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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xx年電大合同法案例分析題最新復習小抄資料匯總(編輯修改稿)

2025-05-11 01:46 本頁面
 

【文章內容簡介】 款,因比照銀行有關延期付款的規(guī)定向乙襪廠償付逾期付款違約金。 24.甲公司為開發(fā)新項目,急需資金。2000年3月12日,向乙公司借錢15萬元。雙方談妥,乙公司借給甲公司15萬元,借期6個月,至同年9月12日本息一起付清,甲公司為乙公司出具了借據(jù)。 甲公司因新項目開發(fā)不順利,未盈利,到了9月12日無法償還欠乙公司的借款。某日,乙公司向甲公司催促還款無果,但得到一信息,某單位曾向甲公司借款20萬元,現(xiàn)已到還款期,某單位正準備還款,但甲公司讓某單位不用還款。 于是,乙公司向法院起訴,請求甲公司以某單位的還款來償還債務,甲公司辯稱該債權已放棄,無法清償債務。 試分析: (1)甲公司的行為是否構成違約?為什么 (2)乙公司是否可針對甲公司的行為行使撤銷權?為什么 (3)乙公司是否可以行使代位權?說明理由。 答題要點: (1)甲公司的行為已構成違約。 甲公司與乙公司之間的借貸合同關系,系自愿訂立,無違法內容,又有書面借據(jù),是合法有效的。甲公司系債務人,負有按期清償本息的義務;乙公司為債權人,享有按期收回本金、收取利息的權利。甲公司因新項目開發(fā)不順利,不能如約履行清償義務,構成違約。 (2)乙公司可行使撤銷權。請求法院撤銷甲公司的放棄債權行為。 債權人對于自己享有的債權,完全可以根據(jù)自己的意志,決定行使或者放棄。但是,當該債權人另外又系其他債權人的債務人時,如果他放棄債權的行為使他的債權人的權利無法實現(xiàn)時,他的債權人享有依法救濟的權利。本案中,甲公司放棄對某單位享有的債權,表面上是處分自己的權益,但實際上卻損害了乙公司的債權,依照我國合同法的規(guī)定,乙公司可以行使撤銷權,撤銷甲公司放棄債權的行為。 (3)乙公司可以行使代位權。 根據(jù)《合同法》第73條的規(guī)定,債權人可享有代位權,在債務人怠于行使自己的到期債權,危及債權人的權利時,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權利,實現(xiàn)自己的債權。乙公司可以直接向某單位行使代位權。 25.甲廠向乙單位去函表示:本廠生產的W型電話機,每臺單價90元。如果貴單位需要,請與我廠聯(lián)系。乙單位回函:我部門愿向貴廠訂購W型電話機500臺,每臺單價85元。2個月后,乙單位收到甲廠發(fā)來的500臺電話機,但每臺價格仍為90元,于是拒收。為此甲廠以乙單位違約為由起訴于法院。 試分析: (1)乙單位是否違約? (2)為什么? 答題要點: (1)乙單位不違約。 (2)因為合同還未成立。乙單位對甲廠的回函是一個附條件的新要約,因其對甲廠的要約作出了實質性變更,這一行為并不是承諾,而是一個新要約。《合同法》第30條規(guī)定承諾的內容應當與要約的內容一致。受要約人對要約的內容作出實質性變更的,為新要約。......乙單位的回函對甲廠電話機的報價提出異議,屬于實質性變更,故為新要約。因此,該合同沒有成立,乙單位并不承擔任何違約責任。 26.某村配電室(供電方,以下簡稱甲方)與該村糧食加工專業(yè)戶楊某(用電方,以下簡稱乙方)簽訂了供用電合同。合同生效后,甲方按照國家規(guī)定的供電標準和合同的約定,保證了供電的安全性和連續(xù)性。但乙方?jīng)]按時交納電費,甲方訴至法院,要求乙方交納電費。在訴訟期間,電費上漲,法院遂判決乙方按新的電費價格交納電費,并承擔逾期交付的違約責任。 試分析: (1)法院的上述判決的法律依據(jù)是什么? (2)請根據(jù)供用電合同的概念及性質論證法院判決的依據(jù)。 答題要點: (1)法院的上述判決的法律依據(jù)是《合同法》第63條的規(guī)定。 (2)供用電合同是供電人向用電人供電,用電人支付價款的合同。供用電合同是執(zhí)行國家定價的合同。本案乙方未按合同約定交納電費,屬于逾期付款的行為。按照合同法第63條規(guī)定:執(zhí)行政府定價或政府指導價的,在合同約定的交付期限內政府價格調整時,按照交付的價格計價。逾期交付標的物的,遇價格上漲時,按原價格執(zhí)行;價格下降時,按照新價格執(zhí)行。逾期提取標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價格上漲時,按照新價格執(zhí)行;價格下降時,按照原價格執(zhí)行。因此,法院判決乙方按新的電費價格交納電費是正確的,有法律依據(jù)的。 27.甲公司與乙公司簽訂一份買賣木材合同,合同約定買方甲公司應在合同生效后15日內向賣方乙公司支付40%的預付款,乙公司收到預付款后3日內發(fā)貨至甲公司,甲公司收到貨物驗收后即結清余款。乙公司收到甲公司40%預付款后的2日即發(fā)貨至甲公司。甲公司收到貨物后經(jīng)驗收發(fā)現(xiàn)木材質量不符合合同約定,遂及時通知乙公司并拒絕支付余款。 試分析: (1)甲公司拒絕支付余款是否合法? (2)甲公司的行為若合法,法律依據(jù)是什么? (3)甲公司行使的是什么權利?若行使該權利必須具備什么條件? 答題要點: (1)甲公司拒絕支付余款是合法的。 (2)《合同法》第67條規(guī)定當事人互負債務,有先后順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乙公司雖然將木材如期運至甲公司,但其木材質量不符合合同約定的質量,及其履行債務不符合合同約定,根據(jù)第67條的規(guī)定,甲公司有權拒絕支付余款。 (3)甲公司行使的是先履行抗辯權。 先履行抗辯權的行使應當具備以下三個條件: ①雙方當事人須由同一雙務合同互負債務。 ②須雙方所負的債務有先后履行順序。 ③應當先履行的當事人未履行債務或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 28.甲乙兩公司簽訂鋼材購買合同,合同約定:乙公司向甲公司提供鋼材,總價款500萬元。甲公司預支價款200萬元。在甲公司即將支付預付款前,得知乙公司因經(jīng)營不善,無法交付鋼材,并有確切證據(jù)證明。于是,甲公司拒絕支付預付款,除非乙公司能提供一定的擔保,乙公司拒絕提供擔保。為此,雙方發(fā)生糾紛并訴至法院。 試分析: (1)甲公司拒絕支付預付款是否合法? (2)甲公司的行為若合法,法律依據(jù)是什么? (3)甲公司行使的是什么權利?若行使該權利必須具備什么條件? 答題要點: (1)甲公司拒絕支付余款是合法的。 (2)《合同法》第68條規(guī)定:應當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有確切證據(jù)證明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經(jīng)營狀況嚴重惡化;(二)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三)喪失商業(yè)信譽;(四)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本案中甲公司作為先為給付的一方當事人,在對方于締約后財產狀況明顯惡化,且未提供適當擔保,可能危及其債權實現(xiàn)時,可以中止履行合同,保護權益不受損害。因此在發(fā)生糾紛時,法院應支持甲公司的主張。 (3)甲公司行使的是不安抗辯權。 不安抗辯權的適用條件是: ①須是同一雙務合同所產生的兩項債務,并且相互為對價給付。 ②互為對價給付的雙務合同規(guī)定有先后履行順序,且應先履行債務的一方的履行期屆至。 ③應后履行債務的一方當事人,在合同依法成立之后,出現(xiàn)喪失或有可能喪失對待履行債務的能力。 ④應后履行債務的當事人未能為對待給付或為債務的履行提供適當?shù)膿!?29.1999年10月15日,甲公司與乙公司簽訂合同,合同約定由乙公司于2000年1月15日向甲公司提供一批價款為50萬元電腦配件,1999年12月1日甲公司因銷售原因,需要乙公司提前提供電腦配件,甲公司要求提前履行的請求被乙公司拒絕,甲公司為了不影響銷售,只好從外地進貨,隨后將對乙公司的債權轉讓給了丙公司,但未通知乙公司。丙公司于2000年1月15日去乙公司提貨時遭拒絕。 試分析: (1)乙公司拒絕丙公司提貨有無法律依據(jù)?為什么? (2)甲公司與丙公司的轉讓合同是否有效?如何處理。 答題要點: (1)乙公司拒絕丙公司的提貨有法律依據(jù)。 我國《合同法》第80條規(guī)定:債權人轉讓權利的,應當通知債務人。未經(jīng)通知,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fā)生效力。本案中,甲公司將債權轉讓給丙公司,但未通知乙公司,因而對乙公司不發(fā)生效力。 (2)依《合同法》第79條的規(guī)定,甲公司與丙公司的債權轉讓合同有效。丙公司的履行要求被拒絕,應當由甲公司對丙公司承擔責任。 30.1999年10月11日,某化工廠為擴大生產,向某公司借款20萬元,約定于2000年10月11日償還,若遲延還款,某化工廠承擔違約金。2000年10月11日某公司要求某化工廠償還借款,某化工廠因產品銷售不好,一時無力清償20萬元借款,于是某化工廠向某公司請求暫緩一段時間償還,某公司未作任何表示,此后雙方未再發(fā)生聯(lián)系。2002年10月30日某公司找到某化工廠要求償還借款并付清遲延還款違約金。某化工廠以還款時效已過,拒絕還款,某公司遂訴至法院。 試分析: (1)某化工廠拒絕還款的理由是什么。 (2)某公司要求某化工廠還款的請求能否得到實現(xiàn)? 答題要點: (1)某化工廠拒絕還款的理由是某化工廠要求暫緩償還借款,某公司未作任何表示,推定為合同沒有發(fā)生變更。按照《合同法》第129條的規(guī)定,因其他合同爭議提起訴訟和申請仲裁的期限,依照有關法律的規(guī)定。根據(jù)《民法通則》第135條的規(guī)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上述合同因未變更,訴訟時效仍按照原合同計算,其訴訟時效的最后期限是2002年10月11日。因此,某化工廠可以以訴訟時效已過而拒絕還款。 (2)依我國法律的規(guī)定,訴訟時效屆滿后,權利人雖可提起訴訟,但只有程序意義上的訴權,而沒有實體意義上的訴權,即其所主張的權利得不到法律保障。因此,某公司要求某化工廠還款的請求有可能因訴訟時效已過而得不到實現(xiàn)。 31.某市勝利電鍍廠(以下簡稱甲方)從1996年起為某市汽車油箱廠(以下簡稱乙方)加工電鍍零配件。至1999年,雙方業(yè)務往來加工額已達9萬余元,同時乙方欠甲方的加工制作費47000余元遲遲未給付。2000年5月,乙方更名為市汽車制造廠。甲方向汽車制造廠追索欠款時,該廠以原廠撤銷,廠長更換,汽車油箱廠的債務與本廠無關為由,拒絕償還。2000年8月,甲方訴至該市某區(qū)人民法院。 試分析: (1)我國《合同法》對此有無規(guī)定?若有規(guī)定,請回答其主要內容。 (2)根據(jù)法律規(guī)定,某市汽車制造廠是否應承擔償還乙方債務的義務?為什么? (3)此案應如何處理? 答題要點: (1)我國于1999年3月15日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該法的第76條對此做了明確規(guī)定。合同生效后,當事人不得因姓名、名稱的變更或者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承辦人的變動而不履行合同義務。 (2)汽車制造廠應該承擔償還乙方債務的義務。因為,根據(jù)上述法律規(guī)定,本案乙方于2000年5月更名為市汽車制造廠,乙方的權利和義務就應由汽車制造廠來享有和承擔,汽車制造廠以原廠撤銷,廠長更換,汽車油箱廠的債務與本廠無關為由,拒絕償還欠款是無法律根據(jù)的,也是違法的。 (3)汽車制造廠應當將乙方的47000余元欠款償還給甲方。并滿足甲方的其他訴訟要求。 32.某中學與某服裝廠在1999年11月簽訂了一份服裝加工合同。合同規(guī)定:由服裝廠為某中學加工校服500套,平均每套支付加工費30元,共計15000元;某中學負責提供布料、服裝型號和規(guī)格;某中學在接到服裝廠取貨通知后2天內付款,服裝廠接到貨款后3天內將校服送達某中學。服裝廠在規(guī)定的時間里完成了服裝加工任務并收到貨款,依約在第3天將校服送達某中學,可由于該校領導班子正處于調整之中,無人負責接收該批校服。連續(xù)一周仍無人出面接受校服。因此服裝廠只好將該校服提存。在提存之后,服裝廠認為既然某中學領導班子未定,待領導班子確定后再通知某中學來領校服。15天后服裝廠才通知某中學領取提存物,某中學在領取提存物時被要求交付15天的保管費用,某中學拒交,認為服裝廠未能及時通知學校去取校服,導致校服提存15天,應由服裝廠支付提存費用。 試分析: (1)某中學拒絕支付提存費用的理由有法律依據(jù)嗎?請依據(jù)相關法律規(guī)定予以說明。 (2)服裝廠的行為中有無不當之處? (3)此案如何處理? 答題要點: (1)某中學拒絕支付提存費用的理由有法律依據(jù)。 根據(jù)《合同法》第102條的規(guī)定標的物提存后,除債權人下落不明的以外,債務人應當及時通知債權人或者債權人的繼承人、監(jiān)護人。本案中,債務人提存的原因是債權人的領導班子處于調整之中,暫無人負責工作造成校服無法送達,屬于債權人遲延受領而非債權人下落不明。因此,服裝廠在提存標的物后應及時通知某中學。15天后才通知屬于不及時通知,故某中學不應為此承擔責任。 (2)服裝廠未能及時通知中學提取提存物,應為自己的遲延通知負責。至于服裝廠沒有及時通知的理由屬于服裝廠主觀認為,而不是客觀上無法通知,不能成為其沒有及時通知的法律上的理由。服裝廠的行為中有遲延通知之過。 (3)某中學應當先行支付該校服保管費,然后向某服裝廠追索該保管費。 33.2000年3月15日,某紡織廠與某服裝廠簽訂一份布料買賣合同,雙方約定:由紡織廠于2000年4月15日前提供真絲雙縐面料1000米,服裝廠先支付價款8萬元,并于5月20日將貨款一次性全部支付。2000年4月15日,服裝廠通知紡織廠按合同約定的時間交貨,紡織廠回函言:因設備老化,按時交付有一定困難,請求暫緩履行,服裝廠因為要搶在夏季到來之前上市銷售該批真絲服裝,沒有同意紡織廠遲延履行的要求。2000年4月25日,因紡織廠沒有履行合同,服裝廠致函紡織廠,要求紡織廠最遲在5月10日前履行合同,否則解除合同。2000年5月20日,紡織廠仍未履行合同,服裝廠只好從別的渠道用每米90元的價格購買了真絲雙縐面料1000米,總價款9萬元,同時通知紡織廠解除合同,返還8萬元貨款及利息,并要求紡織廠賠償誤工損失及購買布料多支付的1萬元價款。2000年8月10日,紡織廠要求履行合同,稱服裝廠解除合同沒有征得紡織廠的同意,因而合同沒有解除,服裝廠應當接受貨物。在遭到拒絕后遂起訴至法院。 試分析: (1)服裝廠是否有權解除合同? (2)法院能否支持紡織廠的主張? (3)服裝廠能否要求損害賠償? 答題要點: (1)服裝廠有權解除合同。依照《合同法》第94條規(guī)定,當事人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jīng)催告后仍不履行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本案中,紡織廠遲延履行主要債務,在服裝廠的催告后,在合理的期限內仍未履行,因此服裝廠有權解除合同。 (2)法院不能支持紡織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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