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的價值取向,使企業(yè)設立的具體規(guī)則最大化地便于設立人有效地創(chuàng)設企業(yè),促成企業(yè)增加個體和社會財富功能的實現。因為設立者將不得不為企業(yè)的設立投入更大的時間和物資上的準備,妨礙企業(yè)迅速成立和設立人節(jié)省設立成本。在某種意義上也意味著企業(yè)設立者贏得利潤最大化的機會的減少。”(注:參見徐國棟:《民法基本原則解釋》,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 1992年,第329頁。從自由與效率相聯結的機制來看,交易安全的過分追求是對市場主體的經濟自由的侵蝕。由自由而促成進步,是一個經驗的過程。see hayek,the constitution of liberty, the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1960. )只有人在自由時,人投身于市場經濟的主動性、積極性、 創(chuàng)造性才能得到最大程度地發(fā)揮。設立制度上的經濟效率主要體現為設立者的經濟效率,與此相應的也有管理機構的效率(服務效率)。)等等來預防和減少風險。讀書當然,不能簡單地將個體效率等同于社會效率,因為后者是前者的協(xié)調組合。讀書一個試圖大量吸引外資和調動國內資金投入到市場運作中去的國家,則不得不考慮在設立制度上向設立人的經濟效率傾斜;一個謹慎地推行改革和開放市場政策的國家在企業(yè)設立法制上則勢必強調交易之安全;具有同樣相當成熟的市場機制和同樣國情的國家也可能因法律傳統(tǒng)緣故,致使企業(yè)設立法制的價值取向選擇上存在較大的現實差異;甚至一國之內不同地區(qū)的立法者因其立法政策的取向差異而使設立法制的價值取向傾斜不同,如美國,特拉法州以寬松的公司設立條件、靈活簡便的設立程序以及較低的稅收和費用等而聞名。首先,國家主管機構的審批仍是多種企業(yè)設立的必須程序。私營企業(yè)則不論獨資、合伙、有限責任公司等,其設立時的審批權均屬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但有限責任公司的設立仍保留了嚴格準則主義與核準主義相結合的特征。審批程序的強調是我國計劃經濟體制的產物,在市場經濟體制的構建中仍然保存這一制度則不但是計劃經濟的殘余影響,也表明國家借助企業(yè)設立法制的保障機制來突出未來交易安全之價值取向的實現。)借助國家權力來干預,必須以機關工作人員的廉潔、盡職為前提,否則未來交易安全不但不能得到保障,反而可能導致更為嚴重的社會后果。首先,在公司的設立上,《公司法》僅提供了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兩種公司法律形式,這使企業(yè)設立人選擇公司的形式受到很大的局限,不利于發(fā)揮公司形式在市場經濟中的積極作用。英國早在1987年衡評法院對薩洛蒙(sal men )訴薩洛蒙有限公司一條的判決(注:(英)r(注:江平主編:《新編公司法教程》,法律出版社,1994年,第127—128頁。(注:參見日開:《中日兩國一人公司制度比較研究》,載李黎明主編:《中日企業(yè)法律制度比較》,法律出版社,1998年,第178—179頁。(注:參見甘培忠:《企業(yè)與公司法學》,北京大學出版社,1998年,第 251頁。其次,我國《公司法》通過明確而嚴格的法定資本額限制突出未來交易之安全,外資和中外合資企業(yè)法也對注冊資本作了最低額限制。)特定行業(yè)則由國家另行專門規(guī)定。這種資本要求在某種意義上會將嚴格準則主義轉向行政核準主義的一端。本世紀公司法發(fā)展的趨勢是由法定資本制轉向授權資本制,并且有一些國家和地區(qū)的公司法已經不再規(guī)定有限公司的最低法定資本數額,如香港地區(qū)的《公司條例》即屬此類。(注:因為企業(yè)的設立中需要的出資證明(資金或有形物)、資產評估文件、招股書、認股書等等一般均有會計或律師等的意見或鑒定。筆者認為設立過程中的監(jiān)督應重點反映到中介組織和內部人監(jiān)督上來。我國企業(yè)設立法制要真正實現未來交易安全之價值取向,有必要完善設立過程中相關主體責任制度。我國《公司法》雖確立了“資產評估機構、驗資或者驗證機構”提供虛假證明或過失履職的法律責任制度,但該制度有法律僅追究集體責任,致使實際操作人的人員無法受到追究,不利于督促其認真履職,如《公司法》第219第一、二款所規(guī)定的責任主體均為“承擔資產評估、 驗資或者驗證的機構”法國《商事公司法》第480條款設立的“投評估員”制度值得借鑒,因為此處的責任已落實于投資評估員個人身上了。)在立法上雖賦予主管機關(審批、登記機構)以監(jiān)督職責,但由于法律對其瀆職或一般疏忽履職所致債權人損失的情形,難于從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來補救相關債權人的利益,(注:《公司法》和經22223條對公司登記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不合法律規(guī)定而予登記的要求追究其行政責任或刑事責任。這主要表現在法律責任的分配不當、不合理。我國近年來公司非法集資案都在某種程度上與相關的主管機構,尤其是直接的審批、登記機構的瀆職相聯結。)股份有限公司有更高的限額要求。有限責任公司的資本不得少于下列限額:(一)以生產經營為主的公司人民幣50萬元;(二)以商品批發(fā)為主的公司人民幣50萬元;(三)以商業(yè)零售為主的公司人民幣30萬元;(四)科技、開發(fā)、咨詢、服務性公司人民幣10萬元。雖然無限公司、兩合公司或一人公司都有其自身的局限性,但這些局限不宜以扼制這些公司的存在來克服,而借助于嚴格企業(yè)的審計、會計制度以及法定資本的限制等來彌補,否則必然挫傷企業(yè)設立人利用企業(yè)形式投資的積極性和主動性。事實上現實經濟生活中,實質一人公司的現象廣為存在,在我國也是如此?!保ㄗⅲ簠⒁姳逡渲骶帲骸懂敶鈬痉ā?,法律出版社,1995年,第384頁。g林斯等:《英國公司法》(中文本), 上海翻譯出版公司,1984年,第1—2頁。無限公司的形式有助于中小企業(yè)的創(chuàng)立人選用,以充分發(fā)揮該形式蘊含的信譽較高、資本要求可靈活化的優(yōu)點,方便了設立人結合個人實際決定是否選擇該種形式。何況行政機關還有自身的行政和部門利益目標,其審批行為必然滲透其行政部門利益目標的兼顧,這些利益目標也是侵蝕企業(yè)設立效率價值取向的重要因素。從我國的實踐來看,審批機制不僅妨礙了企業(yè)設立人順利和及時地創(chuàng)立企業(yè),而且大大地增加了企業(yè)設立者的設立成本,也為主管機關工作人員的腐敗提供了滋長的溫床。)合伙企業(yè)也同樣不能回避這些審查。此外,《公司法》第77條規(guī)定,股份公司的設立必須經過國務院授權的部門或者省級人民政府批準。新辦企業(yè)為公司類型的,依《國務院關于設立全民所有制公司審批權限的通知》(1990年69號)的精神,各級外貿公司由對外經貿部審批;金融性公司,中國人民銀行負責審批;其他全國性專業(yè)公司(含企業(yè)集團)由國務院生產委員會(現為經貿委)組織審批;大型綜合性的和對國民經濟發(fā)展有重大影響的全國性公司(集團),由國務院經貿委組織審核后報由國務院審批;其他地方性公司由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審批機關。綜觀這些法律法規(guī)中有關設立問題的內容,可以看出設立法制在價值取向上明顯地向交易安全傾斜,許多制度的選擇都在很大程度上以交易安全侵蝕經濟效率之取向,這主要表現在企業(yè)設立的程序、實體條件及相關當事人的法律責任等等幾方面的規(guī)定上。)特別是在當代社會,企業(yè)的規(guī)模和企業(yè)在市場中舉足輕重的地位足以使企業(yè)的力量摧毀現時的公益物品和公益目標,因此對企業(yè)設立制度中保留適度的國家干預以均衡社會效率與個體效率的抵觸是極為必要的。企業(yè)設立法制兼顧社會經濟效率的宗旨在于克服市場制度創(chuàng)造私利最大化的同時可能創(chuàng)造“公有物的悲劇”。)第三,強調經濟效率之價值取向,是立足個體經濟效率兼顧社會整體的經濟效率。信息透明度不僅是相關交易主體有效決策的根據,是交易效率的關鍵所在,也是使政府更負責及制止腐敗的有效途徑,是市場免受信息干預的有效手段。第二,為了優(yōu)先保障效率之價值取向的現實,設立制度的安全應更多地依賴于其他市場機制或法律制度來彌補。那么,理性的選擇應如何處理這一對矛盾的價值取向?筆者認為應注意以下幾點:第一,盡管安全是法的基本價值取向,但是由于企業(yè)的根本目的是利潤最大化,企業(yè)設立行為的最終目標在于使企業(yè)這一實現財富增殖的手段得到最有效地發(fā)揮作用,那么企業(yè)設立法制的根本出發(fā)點也應是經濟效率之價值取向的實現。如果個人是自由的,他們既可以追求不同的目標,又可以以不同的方法實現同一目標。雖然準則主義側重形式要求的明確,排除了主觀干預權的濫用,但準則的確定實質上就是國家干預的一種表征,特許主義和行政許可主義則更是政府限制市場主體經濟自由的具體表現?!保ㄗⅲ簂lewellyn, the casesystem in america, the vniversity of chiago press, . 84.)法律追求普遍性和穩(wěn)定性使得法律適用的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