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內容簡介】
義務(有的國家保險法上稱之為說明),即在保險合同訂立時將有關保險標的重要事實,如實告知保險人,即通常所謂的投保人對保險人負有的告知義務。 a ? 告知義務產生的根本依據(jù)是減少交易成本的需要。在考慮交易成本的條件下,初始權利的界定要有利于社會資源的最優(yōu)化,最佳社會安排的選擇要有助于減低交易成本。總之,要考慮總的社會效果。保險法中告知義務制度的設計就體現(xiàn)了這種要求。保險人確定保險費所需的重要事實從理論上將有兩種途徑,一是保險人通過自己的調查獲得,一是依賴投保人告知。投保人對所保險的風險情況顯然是比較了解的,讓投保人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可以減低交易的成本。因為保險人通過投保人的如實告知可以獲得相關的信息,這樣可以省去許多不必要調查費用,從而降低交易成本。間接地,投保人也可以少交納保險費。 b ? 告知義務要求投保人陳述的事項應當真實、客觀,即如實告知。從性質上看,這種告知義務為投保人訂立保險合同時必須履行的基本義務,構成誠實信用原則的重要方面,但它不是合同義務,因為這時保險合同尚未成立。它是法律加之于投保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