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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民事主體制度-資料下載頁

2025-04-13 01:49本頁面
  

【正文】 非法目的。第二,回避債務型。即法人成員以法人名義承擔法人本身并未因此受益的債務或承擔與法人本身極不相稱的風險,造成法人成員與法人人格的錯位,以達成回避債務之目的。第三,違法犯罪型。即利用法人進行違法犯罪活動?!?4】根據法人人格否認法理,其本質特征在于:(1)適用法人人格否認法理的邏輯前提,為法人具備獨立人格,即法人人格否認是針對已經合法取得法人獨立資格,且該獨立人格及法人成員的有限責任又被濫用之情形而設置。(2)法人人格否認法理,只對特定個案中法人獨立人格予以否認。即法人人格否認法理適用于個案中法人人格不合目的性質而需要否認其法人人格的場合,其效力不涉及該法人的其它法律關系,并且不影響該法人獨立實體合法的繼續(xù)存在。(3)法人人格否認法理,是對失衡的法人利益關系之事后法律規(guī)制。即通過國家公權力對法人人格濫用者克以法律責任,對因法人人格濫用而無法在傳統(tǒng)的法人制度框架內獲得合法權益者給予一種法律救濟?!?5】為此,法人人格否認是對典型意義上法人人格的動搖和弱化,是對此類法人人格的限制。 我認為,我國立法與司法實踐雖然存在向法人人格否認法理靠近的一些做法,但仍沒有確立法人人格否認原則。一些學者認為,目前這種立法與司法狀況,不利于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培育與發(fā)展。為此,正確認識法人人格制度,通過引入法人人格否認制度限制某些法人人格,以遏制濫用法人人格現象,維護利害相關者的合法利益等,已成為現代民商法要解決的突出問題之一。但是,也有學者認為“公司法人格否認”的稱謂辭不達意,且在邏輯上含混了公司法人人格與股東有限責任兩個概念?!?6】“公司法人格否認”所表達的情形,是指在個案中暫且無視公司的獨立人格,而追究股東的無限責任,以保證債權人利益的實現。所以,“公司法人格否認”在事實上,只是否認了股東的有限責任,并沒有否定公司法人格。 我們通常所說的公司法人人格否認,僅是指對股東與公司責任分離的否認,進而由股東對公司債務負無限責任,但并不影響公司法人人格的繼續(xù)存在。只有當公司解散、破產或因虛假出資、違法設立被撤銷時,則公司法人人格終結,即其法人人格才被徹底否定。當股東應負無限責任的事由與公司法人人格否認的事由同時發(fā)生并重合時,自然公司法人格也會被否定。由此可見,“公司法人格否認”之法理仍有進一步完善的余地。 六 法人的成立條件 法人的成立條件,是社會組織取得團體人格(法人資格)所必須具備的條件,包括實體和程序兩方面的條件。我國《民法通則》第37條規(guī)定,法人應當具備“依法成立、有必要的財產或經費、有自己的名稱、組織機構和場所以及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四個條件。但人們后來發(fā)現,上述規(guī)定中某些條件與其說是法人成立的條件,不如說是法人的某些主要特征,比如,法人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是法人與無人格團體(如合伙)的主要區(qū)別,但其基于法人的人格而產生,而非產生法人人格的原因。因此,后來的理論或者將法人成立條件分為“實體要件”與“程序要件”,或者將之分為“行為要件”和“資格要件”。我認為可將法人的成立條件重新歸納為三個實質性條件與一個程序性條件。即法人的成立應當具備的條件是:有自己的名稱、組織機構和場所;有自己的章程或者組織規(guī)章,但機關法人除外;有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獨立財產或者經費;履行法律規(guī)定的法人設立程序。 七 法人分類 由《德國民法典》確立的將法人在性質上區(qū)分為公、私法人兩部分,然后將私法人劃分為社團與財團,繼而又將社團法人分為營利法人和公益法人,這種劃分方式為大多數國家所接受。就私法人而言,社團法人和財團法人的劃分是大陸法國家民法典最具特色和應用價值的分類方式。社團法人與財團法人因設立的基礎不同,前者以自然人為基礎,后者以特定財產為基礎,因此形成了二者制度上的重大差別。歸納起來有如下幾點:(1)設立方式之差異。社團設立須由數名設立人共同完成訂立社團章程的法律行為;財團設立須由設立人完成財產的捐助和訂立捐助章程的行為。(2)治理關系之差異。社團成立后,設立人和依據社團章程的參加者,即成為社團成員,享有社團成員的各項權利,直接決定或影響著社團的發(fā)展或變動;財團成立后,因設立人的意思已經體現在財團章程中,設立人在法律上已與財團相分離,而具體事務由其聘任的執(zhí)行者或管理者實施,只有在財團遇有重大變動或解散時,才須由法定機關進行處理。(3)組織結構之差異。社團因由成員組成,其成員大會(社員大會)為權力機關,并設執(zhí)行機關,有的社團還須設監(jiān)察機關;財團的意思由設立人決定,所以只設執(zhí)行機關。【77】 至于英美法系國家,因為沒有形式上的民法典,所以也就不存在一般意義上的法人概念和相關分類,但這不等于英美法對法人及其類型劃分沒有相關的理論和規(guī)則。英美法國家所稱的法人主要是指與自然人相對應的實體或組織,而實體或組織之中,已經完全包含了大陸法所區(qū)分的公法人、社團、財團以及其他法人的種類。【78】在我國,依照《民法通則》的規(guī)定,法人分為企業(yè)法人、機關法人、事業(yè)單位法人和社會團體法人四類。企業(yè)法人中又以所有制性質和企業(yè)組織形式為標準進行了二次劃分。對我國法人四分法的理論基礎,學術界并未達成共識。學術界就《民法通則》關于法人分類的理論依據的探討,形成了四種主要觀點,分別是性質說、目的事業(yè)說、業(yè)務活動說和組織形式說。 我認為,這種劃分的缺陷是明顯的。其主要表現為:(1)沒有明確公、私法人的分類,減弱了民法的社會功能。 (2)受計劃經濟的影響,突出不同所有制企業(yè)法人的特殊性,已不能適應當前的經濟生活。(3)事業(yè)單位法人包含的類型過于寬泛,既有國家撥款成立的兼有部分行政管理職能的公法人,又有依國家行政命令組建的公益法人,還有由自然人或法人組建并辦理登記成立的私法人。這些法人沒有按其特征抽象出同一類別的因素和基礎。(4)沒有確認財團法人,不能包容我國現有的法人類型,如基金會、寺廟、捐贈財產構成的各類組織等。因此,我國未來的民法典首先應將法人劃分為公法人和私法人,在嚴格限制公法人進入私法領域的范圍的基礎上,將私法人劃分為社團法人和財團法人,同時對社團法人輔之以營利、公益和中間法人的立法模式。 八 法人責任形態(tài) 將法人獨立責任作為法人的特征。根據這個標準,有學者曾總結出四種責任形態(tài)的法人:【79】(1)責任獨立型法人,指法人以其名義下財產為限對外承擔責任,而法人成員原則上僅以出資為限對法人債務承擔責任的形態(tài),最顯著者為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2)責任半獨立型法人,指法人以其名義下財產對外承擔責任的同時,法人部分成員應當與其連帶負責的法人形態(tài),如兩合公司;(3)責任非獨立型法人,指法人以其名義下的財產對外承擔責任的同時,法人所有成員均應當對法人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的形態(tài),如無限公司;(4)責任補充型法人,指當法人以其財產不足以清償其債務時,法人成員或所有者有義務承擔補充責任的法人形態(tài),此類法人形態(tài)為《俄羅斯聯邦民法典》所特設。 法人成員是否承擔有限責任并不是判斷法人的唯一標準,對此不同的國家有不同的認識,以致各國確認民事主體的種類時存在著明顯的差別。我國《民法通則》關于法人概念的規(guī)定,則只限于法人成員承擔有限責任的社會組織才為法人,未承認由成員承擔其他責任形式的組織在民法中的主體地位?,F在看來,這個涉及法人基本責任形式的問題值得進一步探討。 何為法人獨立責任?有的學者認為,“法人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首先是指法人的責任范圍是獨立的,也就是說,法人只能自己承擔清償債務的責任,法人創(chuàng)立人及法人的內部成員對法人的債務不負責任。”【80】這種觀點認為法人獨立責任必然意味著法人成員的有限責任。但有的學者卻不這樣理解,認為“法人對外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在法律上的完整表述應該是:法人對以自己的名義從事的活動所產生的債務,要以自己既存的或將來可能取得的全部財產承擔責任。” 它是與非獨立民事責任相對而言的,“非獨立民事責任,則是指一種組織沒有可以自身名義支配的財產,故其從事活動所產生的債務不能(也不可能)由其自身承擔,而是要由該組織的創(chuàng)辦者以他們自己的名義承擔?!?我認為,嚴格意義上講,法人獨立責任是法人具有獨立人格的邏輯結果,但它并不當然決定著法人創(chuàng)辦者和法人成員的責任狀態(tài),法人獨立責任并不否認法人成員與法人共同對法人債務承擔責任。從各國的立法情況考察,大陸法系的大部分國家的立法均不將法人成員有限責任作為法人的特征。 九 法人組織結構 1.法人機關與法人的關系——代表說和代理說 法人機關是從事法人事務,執(zhí)行法人功能的機構。我國的通說認為,法人機關的學說分為兩種:代表說和代理說。代表說是基于法人實在說的立場,認為代表人的行為是法人自身的行為。代表人為法人之機關,法人與代表人居于同一人格之內,雖名二而實一,不存在兩個主體。而代理說則相反,是站在法人擬制說的立場,認為法人是法律擬制出來的一個民事主體,它本身沒有意思表示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因而法人要進行民事活動,只能由自然人代理其進行。日本法即是此說的典型。日本民法典第53條規(guī)定董事代表法人,但是在民事訴訟法上規(guī)定關于法人的代表人,準用關于法定代理人的規(guī)定(第58條)?!?1】因為我國法學界一般采法人實在說,故法人機關代表說早已為民事立法和司法實踐所采納。 2法人機關各機構之間的關系 一般來說,法人機關由權利機關、執(zhí)行機關、監(jiān)督機關三部分構成。本文著重以社團法人,尤其以公司法人為例,來說明法人機關各機構之間的關系。公司法人機關在對內關系上表現為:權力機關充分考慮到法人成員的集體意志,執(zhí)行機關充分慮及公司所有與經營的分離,而監(jiān)察機關則是對執(zhí)行機關實行監(jiān)督。公司內設置股東會、董事會和監(jiān)事會,實行公司決策權、執(zhí)行權(代表權)和監(jiān)察權的分離。形成股東會行使公司最高決策權、掌握任免董事、監(jiān)事的權力;董事會對股東會負責、對內執(zhí)行股東會的決議、對外代表公司;監(jiān)事會對股東會負責、對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進行監(jiān)督的分權和制衡體制。并建立和完善股東會、董事會和監(jiān)事會的議事規(guī)則和程序,實行公司的科學管理和民主決策。 在傳統(tǒng)的公司法人治理結構中,股東會占據首要的地位,其他法人機構均由股東會選舉產生并向股東會負責。這種公司法人機關的內部關系是以股東會為中心的,體現的是“股東本位”。近年來,以股東為本位的公司法人治理結構已經受到質疑。有學者提出以公司的“利益相關者”理論取而代之。 在“利益相關者”理論看來,公司的法人治理結構,也即公司內部法人機關各機構之間的關系不應僅以股東為本位,也應該慮及公司的利益相關者的合法權益,視利益相關者為公司治理結構的主體。 民法在對外法人機構的處理上有兩種形式:共同代表和單獨代表方式。共同代表方式 ,是指法人執(zhí)行機關整體具有代表權;而單獨代表方式 ,是指為了加強對于第三人的保護,使每一對外機構人員(公司法上每一董事),除章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皆有代表權。德國采取共同代表與單獨代表結合制度,加強對第三人的保護 我國采取的是單獨代表制,也有學者稱為獨立代表制。 我認為,就我國的法定代表人制度而言,這種僅以一人代表法人的方式過于拘謹,影響了法人制度的功能,同時也不利于保護善意第三人。有必要借鑒其他國家的立法經驗,重新規(guī)定我國的法人代表制制度?!?2】 十 法人的權利 主要由以下幾種: 1.法人的財產權 法人財產權,其實是一個極有爭議并極具中國特色的概念。 對其性質主要有以下觀點:【83】(1)經營權說。該說以所有權與經營權分離的理論為基礎,認為企業(yè)法人財產權不是所有權,而只能是經營權。經營權除包括財產權外,還包括人事管理權、內部機構設置權等。也有的學者認為,企業(yè)法人財產權是經營權和法人制度相結合的產物。(2)用益權說。此說借鑒《法國民法典》中的用益權制度,認為企業(yè)法人財產權是一種依法設立的用益權,在用益權存續(xù)期間,企業(yè)按自己的意志對企業(yè)財產使用、收益,出資人不得干預,對國有企業(yè)而言,國家所有權因而成為一種“虛有權”。(3)雙重所有權說。此說以財產權的價值形成與使用價值形成的分離為理論基礎,主張企業(yè)法人享有相對所有權、具體所有權或經濟所有權,顯然,這違反了物權法的“一物一權”原理。(4)所有權說。主張將企業(yè)法人財產權構建為企業(yè)法人所有權。其含義是指企業(yè)法人對其財產享有完全獨立的支配權,具體權能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權屬范圍包括企業(yè)法人的全部財產。(5)權利束說。此說借鑒經濟學產權概念之含義,認為法人財產權并不是指某個單一的權利,而是包括諸多具有財產內容的一種綜合性民事權利。近年來,一些學者已經對企業(yè)法人財產權理論產生懷疑。有的學者認為,企業(yè)法人財產權是一種有所有權之實而假經營權之名的折衷性權利,是企業(yè)經營權與法人所有權妥協(xié)的產物?!?4】還有學者認為,法人財產權是一種不規(guī)范的產權安排,是含混不清的說法,法人財產權的出現,混淆了原本清楚的股東與法人的關系?!?5】 我認為,關于企業(yè)法人財產權理論,是以企業(yè)財產權的界定為核心的。 財產權在大陸法系中不是一種法定的權利類型,只是法理意義上對財產權利體系的一種歸類,一般認為,它應包括物權、債權、繼承權和知識產權等,當然法人財產權不會涉及繼承權。按照我國現行法規(guī)定,國有企業(yè)的財產權又不可能包括所有權?!?6】 法人的財產權概念內涵豐富,它不是一項具體權利,而是一個權利束,是具體法律權利的上位概念。 2.法人的人格權 法人制度雖然起源于羅馬法時代,但是其人格權的確認卻經歷了一個漫長而曲折的過程。至1900年實施的《德國民法典》明確規(guī)定了法人制度,但是并沒有關于法人人格權的規(guī)定。雖然在該法的第二次草案中賦予法人一種人格權——名稱權,卻遭到學界強烈的反對,使得最后的德國民法典第12條只規(guī)定了保護自然人的姓名權,并沒有明確規(guī)定該條可以適用于法人。直到1907年的《瑞士民法典》在總則部分對人格權作了一般規(guī)定。該法的第53條規(guī)定:“法人能享有一切權利,并負一切義務,但如性別、年齡、或親屬關系等,并以人類之天然性質為其前提者,不在此限?!迸_灣地區(qū)的民法典基本上采取了瑞士立法例,在該法的第26條規(guī)定:“法人于法令限制內,有享受權利、負擔義務之能力,但專屬于自然人之權利義務,不在此限?!?我國《民法通則》在“民事權利”一章專設人身權一節(jié)與物權、債權、知識產權各節(jié)相并列,并且明確規(guī)定了法人享有名稱權、名譽權、榮譽權等人格權。 對于法人享有的具體的某項人格權,在理論上和司法實踐上幾乎沒有什么大的爭議。但是,對于法人是否享有一般人格權,在學界則存在著截然不同的觀點。承認法人享有一般人格權的學者相對要多一些。他們認為,法人人格權是獨立的權利,有其主體和客體?!胺ㄈ说囊话闳烁駲嗍蔷哂懈叨鹊某橄笮耘c概括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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