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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城市規(guī)劃管理技術規(guī)定(編輯修改稿)

2024-08-30 12:27 本頁面
 

【文章內容簡介】 面積之和不得超過本層建筑面積的 20%, 但套內面積大于 500 平方米的除外。其立面不得設置開敞式陽臺, 空調室外機位和各類管線應當遮蔽處理。工業(yè)廠房設計應當區(qū)別于商業(yè)、商務辦公和居住建筑,其空 間形態(tài)及平面設計應當體現工業(yè)建筑特征,外立面應當簡潔、明 快、經濟實用,不得過度裝飾。生產用房不得采用類似住宅套型 設計,標準廠房項目的生產用房,其單層平面最小分隔單元的套 內面積不得小于 300 平方米;樓宇產業(yè)園項目的生產用房,其單層面積最小分隔單元的套內面積不得小于 150 平方米。第三十八條(臨街開敞空間) 以居住性質為主的建設項目, 其用地沿江或者沿主干路長度大于或者等于 150 米的,應當按照 以下規(guī)定集中設置臨街綠地、廣場開敞空間:(一)開敞空間長邊應當沿江或者沿主干路設置;(二)單個地塊面積大于或者等于 6 萬平方米的,開敞空間 面積不小于該地塊建設用地面積 5%,每塊開敞空間長邊不小于 50 米、短邊不小于 20 米;單個地塊面積大于或者等于 3 萬平方米、小于 6 萬平方米的,開敞空間面積不小于該地塊建設用地面 積 3%,每塊開敞空間長邊不小于 30 米、短邊不小于 10 米;(三)開敞空間應當與城市道路或者岸線標高自然銜接、視 線通透;高差過大的,應當采取綠化擋墻、護坡、堡坎等進行美 化處理;(四)開敞空間地面以上不得布置建筑。 第三十九條(市政工程景觀控制) 跨江橋梁、軌道交通車站、立交橋、高架橋、人行天橋、濱江防洪堤岸等工程,應當進 行建筑和景觀設計,與城市空間形態(tài)和山水環(huán)境相協(xié)調,體現文 化內涵和建筑藝術特色。第六章 公共空間 第四十條(公共空間周邊控制) 風景名勝區(qū)、城市重要水體、用地面積大于 2 萬平方米的公園綠地以及廣場等公共空間周邊的建設項目,其建筑設計方案應當經專題論證確定。 第四十一條(公共空間布局及可達性要求) 廣場、綠地等城市公共空間應當統(tǒng)籌規(guī)劃、集中布局,保證公共空間的開敞性, 符合服務半徑要求。商業(yè)用地(B1)、商務用地(B2)集中布局的,應當同時規(guī) 劃廣場用地、公園綠地等公共空間。在片區(qū)綠地面積總體符合要 求的原則下,其商業(yè)用地、商務用地的綠地率指標可以根據項目 功能實際合理確定。城市公共空間應當與城市道路、軌道交通車站合理連接。廣 場、綠地沿城市道路部分的場地標高應當與道路自然銜接。第四十二條(公共步行通道設置) 新建、改建、擴建的居 住項目用地一側沿城市道路的長度超過 400 米的,應當按照以下 規(guī)定設置城市公共步行通道:(一)與用地周邊城市道路或者公園綠地、廣場連通,連通 后的公共步行通道(含城市道路)之間的距離應當小于或者等于 400 米;(二)寬度大于或者等于 3 米;(三)入口位置應當設置醒目的標識、標牌。 鼓勵在濱水區(qū)域設置具有休閑、健身、觀景功能的公共步行通道。第四十三條(公園綠地控建) 在公園綠地內進行建設的,應當符合以下規(guī)定:(一)公園綠地配套建筑的設計應當符合《公園設計規(guī)范》。 陸地面積小于 2 萬平方米的公園綠地,僅允許建設為公園綠地配 套的交通設施、公用設施用房和公園管理用房,其占地面積之和 不得大于公園陸地面積的 1%;陸地面積大于或者等于 2 萬平方 米的公園綠地,其配套建筑占地面積之和不得大于公園陸地面積 的 3%;公園綠地配套建筑總面積(不含地下車庫)不得大于建 筑占地面積之和的 倍;(二)公園綠地配套建筑不宜臨城市道路布局,除塔、亭、 臺、閣等景觀建筑小品外的建筑計算高度不得大于 10 米;(三)動物園、植物園、盆景園等專類公園,因使用功能需 要,其配套建筑占地面積及建筑高度可以經專題論證確定;(四)低影響開發(fā)設施、市政管線工程及其附屬設施、小型 公用設施經專題論證確需建設的,可以使用公園綠地。第四十四條(公共架空空間) 新建、改建、擴建的建筑公 共架空空間,按照以下規(guī)定執(zhí)行:(一)容積率大于 的居住用地,其建筑層數大于 4 層的 住宅建筑應當按照以下要求設置公共架空空間,其架空面積不計 入容積率:1.在入口層設置;2.僅用于公共休閑活動、綠化等非經營性用途;3.架空空間應當以柱、剪力墻落地,與室外環(huán)境整體設計,場地平整,視線通透,空間開敞,路徑便捷可達;4.架空總面積不小于上述 4 層以上住宅建筑底層總建筑面 積的 20%;5.架空空間所在單元的樓層內不得布置住宅;6.架空空間層高大于或者等于 米;(二)連接居住建筑公共架空空間的底層公共走廊,其架空 面積不計入容積率;(三)公共建筑以及非住宅類的居住建筑底部架空空間,符 合以下要求的,其架空面積不計入容積率:1.架空空間與城市道路標高自然銜接,且滿足全天候對外 開放;2.僅用于公共休閑活動、綠化等非經營性用途,并與室外 環(huán)境整體設計,場地平整,視線通透,空間開敞,路徑便捷可 達;3.公共建筑架空空間層高大于或者等于 6 米,非住宅類居住建筑架空空間層高大于或者等于 米; 4.架空空間的入口位置應當設置醒目的標識、標牌。 第四十五條(城市道路的綠化設置要求) 城市道路的綠化、海綿城市設施在保證交通安全前提下,應當結合道路等級以及環(huán) 境條件因地制宜地進行布置。人行道綠化沿街應當充分開敞,適度種植高大喬木,創(chuàng)造更多 的樹蔭空間和休閑活動場地。行道樹距路緣石的距離宜為 —1米。不得設置阻礙行人通行和影響視線通透的花池、灌木等。同一道路宜種植統(tǒng)一樹種,以形成整體感。第七章 市政及管線 第四十六條(建筑控制線的劃定標準) 新建、改建、擴建的建筑,建筑控制線應當按照以下標準劃定:(一)臨規(guī)劃路幅寬度小于 26 米道路的,退讓 3 米;(二)臨規(guī)劃路幅寬度大于或者等于 26 米、小于 40 米道路 的,退讓 5 米;(三)臨規(guī)劃路幅寬度大于或者等于 40 米道路的,退讓 7米;(四)臨不同等級城市道路交叉口的,以較高等級道路的標 準退讓;(五)隧道周邊應當劃定安全保護區(qū),安全保護區(qū)包含隧道 上方,隧道兩側 50 米,隧道洞口往外 30 米(附圖 3);在安全保 護區(qū)內修建建筑的,應當進行隧道結構安全論證,涉及現狀隧道 的,結構安全論證應當征求城鄉(xiāng)建設、城市管理或者交通等主管 部門的意見;涉及規(guī)劃隧道的,設計方案應當充分考慮規(guī)劃隧道 的可實施性;(六)涉及歷史文化名城、名鎮(zhèn)、名村、街區(qū)、傳統(tǒng)風貌區(qū)、 歷史建筑的,應當符合相關保護要求;(七)位于建設用地內規(guī)劃保留的自然水體周圍的,從自然河床外邊線起算退讓 10 米;渠化的,從渠化工程外邊線起算退讓10 米;(八)有其他控制要求的,按照專項規(guī)劃劃定。 以上建筑控制線為最低退讓要求,綠化、河流、建筑等有嚴于此退讓要求的專門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 第四十七條(交通設施、公用設施與道路紅線、建筑控制線及建設用地紅線的關系) 交通設施、公用設施用地條件受限的, 在保證現狀建筑結構及管線安全的前提下,可以布置在道路紅線 與建筑控制線之間。新建、改建、擴建交通設施、公用設施的建(構)筑物地下 部分與建設用地紅線的距離,應當滿足安全要求。第四十八條(公路兩側建筑控制線、防護綠帶的劃定) 在 公路兩側新建、改建、擴建建筑的,其建筑控制線、防護綠帶按 照以下標準劃定:(一)位于高速公路正線兩側的,建筑控制線距高速公路中 心線不得小于 66 米,其中防護綠帶不宜小于 50 米;臨高速公路立交匝道的,建筑控制線距立交匝道外路肩邊緣不得小于 50 米, 該范圍為防護綠帶;(二)位于國道兩側的,公路紅線距道路中心線 10 米,建筑控制線距道路中心線不得小于 30 米,之間為防護綠帶;(三)位于省道兩側的,公路紅線距道路中心線 10 米,建筑控制線距道路中心線不得小于 25 米,之間為防護綠帶;(四)臨立交匝道的,建筑控制線按照相交公路中等級較高的標準劃定;(五)公路隧道的建筑控制線按照本規(guī)定第四十六條第一款 第五項規(guī)定執(zhí)行。在城市規(guī)劃區(qū)內,相關規(guī)劃控制標準嚴于上述規(guī)定的,從其 規(guī)劃。因高邊坡、地質條件等原因,公路用地距離建筑控制線小于 10 米或者超越相鄰用地建筑控制線的,該相鄰用地建設時應當進 行結構安全性評估,確保公路安全。防護綠帶內可以按照有關規(guī)定架設桿路、埋設管線,設置道 路、公廁、垃圾站、軌道交通及其附屬配套設施(出入口、風口、 冷卻塔、區(qū)間線路、試車線)等交通設施、公用設施。第四十九條(項目配套管線、設施建設) 建設項目的綜合 管網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步設計、同步實施。新建、改建、擴建建設工程,為其配置的水泵結合器、消火 栓、室外消防環(huán)管、各類檢查井等工程內部管線設施,不得超越 道路紅線,且不宜高出相鄰人行道標高。與城市道路相接的車行道,其縱坡應當與相交城市道路橫坡 相協(xié)調,其變坡點位置不得超越道路紅線,且距離不小于 米(附圖 4)。建設項目配建的供排水、電力、燃氣、通信、環(huán)衛(wèi)等公用設 施應當先期建設或者與項目同步實施。第五十條(建筑與現狀管線的間距) 新建、改建、擴建的 建(構)筑物的基礎與現狀給水、排水、燃氣管(溝)道的凈距不小于 3 米(與建筑配套的相應管線除外),與現狀電力電纜或者其管道、通信電纜或者其管道的凈距不小于 米。 第五十一條(建筑與架空電力線的水平距離) 新建、改建、擴建建筑與架空電力線的最小水平距離,在符合有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 定及技術規(guī)范的前提下,與檔距小于或者等于 200 米的架空電力 線邊導線間的最小水平距離按照以下標準控制:(一)1 千伏至 10 千伏的,不小于 5 米;(二)35 千伏至 110 千伏的,不小于 10 米;(三)220 千伏的,不小于 15 米;(四)500 千伏的,不小于 30 米;(五)超過 500 千伏的,應當經專題論證確定。建筑與檔距大于 200 米的架空電力線邊導線間的最小水平距 離,除滿足上述規(guī)定外,還應當征求電力主管部門意見。在鐵塔周邊(有地形高差的,以相鄰的坡頂或者坡腳起算) 10 米范圍內不得新建、改建、擴建建(構)筑物。確需建設的, 應當采取必要的工程措施確保鐵塔安全,并征求電力主管部門意 見。改建、擴建建筑項目,因條件特殊確需突破上述要求的,應 當取得電力主管部門同意。第五十二條(架空電力線與現狀建筑及規(guī)劃地面、道路的垂 直距離) 在城市規(guī)劃區(qū)新建、改建、擴建的架空電力線(無需 對原桿塔進行拆除的導線更換除外),其導線在最大計算弧垂條件 下,與現狀建筑及規(guī)劃地面、道路的垂直距離應當符合以下規(guī)定:(一)10 千伏的,不得小于 9 米;(二)35 千伏至 110 千伏的,不得小于 15 米;(三)220 千伏的,不得小于 18 米;(四)500 千伏的,不得小于 21 米;(五)500 千伏以上的,應當經專題論證確定。 架空電力線跨越鐵路、軌道交通、航道、等級公路的,應當征求相關主管部門意見。 第五十三條(架空交通、公用設施與建筑水平距離) 除人行天橋、軌道交通、電力設施外的其他架空交通設施、公用設施 距現狀建筑的最小水平距離,應當符合以下規(guī)定:(一)架空交通設施、公用設施頂面標高低于現狀房屋底層 標高的,不得小于 5 米;(二)架空交通設施、公用設施頂面標高高于現狀房屋底層 標高的,不得小于 10 米。因建設條件限制不符合前款規(guī)定的,應當經專題論證確定。 第五十四條(軌道交通保護) 軌道交通線路應當設置軌道交通控制保護區(qū),其范圍包括:(一)現狀地下車站和隧道外邊線外側 50 米內,規(guī)劃地下車站和隧道左、右中心線兩側 56 米內;(二)現狀地面車站和高架車站以及軌道交通線路外邊線外 側 30 米內,規(guī)劃地面車站和高架車站以及軌道交通線路左、右中心線兩側 36 米內;(三)出入口、通風亭、車輛段、控制中心、變電站等建(構)筑物外邊線外側 10 米內;(四)跨江河的軌道交通專用橋梁上、下游各 200 米內。 軌道交通控制保護區(qū)范圍內不得新建、改建、擴建工程。確需建設的,按照本市相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五十五條(鐵路線路保護) 沿鐵路兩側新建、改建、擴建建(構)筑物的,應當符合以下規(guī)定:(一)除鐵路管護必需的外,其他建(構)筑物與最外側鋼 軌的保護距離:臨高速鐵路的,不小于 50 米;臨干線鐵路的,不小于 30 米;臨支線、專用鐵路和鐵路專用線的,不小于 15 米; 交通設施、公用設施確需突破該保護距離的,應當專題論證并征 求鐵路主管部門意見;(二)除鐵路管護必需的外,下列建(構)筑物應當征求鐵 路主管部門意見:1.建筑高度 24 米以上的建筑、危險品倉庫、高大構筑物(如煙囪、水塔)等與最外側鋼軌的距離:臨高速鐵路大于 50 米、小于或者等于 70 米的,臨干線鐵路大于 30 米、小于或者等于 45米的,臨支線、專用鐵路和鐵路專用線大于 15 米、小于或者等于25 米的;2.建筑高度 24 米及以下的建(構)筑物與最外側鋼軌的距離:臨高速鐵路大于 50 米、小于或者等于 60 米,臨干線鐵路大于 30 米、小于或者等于 40 米的;(三)跨越或者穿越現狀及規(guī)劃鐵路,以及涉及鐵路道岔、橋 梁、隧道、高切坡路段的工程設計,應當征求鐵路主管部門意見;(四)交通設施、公用設施確需跨越鐵路的,宜與鐵路正交并優(yōu)先采用下穿方式,同時采取相應安全防護措施,并征求鐵路 主管部門意見。確需上跨的,應當采取封閉措施。第五十六條(現狀道路保護) 現狀道路位于規(guī)劃道路紅線 之外的,現狀道路的功能未被已實施的規(guī)劃道路取代前,項目建 設不得占用現狀道路,其建(構)筑物應當按照以下標準退讓:(一)無人行道的,按照車行道邊緣起算退讓 3 米;(二)有人行道的,人行道寬度小于 3 米的,按照車行道邊緣起算退讓 3 米;人行道寬度大于或者等于 3 米的,按照現狀人 行道寬度退讓。確需占用現狀道路的,在保證原有道路交通功能不降低的前 提下,可以另行設置替代道路,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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