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目的,甚至造成了損失的情形。反之,根據第64條,如果買方沒有在賣方規(guī)定的額外時間內付款或者收貨,賣方也可以宣告臺同無效。 根據《公約》第47條第(1)款,買方可以規(guī)定一段合理時限的額外時間,讓買方履行其義務。 王利明:《論根本違約與合同解除的關系》載于《中國法學》2005年第3期,第1826頁。第二,如果履行期限構成了合同必要的因素,不按期履行,將會使合同目的無法實現(xiàn),則遲延后應解除合同。一般說來,遲延履行是否構成根本違約,應該根據情況分別處理:第一,雙方在合同中確定了履行期限,規(guī)定在履行期限屆滿后,債權人可以不再接受履行。三是債務人須在有效的履行期間內沒有履行合同義務。構成遲延履行一般應滿足三個條件:。(二)遲延履行遲延履行是違約的另一種典型形態(tài),又稱債務人遲延。作為違約狀態(tài)的履行不能已使合同的整個目的落空,無疑已經構成根本違約,在違約方具有可歸責性的場合,非違約方可以解除合同。自始不能屬于債務成立問題,嗣后不能屬于債務履行的問題。拒絕履行構成毀約,當然也構成根本違約。德國學者通常認為,拒絕履行違反了信守給付的義務,可構成積極侵害債權。為了更好的區(qū)分在實踐中的不同情形,可將實際違約的形態(tài)分為履行不能、拒絕履行、遲延履行、瑕疵履行四種。滿足這兩個條件時,即構成了默示預期違約下的根本違約。在默示預期違約的情況下,構成根本違約應當具備:首先,預期違約方的某些行為已經表明其不能或不會履行合同義務,如破產,經濟狀況嚴重下滑,喪失商業(yè)信用等等。在很多情況下,合同一方的行為以及其履約能力上的明顯瑕疵,同樣會起到與語言構成的毀約的同樣的作用,這種情況被稱為“默示的預期違約”。 楊永清:《預期違約規(guī)則研究》載于粱慧星主編的《民商法論叢(3)》2008年版,第35l一352頁。 CLOUT case No 417.United States Magellan International v. Salzgitter Handel.Federal District Court(Northern Dist Illinois)7 December 1999[EB/OL].,2006.04.17.預期違約,又稱先期違約。我們可以看出,預期根本違約只需要根據根本違反合同的可能性極大,而并不需要完全的肯定這一行為必然會發(fā)生。”這一制度能夠有效防止本可以避免的損害的擴大,有利于維護市場交易秩序,符合合同法強調對信賴利益予以有效保護的立法趨勢。但這僅是從理論上為人們提供了參考的標準,在實際中更多的取決于法官的自由裁量,因此,為了更全面科學地分析根本違約制度,可以從兩個方面對其進行分類:(一)預期根本違約CISG中借鑒了英美法中的重大違約與預期重大違約制度,規(guī)定了預期根本違約制度。二、根本違約的類型根據上文提到的CISG中根本違約的構成要件,一種違約行為能否構成根本違約必須從主觀和客觀兩方面進行判定。在一方違約以后,通過根本違約制度限制法定解除權的行使,對于鼓勵交易、維護市場的秩序和安全等具有極為重要的作用?!豆s》規(guī)定的根本違約,盡管不是一種新的違約形態(tài),但為違約形態(tài)的研究提供了一種新的思路。另外還應注意的是,對于證明違約方無法預知且一個同等資格、通情達理的人處于同樣情況也沒有理由預知會發(fā)生嚴重的結果的舉證責任是由違約方承擔?!豆s》這種客觀標準避免了賣方以自己主觀上沒有預見而逃避本應承擔的責任。主觀標準是指違約方在主觀上明知該違約行為會給相對方造成嚴重的后果的情況下違約,表明他存在著主觀上的故意;客觀標準則是指條文中明確提到的“一個同等資格、通情達理的人處于相同情況下也不能夠預見。違約方若主張對損害后果沒有預見,應該負舉證責任,否則應認定為可以預見。但它的補充仍是不徹底的,過于簡單和原則化,在實踐中操作仍然十分困難,當事人和法院也依然沒有獲得衡量根本違約的確定標準。” “The determination whether the injury is substantial must be made in the light of the circumstances o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