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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講稿-資料下載頁

2025-08-03 10:19本頁面
  

【正文】 民身份證法的規(guī)定是一致的。,即“被監(jiān)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前款規(guī)定,情節(jié)嚴重的,可以予以逮捕;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五)第七十六條是關于監(jiān)視居住執(zhí)行方式的規(guī)定,是新增條款。實踐看,這些的措施的施行都監(jiān)視居住將有很強的保障作用。但這些措施都需要設施設備、工作機制,尤其是制度保障,否則過度使用則容易侵犯人權,不敢使用則形同虛設。這方面工作涉及很廣,需要專門的研究解決?!緢?zhí)行焦點】防止濫用(指定居所)監(jiān)視居住措施。尤其是濫用指定居所監(jiān)視居住,以解決羈押期限問題。這種濫用會體現在兩個方面,一是超范圍理解“固定住處”。超范圍理解“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二是采取技術性的規(guī)避措施。比如將“指定居所”在法律形式上處理為“固定住處”,或者將有固定住處做嚴格限制性理解(關于固定住所的理解,保證人條件部分已經討論)。甚至會將案件指定給犯罪嫌疑人沒有固定住處的其他公安機關管轄。還有,比如一些案件明知提請逮捕后檢察機關不能批準逮捕,為了解決羈押期限問題,故意不提請逮捕,按照“有其他特殊情況”的規(guī)定適應監(jiān)視居住措施。從公安實踐操作看,大范圍濫用的情形不至于發(fā)生。但也看到,哪怕只有一起濫用,也會引起強烈的社會反響,對此,公安機關還是應當作為一件大事認真研究。明確“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的認定標準。指定居所監(jiān)視其中涉及公安機關的是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從字面上理解,刑法、以及相關修正案對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的規(guī)定是明確的,不存在爭議的問題。但在實際操作中,還是存在一種判斷標準的問題,是以實際情況為標準,還是以卷宗內法律文書認定的罪名為標準?。實踐中,不少國保案件、反恐案件,都是以普通罪名進行打擊的,這也是國保執(zhí)法的政策要求,需要相關制度解釋。關于電子監(jiān)控、通信監(jiān)控的性質問題。首先要明確,這里的“電子監(jiān)控”、“通信監(jiān)控”等措施與新刑事訴訟法中新增加的“技術偵查措施”存在本質不同,二者不可混同。技術偵查措施是一種偵查手段,需要“根據偵查犯罪的需要,經過嚴格的批準手續(xù)”。而電子監(jiān)控、通信監(jiān)控等則是監(jiān)視居住這種強制措施的實現方式,目的在于對被監(jiān)視居住人遵守監(jiān)視居住的情況進行監(jiān)督。從權力歸屬上講,電子監(jiān)控、通信監(jiān)控的權力屬于負責執(zhí)行的縣級公安機關,與決定機關無關。而技術偵查則是決定機關的權力。但在實踐中,采取“電子監(jiān)控應當如何履行審批手續(xù)。、通信監(jiān)控”與新刑訴法規(guī)定的技術偵查如何理解,是否同一回事,或者有何區(qū)別,通過監(jiān)控獲得的情況是否可以作為證據,需要進一步進行制度明確,以利于基層執(zhí)行,也防止基層據此濫用技術偵查措施。五、拘留刑事訴訟中的拘留是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對直接受理的案件,在偵查過程中,遇到法定的緊急情況時,對于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所采取的臨時剝奪其人身自由的強制方法?!究傮w評析】由于96年刑訴法對刑拘規(guī)定的較為完善,司法實踐中問題也不多。因此,刑拘條款在此次修改中變動不大,主要是在刑拘后通知家屬方面進行了嚴格的限制,充分體現了對犯罪嫌疑人的權利保障。【實務理解】(一)第83條本條對修改前《刑事訴訟法》第64條作了三處修改。,將其送交看守所的規(guī)定,即“拘留后,應當立即將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羈押,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這一增加的內容,規(guī)范了犯罪嫌疑人被拘留后的羈押地點,有利于防止對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進行刑訊逼供。,即“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坝械K偵查的情形消失以后,應當立即通知被拘人留的家屬”。3.“除無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通知可能有礙偵查的情形以外,應當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痹诶斫庵幸⒁猓哼@里的“無法通知”,是指犯罪嫌疑人根本沒有家屬或者即使有家屬因其居所不定,以及不講真實姓名、地址和家屬,導致其被拘留的通知無法送達。“有礙偵查”,主要是指被拘留的人屬于犯罪集團案犯,或者與犯罪集團、團伙有牽連,由于其他案犯尚未被捉拿歸案,其被拘留的消息傳出去,可能會引起其他同案犯的逃跑、自殺、毀滅或偽造證據等情況發(fā)生,妨礙偵查工作的順利進行。為了防止將“有礙偵查”的情形予以擴大解釋適用,修改后的《刑事訴訟法》將其限定在“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的范圍內,涉嫌這些犯罪的案件,如果通知可能出現有礙偵查的情形,則可以不通知其家屬。除此之外的刑事案件,應當在24小時以內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因為犯罪嫌疑人被拘留了,其家屬在不知情的情況下勢必非常焦急擔心,并四處打聽其下落,給犯罪嫌疑人家屬帶來巨大精神壓力。當有礙偵查的情形消失以后,應當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緢?zhí)行焦點】(一)關于83條的正確認識問題。新刑訴法83條是社會廣泛議論的又一焦點條款,因為本條規(guī)定:除無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通知可能有礙偵查的情形以外,應當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有觀點將其稱之為秘密拘捕條款。這個條款和之前的監(jiān)視居住條件、以后的技術偵查條款,被合成為秘密偵查、秘密拘捕、秘密關押,并將其作為判斷新刑訴法的重要依據。實踐看,強制措施限制人身權利,公眾對此關心是正常的,但這種判斷是一種誤讀,新刑訴法關于本條的規(guī)定是一項很大的實質性進步。(二)關于在通知家屬時是否告知原因和處所的問題。采取強制措施通知是司法機關應當履行的義務,同時也是當事人的一種權利,但實踐當中,案件的情況非常復雜,當事人的情況也很復雜。通知的內容非常多,每個案件的情況又不同,不可能在法律里都一一作出規(guī)定。為了適應各種復雜的情況,法律作了原則性的規(guī)定。給司法機關留下了一個可以自行裁量的空間,那就是可以選擇告知原因和處所,也可以選擇不告知。在充分運用這個裁量權力的同時,公安機關必須嚴守善良、正義的守則,不能濫用這種裁量權。在這方面,有應當有一定的制度細化。(三)關于24小時通知家屬的問題。在司法實踐中,對于被拘留人的家屬不在當地的,拘留通知書應在24小時內交付郵局,無論被拘留人家屬何時收到都不屬于超過了24小時,根據修改后的《刑事訴訟法》第103條的規(guī)定,法定期間不包括路途上的時間。但如果有犯罪嫌疑人家屬的電話的,可以同時電話告知。同時,這種通知還適用于港澳臺、外國人五、逮捕逮捕是國家司法機關為了防止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實施妨礙刑事訴訟的行為,逃避偵查、起訴、審判或者發(fā)生社會危險性,而依法暫時剝奪其人身自由的一種強制措施?!究傮w評析】逮捕措施在此次修改中也有了一定變化,主要體現逮捕條件和審查批準程序的進一步明確上。對公安機關而言,這種修改對對提升執(zhí)法水平具有一定推動作用,除了會推動公安機關執(zhí)法理念外,也會減輕檢察機關在逮捕措施適用上對公安機關形成的壓力,對公安機關的偵查工作提供有力支持?!緦崉绽斫狻浚ㄒ唬┑谄呤艞l是修改條款,規(guī)定了逮捕條件,與本條對修改前《刑事訴訟法》第60條作了三處修改?!氨O(jiān)視居住”刪除了,同時增加了五項應當逮捕的情形。從立法語言將,這是絕對逮捕的條件。按照《關于依法適用逮捕措施有關問題的規(guī)定》,理解時需要注意:“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是指同時具備以下三種情形:1.有證據證明發(fā)生了犯罪事實;2.有證據證明該犯罪事實是犯罪嫌疑人實施的;3.證明犯罪嫌疑人實施犯罪行為的證據已有查證屬實的。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并不要求查清全部犯罪事實。其中“犯罪事實”既可以是單一犯罪行為的事實,也可以是數個犯罪行為中任何一個犯罪行為的事實?!斑`反取保候審規(guī)定、情節(jié)嚴重”是指:企圖自殺、逃跑、逃避偵查、審查起訴的;實施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干擾證人作證行為,足以影響偵查、審查起訴工作正常進行的;未經批準,擅自離開所居住的市、縣,造成嚴重后果,或者兩次未經批準,擅自離開所居住的市、縣的;經傳訊不到案,造成嚴重后果,或者經兩次傳訊不到案的。對在取保候審期間故意實施新的犯罪行為的犯罪嫌疑人,應當予以逮捕。“違反監(jiān)視居住規(guī)定、情節(jié)嚴重”是指:故意實施新的犯罪行為的;企圖自殺、逃跑、逃避偵查、審查起訴的;實施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干擾證人作證行為,足以影響偵查、審查起訴工作正常進行的;未經批準,擅自離開住處或者指定的居所,造成嚴重后果,或者兩次未經批準,擅自離開住處或者指定的居所的;未經批準,擅自會見他人,造成嚴重后果,或者兩次未經批準,擅自會見他人的;經傳訊不到案,造成嚴重后果,或者經兩次傳訊不到案的。(二)第九十一條是新增規(guī)定,本條對修改前《刑事訴訟法》第71條作了兩處修改。,立即將被逮捕的人送看守所羈押的規(guī)定,即“逮捕后,應當立即將被逮捕人送看守所羈押”。主要是為了防止刑訊逼供。由于看守所訊問室的規(guī)范化建設,減弱甚至是杜絕了辦案機關對犯罪嫌疑人進行刑訊逼供的可能性。另外,這里的“立即”是在宣布逮捕后立即將被逮捕人送交看守所,不應當有停留時間。逮捕與拘留不同,逮捕絕大多數是在犯罪嫌疑人被拘留情況下進行的,因此,法律沒有授權公安機關可以拖延時間。,規(guī)定“除無法通知的以外,應當在逮捕后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屬”。相關理解在刑拘部分已經討論。 (三)第九十三條是新增條款。其中羈押必要性的認定。應當結合逮捕條件進行認定,如果經調查,犯罪嫌疑人的現有情形,均不符合逮捕的三款條件,則不應當繼續(xù)羈押,符合條件的,可以變更為取保候審、監(jiān)視居住?!緢?zhí)行焦點】(一)對違反取保候審、監(jiān)視居住規(guī)定逮捕的問題。雖然新刑訴法以更加突出的形式明確將其確定為逮捕條件,但受《國家賠償法》影響,要真正確保這條標準落實到位,還需要推動國家賠償法修改,或者由最高檢作出明確要求。(二)關于逮捕審查機制問題。這是檢察機關新增加的一項權力,對公安執(zhí)法將有直接的影響,公安機關要有積極的應對。一是要看到,檢察機關只是建議,決定權在公安機關,因此,公安機關必須在立足自己判斷基礎上作出決定。二是要看到檢察機關是法律監(jiān)督機關,其建議應當引起公安機關的高度重視,必須本著對嫌疑人負責的精神認真審查,同時還要做好說明理由的準備。為此,公安機關也需要確定一個審查標準,以做到有法可依、規(guī)范執(zhí)法。偵查措施的適用一、修訂內容簡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2012年3月14日通過,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以下簡稱《決定》)將原法第二編第二章“偵查”中10節(jié)47條(89條至135條)修改為11節(jié)54條。其中增加了7條、修改了20條。具體如下:(一)增加了1節(jié)(技術偵查)7條(113條至166條)。第一節(jié)“一般規(guī)定”中增加1條,115條(當事人等對違法偵查行為的申訴、控告)。第二節(jié)“訊問犯罪嫌疑人”中增加1條,121條(訊問犯罪嫌疑人全程錄音、錄像)。第八節(jié)“技術偵查”中增加了5條,148條至152條。第十節(jié)“偵查終結”中增加了1條,159條(聽取辯護律師意見)。(二)修改了18條。第二節(jié)“訊問犯罪嫌疑人”修改了3條,116條(原91條)、117條(原92條)、118條(原93條)。第三節(jié)“詢問證人”2條,122條(原97條)、123條(原98條)第四節(jié)“勘驗、檢查”修改了2條,130條(原105條)、133條(原108條)。第五節(jié)“搜查”中修改了1條,135條(原110條)。第六節(jié)“查封、扣押物證、書證”中修改了4條,139條(原114條)、140條(原115條)、142條(原117條)、143條(原118條)。第七節(jié)“鑒定”中修改了2條,145條(原120條)、146條(原121條)。第十節(jié)“偵查終結”中修改了2條,158條(原128條)、160條(原129條)。第十一節(jié)“人民檢察院對直接受理的案件的偵查”中修改了2條,164條(原133條)、165條(原134條)。(三)條文調整變化2條。124條(原99條);刪掉原96條,修改調整后分散規(guī)定在現第33條、36條、37條。二、與公安機關相關的主要修訂內容解讀(一)增加了規(guī)定了司法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法采取強制措施和偵查措施的申訴、控告及處理程序。第115條規(guī)定,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利害關系人對于司法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有權向該機關申訴或者控告:(一)采取強制措施法定期限屆滿,不予以釋放、解除或者變更的;(二)應當退還取保候審保證金不退還的;(三)對與案件無關的財物采取查封、扣押、凍結措施的;(四)應當解除查封、扣押、凍結不解除的;(五)貪污、挪用、私分、調換、違反規(guī)定使用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物的。受理申訴或者控告的機關應當及時處理。對處理不服的,可以向同級人民檢察院申訴;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申訴。人民檢察院對申訴應當及時進行審查,情況屬實的,通知有關機關予以糾正。[理解與適用]:申訴、控告的主體: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利害關系人。第106條對當事人、訴訟代理人作了解釋(“當事人”:是指被害人、自訴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和被告人。“訴訟代理人”:是指是指公訴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親屬、自訴案件的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為參加訴訟的人和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為參加訴訟的人。)“利害關系人”:指與案件有關聯并存在利害關系的人,這里主要是指與有關涉案財產(被查封、凍結、扣押財物)存在利害關系的人。申訴、控告的5種行為。(1)采取強制措施法定期限屆滿,不予以釋放、解除或者變更的;(2)應當退還取保候審保證金不退還的;“應當退還取保候審保證金不退還的”不包括當事人對沒收保證金的決定不服的情形,對此種情形當事人可以申請復核。根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guī)定》第81條的規(guī)定,公安機關向犯罪嫌疑人宣讀《沒收保證金決定書》的同時,應當告知其對沒收保證金的決定不服的,可以在5日以內向上一級公安機關申請復核一次。上一級公安機關應當在收到復核申請書之日起的7日以內作出決定。對上級公安機關撤銷或者變更沒收保證金決定的,下級公安機關應當執(zhí)行。(3)對與案件無關的財物采取查封、扣押、凍結措施的;(4)應當解除查封、扣押、凍結不解除的;(5)貪污、挪用、私分、調換、違反規(guī)定使用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物的。對申訴、控告的處理機關及處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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