某的行為侵犯了公共安全 ,符合本罪的客體要件。所以 ,被告人胡某的行為已構成非法攜帶管制刀具危及公共安全罪 ,應依《刑法》 130條的規(guī)定處罰。 2020516 15:15:23舉報帖子 現(xiàn)在你該做些什么!蘋果派 等級:貴賓 文章: 58 積分: 864 注冊: 2020年 3月 16日第 5 樓 中國最大的管理資源中心 (大量免費資源共享 ) 第 19 頁 共 37 頁 二十一、生產(chǎn)、銷售不符合衛(wèi)生標準的食品罪 [案情 ] 被告人 :朱甲 ,男 ,70歲 ,個體經(jīng)營戶。 被告人 :朱乙 ,男 ,39歲 ,個體經(jīng)營戶。 1993年 9月 6日 ,某市居民食用富春熟萊店生產(chǎn)、銷售的鹽水鵝等熟菜后 ,有 122人發(fā)生食物中毒 ,其中 10人住院。 9月 7日上午 8時許 ,某市防疫站接到報告后 ,即派人員前往調查、處理。經(jīng)了解 ,中毒者系用富春熟菜店生產(chǎn)、銷售的熟萊所致后 ,于 9 時許趕到富春熟萊店 ,將上述情況告知該 店實際經(jīng)營者朱甲之 妻顏某 ,并發(fā)出“停止經(jīng)營”的書面通知。顏某遂派人告知朱甲 ,讓其回來處理。被告人朱甲接報返回途中經(jīng)過春富熟萊店時 ,又告知其子被告人朱乙 ,讓其亦回家。朱甲、朱乙先后趕到朱甲住處后 ,被告人朱甲與顏某等商量后認為 ,顧客是食用 6 日制做的鹽水鵝等熟菜中毒 ,7日制做的鹽水鵝熟菜可能不會有問題 ,如果停業(yè)經(jīng)濟上會受損失。朱甲遂決定將 7日生產(chǎn)的部分鹽水鵝等熟萊拿到春富熟菜店去賣 ,朱乙表示同意 ,此后 ,朱甲、朱乙于 9月 7日下午及 8日上午 ,分兩次將 9月 7日生產(chǎn)的部分鹽水鵝等熟菜轉至春富熟菜店銷售。本市居民食用該店銷售的鹽水鵝熟萊后 ,又有 104 人食物中毒 ,其中 6 人住院。某市衛(wèi)生防疫站再次接到報告后 ,經(jīng)調查了解到富春和春富兩熟菜店的關系 ,令春富熟萊店停業(yè) ,經(jīng)某市衛(wèi)生防疫站對剩余產(chǎn)品、中毒者糞便及加工熟菜的容器、用具等檢測 ,認定這起食物中毒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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