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試比較憑單付匯與一般匯付和跟單托收的異同。A:《托收統(tǒng)一規(guī)則》(國際商會第522號出版物)的主要內容有哪些?其基本特點是什么?A:主要內容:1)凡在托收指示書中注明按URC522行事的托收業(yè)務,除非另有明文規(guī)定或與一國、一州或地方不得違反的法律、法規(guī)相抵觸,本規(guī)則對有關當事人均具有約束力。2)銀行應以善意和合理的謹慎從事。其義務就是要嚴格按托收指示書的內容與URC522辦理。如銀行決定不受理所受到的托收或其相關指示,必須用電訊或不可能用電訊方式時則須用其他最快捷方式通知發(fā)出托收指示書的一方。3)銀行必須確定所收到的單據與托收指示書所列的完全一致,對于單據缺少或發(fā)現(xiàn)與托收指示書中所列的單據不一致時,必須毫不遲延地用電訊或其他快捷方式通知發(fā)出托收指示書的一方。除此之外,銀行沒有進一步審核單據的義務。銀行對單據的形式、完整性、準確性、真實性或法律效力,或對單據上規(guī)定的貨附加的條件概不負責;銀行對單據所代表的貨物描述、數量、重量、質量、狀況、包裝、交貨、價值或存在,對單據有關當事人或其他任何人的誠信或信譽、行為、償付能力、履行能力以及對由于任何通知、信件或單據在寄送途中的延誤、丟失所引起的后果,或由于電訊傳遞的延誤、殘缺或其他錯誤,或對專門術語在翻譯或解釋上的錯誤,也不承擔義務或責任。4)除非事先征得銀行同意,貨物不應直接交運銀行,也不應以銀行或其指定人為收貨人。如果擅自這樣做,銀行無提貨義務,其風險及責任由發(fā)貨人承擔。5)托收不應含有憑付款交單商業(yè)票據指示的遠期匯票。如果托收含有遠期付款的匯票,改托收指示書中應注明商業(yè)單據是憑承兌交付(D/A)還是憑付款交付(D/P)。如無此注明,商業(yè)單據僅能憑付款交付,代收行對因遲交單據而產生的任何后果不負責任。6)如委托人指定一名代表,在遭到拒絕付款和/或拒絕承兌時,作為需要時的代理,則應在托收指示書中明確且完整地注明該代理人的權限。如無此注明,銀行將不接受代理人的任何指示。7)托收如被拒絕付款或拒絕承兌,提示行必須毫不遲延地向發(fā)出托收指示書的銀行送交拒絕付款或拒絕承兌的通知。委托行收到此項通知時,必須對單據處理給以相應的指示。提示行如再發(fā)出上項通知后60天以內仍未收到此項指示時,可將單據退回發(fā)出托收指示書銀行,而不負任何責任。特點:對減少當事人之間在托收業(yè)務中的糾紛和爭議起了較大作用,但只有在托收指示書中約定按此行事時,才對當事人有約束力。何謂托收?按國際商會“522出版物”,它共有哪幾種?其特點各如何?A:托收:指由接到委托指示的銀行處理金融單據和/或商業(yè)單據以便取得承兌或付款,或承兌或付款交出商業(yè)單據,或憑其他條件交出單據。 在出口業(yè)務中采用跟單托收方式通常應注意哪些問題?《托收統(tǒng)一規(guī)則》對托收業(yè)務中的銀行費用的負擔是如何規(guī)定的?在實際業(yè)務中應如何掌握?為什么以跟單托收方式結算貨款的出口交易,應爭取由我方辦理保險?如爭取不到,可用和中國方法取得出口貨物的安全保障?為什么在出口業(yè)務中不宜輕易按遠期D/P方式成交?第十二章 何謂信用證?試簡述其一般的收付程序。 試簡述信用證的主要內容。 試簡述信用證各當事人之間的法律關系。 在信用證業(yè)務中,開證申請書是屬何種性質的法律文件?它的基本內容是什么? 為什么說信用證方式屬銀行信用?其主要作用表現(xiàn)在哪些地方? 國際商會指定的《跟單信用證統(tǒng)一慣例》在信用證業(yè)務中處于何種地位? 試簡述國際貿易結算中信用證方式的主要特點。 信用證可從哪些不同的角度進行分類?試結合UCP600的規(guī)定分別說明其基本含義和用途。 在信用證業(yè)務中,按UCP600解釋,構成“議付”需具備哪些條件?它與“付款”有何不同? UP600對可轉讓信用證做了哪些規(guī)定?1 試簡述UCP600對“預通知”(簡電開證)的主要規(guī)定。第十三章 何謂銀行保證書?在國際貿易中使用的,主要有哪幾種?作何用途?A:銀行保證書(銀行保函):銀行向受益人開立的保證文件。 國際貿易中使用的履約保證書:1) 進口保證書:銀行(保證人)應進口人(委托人)的申請,開給出口人(受益人)的信用文件,保證在出口人按買賣合同交貨后進口人一定如期付款,否則由銀行負責償付一定金額的款項。2) 出口保證書:銀行應出口人的申請開給進口人的保證文件,明確規(guī)定,如出口人未能交貨,銀行負責賠償進口人一定金額。3) 提貨保證書:為便于辦理報關進口手續(xù),及時提貨,進口人向當地銀行提出申請,要求開出以船公司為受益人保證書。 試簡述銀行保證書與信用證的異同。A:1)保證人的付款責任:信用證的開證行承擔第一性付款責任,信用證一旦生效,開證行負有首要付款責任,受益人或其指定人要求付款時應該向開證行或其指定銀行交單,而不是向開證申請人交單;而在使用保證書時,銀行付款責任是第二性的。先由委托人(有關合同的債務人)向受益人(有關合同的債權人)付款或履行合同義務,只有在委托人不付款或不履行合同義務時,受益人才可憑保證書向保證銀行要求付款。2)使用的場合情況:信用證是于正常履行國際貨物買賣合同的情況下使用的,當賣方裝運貨物后,提交符合信用證條款的單據向銀行支款,只要交易正常進行,這種支款必然發(fā)生。銀行保證書則不然,當交易正常進行,有關方均按合同規(guī)定嚴格履行各自義務時,保證書就不必使用,而只有在委托人違反合同或不履行合同義務又未按合同規(guī)定向債權人賠償時,受益人才會憑保證書向保證行索賠。憑保證書支款,不是每筆交易必然發(fā)生的。信用證用于履約,保證書用于違約。3)付款依據:信用證只憑符合信用證條款規(guī)定的單據,而與憑以訂立的合同無關。而當受益人憑保證書向保證行索賠時,大多須經調查證實確系委托人違反合同而又不予以賠償時踩進行償付。因此,在調查實證時,受益人與委托人意見不一,保證行就會被牽扯進交易各方的合同糾紛中。 何謂備用信用證,其用途何在?A:備用信用證:開證行對受益人承擔一項獨立的,第一性義務的憑證。在此憑證中,開證行承諾在一定條件下償付或償還開證申請人(即開證人、出賬人)的應付款、預收款,或開證申請人為履行合同時,保證為其支付。用途:為了適應對外經濟往來的實際業(yè)務需要??梢詰糜诔商自O備、大型機械、運輸工具的分歧付款,進出口交易和一般國際貨物買賣的眼前付款的履約保證,也適用于帶有融資性質的還款保證。 試說明備用信用證與一般跟單信用證的區(qū)別。A:1)一般跟單信用證通常用于一筆具體交易的支付,是在受益人按約履行合同義務過程中的支付;而備用信用證適用于當開證申請人未能履行其合同義務時,向受益人付款、退款或賠款。2)一般跟單信用證主要用于國際貨物買賣;而備用信用證可用于所有國際經濟往來。3)一般跟單信用證通常須經進口人申請,開證行才能據以開立信用證;而備用信用證的開證行也可不經申請人的請求而按其自身需要主動開證。4)一般跟單信用證通常要求受益人提交大量商業(yè)單據,其中至少包括商業(yè)發(fā)票和運輸單據;而備用信用證通常只需要受益人簽發(fā)并提示申請人違約聲明以及在園區(qū)付款情況下簽發(fā)并提示匯票,供開證行承兌,道歉付款。至于是否需要提交商業(yè)單據,則需視備用信用證的規(guī)定而定。5)一般跟單信用證的開證行,由于押金或貨運單據作抵押,承擔風險較小,而備用信用證的開證行開證的主要依據是開證申請人的信用與履約能力,風險較大。第十四章 在國際貿易中,不同結算方式的結合使用,有哪些好處?其具體做法主要有哪幾種?試分別說明其作用及基本做法。A:由于國際貿易中不同的結算方式各有利弊,買賣雙方所承擔的風險和資金占用的時間各不相同,因此為了取長補短,做到既能加快資金周轉,又能確保收付外匯的安全,以利達成交易,擴大貿易,在同一筆交易中選擇兩種或兩種以上的結算方式結合起來使用是比較有效的做法。具體做法:1) 信用證與匯付相結合:部分貨款采用信用證,余額貨款采用匯付。方便出口方的資金周轉。2) 信用證與托收相結合:不可撤銷信用證與跟單托收方式的結合。一筆交易的貨款部分以信用證付款,其余部分以托收方式(必須以付款交單(D/P))結算。作用:減少進口人開證金額,少開證押金、少墊資金;出口人的收匯安全較有保障,相當于先收了部分押金。3) 跟單托收與預付押金相結合:采用跟單托收并由進口人預付部分貨款或一定比率的押金作保證。出口人收到預付款或押金后發(fā)運貨物,并從貨款中扣除已收款項,將余額部分委托銀行托收。托收采取付款交單方式。作用:對出口人較為有保障。4) 備用信用證與跟單托收相結合:為了在跟單托收項下的貨款一旦遭到進口人拒付時,可憑備用信用證利用開證行的保證追回貨款。備用信用證的到期日必須晚于托收付款期限后一段適當的時間,以防備用信用證過期失效。 采用部分信用證、部分托收方式以及備用信用證和托收相結合結算貨款的主要作用何在?在實踐中應特別注意什么問題?A:1)部分信用證與部分托收的主要作用:減少進口人開證金額,少開證押金、少墊資金;出口人的收匯安全較有保障,相當于先收了部分押金,開證行須俟進口人付清全部貨款后才能防彈。注意問題:在買賣合同中除應規(guī)定一定比率貨款付款交單,其余采用信用證方式付款;還應列明信用證的到達期限,并在信用證中明確規(guī)定須于全數付清發(fā)票金額后方可交單的條款。 2)備用信用證和托收方式相結合的主要作用:在跟單托收項下的貨款一旦遭到進口人拒付時,可憑備用信用證利用開證行的保證追回貨款。注意問題:為了便于在被拒付后能有充裕時間辦理想銀行追償手續(xù),備用信用證的到期日必須晚于托收付款期限后一段適當的時間。在辦理托收手續(xù)時,出口人還應在托收申請書中明確要求脫手后請帶守護在發(fā)生進口人拒付時,立即用電報或電傳通知,以免延誤時日,導致備用信用證過期失效。 何謂分期付款?試簡述其基本做法。A:分期付款:買方預交部分定金,其余貨款根據所訂購商品的制造進度或交貨進度分若干期支付,在貨物交付完畢時付清或基本付清。按分期付款條件成交,買方在付出定金之前,賣方應向買方提供出口許可證副本和銀行開具的保證書或備用信用證,若賣方不履約,由銀行該保證負責退還定金、已付款項加上自付款日起至退款日止的利息。 何謂延期付款?試簡述其基本做法。A:延期付款:賣方在預付一部分定金后(或不預付定金),大部分貨款(或全部貨款)在交貨后一段相當長的時間內分期攤付。延期付款需再買賣合同中規(guī)定延遲支付部分的利率條款,每次還本付息的金額一定。 分期付款與延期付款的主要區(qū)別何在?A:1)分期付款情況下,買方按照約定的方法,分若干期付款,但在賣方完成交貨義務時,買方已付清或基本付清貨款,所以是付現(xiàn)的交易。而在延期付款情況下,大部分貨全部于交貨之后較長的期限內分期攤付,所以是賣方給買方的信貸,是賒銷。對買方來講是賒購,利用出口方的資金,因此要承擔延期付款的利息,在買賣合同中要規(guī)定包括利率在內的利息條款,而分期付款交易則不存在利息問題。2)分期付款情況下,買方在付清最后一期貨款后,才取得貨物的所以權。而延期付款的交易,在一般情況下,賣方履行交貨義務后,買方即取得貨物的所以權。若賣方交貨后,買方不履行付款義務,賣方只能依法要求償付貨款而不能恢復貨物的所有權。第十五章 在進出口貿易中,選擇結算(支付)方式應考慮哪些因素?其中最重要的是什么?在具體工作中,還應注意哪些問題?A:1)考慮收匯風險。這是由于當今世界經濟動蕩不安,商人信譽良莠不齊,各國貨幣對外匯價波動頻繁,對經營貿易的企業(yè)帶來資金運用難度和外匯風險。2)選擇好的結算方式。不同的結算方式設計不同的信用,對雙方當事人的利益和各自承擔的風險有明顯的區(qū)別。3)選擇穩(wěn)定的結算工具。最重要的是選擇好的結算方式,結算方式往往是買賣雙方在交易磋商中經常反復磋商的重點問題。實踐中,還應注意貫徹國家的外貿方針政策、去報外匯資金安全、有利于擴大貿易和資金周轉的前提下,后結合費用負擔回來風險等因素進行綜合考慮。 在L/C、D/P和D/A三種方式中,就賣方的風險而言,何種最大?何種其次?何種最小?如采用匯付方式,又如何?A:對賣方來講,D/A風險最大;D/P次之;L/C最小。采用匯付,對賣方來講是風險最大的一種結算方式,因為這是純粹的商業(yè)信用,銀行在中間只是協(xié)助收款,賣方能否收到貨款僅視買方的資信好壞而定。 試分別草擬不同結算(支付)方式的國際貨物買賣合同中的支付條款各一則。A:匯付條款:買方同意在本合同簽字之日起,30日內將本合同總金額30%的預付款,以電匯方式匯交賣方。 30% of the total contract value as advance payment shall be remitted by buyer to the seller through telegraphic transfer within 30 days after signing this contract. 托收條款:買方應憑賣方開具的機器跟單匯票于見票時立即付款,付款后交單。Upon first presentation the buyers shall pay against documentary draft drawn by the seller at sight. The shipping documents are to be delivered against payment only.信用證支付條款:買方應通過為賣方所接受的銀行于裝運月份前15天開立并送達賣方不可撤銷機器信用證,有效期至裝運月份后第15天北京議付。The Buyers shall open through a bank acceptable to the Sellers an Irrevocable Sight Letter of Credit to reach the Sellers 15 days before the month of shipment, valid for negotiation in Beijing until the 15th day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