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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xx年十大勞動維權案例點評-文庫吧資料

2024-11-15 23:28本頁面
  

【正文】 其子繼承。在一次朋友聚會上,郭某無意中得知自己的身世,對養(yǎng)母的態(tài)度從此一落千丈。二、訂立遺囑別侵害了弱者權益案例:鄭某與丈夫劉某育有一女,又于早年收養(yǎng)一兩歲男孩郭某。律師分析:雖然現(xiàn)行法律并沒有要求老人或家屬與養(yǎng)老院必須簽訂明確的“托老”合同,但為了避免不必要的麻煩,老年人或家屬必須要與養(yǎng)老院簽訂正式的書面合同,對養(yǎng)老院應履行何種程度的看護義務要有明確約定,不能只達成口頭協(xié)議。一天,出外酗酒歸來的劉大爺追打服務人員并辱罵其他老人,養(yǎng)老院于是將他強行綁在床上睡覺,結果導致劉大爺雙手腕及背部軟組織挫傷。第四篇:老年人法律維權十大典型案例老年人法律維權典型案例一、“托老”需要進行明確約定案例:73歲的劉大爺日前將其所住的養(yǎng)老院起訴到法院,原因是養(yǎng)老院對其進行了嚴重的人身損害。向消委投訴經銷商夸大宣傳,要示商家補償3200元。陳女士按照說明書堅持服用后,感覺效果不佳,到疾病預防控制中心體檢,結果為:其定量結果超出正常標準,與未服此藥前的結果相差不大。經消委調解,雙方達成如下協(xié)議:醫(yī)院向劉女士賠禮道歉;醫(yī)院退給劉女士醫(yī)療費1500元,并一次性補給劉女士少藥補償費等損失費2600元。醫(yī)院供給劉女士的中藥應為18種,卻只有16種屬實。劉女士將所購中藥交藥品監(jiān)督管理局鑒定,醫(yī)院代號處方共有18味中藥,但只抓了16味中藥,劉女士要求賠償,雙方多次協(xié)商未果,向消委投訴。九、所購中藥少味數(shù)索賠案劉女士因患婦科病癥,從戶外廣告上看到某醫(yī)院對婦科治療有專長,于2007年8月去該醫(yī)院看病。超市將物品陳列在扶手旁,是造成馬女士滑倒,腳被摔斷的主要原因。消委調查:超市扶手旁堆滿了物品,超市樓梯通道狹窄,上下人流擁擠,造成消費者滑倒不能及時抓到扶手,不符合保障人身安全的要求。超市先期支付馬女士900元的醫(yī)療費,但事故發(fā)生后的醫(yī)藥費、治療手術費、交通費共計2540元,不愿繼續(xù)支付。消費者委員會組織雙方協(xié)商,雙方達成如下協(xié)議:種子經營部補償張先生等五位農民整土、施肥、農膜、種子款及誤工等費用共計陸仟元整。消費者委員會邀請農業(yè)局專業(yè)農技人員到現(xiàn)場查看,發(fā)現(xiàn)沒有發(fā)芽的種子大部分已腐爛,沒有再發(fā)芽的可能。種子播種后20多天,絕大部分沒有發(fā)芽。給予喻女士一次性賠償現(xiàn)金13000元。消委即派人進行現(xiàn)場取證、調查,調查結果為:商品房裂縫確系質量問題。房產開發(fā)公司交房后,即與開發(fā)公司協(xié)商要求退還房款。長沙市工商局12315接到申訴后,立馬組織雙方進行調解,并最終達成賠償協(xié)議:由超市負責金女士治療、補牙的全部費用,并補償消費者誤工費、營養(yǎng)費、交通費等費用共800元。五、酸棗條中含鐵粒崩牙賠償案金女士于2007年10月2日在長沙市新中路某超市買了袋酸棗條,10月7日食用時牙齒竟被夾在酸棗條中的金屬渣崩掉。接到申訴后,12315工作人員立即趕往現(xiàn)場,經了解,消費者反映情況屬實。經長沙縣局調查,消費者反映屬實,即責令當事人全額退貨款48500元,并賠償消費者交通費、誤工費等相關損失4000元;同時工商部門對其銷售不合格車輛行為予以相應的行政處罰。按照《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和《電信條例》的相關規(guī)定,經12315協(xié)調雙方達成協(xié)議,該公司一次性補償李先生人民幣3000元。同時,工商部門對醫(yī)院和供應商依法進行了行政處罰。2007年5月20日消費者向瀏陽市工商局提出申訴。第三篇:十大消費維權典型案例(精選)十大消費維權典型案例一、劣質鋼板斷裂賠償案2006年9月23日瀏陽市淳口鄉(xiāng)村民戴某因左腳骨裂入住瀏陽市某醫(yī)院,醫(yī)院為其植入醫(yī)用鋼板進行治療,康復過程中,鋼板發(fā)生斷裂,造成骨骼不能正常生長,肌肉腫脹。并按照合同解除或終止之日勞動者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標準計算,不足12個月的,按實際工作月數(shù)的平均工資計算。同時,本案件中的勞動者多為老職工,固定崗位工作長達十多年,顯然不屬于勞務派遣的范疇。案件評析:本案件中,某公司是由某物流公司出資,在很多年前設立的勞務派遣機構。隨后,38名被派遣員工進行維權。2014年7月,注冊資金為50萬元的某公司決定不再經營勞務派遣業(yè)務,便與用工單位——某物流公司一起,要求職工簽訂《勞動合同主體變更協(xié)議》,即將這些職工轉給另一家有資質的勞務派遣公司,他們在原公司的工作年限由第二家勞務派遣公司承繼,崗位協(xié)議書等繼續(xù)有效。同時,張某提供的圖紙均為復印件,且這些復印件被公司否認,所以這些證據(jù)并不充分,這就是張某的提成請求未獲支持的關鍵所在。如果用人單位否認存在提成約定且勞動者無法舉證雙方存在提成約定,那么勞動者將承擔較大的法律風險。誰主張誰舉證,是民事訴訟的基本規(guī)則,即誰提出請求,誰就要證明該請求的合理性,否則就得不到法律的支持,追索提成報酬也不例外。處理結果:經調解中心調解,公司一次性支付張某2012年2月至12月的雙倍工資差額6萬元。隨后他以個人原因為由向公司提出辭職,并辦理了交接手續(xù),公司向其支付了2012年12月份工資。張某多次向公司索要提成,單位均以資金緊張為由推拖。 沒有證據(jù)難獲支持推薦單位:懷柔區(qū)總工會基本案情:張某于2012年1月入職到一家公司做設計員,公司未與他簽訂勞動合同,雙方僅口頭約定每月工資5000元,提成按所繪圖紙每張200元計算。雖然公司在勞動合同中規(guī)定了基本工資制度,但其公司制度里有關于管理崗位的工資年薪的約定,且加蓋了公司公章,并承諾年底一次性付清,而且年薪包括其他績效獎金、加班工資、保密費。案件評析:本案件的爭議焦點,是計算經濟補償金時以張女士每月實發(fā)工資4000元為基數(shù),還是以公司規(guī)定年薪不低于10萬元為標準。案件歷時兩年訴訟,最終在法院調解下達成調解協(xié)議。公司認為應以每月4000元的實發(fā)工資作為計算基數(shù),張女士則認為應以年薪10萬元作為計算標準,且應補齊公司欠發(fā)的年薪工資。2011年10月9日,公司解除了與張女士的勞動合同。 單位最終補償八萬元推薦單位:大興區(qū)總工會基本案情:2003年7月,張女士入職某公司做管理人員,雙方簽訂勞動合同。這次群體性勞動糾紛,在經過3個月時間后終于能夠和解,緣于工會律師調解員多次與雙方當事人電話溝通、當面交流。案件評析:調解中心委托的律師調解員是此次勞動糾紛案件中為此案調解的主導人。7人向工會求助,下派調解中心委托律師進行調解。2013年11月21日,單位給他們送達了《培訓通知書》,要求進行一年的待崗培訓,待遇按北京市最低工資標準發(fā)放。 用人單位要付出代價推薦單位:市總工會法律服務中心基本案情:2008年至2013年期間,某總公司與劉某等7名職工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后者證實包裝公司已將員工手冊內容告知賀某。于是,公司提供了2008年1月1日單位實施的《員工手冊》和《員工手冊簽收聲明》。相關司法解釋規(guī)定,在勞動爭議糾紛案件中,因用人單位做出開除、除名、辭退、解除勞動合同、減少勞動報酬、計算勞動者工作年限等決定而發(fā)生勞動爭議的,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處理結果:法院判決包裝公司向賀某支付含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等共計20萬元。公司于2013年12月26日,以曠工為由與賀某解除勞動合同。接著他提交《病假申請書》請求休假治療。2013年7月14日,賀某上班時突發(fā)疾病,后被醫(yī)院診斷為冠狀動脈肌橋,并要求住院治療,但需交8萬元住院押金。 單位解除勞動合同違法推薦單位:石景山區(qū)總工會基本案情:2006年9月25日,賀某被某包裝公司聘用。由此來看,對于2011年6月30日前用人單位未給農民工繳納社保費的,無法補繳,只能通過賠償金的方式給予補償。根據(jù)2009年6月《北京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勞動爭議案件法律使用問題研討會會議紀要》第36條的規(guī)定,因用人單位未為農民工繳納養(yǎng)老保險費,農民工在與用人單位終止勞動關系后要求用人單位賠償損失的,應當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用人單位應賠償農民工養(yǎng)老保險損失,具體計算方法是:1999年6月1日至2002年12月31日期間,按19%的比例計算用人單位應繳費數(shù)額;2003年1月1日之后,按20%的比例計算用人單位應繳費數(shù)額。處理結果:楊某訴求獲得法院支持。與單位多次協(xié)商無果后,楊某申請仲裁,仲裁委作出不予受理通知書。2014年3月,楊某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但在實踐中,用人單位與工傷職工基于自身利益考慮,經常無法就停工留薪期的長短、待遇多少達成一致意見,職工申請維權后,勞動仲裁委或者法院會根據(jù)工傷職工受傷的部位和程度,結合工傷醫(yī)療服務機構出具的診斷證明或醫(yī)事證明書,酌情認定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但一般不超過12個月。由于宋某是3月2日才入職的,剛上班十來天就發(fā)生工傷,建材廠不但要支付醫(yī)療費及停工留薪期的工資,著實覺得吃虧。《工傷保險條例》第33條第一款規(guī)定,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yè)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y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案件評析:本案的難點是如何確定停工留薪期的待遇。工會指派律師幫他維權,向勞動仲裁委申請仲裁,要求單位支付工傷待遇。9月2日,雙方解除勞動關系。推薦單位:房山區(qū)總工會基本案情:2014年3月2日,宋某入職某建材廠,簽訂勞動合同至2015年3月2日。同時,錄音為王女士與虎某談論關于調崗、被辭退等內容,該錄音顯示王女士是該公司員工,故仲裁委采信了她的主張,即雙方存在勞動關系。她提交的與公司人事經理虎某的錄音可以證明其入職時間,但公司表示單位里沒有虎某這個人,對錄音的真實性及證明目的不予認可。處理結果:仲裁委裁決王女士與公司存在勞動關系、單位支付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雙倍工資差額2萬元、公司與王女士繼續(xù)履行勞動合同。因她不同意調崗,公司人事部經理虎某便口頭通知將她辭退了。單位未與其簽訂勞動合同,也未繳納社會保險。本案中,唐某等三位職工加班被單位說成值班,最終在工會援助律師的幫助下,獲得了加班費。而值班是用人單位為防火、防盜或為處理突發(fā)事件等原因,安排本單位有關人員在夜間、休息日、法定節(jié)假日等非工作時間內從事的非本職工作的活動,如接聽電話、看門等,期間可以休息。加班是指勞動者在平時正常工作時間外,繼續(xù)從事自己本職工作的情況。從法律來看,目前我國并未對加班與值班進行區(qū)別,勞動法律規(guī)定的也僅是加班,沒有值班一說。案件評析:當唐某等三位職工要求單位支付加班費時,物業(yè)公司稱屬于值班而非加班。他們提起勞動仲裁申請,工會指派律師為三位職工提供法律援助。同時,他們每個月休息時間一般不超過4天,沒享受過節(jié)假日,且沒加班費。入職前,單位承諾他們每天工作8個小時,一周工作5天,節(jié)假日正常放假,包吃住等,月薪為2000元左右。在該案件中,工會法援律師經過仔細研究案情,發(fā)現(xiàn)了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未經過工會這一程序上的瑕疵,最終使仲裁委采納了援助律師的代理意見,裁決單位向張某支付經濟補償金,成功維護了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因張某對《簽到表》和《獎懲條例》不予認可,且公司與他解除勞動合同時未通過工會組織,程序不合法,所以仲裁委認定公司與張某協(xié)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對張某要求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的請求予以支持。不過,《勞動合同法》第43條規(guī)定,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應當事先將理由通知工會。案件評析:本案庭審時,單位提交了《事情經過》、《檢查》、《學習記錄》、《簽到表》、《獎懲條例》等證據(jù),認為張某違反了規(guī)章制度,所以不同意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張某不服,向仲裁委申請仲裁,請求公司支付解除勞動關系經濟補償金。2013年9月27日,指揮室臨時調動行車路線,張某所在車組未服從指揮,后因此寫了檢查。 未通知工會需付補償金推薦單位:昌平區(qū)總工會基本案情:張某于2006年10月入職某公司做司機,并簽訂勞動合同至2007年12月31日。(本報記者 周衛(wèi)法 趙新政 李一然 閔丹 劉欣欣 實習記者 屈斌)來源: 《勞動午報》第二篇:2014北京市勞動維權十大經典案例評析(官方版)2014年北京勞動維權十大案例評析由北京市總工會法律服務中心與《勞動午報》共同評選的“2014年北京勞動維權十大案例”近日出爐。而且開庭時間靈活,大大減少了當事人訴訟所需付出的時間和精力成本。點評:廣東省惠州市惠城區(qū)人民法院法官2013年初新設立了小額訴訟制度,阿敏的案子是該制度在勞動爭議案件上的一種嘗試。與普通民事訴訟案件不同的是,由于采用了“小額訴訟”程序,該案一審即終審,大大縮短了庭審周期,也讓阿敏可以第一時間拿回屬于她的工資。出乎預料的是,本來已經打算為一兩千元的工資折騰上一段時間的她卻獲知,由于案子涉及金額在惠州城鎮(zhèn)就業(yè)人員年平均工資的30%以下,她可以走“小額訴訟”程序。但到了2013年5月初,公司卻與阿敏解除了勞動關系,并拒不支付2000元左右的試用期工資。也有律師認為,雖然《勞動合同法》規(guī)定適用“競業(yè)禁止”的人群為“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但并未排除其他人群不適用,因此只要雙方協(xié)商達成的條款也是合法的,“這可能不是嚴格意義上的競業(yè)禁止,而類似于民事合同的約定,作為用人單位聘用稀缺人才時的一種自我維權措施”?!蹦壳?,黎光明已向勞動部門申請仲裁,欲討回“競業(yè)禁止”違約金及部分“未滿5年聘用期”違約金。況且,我在廣州大學的大多數(shù)成果,是在華師心理學團隊、心理學實驗室支持下完成的,那是否華師也應該向我追討‘競業(yè)禁止’違約金?”黎光明說。黎光明認為,此前與廣州大學簽訂的勞務合同中,學校在“同行競業(yè)禁止”條款中錯誤地套用“企業(yè)”的條款。其中包括5萬元“同行競業(yè)禁止”違約金、3萬元“未滿5年聘用期”違約金、5萬元“科研獎勵”違約金。案例9:老師跳槽遭競業(yè)禁止 競業(yè)條款別亂用黎光明2010年7月從華南師范大學獲得心理學博士學位,2011年4月成為廣州大學教育學院心理學系一名正式教師(職稱講師)。重慶市檢察院認為,勞動關系具有強烈的人身屬性,為保障勞動者人身自由,《勞動合同法》在賦予勞動者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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