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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住房保障制度改革創(chuàng)新綱要范文(編輯修改稿)

2024-11-16 22:51 本頁面
 

【文章內容簡介】 :(一)市、區(qū)政府財政預算安排的資金;(二)土地出讓凈收益中按照每年不低于百分之十的比例安排的資金;(三)政府出售或者出租保障性住房及其配套設施所得的收益;(四)社會捐贈的資金;(五)依法從市住房公積金及其他途徑籌集的資金。住房保障資金統(tǒng)一納入財政專戶管理,專項用于保障性住房的開發(fā)建設、籌集、管理以及發(fā)放貨幣補貼等。第十二條 保障性住房來源包括:(一)政府投資建設的住房;(二)政府購買、租賃的住房;(三)政府依法收回、征收、沒收的住房;(四)企業(yè)或者其他組織按照與政府約定建設的住房;(五)搭配建設的住房;(六)社會捐贈的住房;(七)其他途徑籌集的住房。存在重大質量問題和安全隱患的住房,不得用作保障性住房。第十三條 政府投資建設的保障性住房,由發(fā)展和改革部門依照經批準的住房保障計劃和政府投資項目管理的有關規(guī)定統(tǒng)一立項,規(guī)劃部門按期選址,市、區(qū)主管部門組織政府投資項目建設機構建設或者通過項目法人招標的方式建設。政府投資建設和購買的保障性住房以及依法收回、征收、沒收用于住房保障的住房,歸政府所有,由市主管部門統(tǒng)一管理和分配。第十四條 市主管部門應當根據(jù)住房保障的實際需要,合理確定保障性住房項目的套型結構和建筑面積。市主管部門應當會同規(guī)劃和國土部門依照國家有關標準及技術規(guī)范,制定保障性住房的建筑面積、戶型、布局、室內外配套設施、裝修等相關技術規(guī)范。第十五條 建設保障性住房應當符合循環(huán)經濟的要求,符合安全、環(huán)保和節(jié)能標準,符合勘察、設計、施工的技術規(guī)范。市、區(qū)政府建設主管部門依法對保障性住房的工程質量、安全及造價等工程建設活動進行監(jiān)督管理。建設單位依法對其建設的保障性住房項目的質量承擔責任。第十六條 新建保障性住房交付使用前,建設單位應當按照環(huán)保節(jié)能、經濟適用的原則完成室內裝修;其他方式籌集的保障性住房出租和出售前,主管部門應當對房屋狀況進行檢查,必要時應當予以修繕。經過室內裝修或者修繕的保障性住房,應當具備滿足基本居住要求的條件。第四章 價格確定第十七條 保障性住房的租金和銷售價格由市發(fā)展和改革部門會同市主管部門擬定,經市房委會審定并報市政府批準后公布執(zhí)行。市發(fā)展和改革部門應當會同市主管部門,根據(jù)本市社會經濟發(fā)展狀況、物價變動情況和住房保障水平對保障性住房的租金和銷售價格適時進行調整,經市房委會審定并報市政府批準后公布執(zhí)行。第十八條 保障性住房的租金,應當與住房困難群體的經濟承受能力相適應,在適當考慮建設成本、公共配套設施、房屋折舊等因素的基礎上,按照同期同區(qū)域同類型普通商品住房市場指導租金標準的一定比例下浮確定。保障性住房的租金應當根據(jù)住房困難群體的收入水平分層次確定。保障性住房在本市規(guī)定的配售面積內的銷售價格,應當綜合考慮社會平均建設成本、區(qū)位因素、規(guī)定的利潤以及住房困難群體的經濟承受能力等因素確定。保障性住房的銷售價格應當?shù)陀谕谕瑓^(qū)域同類型普通商品住房市場均價并保持合理差價。第十九條 保障性住房的具體租金和銷售價格的確定,還應當考慮樓層、朝向等因素。樓層、朝向等修正系數(shù)由市主管部門會同市發(fā)展和改革部門制定,報市房委會批準后公布執(zhí)行。保障性住房實際面積超過本市規(guī)定的配售面積的,超出部分的銷售價格參照同期同區(qū)域同類型普通商品住房的市場價格水平確定。第五章 申請條件第二十條 每一住房困難家庭或者單身居民只能申請購買或者租賃一套保障性住房,或者選擇申請貨幣補貼。已婚居民應當以家庭為單位申請住房保障。第二十一條 住房困難家庭或者單身居民申請租賃保障性住房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一)家庭申請的,家庭成員中至少一人具有本市戶籍;單身居民申請的,應當具有本市戶籍;(二)家庭人均年收入或者單身居民年收入在申請受理日之前連續(xù)兩年均不超過本市規(guī)定的租賃保障性住房的收入線標準;(三)家庭財產總額或者單身居民個人財產總額不超過本市規(guī)定的租賃保障性住房的財產限額;(四)家庭成員或者單身居民在本市無任何形式的住宅建設用地或者自有住房;(五)家庭成員或者單身居民提出申請時未在本市和國內其他地區(qū)享受住房保障;(六)市政府規(guī)定的其他條件。申請廉租住房的,除具備上述(一)、(三)、(四)、(五)、(六)條件之外,還需提供市民政主管部門出具的有效證明文件。本條例所稱自有住房,包括已經合法登記的住房和雖未登記但有家庭成員或者單身居民以所有人或者共有人的名義擁有的住房。本條例所稱家庭成員,是指具有法定贍養(yǎng)、撫養(yǎng)或者扶養(yǎng)關系并共同生活的人員。第二十二條 住房困難家庭或者單身居民申請購買保障性住房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一)家庭申請的,其全部家庭成員應當具有本市戶籍。家庭成員的戶籍因就學、服兵役遷出本市的,在就學、服兵役期間視為具有本市戶籍;單身居民申請的,應當具有本市戶籍;(二)家庭人均年收入或者單身居民年收入在申請受理日之前連續(xù)兩年均不超過本市規(guī)定的購買保障性住房的收入線標準;(三)家庭財產總額或者單身居民個人財產總額不超過本市規(guī)定的購買保障性住房的財產限額;(四)家庭成員或者單身居民在本市和國內其他地區(qū)無任何形式的住宅建設用地或者自有住房;(五)家庭成員或者單身居民在申請受理日之前三年內未在本市和國內其他地區(qū)轉讓過住宅建設用地或者自有住房;(六)家庭成員或者單身居民未在本市和國內其他地區(qū)購買過具有保障性質或者其他政策優(yōu)惠性質的住房,但作為家庭成員的子女在單獨組成家庭或者達到規(guī)定的年齡條件后申請購買保障性住房的除外;(七)市政府規(guī)定的其他條件。單身居民申請購買保障性住房的,其年齡條件和面積標準由市政府另行制定。第二十三條 未租賃保障性住房且符合本條例第二十一條規(guī)定條件的住房困難家庭或者單身居民,可以申請貨幣補貼。自有住房面積低于本市規(guī)定的住房保障面積標準,且符合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一款除第(四)項規(guī)定以外條件的家庭或者單身居民,可以申請貨幣補貼。貨幣補貼按月發(fā)放,補貼金額按照戶籍人口數(shù)計算。第二十四條 租賃保障性住房的住房困難家庭或者單身居民,因經濟原因繳納租金確有困難的,可以申請緩繳、減繳或者免繳租金。申請緩繳、減繳或者免繳保障性住房租金的具體辦法,由市政府另行制定。第二十五條 本章規(guī)定的收入線標準、財產限額、住房保障面積標準和貨幣補貼標準,由市主管部門會同人居環(huán)境、財政、民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統(tǒng)計等相關部門,每年根據(jù)本市居民收入水平、家庭財產狀況、住房狀況以及政府財政承受能力、住房市場發(fā)展狀況等因素劃定,報市政府批準后公布執(zhí)行。本章申請條件中收入和財產的構成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確定。第六章 準入第二十六條 住房保障實行申請、審核、公示、輪候制度。第二十七條 申請住房保障的家庭或者單身居民,應當按規(guī)定提出書面申請并申報有關材料。家庭申請的,應當確定一名成年家庭成員為申請人,其他家庭成員應當為共同申請人;單身居民申請的,該單身居民為申請人。第二十八條 住房保障申請應當載明下列內容:(一)申請人、共同申請人;(二)住房保障方式;(三)保障性住房的處所;(四)其他需要說明的事項。第二十九條 申請人應當如實申報下列事項,并提供相應的書面證明材料:(一)家庭成員及其戶籍狀況;(二)收入狀況;(三)住房和其他財產狀況;(四)其他需要申報的事項。第三十條 住房保障申請的受理方式包括日常受理、集中受理。市主管部門應當公告住房保障申請和申報材料的具體內容及其形式要求。市主管部門決定在一定時間內集中受理的,應當至少提前三十日公開發(fā)布受理申請的通告,受理時間每次不少于十五個工作日。第三十一條 住房保障申請由申請人戶籍所在地或者經常居住地的區(qū)主管部門或者街道辦事處受理。住房保障申請和申報材料齊全且形式符合要求的,應當予以受理。申請和申報材料不齊全或者形式不符合要求的,應當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申請人在規(guī)定期限內提交全部補正申請和申報材料的,應當予以受理。第三十二條 街道辦事處受理后應當將受理材料報區(qū)主管部門審查。區(qū)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或者受理住房保障申請之日起三十個工作日內,會同區(qū)民政、社會保障、工商、公安、稅務等部門以及街道辦事處,對申請人的申請和申報材料以及戶籍、收入、財產和住房狀況等進行審查。審查可以采取查檔取證、鄰里訪問、入戶調查等方式。申請人及有關單位、組織和個人應當積極配合,如實提供有關情況。第三十三條 經審查合格的,由區(qū)主管部門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十五日。在公示期內,對公示內容有異議的,應當以書面形式提出。區(qū)主管部門對異議應當予以核實,并公布核實結果。拒不配合審查、經審查不合格的或者因公示期內有異議經核實異議成立的,由區(qū)主管部門駁回其申請,并書面說明理由。申請人對區(qū)主管部門駁回申請的決定不服的,可以向市主管部門申請復核。第三十四條 區(qū)主管部門應當將審查合格的住房保障申請及有關申報材料一并報市主管部門,由市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進行審核。公安、規(guī)劃和國土、民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市場監(jiān)管、稅務等部門以及有關金融機構、金融業(yè)監(jiān)督管理機構應當予以協(xié)助。第三十五條 經審核符合條件的,由市主管部門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十五日。在公示期內,對公示內容有異議的,應當以書面形式提出。市主管部門對異議應當予以核實,并公布核實結果。經審核不符合條件的,或者因公示期內有異議經核實異議成立的,由市主管部門駁回其申請,并書面說明理由。第三十六條 市主管部門應當建立住房保障輪候冊,將經公示無異議或者有異議但經核實異議不成立的申請人,按照輪候規(guī)則列入輪候冊進行輪候。輪候信息應當公開。行動不便的殘疾人,享有優(yōu)先選擇出入方便住房的權利。輪候規(guī)則由市主管部門制定,報市政府批準后執(zhí)行。第三十七條 在輪候期間,家庭成員及其戶籍、收入、財產和住房等情況發(fā)生變動的,申請人應當主動及時申報。輪候超過一定期限的,申請人應當重新申報第二十九條規(guī)定的事項,主管部門按照本條例規(guī)定予以審核。因有關情況發(fā)生變動不再符合規(guī)定條件的,市主管部門應當取消申請人的輪候資格。本條第二款規(guī)定的期限由輪候規(guī)則確定。第三十八條 輪候到位的申請人可以在主管部門提供的住房或者貨幣補貼范圍內,自行選定具體的住房或者貨幣補貼。輪候到位的申請人放棄權利的,按規(guī)定重新輪候,輪候在后的申請人依次遞補。第三十九條 申請人應當在規(guī)定時間內,與主管部門簽訂保障性住房租賃、買賣合同或者貨幣補貼協(xié)議。保障性住房租賃、買賣合同應當由申請人、共同申請人簽名;貨幣補貼協(xié)議應當由申請人和具有本市戶籍的共同申請人簽名。申請人、共同申請人逾期未簽或者明確表示拒簽合同或者協(xié)議的,視為放棄其該取得住房保障的權利。再行申請的,應當重新進行輪候。第四十條 享受住房保障的家庭或者單身居民,經市主管部門審核符合規(guī)定條件的,可以申請變更住房保障方式。申請變更保障方式的家庭或者單身居民原享受的住房保障,自變更后的合同或者協(xié)議生效時起終止。第七章 退出第四十一條 購買的保障性住房在取得完全產權前不得轉讓、出租、抵押,但為購買本套保障性住房而向銀行設定的抵押除外。規(guī)定年限屆滿后,購買保障性住房的家庭或者單身居民申請取得完全產權的,應當繳納土地收益并按照市政府確定的標準繳納房產增值收益等價款。第四十二條 購買保障性住房的家庭或者單身居民在取得完全產權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所購保障性住房由市主管部門按照在原銷售價格基礎上綜合考慮住房折舊和物價水平等因素后確定的價格予以收回:(一)已另行購買擁有住房的;(二)全部家庭成員戶籍均遷出本市的;(三)因銀行實現(xiàn)抵押權而處置保障性住房的;(四)需要轉讓所購保障性住房的。第四十三條 保障性住房租賃合同或者貨幣補貼協(xié)議期限屆滿需要續(xù)期的,申請人應當在期滿前三個月重新提出申請并申報有關材料,由主管部門予以審核并公示。經審核通過且公示無異議或者有異議但經核實異議不成立的,申請人可以重新簽訂相應的合同或者協(xié)議。未依照規(guī)定申報材料,或者已申報材料但經審核不再符合條件的,主管部門應當在原合同或者協(xié)議期限屆滿之日收回保障性住房,或者停止發(fā)放貨幣補貼。第四十四條 需要終止租賃保障性住房或者停止貨幣補貼的家庭或者單身居民,應當書面告知市主管部門,由主管部門收回住房或者停止貨幣補貼,并辦理相關手續(xù)。第四十五條 租賃或者未取得保障性住房完全產權的家庭或者單身居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合同約定要求其支付違約金,并可以根據(jù)約定或者法定情形解除合同,收回出租住房或者按照在原銷售價格基礎上綜合考慮住房折舊和物價水平等因素后確定的價格有償收回出售住房:(一)無正當理由連續(xù)六個月以上未在保障性住房內居住的;(二)無正當理由連續(xù)兩個月或者累計六個月以上未繳納租金的;(三)擅自轉租保障性住房的;(四)擅自互換、出借保障性住房的;(五)擅自轉讓、抵押、出租保障性住房的;(六)將保障性住房用于經營性用途的;(七)擅自改變保障性住房使用功能的;(八)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租賃的保障性住房嚴重毀損的;(九)其他違法或者違約情形。具有前款第(四)、(五)、(六)、(七)項規(guī)定情況之一的,相關主管部門不得受理其取得保障性住房完全產權的申請。第四十六條 保障性住房被主管部門收回或者按照在原銷售價格基礎上綜合考慮住房折舊和物價水平等因素后確定的價格有償收回的,原租賃或者購買保障性住房的家庭或者單身居民應當自收到解除合同或者終止合同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搬遷,并辦理相關手續(xù)。有正當理由無法按期搬遷的,可以向主管部門申請臨時延長居住期限,臨時延長的期限不得超過六十日。在延長的限期內應當按照政府相關部門發(fā)布的同期同區(qū)域同類型普通商品住房的市場租賃指導價繳納相應的租金。無正當理由逾期不搬遷的,主管部門應當責令其搬遷,并按照政府相關部門發(fā)布的同期同區(qū)域同類型普通商品住房的市場租賃指導價收取逾期的租金;拒不執(zhí)行的,主管部門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搬遷。第八章 監(jiān)督管理第四十七條 市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完善住房保障信息系統(tǒng),及時公開發(fā)布本市住房保障的規(guī)劃、建設、供應、申請、輪候、銷售、租賃、退出以及其他相關信息。第四十八條 市主管部門應當建立申請和享受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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