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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我國新聞侵害名譽權訴訟的證明責任分配碩士學位畢業(yè)論文(編輯修改稿)

2025-05-09 00:30 本頁面
 

【文章內容簡介】 者不贊同 。 但是 , 幾乎全部理論研究都 不 贊同完全參照 美國的 立法 。 ① 楊磊,周大剛:《起訴 ” 媒體 —— 新聞法律熱點問題透視》,北京:知識產權出版社, 2021 年,第 133 頁。 ② 成濤:《試論新聞侵權訴訟中的舉證責任問題》,《新聞記者》 1990 年第 9 期。 ③ 黃罕爽:《論新聞侵權中媒體的 舉證責任》,《政治與法律》 2021 年第 1 期。 ④ 姜淮超,徐嘉若:《新聞侵權訴訟中的證明責任分配》,《當代傳播》 2021 年第 1 期。 ⑤ 汝意驊:《新聞侵權應適用過錯責任原則》,《廣東培正學院海報》 2021 年第 4 期。 ⑥ 魏永征,張鴻霞:《大眾傳播法學》,北京:法律出版社, 2021 年,第 147 頁。 ⑦ 芮必峰,崔明伍:《新聞傳播法》,安徽:合肥工業(yè)大學出版社, 2021 年,第 157 頁。 ⑧ 曹瑞林:《新聞法制前沿問題探索》,北京:中國檢察出版社, 2021 年,第 108111 頁。 ⑨ 周甲祿:《論新聞 侵權訴訟中的舉證責任分配》,《新聞記者》 2021 年第 12 期。 ⑩ 曾雨樓:《新聞失實侵權的舉證責任不應當 “ 倒置 ” 》,《懷化學院學報》 2021 年第 1 期。 華 中 科 技 大 學 碩 士 學 位 論 文 6 王利明教授在其 文章 中 針對 公眾人物 理論做出了詳細分析 ,認為在 牽扯到新聞單位 對公眾人物 名譽權 的 作用 時, 需要維護合理 的輿論監(jiān)督, 所以并非應該借鑒 美國的 “ 實質 惡意 ” 原則。 經(jīng)過研究 公眾人物 和 非公眾人物的 差異 ,認為應 該合理 的對公眾人物的 名譽權 加以 制約 ,但我國無需采納美國提出的偶然的公眾人物概念。 ① 吳飛、孫美燕等人 經(jīng)過研究 “ 實質 惡意 ” 原則的 形成和發(fā)展 , 探究它的法律哲學 理念 和存在的缺陷 , 綜合學術界有關 “ 實際惡意 ” 原則的 闡述 ,認為 法官針對 《東方體育日報》 一 案 所作的 判決中采用 “ 微罪不舉 ” 理論 是 “ 合適 ” 的。此外,他們還認為,只要媒體沒有捏造事實,公眾人物就應當 “ 容忍 ” 媒體的過失。 ② 陸愛紅在《論新聞失實侵權訴訟中的舉證責任問題》一文中認為公眾人物的理論 和 實質 惡意原則 既然 能 取得部分 國家的 認可 , 同時 在我國的司法 實踐 中有所表現(xiàn) ,就 可以表明 其 的 確有值得 參照的地方 。 綜合 我國 現(xiàn)實情況 ,作者認為 需要靈活變通 地 引入 公眾人物的 理論 和實際惡意原則。 ③ 李世雯在《新聞侵權訴訟中證明責任分配研究》一文中認為,我國在新聞侵權 案件 中 針對新聞內容 “ 真實 ” 的判斷能夠借鑒 英美法系國家的 法律規(guī)定 , 即只要提供充 足的證據(jù)表明新聞材料 的本質內容是非虛的 , 卻不是要求任一 細節(jié)或 者 夸大 判斷非虛性 的標準;只要 新聞單位并非存在 故意,而是 作出的普通 理性 公民均可以作出 的 正當判斷 , 就能夠判斷新聞單位 的 內容 是 “ 真實 ” 的。 ④ 顧理平在《隱性采訪論》 里就 公眾人物的 類型做出了研究 ,他 覺得 并 不是只有 政府官員 才算 公眾人物,公眾人物 應該具備某些職務級別 ,可以把科級以上 算作劃分界限 。 ⑤ 洪波、李軼等認為,實際惡意原則值得借鑒,只是應適當對 實際 惡意原則的適用范圍加以限制。 ⑥ 魏永征、張鴻霞通過對與 “ 公眾人物 ” 相關的實際案例的分析研究后認為由于 “ 制度上的 ” 區(qū)別,導致實際上在使用 “ 公眾人物 ” ① 王利明:《公眾人物人格權的限制和保護 》, 參見王利明,葛維寶:《中美法學前沿對話 —— 人格權法及侵權法專題研究 》,北京: 中國法制出版社, 2021 年,第 120 頁。 ② 吳飛,孫美燕:《傳媒應該享有這樣的 “ 特權 ” 嗎 —— “ 實際惡意 ” 原則評析 》,《 新聞實踐》 2021 年第 10期。 ③ 陸愛紅:《論新聞失實侵權訴訟中的舉證責任問題》,碩士學位論文,中南政法大學, 2021 年。 ④ 李世雯:《新聞侵權訴訟中證明責任分配研究》,碩士學位論文,湖南大學, 2021 年。 ⑤ 顧理平:《隱性采訪論》,北京:新華出版社, 2021 年,第 206 頁。 ⑥ 洪波,李軼:《公眾人物的判斷標準、類型及其名譽權的限制 —— 以媒體侵害公眾人物名譽權為中心》,《當代法學》 2021 年第 4 期。 華 中 科 技 大 學 碩 士 學 位 論 文 7 的概念時發(fā)生一定的偏差。因此,現(xiàn)階段的國情決定了美國的公眾人物 概念 并不應該適用在 我國的新聞侵權訴訟 中 。 ① 曹瑞林在《新聞法制前沿問題探索》中 指出 :美國的公眾人物 概念 與我國 現(xiàn)行法律制度是相互矛盾的 ,該理論 不但違反 了新聞工作人員的 職業(yè)道德, 同樣也制約了公眾人物的名譽權 。 故而 ,在新聞侵 害名譽權訴訟中引入公眾人物理論是有很大局限性的。 ② 綜上所述,近年來 有關 新聞 媒體 侵害名譽權 案件 的證明責任分配原則的研究取得了 一些 成績,為司法實踐的 進步夯實 了理論 根基 。但大量的新聞侵權案例表明:現(xiàn)有的理 論研究中也存在著諸多缺陷,那些主張采用 “ 誰主張,誰舉證 ” 的證明責任原則 的學者 認為這樣能夠有效避免 新聞輿論 監(jiān)督因訴訟而中止, 然而 他們卻 忽略了 法律對 自然人 人格權的 保障 。 但是贊同采用 證明責任倒置,采用 “ 過錯推定 ” 原則的人認為 這一原則會加劇新聞單位 舉證責任的難度,使 新聞單位 的敗訴率 不斷提升 , 無益于 發(fā)揮 新聞 輿論 的 監(jiān)督作用。產生這兩種缺陷的最主要的原因就是沒有在 “ 人格權保護 ” 和 “ 新聞自由 ” 二者之間找到平衡點。 2. 國外研究綜述 美國對新聞侵害名譽權有專門的立法,即誹謗法。美國法律史學家克利夫頓 .勞霍恩 在 《誹謗與公共官 員:誹謗法的發(fā)展歷程》中詳細闡述了言論自由和公共誹謗之間的沖突。在殖民地年代里,由于美國人民受到英國法律的制約,所有針對 官方 的 批判 , 不管 其 真實性與否 , 均 會被認為 純屬 惡意, 因而亦是具有 誹謗 性質的 。然而,由于美國法律上的認可,今天的美國人民可以公開的討論公共問題,即便是批評政府或政府官員,他們也不得再主張自己遭到誹謗。美國人為了實現(xiàn)自由討論政府官員而不懼怕遭到誹謗訴訟的目標整整奮斗了三百年。 ③ 美國的侵權法中,誹謗罪成立的構成要件包括以下幾個方面:第一、關于原告的不實的、失實的或者貶損性的言論;第二、 故意把 該言 論 散布 給能 理解 其誹 ① 魏永征,張鴻霞:《考察 “ 公眾人物 ” 概念在中國大眾媒介誹謗案件中的應用》, .參見林暉:《歷史的探索》,湖北:武漢大學出版社, 2021 年,第 565567 頁。 ② 曹瑞林:《新聞法制前沿問題探索》,北京:中國 檢察出版社, 2021 年,第 4861 頁。 ③ Clifton horne, Defamation and Public officials: The Evolving Law of Libel, Carbondale Southern lllinois University Press, 1971, 265266。 華 中 科 技 大 學 碩 士 學 位 論 文 8 謗 性質內容 的 其他人 ;第三、在 某些具體的 訴訟 里 ,被告 關于內容虛假具有 過錯;第四、 證實侵害發(fā)生或者本言論是可以提起訴訟的 。 ① 其中,言論的可訴性指言論的違法性,美國法律中對可訴的言論進行了包括七個范疇的列舉。 ② 美國的 .卡特在《大眾傳播法概要》一書中認為,法律正確對待評論不當應首先理清這樣幾個問題 :其一,進行事實與評論的分野,參照美國憲法給予評論絕對保護的做法,只要大多數(shù)人或 “ 思維正常 ” 的人會認為被告的評論沒有惡意,那么評論即是合法的。 ③ 轉載對于新聞資源的共享會產生積極的作用,也是新聞傳 播活動中的常見現(xiàn)象,但是對存在侵權內容的發(fā)表作品不加以審核而刊發(fā)同樣會引起侵權,美國的審判慣例中 , 如果存在公布于眾,重復原始誹謗的人并非受害者本人,即構成重復公布于眾,對此,最初的傳播者仍將負有責任,假如這一重復公布于眾是可以預見的,重復公開誹謗者也將受到法律的追究。 ④ 在 19 世紀的很長一段時間里,美國法律系統(tǒng)雖然有對個人隱私的保護,卻沒有直接涉及到隱私權。 如憲法第一修正案、第三修正案、第四修正案以及第五修正案中有關個人隱私的條文均屬于憲法原則。 直到 1890 年,波士頓的山姆利 .沃倫律師和路易斯 .布倫迪斯律師 撰寫了 《隱私權》一文,文中明確建議美國從 立法 上承認隱私權。該文的發(fā)表標志著美國的法律體系開始明確承認公民的隱私權。 美國 立法 將誹謗訴訟的原告分為私性人物和公眾人物 兩種 。只有當陳述涉及的是公眾關注的問題時,私性人物原告才需要證明誹謗的虛假性。公眾人物則不同,他們在 任一宗 誹謗 案件 中都 務必得證實 誹謗性 言論 是 失實 的。 ⑤ 針對 材料 真實性與否的證實 ,法院 追求 的是本質 內容非虛 。 ⑥ 我國 民法 規(guī)定 全部 民事主體享有平等的 民事 權利。如《民法通則》第三條規(guī)定: “ 當事人在民事活動中的地位平等 ” , 故而 , 我國的 法律 規(guī)定中 , 并無 公眾人物 和 普 通 公民 的 劃分 。 但是 憲法第三十八條 僅僅說明 了公民的人格尊嚴不受 非 ① [美 ]文森特 .:《美國侵權法》,趙文秀等譯,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 2021 年,第 286 頁。 ② [美 ] .卡特等:《大眾傳播法概要》, 黃列譯,北京: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 , 1997 年,第 31 頁。 ③ [美 ]文森特 .:《美國侵權法》,趙文秀等譯, 北京: 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 2021 年,第 286 頁。 ④ [美 ] .卡特等:《大眾傳播法概要》, 黃列譯,北京: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 1997 年,第 33 頁。 ⑤ 馬誠:《 中美新聞侵權立法的比較研究》 ,碩士學位論文, 華中師范大學, 2021 年。 ⑥ [美 ]唐 .:《大眾傳媒法》,張金璽,趙剛譯,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 2021 年 7月第 l版,第 154155 頁。 華 中 科 技 大 學 碩 士 學 位 論 文 9 法 侵犯,對此 亦無 作出 明確 的 說明 。美國 立法卻將 公眾人物 和 普通 公民區(qū)別對待,1964 年 的 “ 《紐約時報》訴沙利文案 ” 中,最高法院 覺察出 了政府官員 與 普通 公民 的 差別 , 一般狀況 下,政府官員 能夠輕松方便地依托新聞媒體 , 反駁他人針對自己 的 不利評論 ,或者為自己辨駁。 根據(jù)這個原理 ,美國最高法院對政府官員的名譽權 采取的保護程度完全不同于對普通公民的保障 , 由此 ,公眾人物這一 理論 ,逐漸 被引 入 到 司法實踐 之中。 1974 年 的 “ 格茨訴韋爾奇案 ” ,大法官劉易斯 .鮑威爾在 司法實踐 中 再 次將 公眾人物 劃分成兩種 ,即完全意義上的公眾人物 與 有限意義上的公眾人物。他 將 “ 完全意義上的公眾人物 ” 這個涵義解釋為 這些人 “ 占據(jù)著具有如此 龐大 的權力和 有 影響力的地位,因此他們被認為是完全意義上的公眾人物 ” 。 ① (三)研究目的及意義 1. 選題的目的 近年來,由于新聞媒體侵權案件的大量增多,針對新聞侵權法的研究已然成為熱點,從相關文獻研究來看, 新聞界人士認為 應優(yōu)先重視輿論 監(jiān)督 和新聞 自由在新聞侵權責任 中的 重要性的保護;而非新聞界人士則認為應該重點 維護 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權益 不受損害 。 不過關于新聞媒體侵害公眾名譽 權的具體民事責任承擔問題,理論界和實務界還存在不少分歧。因此,帶來了一定的困難,司法機關處理的新聞侵權訴訟,法院在價值判斷的標準上,不同的時間不同的情況,不是一個法律概念,不利于體現(xiàn)法律的嚴肅性,正確判斷侵害名譽權,取決于侵權行為法的完善。因此,筆者選取《論我國新聞侵害名譽權訴訟的證明責任分配》作為碩士學位論文題目,試圖對新聞侵害名譽權訴訟證明責任分配的相關問題進行深入研究,進而為我國新聞法制的不斷完善盡點微薄之力。 2. 選題的理論與現(xiàn)實意義 ( 1)選題的理論意義 ① Gertz welch, Inc, , 1974。 華 中 科 技 大 學 碩 士 學 位 論 文 10 我國不是判例法國家,不承認司法實踐中具體 案例確定的歸責。我國沒有制定明確的新聞立法來規(guī)定新聞侵害名譽權訴訟中的權利義務關系,民法中的侵權責任法也沒有做出規(guī)定,這些立法上的缺失對解決不斷出現(xià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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