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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的婚姻制度與婦女的社會地位述論-wenkub.com

2025-04-13 06:53 本頁面
   

【正文】 《大清律例新增統(tǒng)纂集成》卷2卷28。 錢泳:《履園叢話》卷23《裹足》。 錢泳:《履園叢話》卷23《裹足》。 袁枚:《隨園詩話》卷10。 雍正《浙江通志》卷99《風俗》。 嘉慶《松江府志》卷5《風俗》。 光緒《玉田縣志》卷7《風俗》。 李紱:《穆堂別集》卷14《云南驛程記》。 趙翼《簷曝雜記》卷4《甘肅陋俗》?!痘食浭牢木帯肪?9《錢糧論》。 同治《興國縣志》卷37《請禁時弊詳文》。 《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1卷,人民出版社1965年版第87頁。 見陳宏謀:《五種遺規(guī)土地債務類,第3094號。 《大清律例增修統(tǒng)纂集成》卷4《名例律》。 《清朝通志》卷85《戶口丁中》。 光緒《奉化縣志》卷3《建置》。 民國《吳縣志》卷30《記蘇州育嬰堂事略》。 光緒《華亭縣志》卷14《李昭祥傳》。 常州《武進西營劉氏宗譜》卷6《澗柟府君行述》。 《吉安府志》卷36《義行》,轉引自傅衣凌《明清農村社會經濟》第83頁 乾隆《涇縣志》卷1下《風俗》。土地債務類,嘉慶二十年,第44包。 乾隆《蘇州府志》卷71《列女》。 錢泳:《履園叢話》卷23《改嫁》。 民國《南陵縣志》卷35《列女》。 民國《金壇縣志》卷10《列女》。 光緒《寶山縣志》卷11《列女》。 俞樾:《右臺仙館筆記》卷1。 同治《寧國縣通志》卷1《風俗》。 乾隆《蘇州府志》卷72《列女》。 俞樾:《春在堂雜文四編》卷1《永康應氏義田記》。 光緒《吳江縣續(xù)志》卷7《坊表》。 鎮(zhèn)江《京江郭氏家乘 同治《上??h志》卷20《朱錦傳》。鄂爾泰奏折》,五年八月初五日奏折和朱批。 《清朝續(xù)文獻通考》卷25《戶口》。 夏醴谷:《昏說》,見陸燿輯《切問齋文鈔》卷4。戶律婚姻》。 光緒《崇明縣志》卷4《風俗》。 雍正《浙江通志》卷100《風俗》。戶律婚姻》。寡婦再婚,也是一種很艱巨的斗爭,即要沖破家庭的、宗族的、社會的種種阻力,追求生存的權力和生活的改善。許多女青年與男青年一道,要求婚姻自主,反對家庭包辦婚事。 (二)在封建制衰落的清代,強化對婦女的統(tǒng)治,是歷史前進的阻力。妻子已改嫁出去,若謀殺故夫之祖父母、父母,仍照原來的親屬關系判罪,即斬決或凌遲。祠堂支持男子,壓迫女子。清人沈之奇等輯注《大清律例新增統(tǒng)纂集成》,于“不睦”下注釋:“此條皆親屬相犯,為九族不相協(xié)合,故曰‘不睦’。到明代,“不睦”的律文沒有變異,然而在適用范圍上,不再是尊卑長幼,而是“專指尊長”。夫妻實質為尊卑關系,怕人不理解,故而律文明白地把丈夫與尊長、尊屬并列,強調夫的地位。在清朝,丈夫對妻子的家長(尊長)地位得到法律的進一步承認。 上述女子所受的壓迫,宋元以來基本相同,但是清代使女子所受的壓迫更加系統(tǒng)化和具體化。什么時候有包辦的門當戶對的婚姻,女子的人生權力和人身就要受到無情的踐踏。家長對子女婚事的包辦和對子女支配權,是封建主義的家長統(tǒng)治的一項內容和一種表現(xiàn)形式。婦女每走一步,都遇到傳統(tǒng)社會制度設下的規(guī)條拴縛起來,難于有幸福的人生。夫妻和睦的還好一些,侍奉公婆、丈夫,養(yǎng)兒育女,平安地了卻一生。 清代女子,從出世到死亡,在人生的道路上,一項項制度、風俗,一股股封建勢力,隨時向她們撲來,或則窒息她們的生命,或則使她們艱難竭蹶,經歷慘澹的人生。同治十二年(1873年)蘇松太道沈琛“以華人子女被洋人收養(yǎng)為慮”,下令所屬各府、州、縣舉辦育嬰堂。婦女要取得這方面的解放,只有到生產勞動中才能獲得。他還認為小腳與婦德、婦容沒有關系,不必為此而束縛女子。王熙在康熙五年至七年間任左都御史,上疏主張禁止纏足,并表示從自己家屬作起。康熙三年(1664年)重申禁令,規(guī)定:若康熙元年以后所生女子違法裹足,其父有官者交吏、兵二部議處;兵民之家則交付刑部責四十板,流徙;十家長不能稽察,枷號一個月,責四十板;該管督撫以下文職官員有疏忽失于覺察者,聽吏、兵二部議處。 在裹足問題上,清初統(tǒng)治集團內部有不同的意見。社會上層最要求婦德、婦容,他們家庭的女子纏足就很自然了;一般人家的婦女要干活,講究不得“婦容”,并不一定要追逐時尚的纏足;婢女賤婦,供人使役,她們的天足,倒可分出良賤,是以社會上不許纏足。所以裹足與否,就涉及到婦女的身份地位了。相反,北方婦女下田少,弓足則多,錢泳說:“足之小者,莫如燕趙齊魯秦晉之間”。乾隆時,袁枚說:“江寧城中,每至冬月,江北村婦多渡江為人傭工,皆不纏足”。 《清稗類鈔》的一則資料說廣東等省女子參加農作,緊接著講:“蓋其地之婦女皆天足也,常日徒跣,無異男子”。但婦女的家務勞動,是為家庭,為丈夫服務,不是社會性生產勞動,不直接創(chuàng)造社會財富,她們作為男子助手參加的一些生產勞動所創(chuàng)造的價值,在其家庭經濟收入中不占重要比重。刺繡、做針線的婦女又多些,如福建晉江人王命岳的母親“日刺女紅”,“每日操作至雞鳴,約以日得錢十余文”,等等。然而從全國看,從農家的全部收入看,女子的紡織,并未創(chuàng)造多大價值,一般也不成為家庭收入的主要來源。蠡縣農婦龐魏氏一天能織布一端。蘇州人沈德潛有詩句:“磨鐮霍霍割上場,婦女打曬田家忙”,反映了南北各地婦人參加收割打場的事實。婦女從事的農活,因各地區(qū)農作物不同而有差異。時雨降,脫履就功,形骸若鳥獸”。他所見的是八個省的部分婦女參加田間生產。如果娘家富有而婆家貧窮,娘家可能出于至親情誼給予周濟,而不能有法定的財產繼承權。富室妻子,可能有較多嫁妝,甚至有一定數(shù)量的奩田,但是它在名分上屬于丈夫,土地收入歸丈夫家庭,而不屬本人,她可能有一些首飾、銀錢,但是不能用去投資生產,至多只能放高利貸。所以男子擁有生產資料,具有自己的經濟。六、婦女與生產資料、主要生產勞動相脫離 女子結婚之后,在家庭的地位如何.取決于她們同生產資料、同生產勞動的關系。男子還可以將所受的痛苦部分地轉移婦女身上。 還有一種典妻的現(xiàn)象,在浙江、甘肅等省流行著??涤洪g,績溪縣陳文成的家族中,“貧屨至欲鬻妻子者十三家”,可見賣妻者之多。究其緣由有兩個方面,一是夫妻不睦,這是家長包辦婚姻的必然惡果;一是為貧窮所迫,這是封建剝削制度的必然產物,所以興國的賣妻及其原因帶有普遍性,反映全國的情況。本來,丈夫用聘金娶婦,是變相的買老婆,自然形成處置妻子的人身直至典賣的實際權利。 對于女子貞節(jié)的要求,在各個階層的家庭中,都是相同的,是為私有制所決定。這一條規(guī)則,目的就在后一句話上。前面提到“別內外”,包含禁止女子與外人接近的內容。傳統(tǒng)社會主流意識更想出理由,叫妻子心甘情愿地讓丈夫娶妾,“不孝有三,無后為大”就是它的理論,使一夫多妻成為正常的制度。不合理的社會制度造成了女子這種狀態(tài),反過來又把它做為誣蔑、統(tǒng)治婦女的一個藉口。至于社會上層家庭的主婦,不過是主要管家婆和女仆頭領罷了。主流社會要求女子,出嫁之前從父母,做“淑女”;出嫁之后從丈夫,做“賢妻”;生兒女之后精心養(yǎng)育子女,做“良母”。湖南湘陰士人王朗川《言行匯纂》宣稱婦女有十三禁,第一條就是禁“干預外政”。(二)婦女在“別內外”、“勿聽婦言’訓條下,被排斥和限制參予家政 男子是家長,掌握著家政大權,不允許婦女分割。眾皆諾”。四年(1799年),福建長汀鐘學友被妻郭氏毒死,原來郭氏八歲就到婆家為童養(yǎng)媳,備受丈夫虐待,鐘又把女兒出賣,這才起意害死丈夫,結果她被凌遲處死。妻子歐打、殺害丈夫,屬于“惡逆”、“不睦”的“十惡”之條,罪大惡極,為常赦所不原。即使這種情形的,有的宗譜仍不著錄:“女所適,雖貴不書”。有時甚至不記載婦女,如乾隆二十二年(1757年)保甲法,給民戶名牌,“書家長姓名、生業(yè),附注丁男名數(shù),不及婦女”。人類社會進入階級社會以后,更加強和鞏固了男性家長的地位。記得城東收棄子,佃農月旦望門來”。育嬰堂立有規(guī)則,條具撫養(yǎng)女嬰的辦法。但到同治間財產損失,縣育嬰堂只剩房三間、田十余畝。常熟縣的育嬰堂,“紳士為監(jiān)堂,生員為董事”。這一決定促進了地方官對建設育嬰堂的熱情。好吧,現(xiàn)在就來考察這項辦法。它不是某一項法令能解決的,也不是靠激發(fā)天良能奏效的。但是后來沈藻、吳恩詔等還在那里禁止,直到清末鐘琦說金華溺女嚴重,可見終明清之世,當?shù)厥冀K流行溺女的惡習,只不過有時候略為好一點。實際是在短時期內,該地溺女者減少一些。生子不一定能保家、發(fā)家,必何總看著嫁女賠錢。有的官僚和士人做一些禁止溺女的宣傳,如翰林院侍講施閏章作《溺女歌》,勸人存女為善。人口性別比例不平衡,關系人類本身的生存發(fā)展,所以是一個社會問題。據(jù)俞樾說寧波出現(xiàn)燒女嬰而又沉河的事:有一人家連生兩個女孩,都淹死了,第三胎又是個女的,怕還只是水淹她,又來投胎,下一個還要生女孩,就改變方法,先用火燒,然后墜上石頭,沉入江中,使她永遠不得出世。在生活困窘情況下,養(yǎng)男養(yǎng)女只能取其一的時候,權衡輕重,就留男而棄女了。有的地方,佃戶嫁女兒,要先向地主送銀子,名曰“河例”,佃戶為免除這種負擔,多溺斃女嬰。與其到那時破產賠嫁,不如不要養(yǎng)活了。 何以造成民間溺女呢?王邦璽說得對——“撫養(yǎng)維艱”。吳俗溺女火葬。俗多溺女。俗多溺女。同上。俗生二女輒不舉。溺女之俗由來已久,目下為少。各地溺女情況表地 區(qū)狀 況資 料 出 處江西于都宜黃樂平石城興國浙江金華府溺女相沿已久,皆以為當然。清朝因此發(fā)出上諭,要求江西巡撫劉秉瑋督催州縣官認真辦理“六文會”,并曉諭居民,“嫁娶務從簡儉”,以清溺女之源。光緒四年(1878年)翰林院檢討王邦璽繕寫奏折,請禁民間溺女。私有制使得有產者對保持婦女貞操問題產生矛盾,從這里看不到它所謂的神圣貞操的必要和原則,它的原則與其說是保護婦女的貞操,無寧說是以財產為轉移破壞婦女的真正貞操。其二,私有制既要求女子“守節(jié)”,又破壞婦女貞操。 第一,再婚、“守節(jié)”是對立的事物,基本上是不同社會階層的思想和行為。崇明人瞿發(fā),以七折錢二十四兩財禮,把寡媳嫁給秦觀受。比如常熟顧曉岳妻潘淑清守寡,“族人覬覦遺貲,朝夕逼嫁”。清朝政府規(guī)定,寡婦改嫁,“夫家財產及原有妝奩,并聽前夫之家為主”。俞正燮認為對寡婦應抱這種態(tài)度:“再嫁者不當非之,不再嫁者禮敬之斯可矣”。沈氏死后,她母親說她“愚”,想不開,落得年輕輕死亡的結果。 從這些事例中不難發(fā)現(xiàn),被勸改嫁的寡婦多是窮人,勸人改嫁的也多是貧困人,他(她)們是社會下層。有的丈夫在彌留之際勸妻子在他死后改嫁的,如太倉張祥麟對妻子陶氏說:“家貧母老,生無所資,我死汝即嫁,第勿棄我母也”。要之,記載少并不能改變寡婦普遍再婚的事實。 在清代,寡婦再婚的現(xiàn)象具有一定普遍性。過去封建統(tǒng)治者給它蒙上節(jié)孝的外衣,今天要作深入識別。持有女子守節(jié)觀念的作者,利用她們的孝順公婆宣揚三綱五常的封建倫紀。 奉賢范沈氏,“撫孤耕織,營葬三世”。還有一種守節(jié)現(xiàn)象,當作深入分析。清朝政府對于守貞既不反對,也不鼓勵:“獨室女未婚守節(jié)及以身殉者例勿旌”。有反對者,理由是:據(jù)禮法規(guī)定,未婚夫死,未婚妻列入齊衰之服,三年喪畢,就可以脫離關系了;再說婚姻包括一系列儀式,有定婚禮,結婚禮,未婚夫亡,即沒有舉行過結親儀式,算不得真正夫妻。陳家小姑和這個嫂子很處得來,雖已定親,也把婚退了,求慕清在家。廣東風俗,把未婚妻的不出嫁叫作“守清”,“原未許嫁而締婚于已死之男子,往而守節(jié),曰‘慕清””。 守貞又是守寡中最悲慘的事情。守寡,對于沒有獨立經濟的婦女來說,在富貴人家生活有著落,尚可維生,對貧窮人家,就極其困難了,所以有一部分寡婦要再婚,但是仍有一部分人身處貧賤,猶守空房。而它是“大義凜然”的事情,統(tǒng)治者覺得不表彰不好,到雍正六年(1728年)就斟酌情形,表揚那種尤為節(jié)烈的。控訴了宗法勢力對婦女的迫害,揭示了寡婦被迫殉夫的一個社會根源。婿死無端女亦亡,鴆酒在尊繩在梁。如石埭縣方坤死了,妻李氏自刎。(二)寡婦的悲慘生活封建勢力的壓迫,封建思想的束縛,產生了它的惡果—一在婦女中造成許多悲劇。統(tǒng)治者在經濟上對寡婦施行小恩小惠,在客觀上起著阻止她們再嫁的作用。常熟縣把西洋天主堂改為節(jié)孝祠,儲放節(jié)婦、烈婦、孝婦、貞女的牌位。旌表節(jié)孝,除像以前一樣給個別節(jié)婦銀兩建牌坊外,又命在各地建立節(jié)孝坊,表彰所有節(jié)婦。生前如此,死后還要受到歧視,族譜的寫法就在貶低和蔑視她們。為了正名分的大事,婦女要保持貞節(jié),“從一而終”,不能再嫁,即使家貧無以為生,也要按照宋儒的“餓死事小,失節(jié)事大”的倫理,不能再嫁。陽湖縣有一個佃農為了交地租,要把童養(yǎng)媳出賣給人為妾。道出惡婆要把童養(yǎng)媳納入規(guī)范,動輒打罵,并強迫幼女從事力不勝任的家務勞動,她們在這種迫害下,還不敢向娘家的親人訴說。豈無父母來,洗淚飾歡娛?!萌沼撞唤?,長大誰管拘!今日肆詈辱,明日鞭撻俱。童養(yǎng)媳制度使幼女的身心遭到無情的摧殘,她們多受夫家,尤其是婆母的虐待。安徽績溪縣這種情形很多,所以嘉慶間修《縣志》,說貧者“女生畀人抱養(yǎng),長即為抱養(yǎng)者媳”。 童養(yǎng)媳在清代是一種普遍的現(xiàn)象。人們希望多生,在當時是很自然的事情:宗法的封建私有制,需要有血緣關系的財產繼承人;在一家一戶為生產單位的社會,家庭需要及時補充勞動力,這就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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