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第一條為保證員工合理流動,同時保證公司利益不受損失,特制訂本制度。第二條公司人力資源部負責員工調動管理工作。③各部門編制職稱及人數,每半年至少應修訂一次,并于每年6月、12月前提報人力資源部,轉呈總經理核定。③人力資源部會同各單位通過員工推薦、本人自薦或單位提名等形式篩選出表現比較突出的人員,列出合適人選名單,收集相關材料。⑤人力資源部匯集、整理材料,會同晉升用人單位根據要求進行初次篩選,向合適人選發(fā)出考核通知書。⑥人力資源部組織合適人選參加第一次考核,員工須填寫“甄選人員基本情況登記表”。⑨人力資源部會同用人單位根據第二次考核結果進行第三次篩選,向中選人員發(fā)第三次考核通知。⑾人力資源部會同用人單位根據評審結果確定待晉升人員名單,需對待晉升人員進行崗前工作技能和管理能力培訓。屬人力資源部和各單位審核決定的,要報總經理批準。第七條本制度由公司人力資源部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