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證人的條件。7.簡述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范圍。五、論述題。六、案例題1.李某因涉嫌強奸罪被逮捕。逮捕后,李某的父親向偵查機關申請取保候?qū)彙9矙C關遂決定,由李父作為保證人,同時繳納保證金5000元。案件偵查終結后移送該區(qū)人民檢察院。在審查起訴期間,檢察院以證據(jù)不足為由,徑行作出不起訴決定。問:(1)逮捕的條件是什么?(2)本案在強制措施的適用上有何錯誤?(3)人民檢察院能否直接作出不起訴的決定?說明理由。,某縣人民法院開庭審理一起組織、參加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案件。為了貫徹從重從快原則,該院在向l0個被告人送達起訴書后第三天就開庭審理此案。在審理中,審判長告知被告人,他們有權辯解,但無權向證人發(fā)問。法庭由書記員宣讀了起訴書后,公訴人開始訊問被告人,證人出庭作證,審判長向被告人出示了物證,讓其辨認并聽取了被告人及辯護人的意見。最后,公訴人作總結發(fā)言,審判長即宣布了對被告人的判決。關于本案的審理,有哪些地方不符合《刑事訴訟法》的規(guī)定?3.朱某和其同母異父的哥哥武某及他們的生母李某一起生活。武某經(jīng)常虐待李某,情節(jié)十分惡劣。1996年4月1日,李某去世,武某為獨吞全部財產(chǎn),威逼朱某離家出走。朱某不從,武某便毆打朱某,致使朱某身上多處受傷。10月5日,朱某向縣人民法院控告武某虐待李某和故意傷害自己,并要求繼承李某的全部財產(chǎn)。由于虐待罪和故意傷害罪(輕傷)這兩個罪都屬于自訴案件范圍,法院決定立案審理。鑒于朱某同時提出了遺產(chǎn)繼承事項,法院遂決定對遺產(chǎn)繼承事項以附帶民事訴訟形式一并審理。經(jīng)法庭審理,判處被告人武某虐待罪有期徒刑一年,故意傷害罪一年二個月,數(shù)罪并罰,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二年。并根據(jù)繼承法有關規(guī)定,判決被告人武某喪失繼承權,李某的遺產(chǎn)全部由朱某繼承。問:該法院以附帶民事訴訟判決被告人武某喪失繼承權的做法是否合法?理由是什么?參考答案一、單項選擇題15 C C C A C 610 D D A D C 1115 D A A A B 1620 C D D C A 2125 B A B B B 2630 C C A A D二、多項選擇題1.ACD 2.BD 3.AD 4.ABCD 5.ABCD 6.ACD 7.ABCD 8.ABCD 9.ACD 10.ABC 11.DE 12.DE 13.ABCDE 14.ABCD 15.BC三、名詞解釋、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為了保證刑事訴訟的順利進行,依法對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進行限制或者剝奪的各種強制性方法。,依照法律規(guī)定向有管轄權的法院提出控告,要求該法院對被指控的被告人進行審判并予以刑事制裁的一種訴訟活動或程序。,是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為防止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逃避偵查、起 訴和審判,進行妨礙刑事訴訟的行為,或者發(fā)生社會危險性,而依法剝奪其人身自由,將其羈押起來的一種強制措施。,能夠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一切事實。、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對于未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強制其到案接受訊問的一種強制方法。,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保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逃避或妨礙偵查、起訴和審判,并隨傳 隨到的一種強制方法。,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在刑事訴訟過程中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用的,命令其不得擅自離開住所或者居所并對其活動予以監(jiān)視和控制的一種強制方法。8.自訴自訴是指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以自己的名義,直接到人民法院對刑事被告人提起訴訟,要求人民法院追究刑事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活動和方式。9.立案立案是指公安司法機關對于報案、控告、舉報、自首以及自訴人起訴等材料,按照各自的職能管轄范圍進行審查后,認為有犯罪事實發(fā)生并需要追究刑事責任時,決定將其作為刑事案件進行偵查或?qū)徟械囊环N訴訟活動。10.不起訴不起訴,是指人民檢察院對公安機關偵查終結移送起訴的案件和自行偵查終結的案件進行審查后,認為犯罪嫌疑人不符合起訴條件,而依法作出的不將犯罪嫌疑人提交人民法院進行審判、追究刑事責任的一種處理決定。11.上訴上訴是指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級法院第一審刑事判決或裁定,依法請求一審人民法院的上一級人民法院對案件進行重新審理的活動。12.犯罪嫌疑人犯罪嫌疑人是指在公訴案件的訴訟程序中,因有犯罪嫌疑而被公安機關、檢察機關立案進行偵查、審查起訴的公民或者單位。級別管轄,是指各級人民法院審判第一審刑事案件的職權范圍。解決的是各級人民法院之間,在審判第一審刑事案件上的權限分工問題。14.鑒定結論鑒定結論是指專門機關就案件中的專門問題,指派或聘請專門人員進行鑒定后所作的結論性判斷。15.期間期間,是指公、檢、法三機關和訴訟參與人完成某項刑事訴訟行為必須遵守的法定期限。四、簡答題簡述附帶民事訴訟的成立條件。答:(1)附帶民事訴訟必須以刑事訴訟的成立為前提條件(2)原告人必須具有提起附帶民帶訴訟的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3)附帶民事訴訟必須有明確的被告人和具體的訴訟請求(4)附帶民事訴訟的起因是刑事被告人的行為給被害人造成了物質(zhì)損失。簡述刑事偵查的特點。答:(1)享有偵查權主體的特定性(2)偵查活動內(nèi)容的特定性(3)偵查活動必須依法進行(4)偵查是一個獨立訴訟階段簡述刑事訴訟中強制措施的特點。答:(1)有權適用強制措施的主體是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2)強制措施適用對 象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3)強制措施的內(nèi)容是限制或者剝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4)適用于刑事訴訟過程中。簡述扭送的對象。答:(1)正在實行犯罪或者犯罪后被即時發(fā)覺的;(2)通緝在案的;(3)越獄逃跑的;(4)正在被追捕的。簡述送達的概念和主要方式答:刑事訴訟中的送達,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依照法定程序和方式,將訴訟文件送交訴訟參與人、有關機關和單位的訴訟活動。主要有直接送達;留置送達;委托送達;郵寄送達和轉交送達五種主要送達方式。簡述刑事訴訟中保證人的條件。答:保證人應當具備的條件為:與本案無牽連;有能力履行保證義務;享有政治權利,人身自由未受限制;有固定的住處和收入。簡述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范圍。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范圍主要有:貪污賄賂犯罪;國家工作人員的瀆職犯罪;國家工作人員侵犯公民人身權利和民主權利的犯罪;除了上述三類犯罪外,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其他重大犯罪案件。也可由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只有極個別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其他重大犯罪案件,確實不宜由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必須由人民檢察院直接管轄的,經(jīng)省級以上人民檢察院決定,才可以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8.簡述法律規(guī)定的應當回避的情形。答:《刑事訴訟法》第28條對回避的理由做出了明確的規(guī)定:第一、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者是當事人的近親屬。第二、本人或者他的近親屬和本案有利害關系的。第三、擔任過本案證人、鑒定人、辯護人或者訴訟代理人的。第四、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案件公正處理的。9.簡述證據(jù)的特征。答:證據(jù)的本質(zhì)特征:第一,證據(jù)的客觀性,是指證據(jù)事實必須是伴隨著案件的發(fā)生、發(fā)展的過程而遺留下來的,不以人們的主觀意志為轉移而存在的事實。第二,證據(jù)的關聯(lián)性,是指證據(jù)必須同案件事實存在某種聯(lián)系,并因此對證明案情有實際意義。第三,證據(jù)的合法性,是指對證據(jù)必須依法加以收集和運用,包括:主體合法;程序合法;形式合法。刑事訴訟證據(jù)具有客觀性、關聯(lián)性和合法性三個基本屬性,三個屬性是互相聯(lián)系,缺一不可的??陀^性和關聯(lián)性涉及的是刑事證據(jù)的內(nèi)容,合法性涉及的是刑事證據(jù)的形式。五、論述題刑事訴訟中的起訴是指法定的機關或者個人,依照法律規(guī)定向有管轄權的法院提出控告,要求該法院對被指控的被告人進行審判并予以刑事制裁的一種訴訟活動或程序。(一)起訴的分類以起訴的主體為標準,可分為公訴和自訴公訴是指由國家設立的專門機關和官員向法院提出訴訟請求要求法院通過審判確定被告人刑事責任并給予相應制裁的一種訴訟活動。自訴是指由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以及其他法律規(guī)定享有起訴權的個人或團體直接向有管轄權的法院提出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訴訟活動。公訴和自訴的區(qū)別:(1)追訴的主體不同(2)追訴的客體不完全相同自訴案件分為三類:告訴才處理的案件;被害人有證據(jù)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被害人有證據(jù)證明被告人實施了侵犯自己人身、財產(chǎn)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的案件。(3)追訴的原則不同自訴案件的追訴寬松而靈活,自訴人對實體權益和訴訟權利有處分的自由,可以和解、調(diào)解和撤 回自訴。公訴案件的追訴是強制而無條件的。(二)起訴的任務和意義(1)啟動審判程序(2)控訴職能的履行方式(3)起訴限制法院對案件的審判范圍 。答:審判監(jiān)督程序指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對已經(jīng)發(fā)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發(fā)現(xiàn)在認定事實或適用法律上確有錯誤,依法提起并對案件進行重新審判的一項特別審判程序。審判監(jiān)督則泛指人民群眾、人民代表機構等以及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自己對于審判工作的監(jiān)督。一、審判監(jiān)督程序的特點審判監(jiān)督程序是刑事訴訟中的特殊審判程序,與第二審程序相比有其自身的特點:(1)審理的對象不同(2)提起的主體不同(3)提起的條件不同(4)有無提起期限要求不同(5)審理案件的法院不同(6)適用刑罰有無加刑限制不同。(7)再審判決、裁定效力取決于再審的審級。二、審判監(jiān)督程序的意義(略)?答:上訴不加刑原則就是第二審人民法院審判只有被告人一方提出上訴的案件,不得以任何理由加重被告人的刑罰的審判原則。(一)不受上訴不加刑原則限制的幾種情形:;;,二審法院發(fā)回原審法院重審;,如果發(fā)現(xiàn)新的犯罪事實,應該變更控訴范圍,發(fā)回原審法院重新審理的;,均不受上訴不加刑原則的限制。(二)應當注意的幾個問題:,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訴的,既不能加重上訴的被告人的刑罰,也不能加重其他同案被告人的刑罰。,既不能加重決定執(zhí)行的刑罰,也不能在保持決定執(zhí)行的刑罰不變的情況下,加重數(shù)罪中某一罪或者幾個罪的刑罰。,不得撤銷原判決宣告的緩刑或者延長緩刑期。,人民檢察院只對部分被告人的判決提出抗訴的,對其他原審被告人,不得加重刑罰。(三)意義(略)六、案例題1.李某因涉嫌強奸罪被逮捕。逮捕后,李某的父親向偵查機關申請取保候?qū)?。公安機關遂決定,由李父作為保證人,同時繳納保證金5000元。案件偵查終結后移送該區(qū)人民檢察院。在審查起訴期間,檢察院以證據(jù)不足為由,徑行作出不起訴決定。問:(1)逮捕的條件是什么?(2)本案在強制措施的適用上有何錯誤?(3)人民檢察院能否直接作出不起訴的決定?說明理由。答:(1)逮捕的條件第一,證據(jù)條件,有證據(jù)證明有犯罪事實第二,罪責條件,是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第三,社會危險性條件,是采取取保候?qū)彙⒈O(jiān)視居住等方法,不足以防止發(fā)生社會危險性,而有逮捕必要。以上三個條件,缺一不可,只有同時具備,才應依法逮捕。(2)保證人和保證金不能并用,因此,本案中人民檢察院同時收取保證金并確定保證人的決定是違法的。(3)不能。根據(jù)刑事訴訟法第140條規(guī)定,對于證據(jù)不足的案件,人民檢察院應當先進行補充偵查;只有補充偵查后仍然證據(jù)不足的,才得作不起訴決定。,某縣人民法院開庭審理一起組織、參加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案件。為了貫徹從重從快原則,該院在向l0個被告人送達起訴書后第三天就開庭審理此案。在審理中,審判長告知被告人,他們有權辯解,但無權向證人發(fā)問。法庭由書記員宣讀了起訴書后,公訴人開始訊問被告人,證人出庭作證,審判長向被告人出示了物證,讓其辨認并聽取了被告人及辯護人的意見。最后,公訴人作總結發(fā)言,審判長即宣布了對被告人的判決。關于本案的審理,有哪些地方不符合《刑事訴訟法》的規(guī)定? 答案:(1)人民法院向被告人送達起訴書副本后第3日即開庭審理是錯誤的。起訴書副本至遲應在開庭10日以前送達被告人。(2)本案中,剝奪被告人發(fā)問權是錯誤的。(3)由法庭書記員宣讀起訴書是錯誤的,應由公訴人宣讀。(4)宣讀起訴書后,公訴人立即訊問被告人是錯誤的。應是在宣讀起訴書后,被告人、被害人就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進行陳述。(5)由審判長向被告人出示物證是錯誤的,應由公訴人、辯護人向法庭出示物證。(6)證據(jù)出示后,由公訴人作總結發(fā)言是錯誤的。應由公訴人、當事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發(fā)表意見,并且還可以相互辯論。(7)公訴人發(fā)言后,審判長立即宣判是錯誤的。應進行法庭辯論,辯論終結后,讓被告人作最后陳述,然后休庭,合議庭評議后,才能作出判決。3.朱某和其同母異父的哥哥武某及他們的生母李某一起生活。武某經(jīng)常虐待李某,情節(jié)十分惡劣。1996年4月1日,李某去世,武某為獨吞全部財產(chǎn),威逼朱某離家出走。朱某不從,武某便毆打朱某,致使朱某身上多處受傷。10月5日,朱某向縣人民法院控告武某虐待李某和故意傷害自己,并要求繼承李某的全部財產(chǎn)。由于虐待罪和故意傷害罪(輕傷)這兩個罪都屬于自訴案件范圍,法院決定立案審理。鑒于朱某同時提出了遺產(chǎn)繼承事項,法院遂決定對遺產(chǎn)繼承事項以附帶民事訴訟形式一并審理。經(jīng)法庭審理,判處被告人武某虐待罪有期徒刑一年,故意傷害罪一年二個月,數(shù)罪并罰,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二年。并根據(jù)繼承法有關規(guī)定,判決被告人武某喪失繼承權,李某的遺產(chǎn)全部由朱某繼承。請問答:該法院以附帶民事訴訟判決被告人武某喪失繼承權的做法是否合法?理由是什么? 答:該法院的做法是不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缎淌略V訟法》第77條規(guī)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為而遭受物質(zhì)損失的,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笨梢姡綆袷略V訟的提起必須符合三個條件:(1)必須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提起;(2)必須是犯罪行為直接造成的損失;(3)所造成的損失必須是物質(zhì)上的損失。本案被告人武某的行為雖然構成虐待罪和故意傷害罪,但繼承遺產(chǎn)并不是對武某犯罪行為造成的物質(zhì)損失的損害賠償,它和武某的犯罪行為沒有直接的因果關系,因而不能作為附帶民事訴訟一并解決。刑庭只能解決虐待罪、故意傷害罪的定罪量刑問題,對遺產(chǎn)繼承事項應由朱某向人民法院另行提起民事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