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情況與問題,制定本制度。本制度適用于集團公司及各成員企業(yè)。時進行處理的內部監(jiān)督機制。包括對各項財務收支的事前、事中審查和對其他會計資料的事后復。險,不斷提高企業(yè)財務管理水平和會計核算質量。機構設置與相應的職責分工隨時隨地進行,并對稽核中所發(fā)現(xiàn)的問題及時進行處理。集團公司設總稽核員,由財務部主任或副主任兼任,負責對各級稽核員工作的。檢查與考核,向總會計師報告工作。核,以及對各種資產(chǎn)的帳實相符情況、債權的存在狀況進行審查。包括實地抽查和報送審查。于10次,每季度不少于2次。務部門發(fā)出整改通知書,提出整改意見,限期整改。報告,要求其組織有關部門和人員進行整改。被稽核單位財務部門應在整改通知書規(guī)定的期限內將整改結果反饋集團公司財務部。見,對改進財務管理的各項建議進行研究,給予是否采納的答復。被處罰人屬于財務主管人員的,除給予經(jīng)濟處罰外,可并處降職降級等處分。計師提請集團公司對有關人員給予行政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