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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房地產(chǎn)制度改革情況(編輯修改稿)

2024-11-16 22:21 本頁面
 

【文章內容簡介】 該有司法部門通過專業(yè)的審判人員通過符合程序的方式加以解決,但是由于司法體系所出現(xiàn)的問題,大量的涉 11 :“信訪代理”代民解憂[J].,第35頁。法案件被當成信訪的對象,從而造成了信訪活動對司法獨立性的干預。這種情況不僅不能解決司法公信力的問題,而且還有可能對司法審判獨立性原則的損害。涉法信訪案件的居高不下只會加大依法治國的難度和延緩法治化的進程。其三,信訪活動處理不當容易引發(fā)新的矛盾和糾紛。由于社會公眾對于信訪機關職能和地位的認識不清,抱有高于其應有地位的期待,一旦信訪部門不能完全滿足其訴求便容易引發(fā)新的矛盾和糾紛,在實踐中也出現(xiàn)了一些上訪者在上訪過程中形成的問題往往超過了最初上訪時要解決的問題的情形,一些訪民認為因上訪而受到不公對待,而此前要反映的問題反而“變成小事了”。12對于這種現(xiàn)象必須引起高度重視,否則作為化解矛盾本身的信訪制度最后卻演變成了引發(fā)矛盾的導火索,這是任何人都不愿意看到的。三、我國信訪制度改革的趨勢(一)信訪制度改革的目標定位從我國目前信訪制度的功能定位來看,其大致包含了以下幾個方面的內容:權利救濟功能。這也是目前我國信訪制度所承擔的主要職能。由于我國正處在一個社會轉型期,大量的社會矛盾和糾紛因為利益分配問題而產(chǎn)生,又因為司法系統(tǒng)本身存在一定的問題,因此,信訪便成為普通公民遇到利益受損情況下所選擇的一種救濟方式。13信訪制度的存在,能為公民提供了一種在司法體系外通過行政救濟進行維護權利的途徑,是公民權利救濟體系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政治參與功能。憲法規(guī)定了擁有建議、申訴、控告和檢舉的基本政治權利,而信訪權便是這一憲法權利的重要表現(xiàn)形式。一方面,公民能夠通過形式信訪權監(jiān)督國家機關的權力運行狀況。信訪人可以對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職務行為向信訪機構反映情況,提出建議和意見,促使被監(jiān)督主體提升工作效能;另一方面,公民還可以通過信訪反映訴求,具有信息溝通的功能。信訪制度是黨和政府及其負責人密切聯(lián)系群眾,了解社情民意的一種制度化形式。維護穩(wěn)定功能。信訪所具有的解決社會矛盾沖突和化解糾紛的協(xié)調的功能,使它在一定程度上緩和或防止群眾用更激烈的手段和方式對抗國家權力和社會秩序,因而已成為維護社會穩(wěn)定的重要措施之一。特別是在當前這樣一個矛盾 1213 :“信訪代理”化解基層矛盾[J].,第41頁。[J].大連民族學院學報,2007年第6期,第50頁。多發(fā)期,通過信訪制度促進沖突雙方彼此了解,消解敵對情緒,將群眾的合理訴求和聲音及時地反映到有關部門,有利于將矛盾和沖突化解在萌芽狀態(tài)。而且還能通過溝通信息對凝聚民心、增強群眾的參與意識、調動群眾的積極性有重要作用。綜合以上職能,我們可以對信訪制度改革的功能定位便有了一個相對比較清晰的目標。筆者認為,鑒于目前無序的信訪現(xiàn)象源于中國國家治理方式中的結構性、系統(tǒng)性問題,必須從國家制度建設的宏觀層面,重新估價信訪的價值,整合職能,調整機構,在國家政治結構中重塑舒緩社會矛盾的通道,進而建立起社會穩(wěn)定的長效機制。建立和諧的糾紛解決渠道應基于以下三個價值目標:第一,給予當事人更多、更徹底的司法救濟,擴大與保障訴權的充分實現(xiàn),使司法救濟更徹底。第二,強化行政復議機構化解糾紛的能力,撤銷部門信訪機構。第三,整合信訪資源,考慮重新構建信訪體系框架,在人大制度的框架下建立起統(tǒng)一、權威的信訪處理機制,從而實現(xiàn)高效的信訪監(jiān)督監(jiān)察機制。14(二)信訪制度改革的模式選擇基于上述分析討論,筆者認為對于我國信訪制度的改革模式可以從三個層面去探討:集中統(tǒng)一模式所謂集中統(tǒng)一模式,就是指將現(xiàn)在分散的信訪機構統(tǒng)一起來,形成一個專門處理信訪個案的專門委員會。具體來說,可以借鑒國外議會制度下的監(jiān)察專員制度,在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為基礎,在人大內部建立一個專門的信訪監(jiān)督委員會。該委員會對外統(tǒng)一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就行政機關、司法機關的執(zhí)法和司法行為是否合法、是否合理的各類案件,并且通過調查、報告、公開、建議、調解等方式指導行政機關和司法機關以更有效率的方式作出更符合信訪人合法利益的改進建議和指導。這種建議和指導不具有當然的法律強制力,但其結論應當公開并受有關國家機關之尊重。信訪人有權于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之前、之后向信訪專員尋求救濟,但于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程序之中則不得進行,除非法院認為不屬于其受理范圍而予以駁回的情況。這種模式的優(yōu)點在于對原有的信訪部門各自為政的方式進行了徹底的顛覆,有利于信訪活動脫離具體行政機關的干預,14 [J].暨南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2006第1期,第38-47頁。從而形成一種真正的具有權力監(jiān)督和制約的救濟方式;而缺點就在于這種改革的成本較大,所要涉及的部門利益也比較廣大,改革難度大,推行起來比較困難。資源整合模式所謂資源整合模式,是指將現(xiàn)在人大的信訪機構作為總協(xié)調點,統(tǒng)一受理信訪案件,而其他部門的信訪機構則作為人大信訪機構派駐的工作部門,建立一種以人大信訪為中心、各部門信訪為具體負責辦事機構的聯(lián)合模式。這種模式最大限度的利用現(xiàn)有的信訪部門的資源,在不對信訪體制作出根本性的調整的前提下對信訪資源進行有效整合,以提高其利用效率。目前我國的信訪機構分散于各個國家機關,但各信訪機關之間卻沒有工作聯(lián)系,信訪案件的處理效率十分低下,這就不利于信訪制度統(tǒng)一優(yōu)勢的發(fā)揮。因此,在這種模式之下,筆者認為可以將人大的信訪機構作為主要負責機構的同時,再加強其對于其他機構信訪部門的協(xié)調和溝通能力,將現(xiàn)有的信訪資源進行統(tǒng)一的調配,形成一個比較完整的信訪處理體系。此外,這種模式的另一個優(yōu)勢在于可以將現(xiàn)有的信訪機構從原有的政府部門之內相對地獨立出來,不再完全依附于原來的政府部門,從而為信訪的公正和效率提供組織上的保證,而且改革難度也要低于前一種模式,推行起來相對比較容易。但是缺點在于,信訪機構依然之間依附與具體的行政機關,而且這樣還容易形成“多頭管理”的弊端,造成管理體制上的混亂。分散改進模式。所謂分散改進模式,是在維持目前多系統(tǒng)并存的信訪格局前提下,制定統(tǒng)一的信訪程序法,將信訪案件的受理、處理、終結等一般過程以法律的形式規(guī)定下來,亦即以法律為形式統(tǒng)一各部門的信訪行為,不求機構的統(tǒng)一,但求整體行為的協(xié)調一致。這種模式是在現(xiàn)有的信訪體制之下,加強對其程序性和規(guī)范性的要求,從而提高其工作效率。這也是在現(xiàn)有體制之下進行改革最為方便的一種方式。15這種模式的優(yōu)點在于不對現(xiàn)有的模式進行大的改動,而只是進行一種規(guī)范性的調整,推進改革的成本低,受到的阻力也相對較小;而缺點也是顯而易見的,并不能從根本上改變信訪制度所存在的弊端,只是一種治標不治本的改革模式。通過以上三種改革模式的對比分析,筆者認為第一種改革模式最為理想,這種制度的設計對于增強民主、提高效率、擴大人民代表大會的職能、增加國家憲 15 [J].中國行政管理,2006年第6期,第11頁。政制度整體的穩(wěn)定性和合理性上都有可取之處。但是,實現(xiàn)的難度也是最大的,它需要從憲政建設的角度進行重新的調整,所涉及的層面眾多,改革的阻力和難度都比較大,因此,可以作為一種遠景規(guī)劃目標加以看待;相較之下,第二種模式更具有可行性一些,這種設計直接以我國現(xiàn)階段的信訪制度為基礎,突出在各種信訪機構的斷裂處和交疊處進行整合,明確主從關系,從效果上看,這種模式也可以基本上形成一個統(tǒng)一的局面;第三種模式側重于從信訪的內在處理方式上進行統(tǒng)一的規(guī)范化,在明確分工的基礎上進行程序上的統(tǒng)一。就我國目前情況而言,第二種模式和第三種模式都具有一定的可操作性,并且這兩種模式都可以與第一種模式在未來的時期里互相銜接,同時也都可以為第一種模式的建立準備條件。綜上所述,筆者認為從先現(xiàn)階段我國的現(xiàn)實國情出發(fā),在對信訪制度改革的整體環(huán)境和現(xiàn)實條件進行綜合考慮之后,第二種改革方向,即“資源整合”模式比較符合目前我國信訪制度改革的方向。一方面,這模式基本解決了現(xiàn)有的信訪制度在體制上所存在的弊端,將信訪機構從地方政府的職能機構中部分的獨立出來,統(tǒng)一整合成一個相對比較超脫的機構,這樣有利于信訪機構從信訪人的訴求出發(fā),真正地幫助信訪人解決合理訴求,而不再是政府行政機關的“擋箭牌”。同時也有利于信訪機構對于行政機構的監(jiān)督和制約;另一方面,這種模式還兼顧了現(xiàn)有的信訪制度的實際情況,并沒有完全對原有的制度進行“推倒重來”,改革的阻力也相對較小,成功率也大大提高。因此,從總體來說,筆者贊成以第二種模式為基礎的信訪制度改革。(三)關于信訪制度改革的思考隨著我國政治現(xiàn)代化程度的不斷加深,國家保障人權的力度還將不斷加大,公民的政治參與度也講不斷的擴大,這樣將對現(xiàn)有的信訪制度產(chǎn)生十分深遠的影響。公民權利意識的覺醒必將導致信訪制度作為一種權利救濟方式的地位將得到更進一步的強化。因此,對于信訪制度的在今后政治生活中的地位和作用只會加強和不會被削弱。但是,這并不代表現(xiàn)有的信訪制度就完全起到了預期的作用,而且恰恰相反,由于其功能定位的失誤,造成了其內在的一些無法克服的缺陷和矛盾,需要進行一定的改革和完善。信訪制度在建立之初只是作為一種在在計劃經(jīng)濟時期收集和反映民情的制度設計,在聽取社會民眾呼聲和實現(xiàn)社會公正等方面確實起到過一定的權利救濟作用,然而隨著時代的發(fā)展,市場經(jīng)濟法治體系不斷的完善,這種目標定位以及相關的制度內核已經(jīng)無法適應時代的要求。四、小結信訪制度實際上是實現(xiàn)政治需要的一種手段,為經(jīng)濟基礎、國家政權和社會制度服務,通過國家機器去協(xié)調、去規(guī)范各種社會關系,以期達到維護社會秩序、社會穩(wěn)定和讓人們過上安居樂業(yè)生活的目的。傳統(tǒng)的信訪制度的功能發(fā)生了扭曲但并不是說信訪制度在我國現(xiàn)行的政治體制下已經(jīng)失去了生命力,也不是說信訪制度對法治絲毫沒有貢獻,“在如今我國司法公正和法律服務都不能令人滿意的大環(huán)境下,信訪制度卻又能使有些問題得以合法合理解決,且對于權力監(jiān)督機制的完善發(fā)揮著獨特的作用”16。因此,筆者認為信訪制度的出路在于制度創(chuàng)新,信訪是關系政府公信力的重要的制度設計,信訪這種傳統(tǒng)制度也需要進行與時俱進式的變革,使得傳統(tǒng)的信訪制度通過制度創(chuàng)新煥發(fā)出新的生機和活力,應當是信訪改革的大勢所趨和必由之路。[J].黨政干部論壇,2010年第3期,第25頁。參考文獻:[1][J].,(5).[2][J].中國行政管理,2006,(6).[3]劉俊娥,張彩霞,[J].網(wǎng)絡財富,2010,(11).[4][J].,(10).[5][J].當代法學論壇.[6][J].黨政干部論壇,2010,(3).[7][J].大慶社會科學,2010,(6).[8]:“信訪代理”化解基層矛盾[J].,(10).[9]:“信訪代理”代民解憂[J].,(4).[10][J].決策導刊,2009.(10).[11][J].科技向導,2010,(36).[12][J].求實,2007,(5).[13][J].法制與社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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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代琳,社會轉型時期我國信訪制度的困境與改革途徑[J].法治與社會, [25][J].第四篇:淺議我國農村稅費制度改革淺議我國農村稅費制度改革孫煒農村稅費制度改革是建國以來我國繼農村土地改革、家庭聯(lián)產(chǎn)承包經(jīng)營之后的又一次重大變革和制度創(chuàng)新。它是在農民收入增長緩慢、農民負擔日益加重和農村社會矛盾日益突出的宏觀背景下提出來的,其根本目的是解決農民負擔過重問題,規(guī)范農村分配關系。同時也是“統(tǒng)籌城鄉(xiāng)發(fā)展”、貫徹落實“科學發(fā)展觀”的一項重要內容。由于農村稅費改革涉及的利益關系十分復雜,對農村經(jīng)濟和社會生活的影響極其深遠。因此,對這一改革的認識和推進有一個逐步深化的過程。從2000年安徽省開展農村稅費改革試點以來,現(xiàn)在全國農村已全面推開這項改革。但是,不少地方上陣仍顯倉促,人們的思想準備仍然不足,不僅對改革的實質和要達到的政治目的認識不夠,而且對改革的復雜性和改革涉及的重大問題也缺乏深入了解。從近幾年來的農村稅費改革試點情況看,我國農村稅費改革雖然取得了很大成效,但因為其重點總在治理鄉(xiāng)鎮(zhèn)的“三亂”問題上做文章,因而改革力度不大,沒有從根本上解決農民負擔問題。為此需要更好地理解、推進和深化農村稅費改革,努力解決改革過程中的有關重大問題。一、我國農村稅費改革進展順利、成效明顯根據(jù)中央提出的“積極穩(wěn)妥,量力而行,分步實施”的農村稅費改革方針,2000年,國務院決定在安徽全省開展農村稅費改革試點;2001年,國務院決定在江蘇全省和其他省市區(qū)的102個縣(市)也開展農村稅費改革試點工作;2002年,進一步擴大農村稅費改革試點范圍,國務院決定將這項改革試點的擴大到河南、河北、內蒙古、黑龍江、吉林、江西、山東、湖北、湖南、重慶、四川、貴州、陜西、甘肅、青海、寧夏、浙江和上海等十八個?。ㄗ灾螀^(qū)、直轄市);2003年,國務院決定在全國各省全面推進農村稅費改革試點工作。目前改革工作總體運行平穩(wěn),進展順利,取得明顯成效。農民負擔明顯減輕,初步遏制住了農村的“三亂”。從目前農村稅費改革試點和執(zhí)行情況來看,農民負擔確實大大減輕。據(jù)統(tǒng)計,2002年20個全面試點省份(自治區(qū)、直轄市),比改革前減少47元;,減負率一般在30%左右。農民從改革中得到的好處一年在300億元以上,如果再考慮治理農村亂收費、亂集資和各種攤派因素,實際減負效果更加明顯[1]。例如,改革后山西省五個試點縣的農業(yè)稅及其附加金額為7768萬元,比改革前的12784萬元減少5016萬元,減少39%,加上屠宰稅和教育集資等收費的取消,農民負擔總額減少了11252萬元,減幅達59%。,人均減少75元,農民減負效果明顯[2]。另據(jù)有關部門對20個省(自治區(qū)、直轄市)40個縣80個鄉(xiāng)鎮(zhèn)160個村八百的農戶的問卷調查,%以上[1]。確立了新的農村稅費制度框架,初步理順了農村分配關系長期以來,農民負擔居高不下,減負后出現(xiàn)反彈,一個非常重要的原因就是農村稅費制度不規(guī)范,項目繁多,地方、部門和單位都可以隨意向農民伸手。這次農村稅費改革試點工作,按照“減輕、規(guī)范、穩(wěn)定”的原則,積極穩(wěn)妥地貫徹實施“四取消、一調整、一改革”政策,并在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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