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內容簡介】
連續(xù)工作的年限計算。 二、勞動合同期限的比較 二、勞動合同期限的比較 六、員工辭職的比較 服務期的限制 A 適用限制 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yè)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B 違約金限制: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二、勞動合同期限的比較 絕對的“無因解約權”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討論: “脫密期”是否存在? 為何謂之“絕對的”? 二、勞動合同期限的比較 可怕的“有因解約權” A 隨時通知辭職: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guī)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二、勞動合同期限的比較 B 隨時辭職: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yè)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無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C 經濟補償: “有因辭職權”= A+B+C 二、勞動合同期限的比較 七、解雇保護的比較 過錯性解除合同 A 解除理由: a 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guī)章制度的。 b 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的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c 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d 因勞動者以欺詐、脅迫或者乘人之危的手段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e 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二、勞動合同期限的比較 B 解除程序: a 通知程序 : 無需提前通知。 b 工會程序: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應當事先將理由通知工會。工會認為不適當的,有權提出意見。用人單位應當研究工會的意見,并將處理結果書面通知工會。 問題: 有工會但未通知? 沒有工會? 二、勞動合同期限的比較 非過錯性解除合同 A 解除理由: 基本同原規(guī)定,即: a 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guī)定的醫(y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且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與用人單位協商一致的; b 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c 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fā)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B 解除程序 a 通知程序:提前 30日書面通知或者額外支付一個月工資。 b工會程序:同過錯性解除合同 C 解除限制: a 從事接觸職業(yè)病危害作業(yè)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yè)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yè)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yī)學觀察期間的; b 在本單位患職業(yè)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