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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試合同法重點法條-文庫吧資料

2025-01-07 17:12本頁面
  

【正文】 六十條 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解除條件與延緩條件的區(qū)分是依條件的效果不同而劃分的,肯定條件與否定條件是從條件本身為肯定事實還是否定事實劃分的。3司法考試中常有試題要求考生判斷某一合同所附事實屬于哪一種條件(解除條件還是延緩條件,肯定條件還是否定條件),解答此類試題規(guī)則為:附條件的合同均可表述為下列公式:“如果……,就……”。【不要混淆】1正確區(qū)分條件與期限。4附期限與附條件的區(qū)別主要在于:期限是肯定要到來的,而條件的發(fā)生與否具有不確定性。否定條件、肯定條件的劃分,是依據(jù)所附條件本身是肯定事實還是否定事實來判斷的。2條件分類(1)解除條件,又稱消滅條件,即條件成就時合同效力歸于消滅。【相關法條】 《民法通則》第62條;《民通意見》第75~76條。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屆至時生效。當事人為自己的利益不正當?shù)刈柚箺l件成就的,視為條件已成就;不正當?shù)卮俪蓷l件成就的,視為條件不成就。附生效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生效。3類似解決爭議條款獨立性的還有結算、清理條款(第98條),但其獨立性僅有一種情形(主合同終止)。【意思分解】1解決爭議條款主要包括以下四類條款(第128條):(1)和解、調(diào)解條款;(2)仲裁條款;(3)選擇適用法律條款;(4)協(xié)議管轄條款。當事人應當履行發(fā)生法律效力的判決、仲裁裁決、調(diào)解書;拒不履行的,對方可以請求人民法院執(zhí)行。涉外合同的當事人可以根據(jù)仲裁協(xié)議向中國仲裁機構或者其他仲裁機構申請仲裁。第一百二十八條 當事人可以通過和解或者調(diào)解解決合同爭議。(1)在欺詐、脅迫、乘人之危合同中,只有受損人才享有撤銷權;(2)在顯失公平、重大誤解合同中,雙方均有撤銷權。當然,此時甲仍可請求商場承擔違約責任。甲之訴求能否得到滿足?顯然不能。第二天即去找商場交涉,一直交涉了一年多。換而言之,只要此期間一過,撤銷權人勢必喪失撤銷權本身。注意僅在第59條第(二)項情形下(惡意串通行為),才發(fā)生此種效力。這是不同于合同解除之處(第97條)。(4)當事人請求變更的,法院、仲裁機構不得撤銷。(2)撤銷權可以放棄。2任何人在任何時候均可主張合同無效,但有權請求變更、撤銷合同的主體原則上僅限合同受害方。【相關法條】 《民法通則》第59~61條;《民通意見》第73~74條。第五十九條 當事人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財產(chǎn)收歸國家所有或者返還集體、第三人。第五十八條 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后,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chǎn),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第五十六條 無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銷的合同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請求變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不得撤銷。【重點法條】第五十四條 下列合同,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一)因重大誤解訂立的;(二)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關于合同無效的認定,《合同法》第52條同《民法通則》第58條有沖突的,則應適用前者。即使免責條款免除的是一方因一般過失致對方人身傷害責任的,亦為無效。言外之意,如果免責條款免除的是一方因一般過失致對方財產(chǎn)損失責任的,該條款并非無效。(2)只有違反了法律、行政法規(guī)中的強制性規(guī)定的合同方為無效,如果違反的是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任意性規(guī)定,合同并不因此而無效。4剔除了國家指令性計劃的內(nèi)容。2將乘人之危合同規(guī)定為可變更、可撤銷的合同,不再作為無效合同處理。這一重大修正成為1999年后的考試熱點。【相關法條】 《民法通則》第58~59條。第五十三條 合同中的下列免責條款無效:(一)造成對方人身傷害的;(二)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chǎn)損失的。2依《合同法解釋(一)》第10條,當事人超越營業(yè)執(zhí)照載明的經(jīng)營范圍訂立的合同,原則上并不因為當事人越權而無效,但違反了以下經(jīng)營范圍而訂立的合同是無效的:(1)限制經(jīng)營的;(2)特許經(jīng)營的;(3)法律、行政法規(guī)禁止經(jīng)營的。1依第50條,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超越法人內(nèi)部規(guī)定的權限而訂立的合同,原則上是有效的,只有在對方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越權時方為無效。但違反國家限制經(jīng)營、特許經(jīng)營以及法律、行政法規(guī)禁止經(jīng)營規(guī)定的除外?!局攸c法條】第五十條 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超越權限訂立的合同,除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超越權限的以外,該代表行為有效。表見代理的法律效力,在于使無權代理發(fā)生如同有權代理一樣的效果?!睹穹ㄍ▌t》未規(guī)定表見代理?!局攸c法條】第四十九條 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合同,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該代理行為有效。答案是:原則上無效,但有例外,即無權處分人與善意第三人簽訂的處分合同若符合善意取得要件構成善意取得的,應認為該買賣行為可產(chǎn)生物權效力,即善意第三人取得標的物的所有權。無權處分行為因兩種補正行為而轉為有效:①權利人追認;②無處分權人后來取得處分權。(5)法定代理人的追認權和相對人的撤銷權均是典型的形成權。應特別注意有關撤銷權的幾個問題:①只有善意相對人有撤銷權;②行使撤銷權須在合同被追認之前;③撤銷應以通知方式作出。下面,圍繞以上三類合同分解以上三個條文:1第47條與第48條內(nèi)容極其相似,故這里只分析第47條,第48條從略。這里首先分析效力待定合同。【意思分解】合同的效力可分為四大類,即:有效合同,無效合同,效力待定合同,可變更、可撤銷的合同。第五十一條 無處分權的人處分他人財產(chǎn),經(jīng)權利人追認或者無處分權的人訂立合同后取得處分權的,該合同有效。合同被追認之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相對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個月內(nèi)予以追認。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重點法條】第四十七條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合同,經(jīng)法定代理人追認后,該合同有效,但純獲利益的合同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而訂立的合同,不必經(jīng)法定代理人追認。還應指出的是,城市房屋買賣合同與城市房屋租賃合同都不屬于第44條第2款的情況。2務必區(qū)分開《合同法解釋(一)》第9條規(guī)定的兩類“登記手續(xù)”的不同效力。質(zhì)言之,如果房屋租賃合同當事人未辦理合同登記,并不影響該合同的生效,只是不能產(chǎn)生物權移轉的效力。一類是法律、行政法規(guī)明文規(guī)定為合同生效要件的,即上段中我們所講的與批準相并列的登記手續(xù);第二類是法律、行政法規(guī)雖明文規(guī)定某一類合同應當辦理登記手續(xù),但未規(guī)定為生效要件的。換而言之,該條解釋變相地后延了要求當事人完成批準、登記手續(xù)的期限,更有利于保障更多的合同能夠按生效合同處理。未予辦理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合同未生效。在以上六種情形中,我們主要研究第①種和第⑥種,也即第44條的第1款和第2款規(guī)定的情形。合同成立后是否生效,主要分為幾種情況:① 大多數(shù)合同成立即生效,也即合同成立與合同生效是在同一時間;②合同成立后永遠不生效,也即無效合同;③合同成立后效力處于懸空狀態(tài),是否生效要看合同成立時缺乏的生效要件后來能否得到補正,即效力待定的合同;④合同成立后并不立即生效,生效時間視所附期限于何時到來,即附始期的合同;⑤合同成立后并不立即生效,能否生效,要視所附條件能否實現(xiàn)而定,即附延緩條件的合同;⑥合同成立后并不立即生效,只有完成了應當辦理的批準、登記手續(xù)后才生效。反言之,一個合同生效了,也就意味著它已經(jīng)成立了。成立是指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達成了一致,生效是指成立后的合同在法律上得到了肯定性評價,產(chǎn)生了當事人意定的法律效力,也就是使合同獲得了相當于法律的效力。2第44條更重要的意義在于規(guī)范了合同成立與生效的關系。如買賣花瓶的合同的效力體現(xiàn)在一方負有交付花瓶義務而取得價款的權利,另一方負有交付價款義務而取得花瓶的權利上。合同的效力即體現(xiàn)為雙方當事人訂立合同的效果意思產(chǎn)生法律效力。第44條規(guī)定的則是合同的效力。由此可見,合同的一般拘束力是指當事人對依法成立的合同應有最一般的尊重。1首先看第44條與第8條的關系依第8條,合同依法成立即對當事人具有法律拘束力,此處的法律拘束力是指合同對當事人的一般拘束力。【相關法條】 本法第45~46條。《合同法解釋(一)》第九條 依照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合同應當辦理批準手續(xù),或者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xù)才生效,在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當事人仍未辦理批準手續(xù)的,或者仍未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xù)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合同未生效;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合同應當辦理登記手續(xù),但未規(guī)定登記后生效的,當事人未辦理登記手續(xù)不影響合同的效力,合同標的物所有權及其他物權不能轉移。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應當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xù)生效的,依照其規(guī)定。【不要混淆】締約過失責任主要在以下三種情形下適用:1合同不成立;2合同被確認無效(參見《擔保法》第5條第2款);3合同被撤銷。此種損失是指另一方因信賴合同成立和有效,但由于合同不成立和無效的結果所蒙受的不利益,在法律上稱為“信賴利益的損失”。3依第443條規(guī)定,締約過失行為主要有以下四種類型:(1)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簡稱“惡意磋商”);(2)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簡稱“訂約欺詐”);(3)泄露或不正當?shù)厥褂蒙虡I(yè)秘密(簡稱“侵犯商業(yè)秘密”);(4)其他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意思分解】1關于締約過失責任制度,考生起碼應具備以下知識背景:(1)締約過失行為違反的是前契約義務而非合同義務;(2)締約過失行為侵害了締約對方的信賴利益而非合同利益;(3)締約過失責任是法定的損害賠償之債,與違約責任并列為債的發(fā)生原因之一;(4)締約過失責任產(chǎn)生的法理基礎是誠實信用原則。泄露或者不正當?shù)厥褂迷撋虡I(yè)秘密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重點法條】第四十二條 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一)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二)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三)有其他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3格式條款無效情形共有十種:(1)第52條關于普通合同條款無效的五種情形;(2)第53條關于免責條款無效的二種情形;(3)第40條自行規(guī)定的三種情形:①提供方免除其責任的;②提供方加重對方責任的;③提供方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2注意第39條第1款的格式條款訂立規(guī)則,提供方有義務提請對方注意免除或限制其責任的條款,并有說明義務。【意思分解】《合同法》關于格式條款制度的規(guī)范僅見于以上三個條文,為司法考試重點。格式條款和非格式條款不一致的,應當采用非格式條款。第四十一條 對格式條款的理解發(fā)生爭議的,應當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釋。格式條款是當事人為了重復使用而預先擬定,并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xié)商的條款。若承諾生效的地點與雙方簽字蓋章的地點不一致的,應適用第35條之規(guī)定,以簽字蓋章地為合同成立地。【意思分解】1因合同簽訂地(成立地)關涉到合同糾紛案件的協(xié)議管轄地問題,所以必須掌握合同成立地的確定規(guī)則。第三十五條 當事人采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蓋章的地點為合同成立的地點。采用數(shù)據(jù)電文形式訂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營業(yè)地為合同成立的地點;沒有主營業(yè)地的,其經(jīng)常居住地為合同成立的地點。在后一種情形下,以最后一方當事人完成簽字或蓋章時間為合同成立時間?!  —?第32條中的簽字與蓋章之間是選擇關系,即當事人既可以只簽字而不蓋章,也可以只蓋章而不簽字,也可以既簽字又蓋章。這三個條文的適用關系是,若同時存在各條適用情形而三者又不一致的,應以第33條為準;若同時存在第232條適用情形的,應以第32條為準;若只存在第25條適用情形,或雙方簽字蓋章時間與承諾生效時間一致,則可適用第25條。1依第226條,承諾到達要約人時合同即告成立,但第333條又規(guī)定了不同的合同成立時間規(guī)則,如何協(xié)調(diào)適用以上條款?舉個例子,甲于2000年10月5日向乙發(fā)出要約,乙于10月10日向甲發(fā)出承諾并于當日到達,甲于10月15日在合同上簽字后再寄給乙,乙于10月20日在合同上蓋章,后甲、乙雙方又于10月25日簽訂了合同確認書。簽訂確認書時合同成立。第三十二條 當事人采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時合同成立。這是區(qū)別于要約的地方。【意思分解】1承諾生效亦采到達主義,同于要約。第二十七條 承諾可以撤回。承諾不需要通知的,根據(jù)交易習慣或者要約的要求作出承諾的行為時生效。3了解第24條承諾期限的起算點。(2)因非由于承諾人自身原因遲到的,原則上承諾有效。(2)未確定期限的,即時到達(對話方式)或合理期限內(nèi)到達(非對話方式)。第二十九條 受要約人在承諾期限內(nèi)發(fā)出承諾,按照通常情形能夠及時到達要約人,但因其他原因承諾到達要約人時超過承諾期限的,除要約人及時通知受要約人因承諾超過期限不接受該承諾的以外,該承諾有效。要約以電話、傳真等快速通訊方式作出的,承諾期限自要約到達受要約人時開始計算。第二十四條 要約以信件或者電報作出的,承諾期限自信件載明的日期或者電報交發(fā)之日開始計算?!局攸c法條】第二十三條 承諾應當在要約確定的期限內(nèi)到達要約人。意思實現(xiàn)是指在某些情況下,依據(jù)交易的習慣或交易的性質(zhì),不需要作出承諾的通知,或者要約人已經(jīng)預先聲明承諾無需通知的,要約人從受要約人有承諾意思表示的客觀事實中,推斷受要約人作出了承諾。其效力應同于交叉要約。同時表示是指訂約當事人采用直接對話的方式,相互不約而同地向對方發(fā)出了內(nèi)容相同的要約。對于交叉要約可否成立合同,存有爭議,一般認為不能當然成立合同,因為交叉要約當事人缺乏承諾的意思表示。2交叉要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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