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盜竊既遂認定問題進行分析:在完全開放、相對開放以及封閉式場所中發(fā)生的盜竊行為,以及以網絡虛擬財產以及無形能源為盜竊對象的盜竊行為的既未遂的認定問題進行了舉例分析、判斷。t put forward theoretically a mon point of view, Acplished patterns of larceny in the practice of have very different standards, the problem is related to social stability and development in legal right is an important issue, so caused a lot of difficulties for the judicial practice work. Article the first part discusses the Chinese and foreign criminal law educational world about attempted theft both standard points of each theory and its defects, and to himself to theft with standards of the said profit violation point method are discussed. The second part, respectively, for some special cases of theft with identity problems analysis: in the fully open and relatively open and enclosed Spaces of theft, as well as to network virtual property, and intangible energy for theft of objects attempted theft of both cognizance question has carried on the example analysis, and judgment.Key words:With that theft;Said method profit violation;Special places;Virtual property;The invisible energy目錄1關于盜竊罪既未遂界分標準的各種學說及其存在的缺陷………………………6 財物轉移說 …………………………………………………………………6 財物接觸說 …………………………………………………………………6 財物損失說 …………………………………………………………………6 財物藏匿說 …………………………………………………………………7 財物控制說 …………………………………………………………………7 財物失控說 …………………………………………………………………7 失控加控制說 ………………………………………………………………7 本文觀點:法益侵害說………………………………………………………82 幾種特殊情況下的盜竊行為作出既遂未遂的分析判斷 ………………………8 在不同場合中的盜竊既遂認定 ……………………………………………8 …………………………………8 在封閉式場所中盜竊罪既遂的認定 ………………………………9 ………………………………10 …………………………………10 ……………………………………11結束語………………………………………………………………………………12致謝…………………………………………………………………………………13參考文獻……………………………………………………………………………14緒論盜竊罪是最為古老的侵犯財產犯罪。在司法實踐中,由于盜竊行為本身極具復雜性,對其認定有一定的難度,尤其是盜竊罪既遂的認定,理論上的界定和實踐中的認識一直存在爭議。 1 關于盜竊罪既未遂界分標準的各種學說及其存在的缺陷 關于盜竊罪的既遂標準或者說關于盜竊罪既遂未遂的劃分,中外刑法學界曾存在不同的觀點,歸納起來大致有以下幾種觀點,從法制體系的建設和實際司法實踐中來看,各觀點都存在其自身的缺陷,無法系統(tǒng)準確的運用于界定盜竊既遂和未遂的過程中?!?】該說主張應以犯罪行為人是否已將作為犯罪對象的被盜財物移離出原來財物所在地為標準。這種觀點具有極大的局限性,在很多情況下不能作為界定盜竊罪既遂與未遂的標準。在這種情況下,雖然盜竊行為人已經將被盜財物移離,但是將這種行為定為盜竊既遂顯然不妥。【1】 該說認為應當以盜竊行為人是否接觸到財物為標準。按此說,只要盜竊行為人觸及到了被盜竊的財物則構成既遂,而不管其是否將財物盜竊到手。另外,對于該行為是否符合盜竊罪的犯罪構成要件更是不能給予解答.也不能說明財物是否被犯罪行為人占有了。否認了盜竊犯過程中具有的停止形態(tài),而且違背了我國現行刑法的明確規(guī)定,具有重刑主義思想。 財物損失說。這種觀點曾經被1992年“兩高”的司法解釋所采用,但是在具體司法實踐中,無法作為界定盜竊罪既遂與未遂的標準。因為在現實中,并非所有被盜財物都會被損毀,相反,盜竊行為人往往都因想要占有被盜財物而將其保存完好。例如,盜竊行為人為了尋找財物而將權利人保存財物的箱柜損壞,結果沒有盜竊到財物,箱柜的損壞造成了權利人的損失。 財物藏匿說。即,如果將財物藏匿起來并不為財物所有人知曉的,為盜竊既遂;反之為盜竊未遂。 財物控制說。如果有效控制財物的,為盜竊既遂;反之為盜竊未遂。例如,在盜竊行為人竊得財物后慌忙離去,由于緊張而將其中的一個財物丟失,在這種情況下盜竊行為人對丟失的被盜財物顯然沒有實際控制,而根據控制說的觀點對丟失的被盜財物來說是未遂。而且,會在司法實務中對于如何認定盜竊行為人是否己經實際控制了財物造成非常大的困難。【1】該學說認為如果財物的合法所有人喪失了對財物的有效控制則為盜竊既遂,反之為盜竊未遂。但是仍然不能適用于所有的盜竊犯罪。盜竊行為人入戶行竊,在竊得一只花瓶時,逃離時不小心將其打碎,住戶驚醒后將其抓住。而且,現在發(fā)生很多盜竊案件中權利人并沒有完全喪失對自己的財物的控制?!?】 該說認為被盜財物己脫離原物主的控制并且財物已實際置于犯罪行為人控制之下的為盜竊既遂,反之為未遂。這種觀點是控制說和失控說的綜合,將單個的控制說和單個的失控說的缺陷給消除了。例如,盜竊電力、天然氣等無形財產的行為,只要盜竊行為人控制了被盜財物而不需要權利人完全喪夫對被盜財物的控制,就可以成立盜竊既遂。例如,盜竊行為人將竊得財物隱匿于某處,他想待無人時再將其帶回家,但是他的行為被另一人發(fā)現而將他所竊之物竊走。 本文觀點:法益侵害說上述各種學說所依據的標準本質都是單一的,其初衷都是為了在司法實踐中更好地操作運用,以統(tǒng)一執(zhí)法尺度,實現公正。要正確判斷既遂與未遂,必須以抽象的理論標準和法律規(guī)定為依據,結合社會一般觀念和具體盜竊案件的不同情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關于盜竊既遂的認定,本人認為以法益侵害說為標準較為合適?!?】 刑法設置的目的是為了保護法益的。法益是所有犯罪行為客觀之構成要素與主觀之構成要素所描述的中心概念。依法益侵害說,危害結果是危害行為給法益造成的現實或可能的損害。區(qū)分盜竊罪的未、既遂,也應當考慮盜竊行為對法益侵犯的程度,若盜竊行為只是威脅了法益則屬于未遂;若行為已經侵害了法益,則屬于既遂。對于開放式場所,具體可以劃分為兩類,一類是完全開放,一類是相對開放。在此類場所實施的盜竊多以扒竊為主,扒竊行為人首先會物色好扒竊對象,然后尋找機會下手?!?】但是如果扒竊者著手犯罪后,還沒有把財物從控制人的衣袋或提包中拿出來就被抓住,此時控制人對財物的控制沒有完全喪失,則構成未遂。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甘某竊取他人財物,數額巨大,已構成盜竊罪。我們分析一下該扒竊行為的整個過程,該案發(fā)生地是一家商場,就是說行為人是在開放式的場所作案。李某將王某的現金盜走,就標志著整個盜竊行為全部完成,達到既遂形態(tài)。至于李某逃離過程中被抓獲這一情節(jié),不應該據此認定該行為只達到未遂狀態(tài)。比如超市、酒店等。在相對開放的場所內,財物的所有人對財物有著一定的控制范圍,這些特定控制區(qū)是財產所有人財產的有效防護區(qū),財產一旦脫離該區(qū)域,所有人的財產權將受到侵害。以超市為例,一般超市在入口處都會有保安人員對顧客做一些簡單性的檢查,在出口有防盜設施。此時,應該認定該行為構成既遂;如果行為人在出口接受防盜措施檢查時被發(fā)現,則應認定為未遂。若李某采取技術手段,躲過了超市防盜系統(tǒng),將剃須刀帶出超市,則應認定為既遂。 在封閉式場所中盜竊罪既遂的認定封閉場所是指在空間上是獨立的,并且不允許公眾隨意出入的場所,其典型就是私人的住宅。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39條明確規(guī)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入室盜竊具有多發(fā)性、隱蔽性和技術性的特點,常常令人防不勝防。對于一般的入室盜竊,原則上以行為人將財物帶出門外為既遂標志,因為居住人對其財物控制支配力的范圍局限于房屋的范圍之內?!?】案例:2011年9月27日上午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