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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法律思想史ppt課件(參考版)

2025-05-15 13:09本頁面
  

【正文】 然而,奧古斯丁不主張教會對國家事務進行干預。惟有基督教能夠引導人們歸向“上帝之城”的因素。二者所不同的是,基督教是在上帝之子耶穌基督親自領導下由對上帝的愛建立起來的。 三、國家觀:上帝之城與世俗之城 ? 奧古斯丁的“上帝之城”和“世俗之城”的區(qū)分,在他看來并不意味著教會與世俗政權的對抗。奧古斯丁一方面把基督教會說成是“上帝之城”的象征或在現(xiàn)世的表現(xiàn),另一方面又提出與“上帝之城”相對立的“世俗之城”的概念。 三、國家觀:上帝之城與世俗之城 ? 奧古斯丁并沒有將“上帝之城”、“世俗之城”與人間的教會和國家這兩種社會組織劃等號。雙方享受同樣的世間利益,或被世間邪惡所折磨,但伴隨著兩座城中的是兩種不同的愛。實際上,“上帝之城”與“世俗之城”在現(xiàn)世中相互交織,直到最后審判才把兩者分開。這種區(qū)分只是一種隱喻。 ? 奧古斯丁所講的“上帝之城”與“世俗之城”并不是兩個相互獨立的政治實體或社會實體。這是奧古斯丁根據倫理標準對“上帝之城”和“世俗之城”的區(qū)分。根據這一標準,兩種愛組建了兩座城,愛自己、藐視上帝者組成地上之城,愛上帝、甚至藐視自己者組成天上之城。社會即人的群體,是一群有理性的存在者就他們所愛的事物達成的共同協(xié)議而結合在一起。 三、國家觀:上帝之城與世俗之城 ? 奧古斯丁的上帝之城與世俗之城的學說不僅用來解釋歷史事件,而且包含著一種完整的關于國家和社會的神學學說。羅馬只是一個世俗之城,并不是擔負著神圣使命的上帝之城。 三、國家觀:上帝之城與世俗之城 ?奧古斯丁在 《 上帝之城 》 一書中以樂觀的神學社會觀分析了羅馬淪陷及羅馬帝國衰落的原因,試圖消除基督教徒對世俗政權的依賴心理以及世俗政權被挫敗而產生的情緒。 ? 所以,羅馬城的淪陷和羅馬帝國的衰落使基督教世界很沮喪,異教徒則幸災樂禍。 三、國家觀:上帝之城與世俗之城 ? 奧古斯丁寫作 《 上帝之城 》 的直接動因是重新評價羅馬的歷史地位,在此基礎上解釋了基督教與國家的關系。 二、原罪與救贖 ?關于懲罰的目的,在奧古斯丁看來,就是促使犯罪者改正錯誤,同時對別人而言也是一種教訓:“犯罪者的改正也許對他本人有好處,犯罪的例子對其他人也是一種可怕的教訓。奧古斯丁認為,惡有三類:一是“物理的惡”,指事物的自然屬性造成的損失與傷害,例如自然災害;二是“認識的惡”,這是由于人類理智的不完善而造成的認識上的謬誤;三是“倫理的惡”,只有這類惡才稱得上是罪惡,這種惡選擇了它不應該選擇的目標,放棄了不應放棄的目標。這種規(guī)定就是法律,他稱之為“人法”。奧古斯丁甚至認為,教會的產生,是人類得救的歷史轉折點。該書較全面地反映了奧古斯丁的哲學思想以及神學政治法律思想,在西方政治法律思想史上占有重要的地位。 《 上帝之城 》 是奧古斯丁晚年耗費 13年時間寫成的,完成于 426年,是神學政治法律思想的第一部巨著。他的著作繁多,不下百種。但奧古斯丁的著作傳到西方教會,成為公教會以及 16世紀之后的新教的精神財富。他在晚年目睹了汪達爾人的入侵,于 430年8月 28日死于汪達爾人兵臨希波城之際。 一、奧古斯丁的生平與著作 ?396年升為主教。此后他一反過去的放蕩生活,拋棄情人和未婚妻,而且還辭去教員職務,終生獻身教會事業(yè),過著清心寡欲的修道士生活。 19歲時,他對哲學問題發(fā)生了興趣,隨即皈依摩尼教,接受摩尼教的善惡二元論學說,認為惡起源于某種實體,人的靈魂來自善,肉體則來自惡。 一、奧古斯丁的生平與著作 ? 他在青年時代極為放蕩,但求知欲甚強,思想極為敏銳?!? 奧古斯丁的法律思想 ?一、奧古斯丁的生平與著作 ?二、原罪與救贖 ?三、國家觀:上帝之城與世俗之城 ?四、法律觀:神法與人法 ?五、關于審判制度 ?六、對奧古斯丁的評價 一、奧古斯丁的生平與著作 ?奧里略 ” ? 人法:通過國家機關制定的法律,是根據自然法并在終極意義上依據永恒法所制定的反應人類理性的法律:人法的四個特點:來源于自然法、以城市的公共福利為目標、由市民社會的統(tǒng)治者加以頒布,是支配人類行為的法律 ? 神法:即 《 圣經 》 ,是一切法律的源泉,是主宰人類的法律。 ? 自然法:體現(xiàn)著永恒法與理性動物的關系,是理性動物對永恒法的參悟,也就是上帝用來統(tǒng)治人類的法律:“他們(人)在某種程度上分享神的智慧,并由此產生一種自然的傾向以從事適當?shù)男袨楹湍康?。? ? 人是由理性、神法和政治權威三重秩序統(tǒng)治的。因為統(tǒng)治宇宙是依至上最高公德為目的的,所以政治應當是最優(yōu)良的政治。 ? 君主與法律的關系:主要涉及到羅馬法的兩條原則:“為君主所喜之物具有法律效力”、“君主不受法律約束 ”。阿奎那的法律思想 ? 托馬斯 ” ?“主啊,請把我從困境中解救出來吧。犯罪受到奴役的懲罰是公正。阿奎那 ) 世俗法律思想的發(fā)展和形成:前期注釋法學派、后期注釋法學派、人文主義法學派、中世紀晚期國家主義與君主主義的發(fā)展 奧古斯丁的法律思想 ?奧古斯?。?354430)的生平與主要著作:是教父學的主要代表,以柏拉圖哲學為基礎,以神權政治理論為核心,主要著作: 《 上帝之城 》 ?法律是維護和平與秩序的一種手段 ?原罪與懲罰的正當性 ?對世俗審判制度的批判:“以心治心”“審判良心” 法律是維護和平與秩序的手段 ?“萬物的和平是一種被安排得很好的秩序。 安布魯斯、 圣 阿奎那的法律思想 ?注釋法學派的法律思想 ?中世紀晚期的法律思想 中世紀法律思想概述 ? 中世紀法律思想形成的歷史背景 莊園制度 教會與世俗社會 日耳曼習慣法 ? 中世紀法律思想的歷程 基督教神學法律思想的發(fā)展:教父學(圣 ?(TO LIVE HONOURABLY, TO INJURE NO MAN ,TO RENDER TO EACH HIS OWN) 羅馬法學家的主要思想 ?法學的概念:是關于神事與人事的知識,是關于正義與不正義的學問。 ALTERUM NON LAEDERE?,F(xiàn)代標準版由 P.克魯格編輯的 《 法學階梯 》 、 T .莫里森編輯的 《 學說匯纂 》 、 P.克魯格編輯的 《 法典 》 W.克羅爾編輯的 《 新律 》 組成。該引證法由迪奧多西二世和瓦倫提三世頒布,也稱瓦倫提引證法( Valentinian Law of Citations) 民法大全( Corpus Juris Civilis) ? 公元 529年至 534年,東羅馬帝國皇帝查士丁尼頒布的有關羅馬法的一系列著作的統(tǒng)稱。 羅馬法學家及其貢獻(六) ?羅馬法學家的主要貢獻 ?,尤其是私法的許多基本概念和原則; ?結合; ?法。 ? (又譯為莫迪斯蒂努斯,約公元244年去世),是烏爾比安的學生,也是五大法學家中名氣最小的一位。烏爾比安是公認的古代羅馬最偉大的法學家之一,是羅馬法學的集大成者,查士丁尼的 《 學說匯纂 》 摘錄的 9142段法學家的著述中,其中烏爾比安的著作就有 2464段。在 《 學說引證法 》 中并明確規(guī)定,在五大法學家的意見相左時,以帕比尼安的學說為準。其代表作有 37卷 《 法律問答集 》 、19卷 《 解答集 》 、 19卷 《 解說書 》 。 羅馬法學家及其貢獻(四) ? 羅馬五大法學家 (羅馬法學發(fā)展的頂峰) ? (約公元 130~ 180年),羅馬帝國前期著名法學家,代表作為 《 法學階梯 》 ,該書是唯一一部流傳至今的古代羅馬法學家的文獻,成為查士丁尼編纂同名法典的范本。這是羅馬統(tǒng)治者干預法學教育的法學研究的一個標志,也是國家權力和法學聯(lián)姻的開始,對于羅馬法學的發(fā)展產生了巨大的影響:一方面,解答權的出現(xiàn)。 羅馬法學家及其貢獻 (三) ? 解答權的賦予,是羅馬法學家形成史上的大事。 羅馬法學家及其貢獻(二) ?據學者考證,羅馬法學的產生大致在公元前 2世紀,定型則大概在公元前 1世紀左右。這期間有兩個重大的事件:一是公元前 304年,克涅斯 羅馬法學家及其貢獻 ? 羅馬法學家階層的形成 ? 羅馬法學家并非自始即有的,法學知識原先是掌握在僧侶集團手中,由他們來對法律進行解釋和補充工作。 羅馬法的歷史成就(二) ?、術語如法律行為、民事責任、代理、占有、不當?shù)美o因管理、債、私犯等,也為后世資產階級立法所繼承。 ? ,對資產階級立法也有巨大影響。如法國民法典就繼承了 《 法學階梯 》 的人法、物法、訴訟法的體例;而 《 德國民法典 》 則以 《 學說匯纂 》 為藍本,形成了總則、債法、物權、親屬法、繼承法的編纂體例。 ?《 法學階梯 》 開創(chuàng)了法學教科書的范式,也是大陸法系另一代表性法典 《 法國民法典 》 的藍本。 《 學說匯纂 》 既是法學著作的集成,又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法典,它成為近代西方法學產生的歷史基礎,又是今日大陸法系具有代表性的 《 德國民法典 》 的藍本。共有 50卷,分七個部分:第一部分總則,共4卷;第二部分“審判”,共 7卷;第三部分“物”,共8卷;第四部分關于買賣、借貸、婚姻、監(jiān)護等,共 8卷;第五部分“遺囑”,共 9卷;第六部分關于占有、贈與、所有權、訴訟等,共 8卷;第七部分關于行政法、刑事法等,共 6卷。 《 學說匯纂 》 (潘德克頓體系) ? 公元 530年,查十丁尼皇帝公布了 《 學說匯纂 》( Digesta, 希臘語為 Pandectae、英語 Pandects、法語Pandectes和德語 Pandekten,這就是后世有關民法學者所說的“潘德克吞法學”或者作為民法典編纂體例的“潘德克吞體系”的由來)。涉及私法者只有變更繼承制度的規(guī)定。 《 法學階梯 》 以是蓋尤斯同名著作為藍本,進行刪改、增補,按照“人法”、“物法”和“訴訟法”的順序,分章、節(jié)編排而成,共 4卷,于公元 533年底頒布,作為羅馬法的欽定教科書,并具有法律效力。公元 530~ 534年,還先后編成了 《 學說匯纂 》和 《 法學階梯 》 。 一、羅馬法的歷史成就 ? 法典共 12卷,于次年頒布,這就是 《 查士丁尼法典 》 。查士丁尼編纂法典,首先是從整理歷代皇帝敕令著手。他們既不同于法官和行政長官,又不同于出庭律師,屬于元老家族,經常擔任國家的高級職務,對法律的發(fā)展產生了重大影響。 ?西塞羅格言:友誼的神圣戒律:為了崇高的事業(yè)求助朋友,為了崇高的事業(yè)幫助朋友 羅馬法學家( Jurisprudentes) ? 羅馬法學家主要職責:為個人、地方行政長官和法官提供建議,在訴狀和程序方面幫助當事人進行訴訟,草擬遺囑和契據。它不會在羅馬降示一條規(guī)則,而在雅典降示另一條規(guī)則,也不可能今天是這條規(guī)則,明天卻是另一條規(guī)則。 《 十二銅表法 》 涉及涉及內容廣泛,具有諸法和體的特點 西塞羅的法律思想 ? 西塞羅( Cicero, 前 106-前 43)生平及主要著作:羅馬政治家,演說家,法學家,前 63年任羅馬執(zhí)政官,前 52年任西里西亞總督,主要著作:《 演講術 》 ( De Oratore)、 《 演說家 》( Orator)、 《 國家篇 》 ( De Rupublica)、《 法律篇 》 ( De Legibus) ? 西塞羅的自然法思想:法律是最高理性,產生于自然,指導應該做的事,禁止不應該做的事;自然法高于一切人類社會的立法權威,具有普遍和永恒的性質,是衡量一切人定法的標準;自然法先于人定法而存在。該法典的前十表制定于前 451年,第二年又補充了兩表,各表由青銅制成,故稱十二銅表法。 社會契約論者都從自然狀態(tài)出發(fā)來論證政治權力的起源。西方近代流行的“法學世界觀”實即“權利世界觀”。 在中世紀教會與世俗國家的權力斗爭中,雙方都為自己的權力尋找法律依據。” 羅馬法的影響(四) ? 羅馬法與“法學世界觀”:法律為權力和權利提供依據的做法, 為后世西方政治哲學家所普遍遵循。 法學家們?yōu)檫@種個人獨裁的權力也找到了法律根據或權利的根據。統(tǒng)治者的權力的合法基礎是什么? 占有和行使權力的依據是什么?這種權力是否他們的權利? 人民何以有義務服從這種權力?人民的權利與統(tǒng)治者權力是什么關系? 羅馬法的影響(四) ?羅馬法與統(tǒng)治的合法性: 統(tǒng)治者的權利必須有權利的依據,只有以權利為基礎的權力才是合法的。它是一種天然的秩序,人們不去反思和詰問其根據和理由?!苯y(tǒng)治者握有權力統(tǒng)治人民,人民服從這種權力, 這是一個事實。法學的語言、 思維方式和推論方式被作為思考和論證的標準模式, 廣泛運用于各個學科各個領域。 ?薩拜因這里所說的“法學的論證”是羅馬法特有的思維方式與推理方法,它對西方政治思維方式產生過重大影響?!霸谠洿龠M現(xiàn)代人的智力欲的各種主題中, 除‘物理學’外,沒有一門科學沒有經過羅馬法律學濾過的”。 它提供了語言上唯一正確的媒介,各門學科都以羅馬法的精確語言為表意工具,甚至 《 圣經 》 轉譯為拉丁文,也到處使用羅馬法的范疇。羅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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