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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內(nèi)容

人身保險(精品課程)第四章人身保險合同-wenkub

2023-01-18 14:00:39 本頁面
 

【正文】 單為保險證明;保險人與投保人在洽談或續(xù)訂合同時,就合同的主要事項已達成協(xié)議,但還有一些條件尚待商洽的,以暫保單為保險證明;或者保險代理人承攬到業(yè)務后,暫時還沒有辦妥全部手續(xù)時,以暫保單為保險證明;為出口結匯需要,在正式保單或保險憑證未出立前,以暫保單為保險證明進行結匯。經(jīng)保險人或保險代理人簽章后,交付投保人。投保單是人身保險合同構成文件之一,如果投保單上有記載,而保險單上有遺漏,其效力與記載在保險單上相同。投保單是投保人向保險人提出保險要求和訂立人身保險合同的書面要約。人身意外傷害險中的許多險種為短期保險,如航空旅游人身意外傷害保險,保險期限僅僅為一個航程。1年期保險是指保險期限為1年的人身保險業(yè)務。在人身保險合同被確認無效后,尚未履行的,不得履行,正在履行的,應立即終止履行。④無效代理。②合同內(nèi)容違反法律和行政法規(guī)。因此可撤銷人身保險合同又可以稱為相對無效的人身保險合同。有效人身保險合同是具有法律效力、可以實施的人身保險合同。綜合保險合同是指保險人承保的是性質(zhì)不一定類似的眾多的保險標的,但僅確定一個總的保險金額,而不分別規(guī)定保險金額的保險合同。大多數(shù)的投保人都針對單個的被保險人進行投保。團體保險一般有團體人壽保險、團體年金保險、團體意外傷害保險和團體健康保險等四類。聯(lián)合保險中的一個被保險人死亡,保險金將給付其他生存的人。按投保人數(shù)的不同分類,人身保險合同可分為個人保險合同、聯(lián)合保險合同和團體保險合同。一般而言,在人身保險合同中,醫(yī)療保險合同屬于此類合同。健康保險合同是以人的身體為對象,以被保險人在保險期限內(nèi)因患病、生育所致醫(yī)療費用支出和工作能力喪失、收入減少及因疾病、生育、致殘或死亡為保險事故的人身保險合同。按保險標的性質(zhì)劃分,可分為人壽保險合同、意外傷害保險合同和健康保險合同。對人身保險合同雙方當事人違反最大誠信原則的行為,《保險法》規(guī)定了嚴厲的處罰措施。雙務合同是指合同當事人雙方相互享有權利,同時也承擔義務的合同。投保人與保險人的對價是相互的。不過,隨著保險市場競爭的激烈化,保險客戶亦部分地獲得了與保險人平等協(xié)商人身保險合同內(nèi)容的權力,因此,固定格式人身保險合同的有關內(nèi)容在某種條件下亦存在著修改的可能;個別保險業(yè)務甚至可以臨時協(xié)商、訂立無既定格式的人身保險合同。投保人購買保險,要么附和保險人的合同,即同意合同條款并購買該合同;要么拒絕購買該保險,一般沒有修改合同內(nèi)容的權力。附和性合同又稱為格式合同,是指合同的條款事先由當事人的一方擬訂,另一方只有接受或不接受該條款的選擇,但不能就該條款進行修改或變更。要式合同是指采用特定形式訂立的合同。有名合同是法律直接賦予某種合同以特定的名稱,并以相應的法律制度調(diào)整的合同。人身保險合同具有以下特點:保險所體現(xiàn)的經(jīng)濟補償關系必須通過訂立保險合同才能得以實現(xiàn)。保險合同也稱為保險契約,是商業(yè)保險中投保人或被保險人與保險人約定權利義務關系的協(xié)議。人身保險合同是投保人與保險人約定保險權利義務關系的協(xié)議。第四章 人身保險合同具有多種特點,擁有多種不同種類。 人身保險合同概述保險當事人在平等的基礎上充分協(xié)商,本著真實、自愿和誠實信用的原則訂立。人身保險合同則是投保人與保險人約定人身保險權利義務關系的協(xié)議。法律尚未為其確定名稱和特定規(guī)范的合同是無名合同。人身保險合同是法律直接賦予名稱的合同。根據(jù)《保險法》第十二條規(guī)定:人身保險合同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人身保險合同就屬于附和性合同。即使需要變更某項內(nèi)容,也只能采納保險人事先準備的附加條款。有償合同是指享有權利同時必須承擔義務的合同。投保人的對價是支付保費,保險人的對價是承擔某種危險,但這種對價并不意味著保險人對投保人付出對等的代價,即一定要給付保險金或賠償損失。人身保險合同的保險人享有收取保險費的權利,同時承擔約定事故發(fā)生時給付保險金或補償被保險人實際損失的義務;人身保險合同的投保人承擔支付保險費的義務的同時,被保險人在保險事故發(fā)生時依據(jù)人身保險合同享有請求保險人賠付保險金的權利。人壽保險合同是以被保險人的生命為保險標的,以生存和(或)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人身保險合同。通常,將不屬于人壽保險合同和人身意外傷害保險合同的人身保險合同都歸為健康保險合同。給付性合同又稱為定額給付合同,是事先由人身保險合同雙方當事人約定保險金額,當被保險人發(fā)生保險事故時,由保險人按約定的保險金額給付保險金的合同。個人保險是以一個人為保險標的的人身保險。如果保險期限內(nèi)無一死亡,保險金給付給所有聯(lián)合被保險人或其指定的受益人。在一般的保險合同分類當中,還有一種按照保險標的的數(shù)量和性質(zhì)進行分類的方法,將保險合同分為個人保險合同、集合保險合同和綜合保險合同。集合保險合同是將多個性質(zhì)相似的保險標的集合在一起,而對每一保險標的分別訂有各自的保險金額的保險合同。這種合同無特定的保險標的,而是僅以一定標準限定標的的范圍,并按此范圍內(nèi)的所有標的來規(guī)定一個總保險金額,保險人在保險金額的限度內(nèi)承擔保險責任??沙废松肀kU合同是指當事人的意思表述不真實,合同的一方具有因合同另一方違背合同而取消合同的權力的人身保險合同。無效人身保險合同是指不具備合同成立的條件,違反國家法律、法規(guī)要求,國家不予承認和保護,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如合同內(nèi)容超越了保險公司的經(jīng)營范圍。如該代理人的代理權已經(jīng)終止,不再具有代理權限。人身保險合同可以分為長期保險合同、1年起保險合同和短期保險合同。1年期保險業(yè)務主要集中在人身意外傷害保險。投保單又稱“要保書”或“投保申請書”,是保險人出具保險單的依據(jù)和前提。投保單一經(jīng)保險人簽章承保,合同成立。暫保單在保險單未簽發(fā)前,與保險單具有同樣的法律效力。保險單,又稱保單,即是指通常所說的書面人身保險合同,是保險人和投保人之間訂立人身保險合同的正式書面文件。若是在簽發(fā)保險單前發(fā)生了保險事故,要分別不同的情況確定保險人是否承擔保險責任。通常用于方便攜帶保險證明的場合:如在汽車第三者責任保險中,常以保險憑證代替保險單,由被保險人隨身攜帶。批單是人身保險合同雙方就保險單內(nèi)容進行修改和變更的證明文件。 人身保險合同的主體按照民法規(guī)定,主體是指擁有權利與承擔義務的人。(1)投保人。人身保險合同關系是一種民事法律關系,投保人作為人身保險合同的當事人即民事主體,須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民事主體包括公民和法人,公民的民事權利能力始于出生,終于死亡。對于限制民事行為能力者,經(jīng)其監(jiān)護人同意的,可作為投保人訂立人身保險合同。凡依法取得法人資格的組織,都可以法人名義訂立人身保險合同,成為投保人。它體現(xiàn)了投保人或被保險人與保險標的之間存在的利害關系。投保人為他人的利益投保時,在未經(jīng)委托的情況下,應征得他人同意或?qū)⑵溆喖s目的告知保險人,以便保險人查明其是否具有保險利益并決定是否承保。人身保險合同是雙務合同和有償合同。保險人對終止合同前投保方欠交的保險費及利息,仍有權要求投保方如數(shù)補足。作為人身保險合同的當事人,保險人要求具備下列條件:1)作為保險人,要具備法定資格。如果保險人不具有法人資格,所訂立的合同無效。作為一方當事人,保險人只有以自己的名義與投保人簽訂人身保險合同后,才能成為人身保險合同的保險人。被保險人的生命、身體等是人身保險合同的保險標的,是保險事故發(fā)生的主體對象。當投保人以他人為被保險人投保時,須遵守如下規(guī)定:第一,被保險人須是人身保險合同中指定的;第二,須征得被保險人的同意;第三,不得為無民事行為能力的被保險人投保以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人身保險(《保險法》規(guī)定了例外的情況,即是父母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險,不受此規(guī)定限制,但是死亡給付保險金額總和不得超過金融監(jiān)督管理部門規(guī)定的限額)。因此,被保險人須是生命、身體或者健康受人身保險合同保障的人。因此,享有保險金請求權是被保險人成立的一個必要條件。若被保險人死亡的,保險金請求權由被保險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受益人行使。(2)受益人。只有在某些特殊情況下,財產(chǎn)保險合同的當事人才約定由第三者享有優(yōu)先受領保險賠償?shù)臋嗬?,而第三者一般是被保險人的債權人,并非保險法上的受益人。受益人與投保人是同一人時,受益人就是合同當事人。由投保人指定受益人的,須經(jīng)過被保險人同意,方才有效。當投保人以自己的生命、身體為自己利益而訂立人身保險合同時,投保人既是被保險人,也是受益人。若投保人變更受益人,必須經(jīng)被保險人同意。受益人享有的保險金請求權,是受益人依照人身保險合同享有的一項基本權利。因此,是否享有保險金請求權就成為認定受益人的一個必要條件。作為受益人,在合同中有兩種形式:一種是不可撤消的受益人,在人身保險合同簽訂時確定且不得隨意撤銷,只允許在受益人同意下更換受益人;一種是可撤消的受益人,在人身保險合同的有效期內(nèi),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可以中途變更受益人和撤消受益人的受益權。在下列情形中,只要符合其中之一,且被保險人生前又未指定其他受益人的,保險金將被作為被保險人的遺產(chǎn)處理:①受益人先于被保險人死亡;②受益人依法喪失受益權;③受益人放棄受益權。主要適用于人壽人身保險合同。在我國的人壽人身保險合同中沒有此概念。保險業(yè)務的專業(yè)性和技術性,要求有專門的從業(yè)人員參與、協(xié)助辦理有關業(yè)務。(1)人身保險代理人人身保險代理人是指根據(jù)保險人的委托,向保險人收取手續(xù)費,并且在保險人授權的范圍內(nèi)代為辦理保險業(yè)務的單位或者個人。兼業(yè)代理人是指手保險人的委托,在從事自身保險業(yè)務的同時,指定專人為保險人代辦保險業(yè)務的單位。一般而言,保險代理人在代理活動當中只能以保險人的名義與投保人發(fā)生關系,而且嚴格在授權的范圍之內(nèi)。因保險經(jīng)紀公司的過錯,給投保人、被保險人造成損失的,由保險經(jīng)紀公司承擔賠償責任。只有在授權范圍之外的活動產(chǎn)生的法律責任,才由代理人自己承擔。其出具的公估報告書一般是作為理賠的參考依據(jù),本身不具有法律權威。一旦保險公估人接受保險公司的為由,保險公估合同關系就告成立。人身保險合同的客體不是保險標的本身,而是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的保險利益。以財產(chǎn)或人身作為保險標的,財產(chǎn)或人身就是保險事故可能發(fā)生的本體。人身保險合同的客體不是保險標的,而是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所具有的保險利益。因此,人身保險合同中規(guī)定的權利義務所指的對象是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所具有的保險利益,即人身保險合同的客體是保險利益。也就是說,保險標的是保險利益產(chǎn)生的前提,保險利益是保險標的與投保人或者被保險人的經(jīng)濟利益關系。當投保人或者被保險人對同一個保險標的具有不同的保險利益時,可以就不同的保險利益簽訂不同的保險合同。該關系在保險合同簽訂之前就已經(jīng)客觀存在或者已有了存在的條件。保險權益在一定的條件下可以由權利人自由轉(zhuǎn)讓。3)保險利益必須是經(jīng)濟利益,可以通過貨幣計量。 人身保險合同的內(nèi)容對人身保險合同的內(nèi)容,有廣義和狹義兩種理解:廣義的人身保險合同的內(nèi)容是指人身保險合同的全部記載事項,包括合同的當事人、關系人、雙方權利義務和合同標的及保險金額等;狹義的人身保險合同的內(nèi)容僅僅是指人身保險合同雙方當事人所約定的、由法律確認的權利與義務。人身保險合同的條款是記載人身保險合同內(nèi)容的條文,是人身保險合同雙方享受權利與承擔義務的主要依據(jù)。隨著保險事業(yè)的發(fā)展,保險業(yè)務不斷擴大,保險人為了便于開展業(yè)務,而事先擬定人身保險合同條款,以備投保人索取。由于人身保險合同條款大都由保險人事先擬訂,故人身保險合同條款通常只是有關險種的基本條款?;緱l款一般直接印在保險單證上,它不能隨投保人的意愿而變更。廣義的特約條款包括保證條款、附加條款兩種類型;狹義的特約條款僅指保證條款。保證條款一般由法律規(guī)定,是投保人、被保險人必須遵守的條款,否則,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通常采取在保險單上加批注或批單的方式使之成為合同的一部分。保險人在我國專指保險公司,其名稱須與保險監(jiān)管部門和工商行政機關批準和登記的名稱一致。該內(nèi)容是人身保險合同的基本條款,其法律意義在于:明確人身保險合同的當事人、關系人,確定合同權利與義務的享有者和承擔者;明確人身保險合同的履行地點,并確定合同糾紛的訴訟管轄。確定保險標的的條款是人身保險合同的基本條款。保險價值是保險標的在某一特定時期內(nèi),用貨幣估計的價值總額,即是投保人對保險標的所享有的保險利益的價額。但是,在人身保險合同中,不存在保險價值問題。人身保險的保額由投保人的支付能力和保險需求決定。規(guī)定保險責任的法律意義在于確定保險人承擔危險責任的范圍。除外責任的明示,進一步明確保險責任的范圍。有躉繳、分期交付、一次交付分期結算、分期結算等多種方式。是保險人履行人身保險合同的具體方式。5)保險期限和保險責任開始時間。長的可達幾十年,短的可以按分鐘計算。6)違約責任。人身保險合同中,還有一些需要聲明的事項,如合同訂立的準確時間、投保人是否曾有被拒保及有否得到過賠款等保險記錄等。在一份具體的人身保險合同中,使用、列入哪些條款,是由保險人在制定保險條款時決定的,也可以由投保人與保險人共同約定。在人身保險合同中列入不可爭辯條款,是保護被保險人的利益、限制保險人權利的一項措施。因而列入不可爭辯條款,使保險合同在二年后成為無可爭議的文件,避免了保險人方面發(fā)生道德危檢,即雖然早已查明被保險人的年齡申報有誤卻仍收取保費,只是到應承擔給付責任時才聲明保險合同無效。”如果投保人在投保時錯誤地申報了被保險人的年齡,保險金額將根據(jù)真實年齡予以調(diào)整;如果實際年齡已超過可以承保的年齡限度,保險合同無效,保險人將已收保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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