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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大行政法學案例分析復習考試試題資料(編輯修改稿)

2025-07-12 04:41 本頁面
 

【文章內容簡介】 關應當采納。行政機關不得因當事人申辯而加重處罰?!钡?42條規(guī)定:“行政機關作出責令停產停業(yè)、吊銷許可證或者執(zhí)照、較大數額罰款等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行政機關應當組織聽證。當事人不承擔行政機關組織聽證的費用。??”根據以上法律的規(guī)定,西城區(qū)工商局在作出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的行政處罰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并告知當事人有申請舉行聽證會的權利。 [答題巧妙技能 ]我國法律規(guī)定在處以行政處罰之前,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 證會的權利,這是我國依法治國的重要體現。聽證會制度是我國法制改革的一個舉措,現在不僅在行政處罰之前要舉行聽證會,在近年來的許多行政改革之前,也都舉行了行政聽證會。對于社會的法律現象和焦點,司考從來都是積極吸取的,并在歷年考題中多有反映,考生應引起注意。 7.對于人身自由受限制的損失,李某很遲能夠在何時提出國家賠償請求 ? [考點 ]本題考查的是請求國家賠償的時效。 [答案 ]李某能夠很遲在 1998年 11 月 30日前提出國家賠償的請求。 [法理解析 ]我國《國家賠償法》第 32 條規(guī)定:“賠償請求人請求國家賠償的時效為兩年 ,自國家機關及其工作工作者行使職權時的行為被依法確認為違法之日起計算,但被羈押期間不計算在內。賠償請求人在賠償請求時效的很后六個月內,因不可抗力或其他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解除之日起,賠償請求時效的期間繼續(xù)計算。”本題要考查的問題主要在于確認 2年的訴訟時效是從何時開始起算的,是從 1996年 9月 13日西城區(qū)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檢察院以詐騙罪起訴李某證據不足而宣告李某無罪時起算,還是從 11 月 30 日市中級人民法院裁定終止本案審理時起算。單從羈押問題來看,在一審宣判無罪后,根據《刑事訴訟法》 的規(guī)定,應當將被告人釋放,那么錯誤羈押的很后每日可以被認定在 9月 13日。但是,由于檢察院抗訴,案件進入了 2審程序,在很終的生效裁判產生前,不能認為錯誤已“被依法確認”,直至 1996 年 11月 30日,市中級法院中止對本案的審理后,一審判決才開始生效,因此這一天應被視為西城區(qū)檢察院的行為被確認為違法之日。 2年的訴訟時效應當從終審裁判作出之日,即 1996年 11月 30日起算,故李某可在 1998年 11月 30 日前提出賠償請求。 [答題巧妙技能 ]本題主要考查了兩個問題,一個是國家賠償請求的時效問題,另一個是關于時效的起算點 問題。前一個問題只要考生掌握了相關法條即可,而后一個問題則要考生根據法條,具體狀況具體解析,不可過于死記硬背,要會靈活運用,當然運用的前提是對法條的深刻領會。 行政法學( 1)案例分析題及答案 1994 年 9 月,原告田永考入被告北京科技大學下屬的應用科學學院物理化學系,取得本科生學籍。 1996 年 2月 29日 ,田永在參加電磁學課程補考過程中,隨身攜帶寫有電磁學公式的紙條,中途去廁所時,紙條掉出,被監(jiān)考教師發(fā)現。監(jiān)考教師雖未發(fā)現田永有偷看紙條的行為,但還是按照考場紀律,當即停止了田永的考試。北京科技大學于同年 3月 5日按照 “068 號通知 ” 第三條第五項關于 “ 夾帶者,包括寫在手上等作弊行為者 ” 的規(guī)定,認定田永的行為是考試作弊,根據第一條 “ 凡考試作弊者,一律按退學處理 ” 的規(guī)定,決定對田永按退學處理, 4月 10 日填發(fā)了學籍變動通知。但是,北京科技大學沒有直接向田永宣布處分決定和送達變更學籍通知,也未給田永辦理退學手續(xù)。田永繼 續(xù)在該校以在校大學生的身份參加正常學習及學校組織的活動。 1996年 3月,原告田永的學生證丟失,未進行 1995至 1996學年第二學期的注冊。同年 9月,被告北京科技大學為田永補辦了學生證。其后,北京科技大學每學年均收取田永交納的教育費,并為田永進行注冊、發(fā)放大學生補助津貼,還安排田永參加了大學生畢業(yè)實習設計,并由論文指導教師領取了學校發(fā)放的畢業(yè)設計結業(yè)費。田永還以該校大學生的名義參加考試,先后取得了大學英語四級、計算機應用水平測試 BASIC語言成績合格證書。田永在該校學習的 4年中,成績全部合格,通過了畢業(yè) 實習、設計及論文答辯,獲得優(yōu)秀畢業(yè)論文及畢業(yè)總成績全班第九名。 被告北京科技大學的部分教師曾經為原告田永的學籍一事向原國家教委申訴,原國家教委高校學生司于 1998年 5月 18日致函北京科技大學,認為該校對田永違反考場紀律一事處理過重,建議復查。同年 6月 5日,北京科技大學復查后,仍然堅持原處理結論。 1998年 6 月,被告北京科技大學的有關部門以原告田永不具有學籍為由,拒絕為其頒發(fā)畢業(yè)證,進而也未向教育行政部門呈報畢業(yè)派遣資格表。田永所在的應用學院及物理化學系認為,田永符合大學畢業(yè)和授予學士學位的條件,由 于學院正在與學校交涉田永的學籍問題,故在向學校報送田永所在班級的授予學士學位表時,暫時未給田永簽字,準備等田永的學籍問題解決后再簽,學校也因此沒有將田永列入授予學士學位資格名單內交本校的學位評定委員會審核。 原告田永認為自己一直以在校生身份在被告北京科技大學參加學習和學校組織的一切活動,完成了學校制定的教學計劃,并且學習成績和畢業(yè)論文已經達到高等學校畢業(yè)生水平。被告北京科技大學拒絕頒發(fā)畢業(yè)證、學位證是違法的。隨向北京市某區(qū)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判令被告頒發(fā)畢業(yè)證、學位證;及時有效地為辦理畢業(yè)派遣手續(xù) 等。 一審法院判決被告給原告頒發(fā)大學本科畢業(yè)證書、重新組織本校的學位評定委員會對原告田永的學士學位資格進行審核、向當地教育行政部門上報原告田永畢業(yè)派遣的有關手續(xù)等。一審判決后,被告不服,提起上訴,上訴至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判認定事實清楚、證據充分,適用法律正確,審判程序合法,應當維持。隨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問題 : 大學是事業(yè)單位,而非行政機關,北京科技大學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開除田永的行為是否是行政行為? 2021年 9月,張某因家庭住房困難,在征得街道居民委員會同意后,即在某街道路邊修建了總面積為 32平方米住房兩間,并于建成后遷入居住。經群眾反映,某區(qū)政府規(guī)劃科發(fā)現問題,隨即派員赴現場了解核實情況,其間與王某發(fā)生爭執(zhí)。 2021 年 10月,區(qū)規(guī)劃科以自己的名義,依照某市《城市建設規(guī)劃條例》這一地方性法規(guī)作出限期 15 日拆除違章建筑的通知書,同時依法處以 300元罰款。 張某不服該處罰,起訴至區(qū)人民法院,請求予以撤銷,其理由是: ( 1)確有困難,且他人也有違章行為,為何單罰我一人; (2)區(qū)規(guī)劃科無權處理此事 。區(qū)法院依法受理了此案。 經審理,區(qū)法院認為: (1)街道居委會屬于城市群眾自治性組織,不是行政機關,更不是具有規(guī)劃管理職權的機關,因此街道居委會的 “ 同意 ” 無效; (2)張某起訴理由第 1條不成立,公民不應以任何理由違反國家法律、法規(guī); (3)區(qū)規(guī)劃科對案件的處理雖然正確,但區(qū)規(guī)劃科無行政主體資格,無權以自己的名義對王某違章建筑行為作出處罰決定。 因此區(qū)法院依法作出判決,撤銷了區(qū)規(guī)劃科的行政處罰決定。 區(qū)規(guī)劃科對一審判決不服,上訴至市中級人民法院,其理由是該科具有行政主體資格,因為區(qū)政 府第 29號文件曾授權區(qū)規(guī)劃科有權依法對亂占地建房的當事者予以處罰。 問題 : (1)區(qū)規(guī)劃科是否具備行政主體資格是本案的焦點,你認為它具備行政主體資格嗎 ?為什么 ? ( 2) 對區(qū)政府的授權行為應如何看待 ? 2021年 6月一個星期天的晚上,趙某駕車前往某飯店參加大學同學畢業(yè)十周年聚會。大家興致頗高,邊喝酒邊聊天,暢敘畢業(yè)后各自生活經歷與感受。晚十點鐘左右,晚會結束,趙某開車回家途中,遇到交通警察進行專項檢查。經交通警察用酒精測試儀測試,趙某的血液酒精含量為 50mg/100ml(國家標準: ≥20mg/1 00ml 為飲酒; ≥80mg/100ml為醉酒 )。交通警察認定趙某為飲酒后駕車,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相關規(guī)定作出以下處罰:暫扣 1個月駕駛證,并處 200 元罰款。趙某認為處罰太重,希望改為警告處罰,至多罰 100 元了結。但交通警察拒不同意,認為這是最輕的處罰。趙某不服處罰決定,準備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變更原行政處罰決定。 問題 : (1)交通警察于周日晚上的執(zhí)法檢查行為是否屬于 “ 公務行為 ”? 為什么 ? (2)在行政處罰實施過程中,趙某依法享有哪些權利 ? (3)趙某能否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為什么 ? (4)法院是否有權變更公安交通管理機關的行政處罰 ?為什么 ? 某市原有甲、乙、丙、丁四家定點屠宰場,營業(yè)執(zhí)照、衛(wèi)生許可證、屠宰許可證等證照齊全。 1997年國務院發(fā)布《生豬屠宰管理條例》,該市政府根據其中確認并頒發(fā)定點屠宰標志牌的規(guī)定發(fā)出通告,確定只給甲發(fā)放定點標志牌。據此,市工商局將乙、丙丁三家屠宰場營業(yè)執(zhí)照吊銷,衛(wèi)生局也將衛(wèi)生許可證吊銷。乙、丙、丁三家屠宰場對此不服,找到市政府,市政府稱通告屬于抽象行政行為,需遵守執(zhí)行。三家屠宰場遂提起行政訴訟。 問題: ( 1)市政府的通告屬于何種類型的行政行為?理 由是什么? ( 2)誰是此案的被告?理由何在? ( 3)此案乙、丙、丁是否有權提起行政訴訟?理由是什么? ( 4)頒發(fā)定點屠宰標志牌屬于何種性質的行為,工商局、衛(wèi)生局能否據此吊銷乙、丙的執(zhí)照許可證? 寇某是某縣集賢村村民,平時有些小偷小摸的習慣,但一直未被人發(fā)現。 1996年 12月 13日晚,正當寇某偷竊鄰村張某家的母雞時,被張某當場抓獲,張某遂向縣公安局告發(fā)。縣公安局為此進行了調查,查明寇某違法事實如下:(1)1992年 8月,寇某偷竊鄰村李某家一只小狗,價值 30元; (2)1993年 6月,寇某竊得王某家鐵犁 一件,價值 40 元;(3)1994年 10月,寇某竊得他人桔子 30公斤,價值 38 元; (4)1995 年 7 月,寇某偷竊本村一村民家的紅磚 160 塊,價值 32元; (5)1996年 12月 13日,寇某偷竊張某家母雞時被抓獲??h公安局根據這些事實,認為寇某小偷成習,共竊得物品價值近 150 元,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對寇某作出拘留 15 日,罰款 200元的行政處罰??苣痴J為:自己前三次偷竊行為已過法定追究責任時效,公安局在處罰時仍將這些違法行為作為處罰對象是不對的。因此,寇某提出復議申請。 問題: 寇某在 1992年 8月至 1994年 10月間實施的違法行為已過追究責任期限了嗎 ?為什么 ? 王某出生于 1980年 5 月,自幼父母離異,王某跟其母一起生活。 1989年王某母親改嫁后,逐漸放松了對他的管教,也減少了對他的關心。因此,王某自小養(yǎng)成了沉默寡言言、內向的性格。 1996年 7 月,王某離家出走,流浪街頭,以行乞為生,并結識了刑滿釋放人員馬某。同年 9月 17日,馬某教唆王某去公共汽車上扒竊乘客錢包,王某不肯,馬某便以揍他相威脅,迫其行竊。正當王某偷竊了一乘客的錢包準備逃跑時被他人抓住,扭送到公安機關。王某坦白交待了行竊的事實,并 協(xié)助公安機關將馬某抓獲。公安機關對王某作了行政處罰。 問題 本案中王某有哪些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的情節(jié) ? 小明系某市第四中學初中一年級學生 (男 13歲 )。 1997年 4月 1日,小明隨同校高中二年級學生郭某、高某到市第七中學鬧事。在郭某、高某挾持毆打學生的過程中,小明根據事先的分工幫助放哨,某區(qū)公安分局對三人都作了行政處罰,其中,小明被行政拘留 3日。 問題 某區(qū)公安分局對小明的行政處罰正確嗎 ?應該如何處理 ? 2021 年某省會城市人大常委會通過的《某市地下熱水管理辦法》中規(guī) 定,該市轄區(qū)的溫泉開發(fā)利用需向該市城市建設主管部門申領許可證,并接受其監(jiān)督管理。而于 1994 年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實施細則》和《礦產資源補償費征收管理規(guī)定》明確規(guī)定,地熱屬礦產資源,并授權礦產資源主管部門對該能源進行行政管理。 2021 年,該市水利水電勘測設計研究院對其開發(fā)的兩處溫泉向該市城市建設主管部門申領了相關手續(xù),卻被省地礦廳以其行為違反了國務院《全民所有制礦山企業(yè)采礦登記管理暫行辦法》第 2 條的規(guī)定為由,予以行政處罰。該市水利水電勘測設計院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問題 : 該水利水電勘測設計院應向哪個機關申請領取許可證? 司機張某,為了搞短途運輸,自己購買了一臺農用車。 2021 年 1 月,張某沒有按規(guī)定及時到稽查征費所交納養(yǎng)路費。 2 月 10 日 ,張某出車搞運輸時被當地征費所查獲,因張某身上當時只有 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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