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內(nèi)容簡介】
蟬。即便他們 相信自己的批判并無不實之詞,也會因為他們無法確定自己在法庭上能否證明所述情況屬實,或是擔心付不起訴訟費用,而在發(fā)表言論時多半會‘遠離非法禁區(qū)’。 這種法規(guī)阻礙公共辯論的力度,限制公共辯論的廣度。” 何為“真正惡意”原則( Actual malice) ?聯(lián)邦最高法院的判決,針對公職官員提出誹謗案,第一次在憲法意義上申明了一條非常重要的原則:“真正的惡意”( actual malice) ,即當政府公職官員( public officials)因處理公眾事務(wù)遭受批評和指責使個人的名譽可能受到損害時,不能動輒以誹謗罪起訴和要求金錢賠償,除非公職官員能拿出證據(jù)。 ?什么是“真正的惡意”呢?最高法院解釋是“明知其言虛假,或滿不在乎它是否虛假”。( that is, with knowledge that it was false or with reckless disregard of whether it was false or not. ) ?根據(jù)最高法院對 《 紐約時報 》 公司訴薩利文案的判例,政府官員不但要在法庭上證明新聞媒體的報道失實,而且還要同時證明新聞媒體懷有“真正的惡意”,以及它的確對自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