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內容摘要申請人與被申請人對付款具體數額存在爭議,付款憑據中既有收據也有發(fā)票。稱被申請人只支付代理費42萬元,其中30萬元發(fā)票是補開30萬元收據的,不是實際上收款;被申請人則稱前后分別以現金和銀行轉帳方式支付代理費79萬元,收據和發(fā)票是重復收取。請人的,而對此30萬元爭議,被申請人一直沒有說過是提前的非正常支付。理費共計只有42萬元?;葜葜俨梦瘑T會根據申請人與被申請人于2020年8月30日簽訂的《××商場項目策劃及銷售代。當事人之間的上述合同爭議仲裁案。××和×××組成仲裁庭審理本案,羅××為首席仲裁員。審理終結,仲裁庭作出裁決。招商代理費每月結算一次,結算范圍為上月內甲。第六條約定合同在執(zhí)行過程中若發(fā)生分歧,可向惠州仲裁委員會提請仲裁。被申請人實際已結算支付42萬元人民幣,但尚欠。由于被申請人拖欠代理。639300元,而經答辯人對有關商品房買賣合同進行核對,實際銷售總額僅為5933457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