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結】 “先履行抗辯權”又稱“不安抗辯權”,是雙務合同中應當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有確切證據(jù)證明對方有經(jīng)營狀況嚴重惡化、轉移財產(chǎn)、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喪失商業(yè)信譽,或者有喪失或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危及到自己債權的實現(xiàn)時,可以中止自己的履行,在合理期限內對方未恢復履行能力且未提供適當擔保時,可以解除合同的權利。因此,先履行抗辯權在抗辯性質上具有延期性和消滅性的雙重屬性。我國根據(jù)自己的國情,建
2025-05-17 13:26
【總結】論債權人的代位權制度在審判實踐中的應用內容提要:債權人之代位權是指當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對第三人享有的權利,以致影響債權人債權的實現(xiàn)時,債權人為了保全自己的債權,可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對第三人的權利之權利。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以下簡稱《合同法》)第七十三條明確規(guī)定了債權人之代位權:“因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
2025-04-13 01:44
【總結】編號:時間:2021年x月x日書山有路勤為徑,學海無涯苦作舟頁碼:第15頁共15頁目錄一、債權人的代位權特點(一)代位權針對的是債務人怠于行使權力的行為(二)代位權是債權人以自己的名義向人民法院請求代為行使債務人的債權(三)代位權的行使方式是債權人向人民法院提出請求(四)債權人的代位權是一種權利而不是義務二、債權人代位權的構成
2025-01-03 15:20
【總結】]關于合同法中代位權制度的理解與適用內容摘要代位權是指當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對第三人享有的權利而害及債權人的債權時,債權人為保全自己的債權可以請求人民法院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對第三人的權利。傳統(tǒng)民法上在債的保全方面存在有漏洞,1999年10月1日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73條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1—22條對代位權制度作出了明確的
2025-05-27 18:48
【總結】淺談債權人代位權的構成及其效力債權人代位權是指當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對第三人享有的權利,以致影響債權人債權的實現(xiàn)時,債權人為了保全自己的債權,可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對第三人的權利之權利。債務人是否行使其對第三人的權利,應依債務人的自由意思,債權人不得隨意干預,但是債務人的財產(chǎn)既然在法律上已經(jīng)構成保障債權實現(xiàn)的責任財產(chǎn),對債務人處分自己財產(chǎn)權利的行為,就不能不加以約
2025-06-06 18:55
【總結】再保險人代位權???????內容提要保險代位權是損失補償原則的體現(xiàn),是保險法的核心內容之一。隨著保險市場競爭的加劇,各保險公司日益重視代位求償權,因而代位求償訴訟日益增多,已染指到再保險領域。再保險人有無代位求償權,再保險人若有代位求償權則如何行使其權利,理論界以及司法實踐爭議頗多
2025-05-27 23:46
【總結】 1999年3月15日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通過建立同時履行抗辯權、后履行抗辯權、不安抗辯權制度,構筑了我國合同法完整的抗辯權制度。特別是不安抗辯權制度同時吸收了預期違約制度和傳統(tǒng)不安抗辯權制度的優(yōu)點,從而成為世界各國相應制度中較為完善的制度。但正因為該制度同時吸收了兩大法系的內容,也造成了立法上的一些矛盾,導致了個別條文之間有沖突?;诖?,本文試對我國合同法的不安抗辯權制度做出評述。
2025-05-14 23:50
2025-05-15 04:36
【總結】 所謂預期違約制度,是指合同當事人一方在合同規(guī)定的履行期限屆至之前,明示或默示其將不履行合同,由此在當事人之間發(fā)生一定的權利義務關系的法律制度。這是英美法以判例發(fā)展起來的一種特有的合同法律制度。在我國新合同法頒布之前,關于是否應該引入預期違約制度,學術界頗有爭論?!吨腥A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以下簡稱《合同法》)正式頒布后,我國學者一般認為:《合同法》第68條、第69條是對大陸法系不安抗辯權制度的
2025-05-14 23:51
【總結】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建立水土保持監(jiān)測網(wǎng)絡,對全省水土流失動態(tài)進行監(jiān)測、預報,省人民政府定期將監(jiān)測、預報情況予以公告??h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及其所屬的水土保持監(jiān)督管理機構,應當建立執(zhí)法論代位權行使的債權范圍與效率公平 代位權是指債權人在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遭受損害時,依法享有的請求人民法院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債權的權利。《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以下簡稱
2025-06-25 14:12
【總結】保險代位權研究*本文發(fā)表于《民商法論叢》第6卷,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鄒海林一.引言保險(insurance,assurance),是指一方當事人依據(jù)合同約定向另一方當事人支付費用,另一方當事人對于合同約定的可能發(fā)生的事故所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或者當指定的人死亡、傷殘、疾病或者生存到合同約定的年齡、期限時承擔給付責任的行為。見我國《保險法
2025-06-28 09:16
【總結】建設工程法規(guī)及相關知識教案教研室審批系部審批章節(jié)第二章第五節(jié)課題合同履行中代位權的規(guī)定學時2班級12建筑班授課日期12年4月9日教學目標知識目標掌握1、債權人代位權的概念2、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法律規(guī)定3、債權人代位權的效力能力目標專業(yè)能力能夠正確理解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法律規(guī)定。方法能力
2024-08-13 14:59
【總結】 保險代位權是保險法中的一項古老的制度,經(jīng)過漫長的歷史發(fā)展過程它作為一種符合理性的行為模式已經(jīng)植根于人們的觀念和傳統(tǒng)的法律制度構建之中。但隨著現(xiàn)代社會生活的深刻變遷,尤其是經(jīng)濟的高速發(fā)展、權利觀念的提升、保險業(yè)的普及和相對于人身保險的獨特存在,學者對其存在的合理性提出了質疑。當然,積極維護這一制度的也大有人在,因此對保險代位權的存廢問題的爭議形成了一種仁者見仁、智者見智的局面。本文檢取保險代位
2025-04-16 06:40
【總結】 關鍵詞:預期違約/明示/默示/救濟 內容提要:預期違約是英美合同法通過判例發(fā)展起來的特有制度,現(xiàn)已為絕大多數(shù)國家的合同法和國際合同公約所普遍接受而成為現(xiàn)代合同法上的重要制度。面向21世紀的我國新《合同法》在參酌他國他地區(qū)成功的判例、學說與先進的立法經(jīng)驗之基礎上,第一次規(guī)制了預期違約制度,擴大了對當事人的權益保護,體現(xiàn)了合同法的價值關懷。從理論上,正確解析預期違約的價
2025-05-27 18:34
【總結】 房地產(chǎn)-裝修家居-裝修論壇-設計作品-設計師-別墅-寫字樓-商鋪-博客-視頻-搜狐房產(chǎn)-RSS-搜索-導航 首頁業(yè)內專欄袁前嶺主頁袁前嶺文集 淺析我國合同法中的明示先期違約制度 未分類2003-8-18 淺析我國合同法中的明示先期違約制度 淺析我國合同法中的明示先期違約制度明示先期違約制度源于英美法,首先由判例法確認,對世界
2025-05-15 05: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