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國有資產監(jiān)督管理委員會關于國有獨資公司董事會建設的指導意見(試行)》,第四條公司董事會成員中,至少有1名職工董事。第七條職工董事候選人由公司工會提名和職工自薦方式產生。公司未建立職工代表大會的,職工董事可以由公司全體職工直接選舉產生,第九條職工董事選舉前,公司黨委(黨組)應征得國資委同意;選舉后,第十四條董事會研究決定生產經營的重大問題、制定重要的規(guī)章制度時,第十六條公司應當為職工董事履行董事職責提供必要的條件。第十七條職工董事應當對董事會的決議承擔相應的責任。第十八條職工董事的任期每屆不超過三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職工董事在任期內調離本公司的,其職工董事資格自行終止,缺額另行補選。罷免職工董事采用無記名投票的表決方式。第二十五條罷免職工董事,須經職工代表大會過半數的職工代表通過。案后,由公司履行解聘手續(xù)。第二十八條本辦法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