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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疑難案例-資料下載頁

2025-01-03 17:44本頁面
  

【正文】 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筆者認為,對于本條規(guī)定,有兩點需要明確,一是法定解除合同能否與定金罰則的適用并存?筆者認為可以并存,理由是:在因違約發(fā)生解除的情況下,盡管合同因為解除而不復存在,但因為合同被解除的原因是一方違約,違約方理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而定金罰則的適用正是違約方承擔違約責任的一種。當然,適用定金罰則必須符合特定的條件。二是定金罰則的適用條件?筆者認為,首先,定金罰則的適用,以違反有效合同為前提,進一步說,它以違約責任的存在為前提,無違約責任,則不能適用定金罰則。其次,定金罰則一般只能針對不履行這種違約形態(tài)適用。本條規(guī)定的“不履行”不應包括“不符合約定的履行”即不適當履行和遲延履行。因為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明確把“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和“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作并列規(guī)定。而對于“不履行”的構成要件,筆者認為只有在有證據證實當事人出現主觀上拒絕履行或客觀上不能履行的事實時,才能認定當事人的行為構成“不履行”這種違約形態(tài)。本案中,被告有證據證實其在訴訟過程中具備了履行的能力,而原告并無證據證實被告主觀上拒絕履行,故被告的行為不能被認定為“不履行”,從而確認原告主張被告雙倍返還定金不符合定金罰則的適用條件。案例提供單位:揚州市邗江區(qū)人民法院民二庭編寫人:李萬永撤銷權行使條件是否成就———案例之七[案情]上訴人(原審被告)陳恩。被上訴人(原審原告)連云港廣源電器有限公司。被上訴人(原審被告)連云港黃海度假村。2001年3月28日,陳恩與連云港黃海度假村(以下簡稱黃海度假村)簽訂一份租賃合同,雙方約定:黃海度假村將其客房部14樓租給陳恩經營客房服務;租賃期從2001年5月1日起至2009年4月30日止;承租方必須提供有效的單位介紹信、營業(yè)執(zhí)照以及稅務登記以便備查;工商、稅務、物價、衛(wèi)生防疫等國家執(zhí)法部門依法收取的稅金及有關費用,承租方自行承擔…,合同中還就其它事項進行了約定。合同簽訂后,陳恩以招工需要為名,向黃海度假村提出暫時刻制印章的要求,黃海度假村予以同意,并向陳恩開具了介紹信。其后陳恩派人刻制了一枚“連云港黃海度假村客房部”的印章。2001年4月13日,陳恩以“連云港黃海度假村客房”的名義與連云港廣源電器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廣源公司)簽訂了一份空調買賣合同,合同約定:廣源公司供給黃海度假村客房部上海雙菱空調66臺,總價款為215596元。2001年4月20日,陳恩再次以黃海度假村客房部的名義與廣源公司簽訂了一份空調買賣合同,合同約定由廣源公司供給黃海度假村客房部上海雙菱空調17臺,總價款為53610元。廣源公司在履行合同中,應對方要求在二份合同訂購的空調數量基礎上,又增加了一臺型號為KFR34GW上海雙菱空調。其后廣源公司按約履行了義務,但陳恩在陸續(xù)支付了貨款100196元后,提出空調質量存在問題,拒付剩余貨款,并要求廣源公司和生產廠商賠償其經濟損失。在此過程中,陳恩均以黃海度假村客房部的名義與廣源公司和生產廠商交涉。另查明,2001年9月10日,經工商部門核準,陳恩出資設立的連云港市錢江賓館登記成立。訴訟過程中(2002年2月21日),連云港市錢江賓館發(fā)給上海雙菱空調生產廠商的傳真中聲明,其只是租賃黃海度假村的房屋,與黃海度假村無任何隸屬關系。并聲稱黃海度假村客房部的行為由連云港市錢江賓館承擔。此外,在訴訟中,廣源公司還申請對陳恩所購買的84臺空調現存價值進行鑒定,經連云港市價格認證中心鑒定,以2002年6月26日為價格鑒證基準日,所有上海雙菱空調現存總價值為171200元。[審判] 一審法院經審理認為,陳恩與黃海度假村簽訂的是租賃合同,雙方無隸屬與承包關系。陳恩對外經營應以自己的名義進行。陳恩經過黃海度假村同意,刻制“連云港黃海度假村客房部”的印章對外發(fā)生經營,應視為陳恩借用黃海度假村客房部的印章。對于陳恩借用黃海度假村客房部公章與廣源公司簽訂的二份空調買賣合同,廣源公司有權依法請求撤銷,因此而造成的損失,由出借人與借用人負連帶賠償責任,合同撤銷后,廣源公司應返還陳恩已支付的貨款100196元,陳恩應返還因二份買賣合同而取得的84臺空調。由于該批84臺空調原價值272276元,現存價值為171200元,廣源公司損失101076元,對于該部分損失,借用公章的陳恩和出借公章的黃海度假村應承擔連帶賠償責任。遂判決:一、撤銷廣源公司與陳恩分別在2001年4月13日、2001年4月20日簽訂的二份空調買賣合同;二、廣源公司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返還陳恩已付的貨款100196元;三、陳恩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返還廣源公司84臺上海雙菱空調,如不能返還,折價賠償,同時賠償廣源公司損失101076元;四、黃海度假村對陳恩上述賠償部分承擔連帶賠償責任。陳恩不服一審判決,上訴稱:錢江賓館已就84臺空調的質量問題向連云港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并且我本人因84臺空調質量維權問題,被上海市奉賢公安分局立案偵查,目前刑事訴訟正在進行之中,84臺空調是重要證據,故本案應當適用“先刑后民”的原則。請求二審法院中止審理。二審法院審理認為,陳恩與黃海度假村之間簽訂的是財產租賃合同,雙方明確約定承租人陳恩必須自己提供營業(yè)執(zhí)照及稅務登記證,雙方之間并不存在行政隸屬關系或利用度假村的經營資格進行承包經營的關系,因此,黃海度假村允許陳恩刻制客房部公章的行為實質上構成了出借企業(yè)公章,同時也足以致使廣源公司誤認為買賣合同的相對人系黃海度假村。根據可變更或可撤銷合同的特征,廣源公司在簽訂合同時對合同相對人特定身份的認識錯誤構成重大誤解,因此廣源公司在知道撤銷事由的有效期內主張撤銷權符合法律規(guī)定,陳恩以黃海度假村客房部名義與廣源公司簽訂的買賣合同應當予以撤銷。因黃海度假村在出借公章過程中存在過錯,故其與陳恩對廣源公司因申請撤銷合同而造成的損失應負連帶賠償責任。關于陳恩上訴提出其本人因空調維權問題正被立案偵查、應“先刑后民”審理的理由,并不足以導致本案必須中止審理,故二審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評析]本案涉及民商法理論中的撤銷權制度,如何理解、適用撤銷權的行使條件是審理這類案件最常遇到的問題。在案件討論過程中,合議庭對不應中止審理并未產生分歧,但對于廣源公司行使撤銷權的條件是否成就以及如何適用法律存在不同意見:第一種意見認為,本案不存在顯失公平、重大誤解等因素,陳恩也未采用脅迫、欺詐等手段簽訂合同。陳恩雖借用黃海度假村印章簽訂合同,但其系行使黃海度假村的授權行為,并不構成欺詐,廣源公司的撤銷權不成立。第二種意見認為,撤銷權成立,但又對如何適用法律存在兩種不同觀點,觀點一認為,本案應適用合同法第54條規(guī)定的因重大誤解訂立合同而行使撤銷權,理由為:陳恩與黃海度假村雙方之間并不存在行政隸屬關系或利用度假村的經營資格進行承包經營的關系,陳恩借用黃海度假村客房部公章的行為,足以致使廣源公司誤認為買賣合同的相對人系黃海度假村。根據可變更或可撤銷合同的特征,廣源公司在簽訂合同時對合同相對人特定身份的認識錯誤構成重大誤解。觀點二認為,本案應適用合同法54條規(guī)定的因欺詐而行使撤銷權,理由為:廣源公司同意與陳恩簽訂大批量的空調買賣合同,是基于對黃海度假村履行合同能力的信任,而陳恩以招工之名取得印章簽訂買賣合同,也正是借用黃海度假村履約能力的公信力,陳恩以黃海度假村名義與廣源公司簽訂合同構成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表示的情況下簽訂的合同,合同相對方有權撤銷。上述幾種觀點,均反映了大家對撤銷權制度的不同理解和運用問題,筆者對于本案中廣源公司享有撤銷權不持異議,但對撤銷權的成立要件及法律適用存在不同看法:撤銷權是民商法中的一項重要法律制度,依據我國《民法通則》與《合同法》的相關規(guī)定,撤銷權依主體不同,可分為民事行為當事人的撤銷權和民事行為關系人的撤銷權兩類。民事行為當事人的撤銷權是指法律規(guī)定只能由實施該民事行為的當事人雙方或一方享有并行使的撤銷權,非民事行為當事人不得行使,通常表現為實施一定民事行為的行為人對行為內容有重大誤解,或實施行為時雙方當事人的經濟利益明顯不公平,一方當事人形成的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機關對該行為予以撤銷的民事權利。此類撤銷權根據合同性質的不同又可細分為可撤銷合同的撤銷權和效力待定合同的撤銷權,可撤銷合同,則是指因當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實,可以通過行使撤銷權,使已生效合同歸于無效的合同,該類合同無需依靠第三人的主觀態(tài)度,它具有如下特點:可撤銷的合同中行為人意思與表示有瑕疵,可撤銷合同在未被撤銷之前仍然是有效的??沙蜂N的合同須由撤銷權人主動行使撤銷權來實現。合同具備有可撤銷的原因,大體為有重大誤解、顯失公平、欺詐、脅迫、乘入之危五種情形。效力待定合同是指已成立的合同,因不符合生效要件的規(guī)定,其效力是否發(fā)生尚未確定,有待于其他行為而使之確定的合同,該合同效力處于懸而未決狀態(tài),其效力取決第三人(承認權人)的主觀態(tài)度,第三人認可則合同生效,拒絕認可則歸于未生效。民事行為關系人的撤銷權,是指由民事行為當事人以外的、與該當事人或者該民事行為有某種法律上關系的人行使的撤銷權。通常表現為當債務人放棄對三人的債權、實施無償或低價處分財產的行為而有害于債權人的債權時,債權人可以依法請求法院撤銷債務人所實施的行為。本案撤銷權屬第一類中的民事行為當事人的撤銷權(合同撤銷權),本案中合議庭認定撤銷權成立,但對重大誤解和欺詐的適用上產生了分歧,我們應當注意,重大誤解與欺詐都有表意人認識錯誤的問題,但雙方的區(qū)別在于在重大誤解情況下,誤解方陷入錯誤的認識一般是基于自身過失造成,相對方不應有欺詐行為。在欺詐情況下,被欺詐人方陷入錯誤的認識是基于相對方故意實施的欺詐行為,誘使自身作出瑕疵意思表示,錯誤意思表示方自身并無過錯。重大誤解與欺詐雖都包含了認識錯誤的問題,但本案中廣源公司在簽訂合同時對合同相對方對象的認識并無過錯,而實質上系陳恩假借黃海度假村之名簽訂合同,欺詐廣源公司與其簽訂合同,行為過錯系陳恩一人形成,由此不難看出,就重大誤解與欺詐相比較而言,廣源公司以陳恩構成欺詐行使撤銷權的觀點或許更為妥當些。但廣源公司與陳恩所簽合同到底是效力待定合同還是可撤銷合同呢?筆者認為,應屬于效力待定合同?,F行《合同法》的頒布實施,無疑對《民法通則》中關于可撤銷民事行為適用范圍有了進一步擴大,這不僅表現在《合同法》第54條可撤銷合同的規(guī)定上,也表現在該法第48條效力待定合同撤銷權的規(guī)定,這就是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的合同,善意相對人享有的對效力未定合同的撤銷權。我們對比一下本案是否符合效力待定合同撤銷權的行使,陳恩系黃海度假村客房的租用人,黃海度假村向陳恩出借印章的范圍僅限于招募工人,未授權其對外簽訂購買合同,陳恩使用黃海度假村客房部印章與廣源公司簽訂買賣合同系越權行為,陳恩現超越授權與廣源公司簽訂合同,這就產生了黃海度假村對陳恩簽訂合同的行為是否追認的問題,因黃海度假村未對陳恩的行為予以追認,故廣源公司作為善意相對人有權行使撤銷權。合同法的此條規(guī)定實質上是對合同一方主體資格的不確定性而賦予合同相對人所享有的撤銷權,鑒于本案黃海度假村對陳恩的行為不予追認,故廣源公司形成撤銷權。當然,在行使這一撤銷權時還應當注意兩個問題,這就是相對人必須在被代理人作出追認之前行使撤銷權,以及相對人在與無權代理人簽訂合同時是善意的,應并不知道對方是無權代理人。因此,從這一角度看,筆者更傾向于本案適用合同法第48條的規(guī)定即效力待定合同撤銷權的行使。(連云港中院周文博)連云港新華潤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與連云港市新浦區(qū)人民政府路南辦事處撤銷權糾紛案——案例之八[案情]原告連云港新華潤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被告連云港市新浦區(qū)人民政府路南辦事處。2002年7月25日,被告連云港市新浦區(qū)人民政府路南辦事處(下稱路南辦事處)與原告連云港新華潤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下稱新華潤公司)簽訂房屋貨幣安置協(xié)議書一份,新華潤公司給付路南辦事處舊房補償費80000元。雙方另約定新華潤公司在協(xié)議簽訂后給付50000元,于房屋交付拆遷后三日內再支付30000元。同日,被告路南辦事處將房屋交付新華潤公司,新華潤公司于次日將房屋拆除。后新華潤公司認為被告路南辦事處交付拆遷的房屋無所有權證,屬非法建筑,路南辦事處在與該公司簽訂協(xié)議書時有欺詐行為,且顯失公平,雙方簽訂的協(xié)議書應當撤銷,遂訴至連云港市新浦區(qū)人民法院,請求撤銷雙方訂立的房屋拆遷安置協(xié)議。[審判]連云港市新浦區(qū)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原、被告之間簽訂的房屋貨幣安置協(xié)議書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應為有效民事行為。原、被告雙方均應當嚴格按協(xié)議確定的義務履行。關于新華潤公司主張路南辦事處交付拆遷的屬非法建筑,其存在欺詐行為及合同顯失公平的理由,路南辦事處交付拆遷的房屋是否具有房屋所有權證并不違反國家法律或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且新華潤公司在與路南辦事處簽訂協(xié)議時應當審查其是否具有房屋所有權證,現新華潤公司與路南辦事處雙方自愿協(xié)商補償價格,而新華潤公司在房屋已被拆除后僅以路南辦事處無房屋所有權證為由要求撤銷合同,其無證據證實被告具有欺詐行為,也不能證實該協(xié)議書顯失公平,故本院對其訴訟請求不予支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之五十四條規(guī)定,判決如下:駁回原告新華潤公司的訴訟請求。一審宣判后,原告新華潤公司不服一審判決,認為本案訴爭的房屋未取得《建設用地規(guī)劃許可證》和《建筑工程規(guī)劃許可證》,屬違章建筑,而拆除違章建筑不應給予補償,故原、被告之間的協(xié)議違反了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應為無效,請求二審法院認定協(xié)議無效,返還已給付的補償款。連云港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路南辦事處建設房屋經規(guī)劃部門和土地管理部門許可,雖未辦理房屋所有權證,但上訴人主張系違章建筑的依據不足,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評析]本案中原告新華潤公司在一審中認為被告路南辦事處在訂立協(xié)議時隱瞞了該房屋未取得房屋所有權證的事實,存在欺詐行為,且合同顯失公平,要求撤銷該協(xié)議,在二審中又以該協(xié)議違反了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而要求確認無效。本案的爭議焦點在于該房屋拆遷安置協(xié)議的效力歸屬,即原告新華潤公司能否在拆遷安置協(xié)議訂立后以被告路南辦事處的房屋未取得房屋所有權證而申請撤銷或以被拆遷房屋系違章建筑而要求確認合同無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四條規(guī)定,可撤銷合同的發(fā)生原因主要有三個,即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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