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甲與乙是同鄉(xiāng),2020年12月乙投資新辦公司,邀請甲加。盟新公司擔任副總經(jīng)理,約定月薪為5000元。為了偷避個人所得稅,甲每月以個人的名義在公司工資。2020年5月,因公司業(yè)務拓展不力、資金短缺而陷。入經(jīng)營困境,乙決定裁減員工以減少日常開支,于5月中旬通知甲自6月1日起解除雙方勞動關系。甲要求公司給予相當于二個月工資額度的經(jīng)濟補。甲遂向所在地勞動仲裁委員會提起勞動仲裁,要。金;3、支付本應由公司承擔的部分社會保險費。仲裁委調(diào)解不成后裁決:乙方以甲方在工資單上簽。甲方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取,表明甲方實際領取的工資總額為5000元。定甲方勝訴,支持甲方的所有請求。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2020去年1月,某單位與小張簽訂了勞動合同,明及病休建議,同意小張休息3個月治病。行為與懲處類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