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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化條件下的審判公開研究碩士論文-資料下載頁

2025-06-22 06:00本頁面
  

【正文】 薄案屬刑事訴訟法領域,但該案微博庭審直播所獲的司法實踐經驗和良好的社會司法效益,對民事訴訟案件開展基于微博的審判公開工作具有十分積極的示范作用。信息化條件下,各級人民法院應當不斷創(chuàng)新審判公開工作思路,創(chuàng)設審判公開的網絡新載體,發(fā)揮好微博、微信等網絡自媒體對審判公開工作的積極推進作用。 搭建審判流程公開平臺審判公開是審判公正的重要保證,而審判公正應當是“看得見的公正”,搭建好審判流程公開平臺是實現(xiàn)這種“看得見的公正”的必然要求,它既是杜絕審判“半公開”的有利舉措,也是實現(xiàn)當事人依法參與訴訟、社會公眾依法監(jiān)督審判權正當行使的重要途徑。信息化條件下,審判流程公開平臺的搭建應圍繞數(shù)字化應用這一導向,具體做好以下幾個方面的工作:一是要建立審判信息電子檔案網絡查詢系統(tǒng),方便當事人實時了解案件審判流程和審理進程;二是要整合數(shù)字化法庭對案件審理的直播和錄播功能,確保對案件的庭審過程進行全程錄音錄像并制作成電子檔案進行存檔,逐步實現(xiàn)在審判公開平臺上直播或點播庭審錄音錄像;三是要加強各級人民法院審判流程管理系統(tǒng)的軟硬件建設,實現(xiàn)審判流程公開的自動化。與當事人密切相關的審判流程應及時向當事人及訴訟參與人公開,公開開庭的案件庭審應該向社會公眾公開。審理環(huán)節(jié)應當公開告知當事人開庭的時間、地點并向社會公眾進行公告,同時公開案件當事人及其案由,旁聽席位,申請旁聽程序和旁聽須知等。但不公開審理的案件應預先宣告,除了法律規(guī)定的人員外,其余人不得旁聽。審判適用程序、合議庭成員變更、審限變更(包括但不限于延期審理、延長審理期限)的,應當及時公開告知當事人。宣判環(huán)節(jié)公開告知當事人宣判的時間、地點,當庭宣判的告知領取裁判文書的時間、地點,上訴的權利,生效時間,申請執(zhí)行期限,履行期限及不履行的后果。不公開審理的案件也應當公開宣判,但涉及國家機密、商業(yè)秘密及個人隱私的,應該注意保密,在敘述時注意避免或省略。審理中的合議庭評議及審判委員會討論等流程環(huán)節(jié)則無需公開。審判流程公開主要是向當事人和訴訟參與人公開,同時兼顧社會公眾的知情權和需求。相關利益人和社會公眾在提供有效證件及說明用途的情況下,可以查詢當事人涉案情況、財產保全情況。社會公眾關注的案件,人民法院應當主動、及時向社會公眾公開審判流程。審判流程公開平臺應當充分利用各種形式和方法,使當事人和社會公眾能夠及時獲知,逐步實現(xiàn)審判流程公開的信息化。人民法院除在公告欄或電子公告屏公告案件開庭信息外,應當開設訴訟服務大廳,配置服務人員答復當事人和社會公眾查詢案件審判流程,也可以在訴訟服務大廳設立自主電子服務平臺,由當事人和社會公眾自主查詢。全國法院建立統(tǒng)一的語音電話、互聯(lián)網查詢服務,有條件的地區(qū)可以建立手機短信發(fā)送、微信、等即時聊天工具通知等方式,實現(xiàn)審判流程公開的信息化。 排除裁判文書上網的恣意空間2013年7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書上網公布暫行辦法》開始生效并實施,裁判文書上網公開再一次引起了媒體、社會公眾和專家學者的極大關注。上網公開“曬”出裁判文書,有利于促進司法公正、維護司法權威、提高司法公信力,它除了傳統(tǒng)裁判文書公開方式具有的價值功能以外,還有幾下幾個方面的作用:一是裁判文書上網公開對法官職業(yè)化水平的提高可以起到倒逼作用。在當前這樣一個信息化時代,裁判文書承載的信息可以通過網絡快速傳播,而網民中不乏具有法律專業(yè)、職業(yè)背景的專家學者且社會公眾整體的法律素養(yǎng)也早已有了較大提升,這就對各級法院法官的文字駕馭能力、邏輯推理能力和法律適用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二是裁判文書的上網公開,有利于推進社會誠信體系建設。誠信經營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對市場主體的必然要求,裁判文書上網公開以后,可以把違約、侵權等失信者的信息在互聯(lián)網上進行公開,這對于我國社會誠信體系的建設會起到巨大的推進作用。三是裁判文書上網公開可以助力法學研究和法學教育。大量的案例在互聯(lián)網上公布以后,可以破解法學研究和法學教育“無米之炊”的困境,為法學研究、教育提供了大量珍貴的一手研究素材。四是裁判文書的上網公開有利于抵御各種不當干預。任何一個裁判文書都有其自身的邏輯體系,當事人的訴訟請求、承辦法官對于案件審理的推理過程以及最終的裁判結果都應向全社會公眾公開,如果裁判文書能夠全面、如實的上網公開,任何不當干預都就失去了染指案件依法公正、獨立審判的空間。裁判文書是否應當上網公開在法律界曾不乏爭論,基于信息化條件下裁判文書上網公開帶來的諸多益處,理論界和實務界對此問題已有相當?shù)墓沧R,即認為裁判文書應當上網公開。而關于裁判文書上網公開的范圍這一問題至今仍見仁見智,莫衷一是。早在十一年前,賀衛(wèi)方教授就曾撰文呼吁裁判文書應當“全文及時和不加修飾地在網絡上發(fā)布”, 賀衛(wèi)方:《建設透明法院》,《南方周末》2008年5月8日,第3版。還因此與胡夏冰博士展開過關于裁判文書上網范圍問題的論戰(zhàn),而這一論題的實質就是裁判文書上網是否應當有所選擇。此前,我國各級審判機關發(fā)布的司法文件也曾一度使用諸如“有所選擇地公布部分裁判文書”的表述,公開的相關裁判文書多為“有重大影響”、“具有典型意義”、“有指導作用”的部分。而對于具體裁判文書的影響、意義、作用的判斷,基本處于外界不可知的狀態(tài),即使是在新生效實施的《暫行辦法》之中也仍未能突破這種留有選擇空間的模糊表述。杜絕裁判文書(主要是判決書和裁定書)的選擇性上網公開,就必須使裁判文書上網公開的具體規(guī)則和標準明確化,排除法官恣意選擇的空間。關于裁判文書上網公開范圍的問題可分解為以下四個方面的問題:一是裁判文書的類型問題,即是否所有民商事案件的裁判文書都應當上網公開;二是裁判文書的效力問題,即是否發(fā)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文書和未發(fā)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文書均應當上網公開。三是裁判文書的內容與形式問題,即是否不論什么內容和形式的裁判文書都應當上網公開;四是反向排除的問題,即哪一些裁判文書不得上網公開。這些都是明確裁判文書上網規(guī)則和標準時必須認真回答的問題。筆者認為在明晰裁判文書上網公開的范圍時,必須遵循一個原則和六個具體規(guī)則。第一,不論什么類型,什么內容和形式的裁判文書均應在中國裁判文書網上公開,只有在法律規(guī)定的例外情形之下方得不予上網公開,此謂“公開是原則,不公開是例外”。第二,未生效的裁判文書不得在網上公開,因為公布未生效的裁判文書將不利于審判權威的樹立,亦有損司法公信力。第三,區(qū)別對待法院在案件審理過程中針對程序性事項作出的裁定,類似于“準許當事人撤回起訴”等內容的裁定書因其沒有公開的社會意義,可以不上網公開,而以“駁回管轄權異議”等為內容的裁定書,因涉及當事人的訴訟權利和切身利益,則應上網予以公開。第四,涉及國家秘密的裁判文書,涉及當事人隱私或者商業(yè)秘密,經當事人請求且不涉及公共利益的裁判文書不予上網公布。 參見胡夏冰:《裁判文書上網難點及對策》,《法制資訊》2007年第7期,第80頁。第五,裁判文書上網公布與否應當嚴格依據(jù)上述原則和規(guī)則處理,對于非因上述原因而未上網公開的裁判文書,人民法院應當書面說明理由,同時社會公眾和媒體記者有權向受案法院申請查閱上述案件的紙質裁判文書和電子檔案。第六,例如當事人的家庭住址、通訊方式、銀行賬號以及健康狀況等個人隱私,證人等其他訴訟參與人員的信息,未成年人的姓名、就讀學校等信息以及其他裁判文書中所載的不宜公開的內容,受案法院應當在裁判文書上網之前對上述信息進行必要的處理。 建立審判公開救濟程序當前有關審判公開的法律、法規(guī)及司法文件不在少數(shù),但總覽其內容,可以發(fā)現(xiàn),這些規(guī)范只規(guī)定了法院審理案件原則上均應實行審判公開以及實行審判公開的主要方式,即對法院應當“做什么、怎么做”做出了具體規(guī)定。對于當事人而言,這些規(guī)定告訴他們法院應當公開,但是,如果法院應當公開的不公開,不應公開的又不當公開,當事人該怎么辦?法院又應當承擔怎樣的責任?對此,相關的法律、法規(guī)和司法文件卻未有明確規(guī)定。顯然,當前我國的審判公開制度缺乏對當事人審判公開權利的救濟程序。有些法院的文件中規(guī)定了法官考核標準等若干行政性措施,但是這些的措施只是內部行政監(jiān)管機制的組成部分。要讓審判公開不致淪為一紙空文,亟待在現(xiàn)有的內部行政監(jiān)管機制之外,給當事人、社會公眾提供某種救濟機制。 前注33,第118頁。一般而言,針對違反法定訴訟程序的不當行為有兩種可兼容的處理方式:一是使得某一訴訟程序及由其產生的裁判結果歸于無效;二是對違反法定訴訟程序的裁判者和裁判機構從實體上給以制裁,施以懲罰。建立審判公開的救濟程序是確保我國審判公開制度順利施行的有力保障。建立審判公開的救濟程序,可以從以下四個方面來著手進行:第一,確立針對法院作出的公開審理以及不公開審理決定的復議申訴制度。如果當事人對人民法院公開審理或者不公開審理的決定不服,可以參照民訴法關于提出回避申請的程序向受案法院申請復議。如果受案法院仍然拒絕公開則應給出具體的書面解釋予以說明,如果當事人不服復議結果仍可向上一級法院提出申訴,上一級法院應當嚴格審查下級法院的決定,通過承辦案件的法官與當事人及其代理人進行辯論、舉行聽證會等方式以最終決定是否公開。第二,設立專門的審判公開委員會。復議和申訴作為一種系統(tǒng)內部的救濟方式無法抵御部門利益對其本身公正性可能帶來的影響,這種內部審查制度的不足可以通過有效運作法院現(xiàn)有的監(jiān)督審查部門以及在法院層面設立一個獨立的審判公開委員會來彌補,而《六項規(guī)定》第 12 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司法公開的六項規(guī)定》第12條:“高度重視司法公開工作,成立司法公開工作領導小組,指定專門機構和專門人員負責落實司法公開工作,制定具體工作方案,建立分工協(xié)作、各負其責的長效工作機制。” 恰好為審判公開委員會的設立提供了現(xiàn)實的規(guī)范依據(jù)。不同于審判委員會,人民法院的審判公開委員會必須獨立于法院其他任何職能部門。審判公開委員會的職責是審查審判公開復議、申訴中存在的具有較大爭議的公開決定或者不公開決定,并決定特定案件的審理是否應當公開。審判公開委員會作出的關于公開審理或者不公開審理的審查決定具有終局性,審判庭必須執(zhí)行。第三,建立人大常委會對法院審判公開工作實施的監(jiān)督機制。各級人民法院應當定期就本院審判公開工作開展情況向同級人大常委會進行報告,由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和具有法律專業(yè)、職業(yè)背景的人大代表,代表公眾監(jiān)督人民法院法定審判公開義務的履行情況。但是,必須特別注意的是,人大常委會以及人大代表在監(jiān)督人民法院審判公開工作過程中所做出的司法評議只是權力機關對審判公開工作施行狀況的一種評價活動,并非救濟程序本身,它針對人民法院審判公開工作開展情況做出總體評價并依此提出改進建議,決對不能取代審判程序或者通過類似指定糾正等方式直接介入審判過程。第四,構建社會輿論和新聞媒體監(jiān)督制度。輿論和媒體監(jiān)督是實現(xiàn)審判公開價值功能不可或缺的重要途徑,它在保障審判公開實現(xiàn)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和地位。通過建立人民法院的新聞發(fā)言制度和媒體記者的采訪、報道,在法院和社會公眾之間架設起審判信息交互的橋梁,防止恣意主導審判權所導致的延遲公開或者虛假公開。綜上所述,我國審判公開救濟程序應當由當事人復議申訴、審判公開委員會監(jiān)督審查、人大常委會司法評議以及媒體和輿論監(jiān)督這四部分組成,上述四種救濟方式必須相互配合、補充,協(xié)調運作,共同發(fā)揮作用,才能確保審判公開順利實施,發(fā)揮好審判公開救濟程序對于保障當事人訴訟權利、滿足社會公眾知情權的價值功能。 5 結 語審判公開是司法公開的核心內容,它在保障當事人訴訟權利、滿足社會公眾的知情權、實現(xiàn)審判公正以及提升司法公信力方面發(fā)揮著無可取代的作用。雖然我國已經建立了審判公開制度,但仍有許多與審判公開相關的重大理論問題亟待厘清,并且隨著信息化時代的到來,應對好信息網絡給傳統(tǒng)審判公開制度帶來的“雙刃劍”效應,又顯得尤為緊迫。厘清審判公開相關理論問題、檢視傳統(tǒng)審判公開方式,分析信息化條件下審判公開制度存在的問題,為的是對信息化條件下審判公開制度的完善路徑進行探究。雖然當前我國審判公開的發(fā)展面臨著諸多難題,相信,利用好信息化條件帶來的發(fā)展機遇,創(chuàng)設好審判公開的網絡新載體、搭建好審判流程公開平臺、排除裁判文書選擇性上網的恣意空間、建立審判公開的救濟程序,四管齊下,定能促進新形勢下審判公開制度的不斷完善和發(fā)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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