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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險(精品課程)第四章 人身保險合同-預覽頁

2025-01-15 14:00 上一頁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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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的人(含法人與自然人),包括當事人、關系人和輔助人。投保人又稱要保人,是向保險人申請訂立人身保險合同,并負有繳付保險費義務的人身保險合同的一方當事人。民事權利能力是指民事主體依法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資格。但公民的民事行為能力則因年齡和精神狀態(tài)的不同而有所不同。如此規(guī)定,是為了保證合同雙方都能對他們所共同簽署的協(xié)議有充分的理解能力。2)投保人須對保險標的具有保險利益。為了保證投保人的投保行為的合法性,防止投保人利用人身保險合同獲取非法利益,防止保險活動中的道德危險的發(fā)生和限制賠償額度,為維護國家利益、社會公共道德和保險人合法權益,各國保險立法都規(guī)定投保人須對保險標的具有保險利益。3)作為投保人必須與保險人訂立人身保險合同,并按約定交付保險費。受益人獲得保險保障是以投保人繳納保險費為前提。因此,保險人履行合同以投保人按合同約定繳納保險費為前提,投保人只有在支付保險費后,才能成為法律意義上的投保人。保險人常以各種經(jīng)營組織形態(tài)出現(xiàn)。但也有少數(shù)特例,如英國勞合社的承保社員,是經(jīng)國家批準、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符合一定的資產(chǎn)、信譽要求的自然人來作為保險人經(jīng)營保險業(yè)務的。人身保險合同的關系人是指與人身保險合同有經(jīng)濟利益關系,而不一定直接參與人身保險合同訂立的人 。投保人將被保險人的生命、身體等作為保險標的投保,投保人與被保險人之間的關系有以下兩種情形:①投保人與被保險人是同一人。無論被保險人與投保人是否同一人,被保險人的成立都應具備兩個條件:1)保險人必須是人身受人身保險合同保障的人。具體來說,在人身保險中,被保險人是從人身保險合同中獲得生命、身體機能保障的人,也是保險事故發(fā)生的本體,當被保險人死亡、傷殘、疾病或達到約定年齡、期限時,可根據(jù)人身保險合同獲得保險金;2)被保險人必須享有保險金請求權。保險金請求權的行使因保險標的的不同而不同。未指定受益人的,保險金請求權由被保險人的繼承人繼承。受益人又叫保險金受領人,即人身保險合同中約定的,在保險事故發(fā)生后享有保險賠償與保險金請求權的人。在責任人身保險合同中雖沒有指定受益人,但保險賠償卻并非為被保險人領取。否則,受益人是合同關系人。法律對受益人資格并無限制,因此,受益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當投保人以自己的生命、人身為他人利益訂立人身保險合同時,投保人是被保險人,但受益人是由其指定的人。在團體壽險中,受益人的指定權僅歸被保險人所有。在人身保險合同中,當被保險人與受益人不是同一人時,在保險事故發(fā)生后,若被保險人死亡,則受益人應能夠從保險人處獲得保險金的給付。人身保險合同中被指定的受益人是一人的,保險金請求權由該人行使,并獲得全部保險金。受益人的形式在人身保險合同簽訂過程中確定。此時,保險金應按《繼承法》規(guī)定分配。擁有人壽保單的保單所有人的權利通常有:變更受益人、領取退保金、領取保單紅利、以保單作抵押借款、放棄或出售保單的一項或多項權利、指定新的所有人。通常保單所有人所擁有的權利由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單獨或分別享有。人身保險合同的輔助人為人身保險合同的訂立和履行提供服務。保險代理人在保險人授權的范圍內(nèi)代理保險業(yè)務的行為所產(chǎn)生的法律責任,由保險人承擔。個人代理人是指根據(jù)保險人的委托,項保險人收取手續(xù)費,并且在保險人授權的范圍內(nèi)代辦辦險業(yè)務的個人。在此范圍之內(nèi)進行的活動由此而帶來的法律責任,應該有保險人承擔。保險經(jīng)紀人和保險代理人都是保險合同的輔助人,主要的區(qū)別在于:第一,保險經(jīng)紀人代表的是投保人的利益,保險代理人代表的是保險人的利益。(3)人身保險公估人人身保險公估人是指專門從事保險標的的查驗、評估和保險事故的認定、估損、理算等業(yè)務,并且據(jù)此向當事人委托方收取合理費用的機構和個人。保險公估人因為職業(yè)疏忽引起委托人遭受損失,公估人要承擔法律賠償責任。保險標的是保險利益的載體。保險人對財產(chǎn)及其相關利益的損失或人身傷害及其費用損失承擔賠償或給付責任。這主要是因為人身保險合同保障的不是保險標的本身的安全,而是保險標的受損后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受益人的經(jīng)濟利益。所謂保險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險人對于投保標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認的利益。保險利益是保險合同的客體,是保險合同生效的依據(jù)。若在多個保險標的上具有相同的保險利益的時候,也可以就不同的保險標地進行投保。投保人與保險人簽訂保險合同的目的在于保障這一利益的安全。如壽險合同的投保人和被保險人可以經(jīng)過保險人批注,自由變更受益人。人身保險的保險利益在于投保人和被保險人之間的利益關系。在此,我們從廣義上理解人身保險合同的內(nèi)容。人身保險合同的條款具有以下特征:(1)人身保險合同的條款由保險人事先擬定。保險業(yè)務的專業(yè)化,也需要保險人的事先擬定,以便于有關部門的監(jiān)管、有利于投保人權利的保護。對某一人身保險合同若投保人有特殊要求,須與保險人協(xié)商,在原合同的基礎上訂立特殊條款,或在基本條款的基礎上附加條款,增加保障范圍。根據(jù)《保險法》第18條規(guī)定,基本條款包括:“(一)保險人名稱和住所;(二)投保人、被保險人名稱和住所,以及人身保險的受益人的名稱和住所;(三)保險標的;(四)保險責任和責任免除;(五)保險期間和保險責任開始時間;(六)保險價值;(七)保險金額;(八)保險費以及支付辦法;(九)保險金賠償或者給付辦法;(十)違約責任和爭議處理;(十一)訂立合同的年、月、日。1)保證條款。2)附加條款。各類人身保險合同的內(nèi)容,據(jù)險別的不同而不盡相同。其住所為保險公司或分支機構的主營業(yè)場所。(2)客體部分人身保險合同中的客體部分即在合同中明確保險利益的部分。對保險標的的明確,有利于確定人身保險合同的種類、明確保險人承擔責任的范圍、判斷投保人是否具有保險利益、確定保險價值及賠償數(shù)額。保險價值的確定為確定保險金額提供計算依據(jù),并由此可確定保險責任的大小。保險金額是保險人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最高限額。(3)權利義務部分通常包括保險責任、除外責任、保險費及其支付方式、保險金賠償或給付方式、保險期限和保險責任開始時間、違約責任等。2)除外責任。3)保險費及其支付方式。投保人保險費的交納是合同生效的條件。該內(nèi)容的約定有利于明確保險人義務履行的方式。指保險人為被保險人提供保險保障的起止期間。保險責任的開始時間,由合同雙方約定,通常以年、月、日、時在合同中標示。當合同當事人因過錯不履行合同或不能完全履行合同約定的義務時,所應承擔的法律后果即違約責任。此外,人身保險合同中還有合同失效、失權、追償配合、爭議及處理、解除、退費等約定。 人身保險合同的常見條款保險合同條款是人身保險合同中的核心。根據(jù)最大誠信的要求,投保人身保險要在投保時如實申報被保險人的職業(yè)、年齡、健康狀況、持有有效保單的情況等等,以便由保險人決定是否承保。同時可爭辯期的規(guī)定是比較符合保險人對投保人申報真實性進行調(diào)查的實際,也符合民法對訴訟時效的一般原則的,對保險人的經(jīng)營也不構成危害。調(diào)整的方法一般是按應繳保費與實激保費的比例給付保險金,也有補收、退還保險費的做法。由最大誠信出發(fā),也出于實際工作的需要,保險人對此一般不進行嚴格地審查。保險法第53條對此也有所提及“……投保人申報的被保險人年齡不真實,致使投保人支付的保險費少于應付保險費的,保險人有權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補交保險費,或者在給付保險金時按照實付保險費與應付保險費的比例支付?!狈缮系淖詺?,是指故意用某種手段終結自己生命的各種行為。但在自殺行為已經(jīng)發(fā)生之后,難以判斷自殺動機,所以自殺條款建立在這樣的假設之上:圖謀保險金的人早有自殺企圖,會在訂立合同兩年內(nèi)自殺;而超過兩年的認為是投保時未有自殺意圖,從而給付保險金。其前提是,保單具有的現(xiàn)金價值足夠繳付所欠保費,而且,投保人沒有反對的聲明。保費自動墊繳條款的規(guī)定是為了避免非故意的保單失效。在戰(zhàn)爭中往往有大量的人員死亡,遠遠超過正常的死亡率。我國按照前一種標準判斷。在人身保險中,由于其儲蓄性,在許多場合,所有人與受益人并不為同一人。寬限期條款是分期繳費的壽險合同中關于在寬限期內(nèi)保險合同不因投保人延遲繳費而失效的規(guī)定。如果因此造成合同失效,就會使得被保險人太過容易就失去保障或是不得不反復辦理復效手續(xù),繁瑣又沒有效率。這一條款允許投保人在壽險合同因逾期繳費失效后二年內(nèi)向保險人申請復效,經(jīng)保險人審查同意,投保人補繳失效期間的保險費及利息,保險合同即恢復效力。但是申請復效往往摻雜逆選擇因素,因此保險人要慎重對待,一般提出各種限制,如要求失效不超過兩年,被保險人的身體健康狀況符合投保條件以及補繳保險費本息等。貸款條款多見于生死合險或終身壽險合同中。這一條款既提高了壽險保單的使用價值,給投保人提供了極大的便利,同時也保證了壽險保險人的穩(wěn)定經(jīng)營。絕對轉讓時要求被保險人必須生存健在。抵押轉讓對抵押人的要求是不能使保單失效。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在訂立合同時約定的受益人為原始受益人,當被保險人死亡時,其有權領取保險金。若無需征求受益人同意便可變更受益人的,為可變更受益人。關于受益人的問題還可參見人身保險合同主體部分內(nèi)容。 保單選擇權在歐美日等人身保險比較發(fā)達的國家,壽險保單大都提供各種選擇條款,以滿足投保人的不同需要。顯然這一條款也只適用于分期繳費的保單。當然對投保人而言如果因為一時的困難就放棄了保險保障也有很大的不利,所以這一條款對雙方都比較有利,當然對投保人好處更多。壽險公司在厘定保費時一般都比較保守,如前面所述,在修勻死亡率基礎之上還要加入安全保證,即表現(xiàn)在預測死亡率略高,同時預定利息率從低,預定費用率從高,以防止意外事件對壽險經(jīng)營的沖擊。一般紅利選擇權的內(nèi)容有:領取現(xiàn)款;以紅利額調(diào)整下一期的保費做抵免用;存在保險公司,以公司的保證利率累積生息;作為躉繳保費購買增額繳清保險,使得保險金額年年遞增,同時也提高保單的現(xiàn)金價值;獲得一年定期保險選擇權,并可以在以紅利的一部分行使此權利后,余下部分做其他選擇。給付選擇方法除一次性領取現(xiàn)款外還有利息選擇,受益人將保金存于保險公司,定期獲得保證利率利息,也可以隨時提取本金;固定期間選擇,由受益人選定期間,以分期支付的方式給付;固定金額選擇,即按受益人確定的某一金額給付,直至本息用盡為止;終身年金選擇,即于受益人的預測終身期間按期支付年金,這種給付方式與受益人的死亡率等因素有密切關系,此外還有許多其他的方便受益人的選擇方式。它同訂立其他合同一樣,需要經(jīng)過一定的程序。[1](1)要約要約,又稱“訂約提議”,是一方當事人向另一方當事人提出訂立合同建議的法律行為,是簽訂人身保險合同的一個重要程序。一般來說,人身保險合同的要約由投保人提出。此后,只要保險人同意承保,人身保險合同就成立。3)人身保險合同要約一般為投保單或其他書面形式。所以,人身保險合同要約一般表現(xiàn)為投保單或其他書面形式。作出承諾的人稱為承諾人或受約人。承諾人對于要約人提出的主要條款內(nèi)容表示同意后,合同即告成立,并開始承擔履行合同的義務;若對要約不能完全贊同,只能部分同意或附有條件接受的,則不能認為是承諾,而是拒絕原要約。當投保人遞交填好的投保單后,經(jīng)保險人或其代理人審查,認為符合要求的,一般都予以接受,即承保。人身保險合同成立后,保險人應及時簽發(fā)保險單或其他保險憑證。這意味著在人身保險合同成立后,尚未生效前,發(fā)生保險事故的,保險人不承擔保險責任。合同當事人雙方的價值交換稱之為對價。在一般情況下,投保人繳付保險費后,已訂立的人身保險合同即開始生效。人身保險合同生效后,合同當事人均受合同條款約束。按照這個保險合同條款的規(guī)定,保險責任開始的時間與人身保險合同的生效的時間是一致的。但是保險責任開始的時間一定遲于人身保險合同生效的時間。在人身保險合同的訂立過程當中,經(jīng)常會出現(xiàn)保險人沒有接受投保人的投保,但實際已收取款項的情況。也就是說,人身保險合同沒有成立,更談不上承擔保險責任。這實際上也體現(xiàn)了保險合同的公平原則。人身保險合同的生效要求合同所附條件成立,如交納保險費或其他約定條件。人身保險合同是否無效,需經(jīng)過確認。如投保人為無行為能力人、保險人超越經(jīng)營范圍經(jīng)營保險業(yè)務等。如采取欺詐脅迫等手段訂立的合同、重大誤解的合同、無效代理的合同等。如投保人不交納保險費、超過索賠時效等為人身保險合同失效。人身保險合同部分無效是指人身保險合同某些條款的內(nèi)容無效,但合同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對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無效人身保險合同采取賠償損失方式:按照過錯責任原則,由有過錯的一方向另一方賠償,如果是雙方都有過錯,則相互賠償。當人身保險合同的一方因有違背合同約定的行為而使人身保險合同的效力發(fā)生變化還未認定時,或合同中某些關鍵問題還需進一步明確才能使效力確定時,都存在效力未定的問題。按照一般的定義而言,合同的義務包括給付義務和附隨義務。人身保險合同的當事人在享有權利的同時,也必須承擔相應的義務。人身保險合同的履行也就是當事人之間的義務的履行。這個義務體現(xiàn)了保險的最大誠信原則。我國《保險法》規(guī)定保險人“可以就保險標的或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提出詢問,投保人應當如實告知。在告知義務的時間和范圍方面,一般來說,投保人不負有無限告知的義務。如果投保人不履行告知義務或者進行不實告知,保險人則取得解除人身保險合同的權利。出險通知義務是指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在發(fā)現(xiàn)保險事故時及時通知保險人。保險事故發(fā)生以后,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不履行通知義務的,保險人是否免于承擔保險責任,主要取決于法律的規(guī)定。提供單證是指向保險人索賠時應當提供與確認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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