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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案例分析最終5篇-資料下載頁

2024-10-25 08:21本頁面
  

【正文】 .因此符合重婚的定義。應追究張某的重婚罪,至于是否追究劉某的重婚罪,要看劉某是否知道張某與王某的夫妻關系,如知道則應追究其重婚罪。反之,不追究。法院應準予王某與張某離婚,同時應按婚姻法的要求分割財產,確定女兒的撫養(yǎng)人及撫養(yǎng)費。三.程君與陸艷于1980年結婚,1982年生育一子程大偉。夫婦兩人感情一直不好。但為了兒子始終未提出離婚。2000年陸艷因身體原因辭去工作在家靜養(yǎng)。2001年3月陸艷患重病臥床不起,生活不能自理,一直靠兒子程大偉照顧。2003年程大偉大學二年級時需變納學費5000元,母親陸艷無能力承擔,其父程君拒絕承擔此費用。無奈,陸艷、程大偉將程君告上法庭,請求其支付程大偉大學學費5000元及陸艷的扶養(yǎng)費用。案例分析:1支付程大偉5000元學費的訴訟請求法院不予支持。婚姻法規(guī)定,父母對子女有撫養(yǎng)教育的義務,父母不履行撫養(yǎng)義務時,未成年的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給撫養(yǎng)費的權利。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依司法解釋,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學歷教育,喪失或者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等非因主觀原因而無法維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本案中,程大偉已高中畢業(yè)正讀大學二年級,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故其要求其父支付5000元學費的訴訟請求,法院不予支持。2支付陸艷扶養(yǎng)費的訴訟請求法院應予支持?;橐龇ㄒ?guī)定,夫妻有相互扶養(yǎng)的義務,一方不履行扶養(yǎng)義務時,需要扶養(yǎng)的一方,有要求對方給付撫養(yǎng)費的權利。本案中陸艷生活不能自理且無經濟來源,屬既缺乏生活能力又缺乏生活來源的雙缺乏人,因此,程君依法應當對陸艷有扶養(yǎng)義務,支付陸艷的扶養(yǎng)費,故陸艷的請求法院應予支持。第五篇:婚姻法案例分析婚姻法案例及分析案例一:張某(1966年5月生)與王某(1967年1月生)是同村村民,1989年2月二人確立戀愛關系,第二年10月1日舉行婚禮并宴請親朋好友,但未履行結婚登記。之后王某與張某便以夫妻名義公開共同生活。王某于1992年生育一女孩。至1999年.張某和王某共同蓋了5間瓦房,并置備了手扶拖拉機一輛及一些家用電器。張某和王某共同生活初期感情很好.張某在外跑運輸,王某則在家里種植家里的農田,二人家中生活條件比同村多數(shù)村民要好。1999年,張某在縣城找到一份專為某公司運輸貨物的穩(wěn)定的工作,經與王某商量,張某在縣城租了—套房子準備長期干下去。2000年春,張某在城里認識了個體戶劉某,兩人逐漸產生感情,自2000年底起,張某和劉某開始同居生活,劉某于2001年IO月生下一子,周圍的人都以為他們是夫妻。2001年春節(jié)期間,王某聽同村在縣城工作的人提起張某和劉某的事,后到縣城去調查發(fā)現(xiàn)確有其事.于是非常氣憤.遂于2001年3月向縣人民法院起訴,要求追究張某與劉某的重婚罪并要求與張某離婚、分割共同財產。王某還表示女兒由自己撫養(yǎng),張某應每月給付女兒200元撫育費。根據(jù)本案案情,回答下列問題并說明理由:王某與張某是否構成事實婚姻?簡述其理由。張某與劉某的關系是否構成重婚?為什么?應如何處理?對壬某要求與張某離婚及分割財產、撫養(yǎng)女兒的要求如何處理? 分析:l、王某和張某構成事實婚姻。因為.根據(jù)相關司法解釋的規(guī)定,未按婚姻法規(guī)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男女,起訴到人民法院要求離婚的,應當區(qū)別對待:(1)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2)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髑條例》公布實施以后,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補辦結婚登記;來補辦結婚登記的,按解除非法同后關系處理。本案中.王某和張某“結婚”時已經達到法定婚齡,其結婚符合婚姻的實質要件,且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前.因此應按事實婚姻處理。張某與劉某的關系構成重婚。因為張某與王某的關系已經構成事實婚姻,而其與劉某又是以夫妻名義同居并生育有一子.因此符合重婚的定義。應追究張某的重婚罪,至于是否追究劉某的重婚罪,要看劉某是否知道張某與王某的夫妻關系,如知道則應追究其重婚罪。反之,不追究。法院應準予王某與張某離婚,同時應按婚姻法的要求分割財產,確定女兒的撫養(yǎng)人及撫養(yǎng)費。案例二:王軍與李萍于1995年結婚,兩人結婚用房是王軍在1993年為結婚購置的,現(xiàn)價值20萬元。王軍與李萍婚后一直與王軍祖父母住在一起。1996年生育一女孩也由祖父母代為照顧。2002年王軍的父親去世,王軍繼承了1萬元的遺產。2003年李萍的父親去世,李萍繼承了一批字畫,估價10萬元。王軍平時愛好寫作,出版了一部小說,稿酬6000元,全部用于購買了專業(yè)書籍。2000年結婚五周年紀念日,兩人用存款購買一枚價值5000元的鉆戒,一直由李萍戴著。2003年元旦同學聚會,李萍遇到了初戀情人劉賓,劉賓已是南方某建筑工程公司的總經理,兩人相見,舊情萌發(fā),李萍為了與劉賓遠走高飛,辭去了工作,并向法院起訴離婚。王軍同意離婚,但雙方對孩子的撫養(yǎng)權、財產分割等問題不能達成協(xié)議。根據(jù)本案案情,回答下列問題并說明理由:(1)案例中的各項財產,應如何處理?(2)子女的撫養(yǎng)權如何處理? 分析:(1)我國《婚姻法》規(guī)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但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除外。本案中王軍、李萍于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各自繼承的遺產未作只歸一方所有的說明,故依法應屬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應依法均分;(2)王軍出書的收入屬知識產權的收益,依法應視為夫妻共同財產,雖然此款已用于購買了書籍,且為王軍一人使用,但因數(shù)額較大,離婚時應由王軍給李萍一半的補償;(3)李萍配戴的戒指是用夫妻共同財產所購買,因此也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應由李萍給王軍一半的補償;(4)二人現(xiàn)住房為王軍1993年為結婚購置的,屬于王軍的婚前個人財產;(5)關于孩子的撫養(yǎng)權問題,依據(jù)我國法律規(guī)定,應遵循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長的原則,并參考其他因素。本案中,王軍與李萍的經濟條件基本相同,這時應考慮孩子與祖父母長期共同生活的事實,改變生活環(huán)境對子女的健康成長不利,所以,離婚時孩子可以由王軍撫養(yǎng),李萍支付一定的撫養(yǎng)費;(6)法院應明確規(guī)定離婚時不撫養(yǎng)子女一方的探視時間、方式等,以保障其探視權的實現(xià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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