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站相關法律問題研究-資料下載頁

2025-01-01 15:00本頁面
  

【正文】 過程,有幾個特別需要注意使用者禮儀 , 瞭解各介面的使用規(guī)範,並加以遵守,尊重網站管理者,不要以為匿名性而不具約束力量,若因而觸犯隱私權與著作權,往往得不償失;對於刊登在網路上傳播的作品,除著作權人聲明或者上傳該作品的網路服務提供者受著作權人的委託聲明不得轉載、摘編以外,若其他網站予以轉載、摘編,且並未按有關規(guī)定支付報酬或註明出處的,可能構成侵權;即便取得授權,但網站轉載、摘編作品超過有關報刊轉載作品範圍的,也應當被認定?侵權。何以要求如此嚴格的規(guī)範,因為著作權的保障是知識工作者脫離貧窮的大好機會,很多現(xiàn)代作家的作品都是從網路上發(fā)的,現(xiàn)在反而有些傳統(tǒng)的作家 到網路上找題材,例如,痞子蔡、藤井樹、敷米漿等網路作家竄紅,但網路小說始終不脫輕薄短小、愛情、幽默等題材。無論題材為何,祇要具有原創(chuàng)性,取得著作權的保護與題材是否正經嚴肅無關,所有的利用行為必須經著作人同意。更具體的說法是利用部落格做為出版社新書的打書宣傳管道固無不可,但若替部落格的版主將發(fā)表過的文章出版成冊,即便屬個人留念性質,而非出書銷售,也要取得著作財產權的讓與或授權。 有人質疑部落格的創(chuàng)作人皆屬年青朋友居多,甚至於有孩童,何必計較是否受著作權法保護,對於此一問題,由於我國的著作權法並未區(qū)隔保護對象之年齡層,僅採取創(chuàng)作保護主義,也就是說 當創(chuàng)作者完成一項著作時,就這項著作立即享有著作權,而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依著作權法的規(guī)定,創(chuàng)作著作的人為著作人,成年人或未成年人祇要有創(chuàng)作的事實,於著作完成即享有著作權,沒有年齡的限制,因而 部落格的著作創(chuàng)作人年紀多少,學歷多高,資產多少皆非重點 。而且,著作權是在著作完成的時候立即發(fā)生的權利,也就是說著作人享有著作權,不須要經由任何程序,當然也不必登記。著作權包括了著作人格權與著作財產權兩個部分。著作人格權,是用來保護著作人的名譽、聲望及其人格利益的,因為和著作人的人格無法分離,所以不可以讓與或繼承。著作人格權包括有公開發(fā)表權、姓名表示權及禁止不當修改權等三種權利。著作財產權則主要是賦予著作人即創(chuàng)作著作的人財產上的權利,使他獲得實質上的經濟利益,促使作者繼續(xù)從事創(chuàng)作活動,精進創(chuàng)作的質與量,豐富文化內容。著作財產權的主要內容包括重製權、公開口述權、公開播送權、公開上映權、公開傳輸權、公開演出權、公開展示權、改作權、散布權、編輯權及出租權。 應予注意者, 部落格的著作並非完全是語文著作,雖然以語文著作、錄音著作或美術著作為大宗,但也可能有其它類型的著作,例如, 個人用 V8 攝影機所拍攝之影片,係屬於視聽著作,若請他人拍攝,由自己充當影片中的主角,即便攝影機的所有權人是你,主要人物也是你,但該拍攝之人卻是著作人,不可不慎,自拍攝完成時起,此一受委任拍攝之人即享有重製、公開播送、公開上映、公開傳輸、改作、編輯、出租及散布之權利,除非在委任之前已先要求其放棄這些權利,否則這種始料不及的主張其實是有法律根據(jù)的。 為了尊重著作人的權益,利用別人的著作時,不但不能侵害到著作人格權,還應得到著作財產權人的同意或授權,如果沒有得到對方同意而將他的作品予以公開發(fā)表,即可能侵害上述之著作人格權,所謂同意,依民法之規(guī)定,其方式可分為「明示」和「默示」二種,「明示」的方式由於雙方意思表達明確,要約與承諾是否合致的問題,較無爭議,至什麼是「默示」的方式,則視情況而定,比較複雜,必須視個案而定,例如,按一般社會慣例來說,老師講課常常會允許,甚至要求學生作筆記,所以可以認為老師講課是屬於默示同意學生做筆記、錄音或錄影的,除非老師明白表示不同意,此時即便未明示同意,應該沒有著作權侵權疑慮。在部落格中, 未經他人同意而公開著作人上傳於 部落格中的 著作,基本上是一種侵犯 公開發(fā)表權的行為,依據(jù)著作權法第 93 條第 1 款規(guī)定,得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若著作權人若因而有著作財產權之損害,亦得依據(jù)第 88 條規(guī)定請求侵權行為人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之損害賠償責任,小小部落格中隱含大大的危機,網友們應該小心為妙。專題八:討論區(qū)的言論有無著作權 事實經過: 王小菲於 九十年三月三日 在亞力山大健康俱樂部站前店接受芳療 師陳 君之腳踩法美容舒壓服務,但並未獲得應有的療效,更糟的是反而時常背痛,經正常申訴未獲具體回應後,乃於同年五月赴地檢署告訴 陳 君醫(yī)療過失,謂其操作不當致其背部不適,身體受到傷害;另於法源法律網發(fā)表二篇內容為亞力山大「踐」身中心未登記整脊服務,卻拿人健康開玩笑,如何不友善之文章,並在 ICOMPLAIN 等網站上發(fā)表類似觀點,且以電子郵件回信給網友,指謫該健康俱樂部如何不是;對於此一指控,該健康俱樂部負責人認為足以構成名譽上的損害,其以文字所為之不實指述,已足以毀損亞力山大健康俱樂部之名譽,符合加重誹謗罪之構成要件,經下載後充作訴訟證據(jù),依法提起刑事訴訟。試問王小菲得否提出反訴,主張其擁有 ICOMPLAIN 等網站上發(fā)表言論為其著作權,亞力山大健康俱樂部負責人未經授權重製其著作,已觸犯著作權法之重製罪。 法律解析: 網路讓資訊得以便利的流通,相對地,也就增加了使用者違反著作權法的機會,由於我國的著作權法採創(chuàng)作保護主義,所有的創(chuàng)作於完成時即取得著作權,毋須至主管機關登記或註冊,故在網路上表達自己的思想或創(chuàng)意等作品皆屬於著作權法保障的客體,一般人常認為其創(chuàng)作並不困難,但創(chuàng)作難易並非得否取得保護的重點,故討論區(qū)的言論欲取得著作權保護並無困難,王小菲得主張其於網站上發(fā)表言論為其著作權;一旦權利存在無疑,其他人的利用行為即應受到限制,即便是迅速方便的利用方式也受限,因此,若想以最簡便的方式加以利用 ( 通常下載就是最簡便的方式 ) ,可是在著作權保護觀念中,容易取得利用並不得成為正當化事由,免付費更不代表可以任意使用,因為授權與付費並非相同機制,有不需付費的授權,也有不授權而需付費情況,也就是免費不等同於授權,未約定或約定不明更被著作權法擬制為未獲授權 ( 第三十七條 ) 。 通常與網路相關的著作主要有五種類別:語文著作(如 BBS 文章)、音樂著作、視聽著作、圖形著作、與程式著作(如網頁的程式語言),這些都可能出現(xiàn)在討論區(qū)內,有必要對各種著作的定義加以釐清,依據(jù)智慧財產局於 中華民國八十一年六月十日 臺 (81) 內著字第八一八四 ○○ 二號公告之著作權法第五條第一項各款著作內容例示,所謂 語文著作:包括詩、詞、散文、小說、劇本、學術論述、演講及其他之語文著作;音樂著作:包括曲譜、歌詞及其他之音樂著作;視聽著作:包括電影、錄影、碟影、電腦螢幕上顯示之影像及其他藉機械或設備表現(xiàn)系列影像,不論有無附隨聲音而能附著於任何媒介物上之著作;圖形著作:包括地圖、圖表、科技或工程設計圖及其他之圖形著作;電腦程式著作:包括直接或間接使電腦產生一定結果為目的所組成指令組合之著作。 在討論區(qū)的言論有著作權的情況下,最常觸犯的侵權行為有重製與公開傳輸,著作權法所謂「重製」,係指以印刷、複印、錄音、錄影、攝影、筆錄或其他方法直接、間接、永久或暫時的重複製作。「公開傳輸」係指以有線電、無線電之網路或其他通訊方法,藉聲音或影像向公眾提供或傳達著作內容,包括使公眾得於其各自選定之時間或地點,以上述方法接收著作內容。如僅係將他人網站之網址轉貼於其網頁中,藉由網站間鏈結之方式,使一般人得透過網站進入其他網站,因未涉及重製他人著作的行為,基本上僅是「借問酒家何處有,牧童遙指杏花村」之牧童行為,故不會造成對他人重製權之侵害,但如果明知他人的網站內的著作是盜版的作品,而仍然透過鏈結的方式,提供給公眾,則有可能成為侵害公開傳輸權之共犯或幫助犯。如係將他人影片、文章或音樂直接上載於聊天室中,則已涉及「重製」及「公開傳輸」他人著作之行為,除合於著作權法合理使用的規(guī)定外,自應徵得著作財產權人的同意或授權,否則會有侵害著作權之問題。 侵權之人須視其行為之狀況分別負擔侵害重製權或公開傳輸權的民、刑事責任,所謂民事責任係指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負損害賠償責任,至於討論區(qū)的板主是否應負共同侵權行為責任,目前尚未有一致見解,一般判斷基準是板主是否知情與得否控制版面內容而定;而刑事責任係指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 第九十一條 ) 。若擅自以公開傳輸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 第九十二條 ) 。 即便重製或公開傳輸罪成立,本案中之亞力山大健康俱樂部負責人也得主張合理使用抗辯,主要法律依據(jù)是為司法程序之重製行為豁免罪責,因為未經授權重製王小菲之著作乃作為證據(jù)之用途,是屬於為司法程序之重製,但依據(jù)第四十五條第一項之規(guī)定,其仍須限縮在合理範圍內,且依同條第二項規(guī)定,重製的數(shù)量與方法不得侵害著作財產權人的利益。故本案的爭點將是下載討論區(qū)的言論充作訴訟證據(jù)的數(shù)量多寡與有無侵害著作財產權利益。須注意的是合理使用僅限於各種特殊目的之重製行為,並無為司法程序而得公開傳輸他人著作之規(guī)定,故若成立公開傳輸罪,欲脫免罪責的機會不高。 最後要提醒大家?guī)讉€引用圖文的原則,以避免違反著作權法: 1. 張貼他人之著作,原則上需取得原著作者的同意。 2. 無法取得同意時,不要全文張貼,請用摘要並加以評論的方式,而且於摘要的部分註明出處。 3. 利用超連結的方式連結至出處,大部分情形無違反著作權法的疑慮。 4. 若是青年學子違反著作權時,因本法原則上採告訴乃論,可請求老師或家長出面協(xié)助調解。 5. 若自身是被侵權的一方,亦可請老師或家長出面協(xié)助調解事宜。 專題九:在BBS站上的資訊自決權與法律責任之平衡 事實經過: 李四在某入口網站把臺灣的軍事機密蒐集起來放到該網中國站上讓中國網友查閱,是否涉嫌洩漏國家機密? 法律解析: 資訊社會有以下特性: ( 一 ) 快速傳播; ( 二 ) 大量傳播; ( 三 ) 成本低; ( 四 ) 匿名性高; ( 五 ) 犯罪證據(jù)採集不易。上述的特性使 資訊自決權成為一個重大的挑戰(zhàn),因為 網路世界充滿了五花八門的內容,其中有些可能涉及法律責任,上述特性更吸引廣大的網路族流連其中,匿名性使瀏覽者敢於表達負面與正面的情緒與性格,但是虛擬的關係有時會觸痛現(xiàn)實的禁忌,挑戰(zhàn)人類信任、負責與利他的人性,故有人說網路除了正向的資訊內容外,亦充斥了許多不當資訊,簡單的用顏色來區(qū)分的話,大致可以分成黃、紅、黑、灰四種顏色。黃色代表色情,網路上充斥著很多的色情資訊,透過網站、郵件主動找上門;紅色代表暴力,很多網站標榜著血腥內容,內容都是血腥、暴力的言論、圖片及影片,加上線上遊戲流行,很多打打殺殺的遊戲成為小孩的最愛,無形中可能學習到以暴力處理事情;黑色代表靈異,例如接到一封郵件告知您收到此封信要於 10 天內轉寄給 20 位好友,做了就會帶來好運,否則就會厄運纏身云云,通常這些郵件是有心人士收集電子郵件地址的手法;灰色代表灰暗價值,宣揚不正確、負面的價值觀。在此情況下, 資訊自決權與法律責任之平衡更需各界留意。 例如,有些政治人物可能會在選舉時說些類似詛咒的不當語言,客觀上似乎是屬不受歡迎的「口頭禪」,並沒有侮辱或誹謗的意思,更何況,政治人物的健康情況或私生活應屬客觀可受公評之事。另一方面,依據(jù)言論者之內心主觀意識判斷,僅屬有意使選民投下不確定性較高的不信任判斷而已,若無用詞不當,內心雖有敵對,尚可因選舉活動可受公評事件的善意發(fā)言,而不具有可非難性。而且,在客觀上,有些話雖粗俗不好聽,但行為人主觀上並沒有貶損對話者人格的意思,與誹謗罪的主觀要件不符,故也難以侮辱罪相繩。僅能算是不雅的口頭禪,可與一些粗俗的話語同等評價,難認為這些口頭禪有損害他人人格之主客觀要件,至多僅能依據(jù)社會秩序維護法第 82 條有規(guī)定「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唱演或播放淫詞、穢劇或其他妨害善良風俗之技藝者?!固幦找韵戮辛艋蛐屡_幣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在網路上,類似此種灰色狀況非常普遍多見,由於罰責甚輕,若缺乏資訊自決權,實在難以解決此一亂相。 本案例所涉及之資訊雖然原本都是散布在網上的公開資料,也不屬於上述的任何一種顏色之資訊,就資料本身而言,它應該是一種價值中立的產物,並無任何不法可言,但在站長妙手加工之下,該網頁做了整理的動作,其效果可能就大大不同,可能產生比上述 黃、紅、黑、灰四種顏色更為嚴重的後果。 因此,若在資訊時代不探討資訊自決權與法律責任的問題,其實是有潛在的風險。由於上述資訊若為我國軍方放置於網頁上之資訊,基本上並不符合刑法 第一百零九條洩漏交付國防秘密罪所規(guī)定之「洩漏或交付關於中華民國國防應秘密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者」,不過,此些資訊卻是敏感性資訊。經過適當組合與分析,能對國防安全產生一定程度威脅。所以,網站板主應該自律而不從事此類行為。就像 憲法所保障言論自由亦包括少數(shù)特立獨行、譁眾取寵言論,但若 在網路「股市全民開講」網頁發(fā)表「外傳軍方將發(fā)動政變推翻陳水扁!」的文章,指稱「根據(jù)最機密消息,軍方將正式發(fā)動軍事政變接管政權」、「隨後陳、呂兩人以專機飛往非洲邦交國尋求政治庇護,不知此一消息對股市是利多或利空?」等荒誕不經言論,則是逾矩之行,至於 是否構成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五十五條第一項第五款規(guī)定之違反,必須檢視意圖影響股市而散布流言或不實資料者,有無以影響某一特定股票價格而定。據(jù)此以論,甲所發(fā)表言論若不與某特定股票消息有關,甲的荒誕言論,一般人可辨識該內容並非事實,不可能影響整體證券交易市場價格,所以,甲的行為不構成任何罪名。 在使用網路時,所有人必須有「君子慎獨」的自覺,若以為無人監(jiān)管,則是天真想法,例如,由於盜版猖獗,根據(jù) 臺灣商業(yè)軟件聯(lián)盟( Business Software Alliance 簡稱 BSA )在去年發(fā)表的數(shù)據(jù)顯示,目前國內企業(yè)使用盜版軟件的比率高達 51% ,雖然比起中國大陸的 90% 要來得低,但是比起其它先進國家如日本的 30% 來說,還是要高出許多,所以美國已經把華人列為第一取締重點,微軟公司針對使用盜版 Windows XP 的人已經想出對策, 微軟會在右下方會出現(xiàn)一個黃色盾(即自動更新), 若是按了它,是盜版者即被驗證偵測到上網地址、而且右下方會出現(xiàn)一個圖示 ( 畫個紅叉 ) ,以及電腦出現(xiàn)「非正式版」的字句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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