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多,集團訴訟和群體上訪多,釘子戶現(xiàn)象不斷?!?房屋拆遷糾紛呈現(xiàn)出以下特點:第一,拆遷涉及地區(qū)廣泛,拆遷糾紛數(shù)目龐大。隨著政府與開發(fā)商聯(lián)合進行危房改造,拆遷向商業(yè)拆遷發(fā)展,外部矛盾凸顯,拆遷糾紛從內(nèi)部家庭矛盾演變?yōu)椴疬w戶和開發(fā)商、拆遷戶和地方政府的矛盾。由于拆遷是以舊城改造為主,被拆遷人的生活水平得到提高,拆遷成為多數(shù)危舊房居民盼望的事情,因此受到歡迎。房屋拆遷糾紛是指在拆遷過程中形成的糾紛,既有拆遷人與被拆遷人的糾紛、拆遷人與政府之間的糾紛,也有被拆遷人與政府之間的糾紛;既有民事糾紛,也有行政糾紛,在出現(xiàn)暴力事件等情況下還演化為刑事案件。 Dispute Settlement Mechanism編輯:凌月仙仙【摘要】本文對我國房屋拆遷的情況以及房屋糾紛的特點進行概括,并從立法和實踐全面分析了房屋拆遷糾紛產(chǎn)生的主要原因,進而提出完善我國房屋拆遷糾紛解決機制的建議,包括明確區(qū)分公益拆遷和非公益拆遷,嚴格拆遷程序,完善聽證制度,保障被拆遷人的知情權和參與權,對拆遷補償制度、強制拆遷制度和被拆遷人權利救濟制度予以完善等。作者:王靜[ 101106 11:00:00 ]房屋拆遷糾紛解決機制存在的問題及完善來源:中國論文下載中心【關鍵詞】房屋拆遷 糾紛解決機制 行政法治【英文摘要】Having summarized the house removal conditions and related dispute features in China andanalyzed the main dispute causes from both aspects of legislation and practice,this paper puts forwardsuggestions of perfection of house removal dispute settlement mechanism, including to distinguish publicinterest removal form nonpublic interest one explicitly,to confine removal procedure severely,to improvehearing system,to guarantee the right to know and to participate of householders,to plete systems ofremoval pensation,pulsory removal and remedy of holders’right,etc.【英文關鍵詞】House Removal Rule of Administrative Law一、房屋拆遷糾紛的特點 房屋拆遷是指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的拆遷人,拆除土地上的房屋及其附屬物,并對被拆遷房屋的所有人進行補償或安置的行為,在我國主要是指城市房屋拆遷?!?我國城市拆遷在建國后就已開始,上世紀70年代末,城市住宅緊張情況突出,迅速改善居住條件,成為民眾迫切要求。上世紀末到本世紀初,城市化進程急速推進,土地作為稀缺資源的價值凸現(xiàn)出來,無論是舊城改造還是新建商品樓等,都不得不依賴拆遷已有房屋,由拆遷引發(fā)的糾紛更是不斷,成為我國城市化進程最突出的矛盾之一。經(jīng)過連續(xù)幾年整治,拆遷糾紛局勢總體上似乎有所好轉(zhuǎn),但是制度深層次矛盾并沒有解決。城市化熱潮席卷全國,從沿海地區(qū)到中西部省份,大大小小城市都在忙于城市建設,而土地資源的增值也刺激了地產(chǎn)開發(fā),拆遷涉及地區(qū)非常廣泛,全國各地拆遷糾紛數(shù)目也是非常可觀的。第三,拆遷糾紛復雜程度高,房屋不僅是老百姓賴以生活的物質(zhì)空間,而且往往是最重要的財產(chǎn)。第四,違法拆遷、野蠻拆遷造成糾紛積怨大、易激化?!?二、房屋拆遷糾紛產(chǎn)生的原因 當前現(xiàn)實條件下,之所以產(chǎn)生數(shù)量驚人、極端化的拆遷糾紛,同全國的城市化大背景密不可分,城市房屋拆遷糾紛的根源是城市建設規(guī)模的急劇擴張與城市經(jīng)濟發(fā)展水平不相適應之間的矛盾?!?第一,拆遷立法不完備 2008年之前,拆遷的主要法律依據(jù)只有2001年國務院頒布的《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以下簡稱為《拆遷條例》),作為國務院的行政法規(guī),并無權對公民私人房屋的征收進行規(guī)定,明顯違反了《憲法》、《立法法》和《物權法》等的規(guī)定。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guī)定?!?第二,拆遷性質(zhì)錯位 “城市房屋拆遷制度是‘中國特有’的一項制度”。但拆遷不只是要征收被拆遷人的房屋及其他地上附屬物,真正目的是為了取得所需用地的土地使用權,并在此基礎上進行新的開發(fā)建設。《城市房地產(chǎn)管理法》、《城鎮(zhèn)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zhuǎn)讓暫行條例》也作出了類似的規(guī)定。實踐中,要使開發(fā)建設的項目得以實施,必須先完成對原使用土地的回收工作,而原使用土地之上一般都已建有房屋及其他附屬物。因此,拆遷的真正目的,不是要取得被拆遷人的房屋及其他地上附屬物,而是為了取得所需用地的土地使用權,并在此基礎上進行新的開發(fā)建設;其核心是政府對城鄉(xiāng)土地和空間資源進行的再次分配和利用,對房屋進行拆遷的表象掩蓋了土地所有者收回土地使用權進行重新分配的法律實質(zhì),拆遷制度的設計偏離了正確的方向。政府拍賣的是凈地,即便在非公益拆遷中,雖然土地使用權是開發(fā)商以競拍方式取得,房屋拆遷補償資金也是開發(fā)商支付,但是開發(fā)商反而不能成為拆遷人,政府不可避免地充當了實質(zhì)上的拆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