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2020年1月1日,郭曉仁將其所有的豐田轎車向保險公司。投保車輛損失保險和第三者責任保險,保險期限一年,保險金額30萬元。2020年4月13日,被保險人將該車出。賣給張曉云并移轉(zhuǎn)占有。由于種種原因張曉云一直未辦理車輛過戶手續(xù),2020年。5月21日保險車輛與他車相撞,損失15萬元。郭曉仁遂以被保險人名義向法院起訴,要。一審法院認定車輛所有權未。向郭曉仁承擔賠償責任??杀@娴臉嫵蓷l件。違反最大誠信原則的法律責任。近因原則的內(nèi)容及認定方法。能夠運用保險利益原則判定保險合同的效力。《保險法》第十二條的相關規(guī)定,雙方當事人的利益。應及時通知保險人,保險人有權要求增加保險費,確說明義務,該責任免除條款無效。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有關工作人員給予處分,并處以1萬元以下的罰款。保險人遵守保證事項的要求極為嚴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