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程某在一家網絡公司工作。最近,公司因虧損裁員,裁到了他的身上。公司經理與程某談話后,雙方協(xié)商簽訂了解除勞動合同協(xié)議書。按國家規(guī)定向其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程某一邊辦理離職手續(xù),程某沒有想到的是,財務人員發(fā)給他的補償金只。確是2萬元,但扣除個人所得稅后,就剩這么多了。個月工資作為經濟補償金,也是合法的。金時,所扣繳的個人所得稅卻是錯誤的。征繳個人所得稅基數,對勞動者是不公平的。數額以上的部分,仍然需要上稅。補償金的數額,沒有超過北京市上年職工平均工資的3倍數額。解除合同經濟補償金是不應當繳納個人所得稅的。委員會申請仲裁。按照此通知的規(guī)定,單位代扣經濟補償金的做法是正確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適用了財稅2020157號文件的規(guī)定,經調解雙方達成一致,公司同意不再扣稅,將13500元經濟補償金如數支付給李燕。工作年限數按實際工作年限數計算,超過12年的按12計算。法律依據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