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摘要」我國目前對于侵權行為法上因果關系的研究仍非常滯后,尚未形成任何定型的因果關系認定理論,不能適應現(xiàn)實司法審判實踐的需要,因果關系問題是民事侵權案件構成要件之一,是一個比較復雜的而且在法律上尚無明確規(guī)定的。盡管各國法學家對因果關系問題進行了大量卓有成效的研究,但至今仍無一方案能妥善解決問題。不承認因果關系是使人對某種損害結果或不法事態(tài)承擔民事責任的必備條件,而如何正確確定因果關系也因此吸引了眾多學者和法官的眼球?,F(xiàn)代侵權法以自己責任為一般原則,該原則的核心為行為人對且僅對自己的行為所造成的損害結果負責,其基本要求之一就是侵權責任的成。侵權行為法上的因果關系乃是侵權損害中原因與結果之間的相互聯(lián)系,它是存在于自然界和人類。如果某一損害事實是由某一違法行為引起的,某一違法行為就是某一損害事實發(fā)生的原因,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