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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學簡答題-資料下載頁

2024-11-03 22:14本頁面
  

【正文】 效力等有所改變。合同無效:指合同雖已訂立,但在法律上不發(fā)生任何效力。①原因分:約定無效與法定無效;②范圍分:全部無效和部分無效;③時間分:自始無效與失效。合同的解除:指當事人基于合同成立后所發(fā)生的情況,當事人一方做出使合同無效的一種單獨的行為。合同的中止:指在保險合同存續(xù)期間內,由于某種原因的發(fā)生而使保險合同的效力暫時歸于停止。合同的復效:指保險合同的效力在中止以后又重新開始。合同的終止:指在保險期限內,由于某種法定或約定事由的出現,致使保險合同當事人雙方的權利義務不復存在。合同終止的形式:①合同因履行而終止;②合同因期限屆滿而終止;③合同因解除而中止;④合同因違約失效而終止。17保險合同的解釋原則:指保險當事人對合同條款的意思理解發(fā)生歧義時,按照法律規(guī)定的方式或者通常的理解方式,對保險合同內容或文字的含義予以確認或說明。種類:①文義解釋原則;②意圖解釋原則;③有利于被保險人的解釋原則;④批注(批單)優(yōu)于正文的解釋原則;⑤補充解釋原則。保險合同爭議解決方式:協商、調解、仲裁、訴訟。18保險利益:指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具有的法律上所承認的經濟利益。保險利益的要件:保險利益必須是①合法的利益;②經濟上的利益;③確定的利益。保險利益原則:指在簽訂和履行保險合同過程中,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必須具有保險利益。19財產保險的保險利益:財產保險的保險標的是物質財產及其相關利益,因此,財產保險的保險利益所反映的是投保人或被保險人與保險標的之間的經濟利益。①財產所有權;②財產經營權、使用權、承運權與保管權;③財產抵押權和留置權。人身保險的保險利益:人身保險的保險標的是被保險人的生命或身體。人身保險的保險利益是投保人與被保險人之間的利害關系。①自身關系;②親屬血緣關系和合法贍養(yǎng)與收養(yǎng)關系;③經濟利益主要包括雇傭與債權債務關系。財產保險與人身保險保險利益區(qū)別:①對保險利益的時效要求不同:財產保險的保險利益原則是最嚴格的。一般要求投保人從保險合同訂立到損失發(fā)生的全過程都應具有保險利益,而且所約定的保險金額不得超過該保險利益額度(海上保險只要求被保險人在保險標的受損失具有保險利益即可);人身保險的保險利益必須在保險合同訂立時存在,不要求在保險事故發(fā)生時具有保險利益;②對保險利益價值的計算方式不同:財產保險保險利益價值以保險標的的實際價值為標準,投保人對標的價值超出部分不具有可保利益;人身保險可保利益價值確定取決于投保人經濟能力。20最大誠信原則:保險雙方在簽訂和履行保險合同時,必須以最大的誠意,履行自己應盡的義務,互不欺騙和隱瞞,恪守合同的認定和承諾,否則保險合同無效。對投保人或被保險人的主要內容:告知、保證。告知:指在保險合同訂立前、訂立時及保險合同的有效期內,雙方不得隱瞞任何有關的重大事項。(對投保方:①在簽訂合同時,投保人必須主動把有關保險標的的風險狀況和其他重要事實告知保險人;②合同訂立后,如果保險標的風險增加,應當及時通知保險人;③如果發(fā)生保險事故,投保人應當及時通知;④如果有重復保險,要通告保險人;⑤在保險標的所有權發(fā)生轉讓時,投保人必須通知)(對保險方:①保險合同訂立時,保險人應主動地向投保人說明保險合同條款的內容,特別是須明確說明免責條款的內容;②在保險事故發(fā)生時或保險合同約定的條件滿足時,保險人應按合同約定如是旅行賠償或給付義務)保證:指保險人在簽發(fā)保險單或承擔保險責任之前要求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對某一事項的作為或不作為,某種事態(tài)的存在或不存在做出的承諾或確認。保證的種類:①根據保證事項是否已存在可分為確認保證和承諾保證;②根據保證存在的形式可分為明示保證和默示保證。對保險方的主要內容:告知、保證、棄權和禁止反言。棄權:指保險人放棄因投保人或被保險人違反告知義務或保證條款而產生的解約權或抗辯權,保險人一旦棄權,則不得重新主張該項權利。禁止反言:指保險人明知有影響保險合同效力的因素或者事實存在,卻以其言辭或行為誤導不知情的投保人或保險人相信保險合同無瑕疵,則保險人不得再以該因素或者事實的存在對保險合同的效力提出抗辯。告知與保證的區(qū)別:①告知強調的是誠實,對有關保險標的的重要事實如實申報;而保證則強調守信,恪守諾言,言行一致,許諾的與事實一致。②保證對保險人或被保險人的要求比告知更為嚴格。③告知的目的在于使保險人能夠正確估計其所承擔的危險;而保證則在于控制危險。21近因:指引起損失事故發(fā)生最根本、最有效、其決定作用的原因,而不一定是在實踐上或空間上與產生損失最近的原因。近因原則:指若保險標的損失事故發(fā)生的近因屬于保險責任,則保險人承擔損失賠償責任;若近因屬于除外責任,則保險人不負賠償責任。22損失補償原則:指保險合同生效后,如果保險標的的發(fā)生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被保險人有權按照保險合同的約定,獲得全面而充分的保險賠償,用于彌補被保險人因其保險標的遭受損失而失去的經濟利益,但被保險人不能因保險賠償而獲得額外利益。被保險人請求損失賠償的條件:①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具有保險利益;②被保險人遭受的損失在保險責任范圍之內;③被保險人遭受的損失能用貨幣衡量。保險人賠償的限額:以實際損失、保險金額、保險利益為限。23損失賠償方式:A比例賠償方式(保險人按照一定的比例對被保險人的保險損失進行計算賠償金額的方式):①采用不定值保險,賠償金額=損失金額*保險金額/損失當時保險標的的實際價值;②采用定值保險,賠償金額=保險金額*保險標的受損價值/損失當時保險標的的實際價值;B限額賠償方式(第一損失賠償,指保險人在承保時把責任或損失分為兩部分:第一部分是小于或等于保險金額的損失;第二部分是大于保險金額的損失,也稱第二損失):①當實際損失金額保險金額時,賠償金額=保險金額。例外:①定值保險(指保險合同雙方當事人在訂立保險合同時,約定保險標的的保險價值,并以此確定為保險金額,視為足額投保):保險賠款=保險金額*損失程度;②重置保險(指以被保險人重置或重建保險標的所需費用或成本確定保險金額的保險)24代位追償原則:指在財產保險中,保險標的發(fā)生保險事故造成推定全損,或者保險標的由于第三者責任導致保險損失,保險人按照保險合同約定履行賠償責任后,依法取得對保險標的的所有權或對保險標的損失負有責任的第三者的追償權。代位追償原則的主要內容:權利代位和物上代位。權利代位產生的條件:①損害事故發(fā)生的原因,受損的標的,都屬于保險責任范圍;②保險事故的發(fā)生是由第三者的責任造成;③保險人按合同的規(guī)定對被保險人履行賠償義務之后,才有權取得代位追償權。保險人在代位追償中的權益范圍:以其對被保險人佩服的金額為限,如果保險人從第三者責任方追償的金額大于其對被保險人的追償,則超過的部分應歸被保險人所有。保險人取得代位追償權的方式:①法定方式;②約定方式:權益的去的必須經過當事人的磋商、確認。25物上代位:指保險標的遭受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保險人按保險金額全數賠付后,依法取得該項標的的所有權。產生基礎:物上代位產生于對保險標的作推定全損的處理。推定全損:指保險標的遭受保險事故尚未達到完全損毀或完全滅失的狀態(tài),但實際全損以不可避免,或者修復和施救費用將超過保險價值;或者失蹤超過一定時間,保險人按照全損處理的一種推定性的損失。委托:指保險標的發(fā)生推定全損時,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將保險標的的一切權益轉移給保險人,而請求保險人按照保險金額全數賠付的行為。委托條件:①委托必須有被保險人提出;②委托硬是保險標的的全部;③委托不得附有條件;④委托必須經過保險人的同意;⑤保險標的物發(fā)生推定全損是委托的前提。保險人在物上代位中的權益范圍:保險事故發(fā)生后,保險人已支付了全部保險金額,并且保險金額等于保險價值的,受損保險標的的全部權利歸于保險人;保險金額低于保險價值的,保險人按照保險金額與保險價值的比例去的受損保險標的的部分權利。26重復保險:指投保人對同一保險標的、同一保險利益、同一保險事故分別與兩個以上保險人訂立保險合同,且保險金額總和超過保險價值的保險。條件:①同一保險標的;②同一保險利益;③同一保險期間;④同一保險危險;⑤與數個保險人訂立數個保險合同,且保險金額總和超過保險價值。重復保險分攤原則:指在重復保險的情況下,當保險事故發(fā)生時,個保險人應采取適當的分攤方式分配賠償責任,使被保險人既能得到充分的補償,又不會超過其實際損失而獲得額外的利益。27財產保險:指以各種財產物質和有關利益為保險標的,以補償因在保險期限內發(fā)生合同約定的保險事故而造成被保險人的經濟損失為目的的一種保險業(yè)務。特點:保險標的、利益、金額確定、期限、合同的特殊性。分類:財產損失保險,農業(yè)保險,責任保險,信用保證保險。28財產損害保險:指以存放在固定場所并處于相對靜止狀態(tài)的財產為保險標的,由保險人承擔保險財產遭受保險事故損失的經濟賠償責任的一種財產保險。家庭財產保險特點:①風險結構不同;②風險管理有特色;③賠償方式不同。29運輸貨物保險:以運輸過程中的貨物為保險標的,承保其因自然災害或意外屬股所造成的損失的一種財產保險。特點:①保險單可以隨提貨單的轉移而轉讓;②保險標的可與被保險人分離;③運輸貨物保險一般為定值保險;④保險期限的特殊性;⑤業(yè)務規(guī)則的國際性。機動車輛保險特點:①賠償方式主要是修復;②采用絕對免賠額賠償;③實行無賠償優(yōu)待方式;④機動車輛第三者責任險為強制保險。車輛損失保險費=基本保費+保險金額*費率30人身保險:指以人的壽命或身體為保險標的,當被保險人在保險期限內發(fā)生死亡、傷殘、疾病、年老等事故或保險期滿時,又保險人像被保險人或受益人給付保險金的一種保險。分類:按保險范圍分為人壽保險、人身意外傷害保險和健康保險。31人壽保險:以被保險人的生命為保險標的,以生存或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人身保險。特點:①人險具有長期性;②人險合同為給付性合同;③人險不存在超額保險、重復保險、代位追償問題;④部分人險的保單具有投資和儲蓄性;⑤精算技術方面利用生命表進行定價等一系列壽險計算技術;⑥保費繳費為均衡保費制。32意外傷害保險:在保險期間內,被保險人由于外來的、突然的、劇烈的事故造成身體的傷害,并因此致使被保險人死亡或殘疾時,由保險人按金額同約定向被保險人或受益人給付死亡保險金、殘疾保險金或醫(yī)療保險金的一種保險。特點:期限短、靈活性較大、保費低廉。33意險與人險區(qū)別:①二者的可保風險不同;②人險是純粹的定額給付性保險,保險事故發(fā)生時,保險人不問有無損失或損失程度大小,都按保險合同的約定給付保險金,合同同時終止;而意險中,保險事故發(fā)生時,死亡保險金的給付按合同約定,殘疾保險金則按保額的一定比例進行支付,合同不一定終止;③費率確定不同;④保險期限不同;⑤年末未到期責任準備金不同。34健康保險:以被保險人身體為保險標的,保險人承擔對被保險人在保險期限內因患疾病、生育或發(fā)生意外事故受到傷害時所導致的醫(yī)療費用或收入損失進行補償的在一種保險。特點:①保險期限一般為一年;②精算技術;③健康保險的給付;④經營風險的特殊性;⑤合同條款的特殊性;⑥健康保險的除外責任。35再保險:指保險人為了分散風險而將原承保的全部或部分保險業(yè)務轉移給另一個保險人的保險。再保險的作用:①分散風險;②擴大承保能力;③控制責任,穩(wěn)定經營;④降低營業(yè)費用,增加運用資金;⑤有利于拓展新業(yè)務。危險單位:一次危險事故可能涉及的最大損失范圍,確定比較復雜。自留額:轉移風險責任的一方或分出保險業(yè)務的公司叫原保險人或分出公司,分出公司自己負責的那部分風險責任叫自留額。分保額:承受風險責任的一方或接受分保業(yè)務的公司叫再保險人或分入公司,轉移出去的那部分風險責任叫分保額。36再保險與原保險的區(qū)別:①保險合同的性質不同:原保險合同具有經濟補償性或者保險金給付性;保險合同具有責任分攤性,或補充性。其直接目的是要對原保險人的承保責任進行分攤;②保險費支付不同:在原保險合同中,除了獎勵性支付外,是單項付費的,即投保人向保險人支付保費;在再保險合同中,保險人須向再保險人支付分保費,再保險人須向原保險人支付分保傭金。再保險與共同保險的關系:①共同保險屬于直接保險,風險的第一次分散;再保險是風險的第二次分散;②共同保險中各家保險公司是橫向關系,比關聯關系;再保險是縱向關系,串聯關系。37比例再保險是指分出人與分入人相互訂立合同,按照保險金額比例分擔原保險責任的一種分保方法。成數再保險:原保險人與再保險人在合同中約定保險金額的分割比率,將每一危險單位的保險金額,按照約定的比率在分出公司和分入公司之間進行分個的在保險方式。特點:手續(xù)簡便,節(jié)省人力和費用;合同雙方的利益一致;缺乏彈性;不能均衡風險責任。溢額在保險:指分出公司先確定每一危險單位自己承擔的自留額,當某筆業(yè)務保險金額超過分出人的自留額時,才將超過部分分給再保險人。特點:靈活確定自留額,均衡風險責任;比較繁瑣費時。38險位超賠再保險:以一次事故中每一危險單位所發(fā)生的賠款金額為基礎,來確定分出公司的自負責任和分入公司最高責任限額的在保險方式。事故超賠再保險:以一次事故發(fā)生的賠款總額為基礎來確定分出公司自負責任額與分入公司最高責任限額的再保險安排方式。賠付率超賠再保險:指按賠款與保費的比率來確定自負責任和再保險責任的一種保險方式。39比例再保險和非比例再保險比較:①比例再保險是以保額為基礎分配自負責任和分保責任;而非比例再保險是以賠款為基礎,根據損失額來確定自負責任和分保責任;②比例再保險按原保險費率計收再保險費,且再保險費為被保險人所支付原保險費的一部分,與再保險業(yè)務所占原保單責任保持同一比例。非比例再保險采取單獨的費率制度,再保險費以合同的凈保費收入為基礎另行計算,與原保險費無比例關系。40臨時再保險合同是根據業(yè)務需要臨時選擇分保接受人,經協商達成協議,逐筆成交的分保合同。對于臨時再保險的業(yè)務,分保接受人沒有義務一定接受。合同再保險合同是由分出人和分入人以預先簽訂合同的方式確定雙方的權利義務關系,在一定時期內對一宗或一類業(yè)務進行約定。預約再保險合同是介于合同再保險合同和臨時再保險合同之間的一種再保險合同。對于合同中規(guī)定的業(yè)務,分出人有權選擇是否分出,但一旦分出,分入人必須接受。即預約再保險對分出人有臨時再保險合同性質,對分入人有合同再保險合同性質。41再保險合同的主要內容:共同利益條款;過失或疏忽條款;雙方權利保障條款;其他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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