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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的婚姻制度與婦女的社會地位述論-閱讀頁

2025-05-01 06:53本頁面
  

【正文】 條規(guī)則,目的就在后一句話上。該《家法》還規(guī)定:“婦人非至親之家,不得住”;“婦人不許往疏親家飲燕”。 對于女子貞節(jié)的要求,在各個階層的家庭中,都是相同的,是為私有制所決定。如過幽居的生活,社會上層家庭有可能實現(xiàn),勞動者的妻子要下田,當然要走出家門,出現(xiàn)“壯丁健婦相雜于道”的景象,沒有可能來藏“嬌”。本來,丈夫用聘金娶婦,是變相的買老婆,自然形成處置妻子的人身直至典賣的實際權利。康熙時興國知縣張尚瑗在一份報告中寫道:“興邑敝俗,或因伉儷不和,或為饑寒所迫,輒將己妻妾妄作姊妹等項名色,轉嫁他人,或?qū)懥⒒闀?,公行嫁賣”。究其緣由有兩個方面,一是夫妻不睦,這是家長包辦婚姻的必然惡果;一是為貧窮所迫,這是封建剝削制度的必然產(chǎn)物,所以興國的賣妻及其原因帶有普遍性,反映全國的情況。就是伉儷不和而賣妻。康雍間,績溪縣陳文成的家族中,“貧屨至欲鬻妻子者十三家”,可見賣妻者之多。這種買賣、當授受之際,原來的夫妻生離死別,男的傷心欲焚,女的“哀啼不忍去”,夫婦“相訣而哭”。 還有一種典妻的現(xiàn)象,在浙江、甘肅等省流行著。這種婚制遺留到二十世紀上半葉,五十年代初期土地改革的時候,江西農(nóng)村還有一種“租人利”的債務,即是典妻制存在的表現(xiàn)。男子還可以將所受的痛苦部分地轉移婦女身上。綜上所述,婦女在家庭內(nèi)部,被排斥和限制參與家政,屈居附從地位,實質(zhì)上是“家庭奴隸”及丈夫的“生育器具”,甚至還被剝奪了基本的人身權利,被當作財產(chǎn)出賣。六、婦女與生產(chǎn)資料、主要生產(chǎn)勞動相脫離 女子結婚之后,在家庭的地位如何.取決于她們同生產(chǎn)資料、同生產(chǎn)勞動的關系。社會主要財富,如生產(chǎn)資料的土地、牲畜、車船、農(nóng)具、手工業(yè)器具以及生活上的重要資料房屋,都歸男性家長所有。所以男子擁有生產(chǎn)資料,具有自己的經(jīng)濟。老佃農(nóng)亡故,兒子還可以繼承他的租佃權。富室妻子,可能有較多嫁妝,甚至有一定數(shù)量的奩田,但是它在名分上屬于丈夫,土地收入歸丈夫家庭,而不屬本人,她可能有一些首飾、銀錢,但是不能用去投資生產(chǎn),至多只能放高利貸。清朝政府規(guī)定的寡婦再嫁,要把包括她的嫁妝在內(nèi)的所有財產(chǎn)留給夫家,說明她沒有財產(chǎn)繼承權。如果娘家富有而婆家貧窮,娘家可能出于至親情誼給予周濟,而不能有法定的財產(chǎn)繼承權。 農(nóng)業(yè)是傳統(tǒng)社會的主要生產(chǎn)部門,婦女參加一些農(nóng)業(yè)勞動。他所見的是八個省的部分婦女參加田間生產(chǎn)??梢姾稀⒑眿D女下田并不希罕。時雨降,脫履就功,形骸若鳥獸”。大體上講,長江流域及其以南地區(qū),部分婦女參加農(nóng)業(yè)生產(chǎn)。婦女從事的農(nóng)活,因各地區(qū)農(nóng)作物不同而有差異。如松江府婦女“耘獲車灌,率與男子共事”。蘇州人沈德潛有詩句:“磨鐮霍霍割上場,婦女打曬田家忙”,反映了南北各地婦人參加收割打場的事實。 紡織業(yè)是封建社會的重要手工業(yè)部門,婦女是這個行業(yè)的主力軍。蠡縣農(nóng)婦龐魏氏一天能織布一端。吳江縣“小家婦女多以紡織為業(yè)”。然而從全國看,從農(nóng)家的全部收入看,女子的紡織,并未創(chuàng)造多大價值,一般也不成為家庭收入的主要來源。 婦女還進行了其他的生產(chǎn)勞動,如南匯女子從事制鹽業(yè),健婦能負鹽行百余里,“賴以給衣食”。刺繡、做針線的婦女又多些,如福建晉江人王命岳的母親“日刺女紅”,“每日操作至雞鳴,約以日得錢十余文”,等等。 看來,女子干活很多,很辛苦;農(nóng)忙時務農(nóng),勉力從事繁重的體力勞動;農(nóng)閑時日夜紡織;還有笨重的、瑣細的家務勞動。但婦女的家務勞動,是為家庭,為丈夫服務,不是社會性生產(chǎn)勞動,不直接創(chuàng)造社會財富,她們作為男子助手參加的一些生產(chǎn)勞動所創(chuàng)造的價值,在其家庭經(jīng)濟收入中不占重要比重。 講到女子的生產(chǎn)勞動,很自然地聯(lián)想到她們的纏足問題。 《清稗類鈔》的一則資料說廣東等省女子參加農(nóng)作,緊接著講:“蓋其地之婦女皆天足也,常日徒跣,無異男子”。確實,長江流域及其以南地區(qū)女子天足的大有人在。乾隆時,袁枚說:“江寧城中,每至冬月,江北村婦多渡江為人傭工,皆不纏足”。獨逸窩退士輯《笑笑錄》卷6錄有《余墨偶談》一則,說廣西“鄉(xiāng)村婦女率大足,肩挑負販,與男子同”。相反,北方婦女下田少,弓足則多,錢泳說:“足之小者,莫如燕趙齊魯秦晉之間”。 裹足與否,在漢族統(tǒng)治者中認為是重大的事情,宋元以來,統(tǒng)治者把纏足作為婦德、婦容的內(nèi)容,認為只有三寸金蓮的女子才可能有教養(yǎng),才美麗。所以裹足與否,就涉及到婦女的身份地位了。錢泳則說:“兩湖、兩廣、云貴諸省,雖大家亦有不纏者”。社會上層最要求婦德、婦容,他們家庭的女子纏足就很自然了;一般人家的婦女要干活,講究不得“婦容”,并不一定要追逐時尚的纏足;婢女賤婦,供人使役,她們的天足,倒可分出良賤,是以社會上不許纏足。天足、弓足倒成了不同階層家庭婦女的分界線。 在裹足問題上,清初統(tǒng)治集團內(nèi)部有不同的意見。入關以后推行剃發(fā)、易衣冠法令,強迫漢人滿化,穿著滿式服裝,改著滿式發(fā)型,并以此作為漢人歸順的標志,其中也包括禁止?jié)h人纏足??滴跞辏?664年)重申禁令,規(guī)定:若康熙元年以后所生女子違法裹足,其父有官者交吏、兵二部議處;兵民之家則交付刑部責四十板,流徙;十家長不能稽察,枷號一個月,責四十板;該管督撫以下文職官員有疏忽失于覺察者,聽吏、兵二部議處。這與漢人士大夫思想和民情嚴重不合,推行不下去,不得不于康熙六年(1667年)松弛這項禁令。王熙在康熙五年至七年間任左都御史,上疏主張禁止纏足,并表示從自己家屬作起。清初禁裹足之風過后,亦有有識之士表示對纏足的不滿,錢泳、袁枚可為代表。他還認為小腳與婦德、婦容沒有關系,不必為此而束縛女子。錢泳從國計民生出發(fā)反對纏足,他呼出那個時代的強音。婦女要取得這方面的解放,只有到生產(chǎn)勞動中才能獲得。七、清代婦女問題的特點 以上涉獵了清代婦女問題的幾個方面,是作了橫斷面的解剖。同治十二年(1873年)蘇松太道沈琛“以華人子女被洋人收養(yǎng)為慮”,下令所屬各府、州、縣舉辦育嬰堂。這樣的一些問題還有待于深入的研究,筆者僅就交待過的事情作一點概括,意在說明清代對女子壓迫的特點,以及從中得到的啟示。 清代女子,從出世到死亡,在人生的道路上,一項項制度、風俗,一股股封建勢力,隨時向她們撲來,或則窒息她們的生命,或則使她們艱難竭蹶,經(jīng)歷慘澹的人生。僥幸活了下來,還在幼年就莫名其妙地被定了婚,或者竟當了待年媳,先受一通惡婆、小姑的折磨。夫妻和睦的還好一些,侍奉公婆、丈夫,養(yǎng)兒育女,平安地了卻一生。更有不幸的,丈夫早亡,守寡吧,生活難過,并會因孤兒寡婦被人欺凌;再婚吧,要接受種種羞辱,死了也要遭到再嫁婦的譴責,而不見諒于宗黨。婦女每走一步,都遇到傳統(tǒng)社會制度設下的規(guī)條拴縛起來,難于有幸福的人生。封建家長為子女選擇配偶,從家庭的利益出發(fā),即為傳宗接代,光大門庭,保持或提高現(xiàn)有的社會政治經(jīng)濟地位.為此著眼于對方的門第和財產(chǎn),選擇門戶相當?shù)慕Y為姻戚。家長對子女婚事的包辦和對子女支配權,是封建主義的家長統(tǒng)治的一項內(nèi)容和一種表現(xiàn)形式。那些被害的青年男女是封建婚姻制度的犧牲品。什么時候有包辦的門當戶對的婚姻,女子的人生權力和人身就要受到無情的踐踏。沒有自己的經(jīng)濟,生活仰賴于丈夫,從而喪失獨立的人格,成為男子的附屬和“家庭女仆”。 上述女子所受的壓迫,宋元以來基本相同,但是清代使女子所受的壓迫更加系統(tǒng)化和具體化。這就是阻止婦女再婚的旌表“節(jié)孝”,清代規(guī)模大,制度完備,超出了前代只給個人樹立牌坊的做法,放寬旌表條件,注意于窮鄉(xiāng)僻壤搜集節(jié)孝典型,在更大范圍內(nèi)給寡婦立集體祠宇,使更多的“節(jié)烈”女子受到表彰,擴大守節(jié)思想的影響,腐蝕女子的心靈,起了極壞的作用。在清朝,丈夫?qū)ζ拮拥募议L(尊長)地位得到法律的進一步承認。律文很明確,妻毆告夫?qū)儆谶@個范圍。夫妻實質(zhì)為尊卑關系,怕人不理解,故而律文明白地把丈夫與尊長、尊屬并列,強調(diào)夫的地位。但是,丈夫若毆告、殺害妻子呢?這里沒有明確交待,《疏義》講解說,“但有謀殺及賣緦麻以上親,無問尊卑長幼,總入此條”。到明代,“不睦”的律文沒有變異,然而在適用范圍上,不再是尊卑長幼,而是“專指尊長”。這樣,唐、明律就有了重大差別,丈夫殺賣妻子,不再是屬于十惡中的不睦之罪了,夫權得到進一步提高。清人沈之奇等輯注《大清律例新增統(tǒng)纂集成》,于“不睦”下注釋:“此條皆親屬相犯,為九族不相協(xié)合,故曰‘不睦’??梢娫凇安荒馈敝?,清朝和明朝一樣,嚴格區(qū)別尊長與卑幼犯罪,給予不同的處分,這就在夫妻關系中,進一步鞏固丈夫的優(yōu)越地位。祠堂支持男子,壓迫女子。在服制上,女子一入夫家,和公婆為斬衰服屬關系,與夫之祖父母,伯叔父母為大功服屬關系,與夫之兄弟、姐妹、姑為小功服屬關系,同夫之高祖父母、曾祖父母、伯叔祖父母、不在室的祖姑、堂兄弟、堂姐妹都是緦麻服屬關系,與此相適應的是法律規(guī)定。妻子已改嫁出去,若謀殺故夫之祖父母、父母,仍照原來的親屬關系判罪,即斬決或凌遲。 將這兩種判刑一對照,不難發(fā)現(xiàn),妻子對夫族犯罪的判刑較平人之間的重得多,可見政府保護宗族勢力,并通過它加強對婦女的控制。 (二)在封建制衰落的清代,強化對婦女的統(tǒng)治,是歷史前進的阻力。這是封建制的衰落時代,是孕育著它的掘墓人的時代。許多女青年與男青年一道,要求婚姻自主,反對家庭包辦婚事。曹雪芹在《紅樓夢》中塑造林黛玉、尤三姐、司棋等小姐、平民、丫頭的婚姻悲劇,她們以不同方式表現(xiàn)了對婚姻自主的追求,她們失敗了,遭到了封建勢力或明或暗的譴責,但她們是反抗者,以斗爭表現(xiàn)了自己的愿望。寡婦再婚,也是一種很艱巨的斗爭,即要沖破家庭的、宗族的、社會的種種阻力,追求生存的權力和生活的改善。(原載《清代研究集》第5集,光明日報出版社1985年版;此文系在1964年寫成的稿子基礎上于1984年加工而成。戶律婚姻》。戶律婚姻》。 雍正《浙江通志》卷100《風俗》。 同治《石首縣志》卷3《民政 光緒《崇明縣志》卷4《風俗》。戶律婚姻》。戶律婚姻》。 光緒《無錫金匱合志》卷30《風俗》。 夏醴谷:《昏說》,見陸燿輯《切問齋文鈔》卷4。 杜佑:《通典》卷59《禮典 《清朝續(xù)文獻通考》卷25《戶口》。鄂爾泰奏折》,雍正五年五月初十日朱批。鄂爾泰奏折》,五年八月初五日奏折和朱批。 同治《新城縣志》卷1《風俗》。 同治《上海縣志》卷20《朱錦傳》。 民國《崇明縣志》卷4《風俗》。 鎮(zhèn)江《京江郭氏家乘 《上諭內(nèi)閣》,五年閏三月二十九日諭。 光緒《吳江縣續(xù)志》卷7《坊表》。 常州《宜興篠里任氏家譜》卷2之5《貞節(jié)議》。 俞樾:《春在堂雜文四編》卷1《永康應氏義田記》。 同治《休寧縣志》卷5《風俗》。 乾隆《蘇州府志》卷72《列女》。 《清圣祖實錄》卷135,二十七年五月乙亥條。 同治《寧國縣通志》卷1《風俗》。 常州《滎陽鄭氏大統(tǒng)宗譜》卷2《節(jié)婦馬氏傳》。 俞樾:《右臺仙館筆記》卷1。 朱軾:《朱文端公集》卷2《書賀烈婦傳后》。 光緒《寶山縣志》卷11《列女》。 光緒《奉賢縣志》卷14《列女》。 民國《金壇縣志》卷10《列女》。 王祖畬》《太倉州志》卷23《列女》。 民國《南陵縣志》卷35《列女》。 張士元:《嘉樹山房集》卷10《書沈節(jié)婦事》;張海珊《小安樂窩文集》卷4《書沈烈婦事》。 錢泳:《履園叢話》卷23《改嫁》。戶律婚姻》。 乾隆《蘇州府志》卷71《列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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