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存款保護進行了明確規(guī)定的已有74個經濟體(即建立了顯性的存款保險制度)。 鑒于FDIC對穩(wěn)定美國金融體系和保護存款人利益等方面的明顯成效,尤其是20世紀80年代以來,世界上相繼發(fā)生了一系列銀行危機與貨幣危機,促使許多國家政府在借鑒國外存款保險制度的基礎上,結合本國實際,著手建立或改善已有的存款保險制度。顯性的存款保險制度是指國家以法律的形式對存款保險的要素機構設置以及有問題機構的處置等問題做出明確規(guī)定。 目前國際上通行的理論是把存款保險分為隱性(implicit)存款保險和顯性(explicit)存款保險兩種。美國著名經濟學家、貨幣主義的領袖人物弗里德曼(Friedman M.)對美國存款保險制度給予了高度評價:“對銀行存款建立聯(lián)邦存款保險制度是1933年以來美國貨幣領域最重要的一件大事。目前,運作歷史最長、影響最大的是1934年1月1日正式實施的美國聯(lián)邦存款保險制度。存款保險制度及其利弊分析 一、存款保險制度的興起及其傳播 存款保險制度一種金融保障制度,是指由符合條件的各類存款性金融機構集中起來建立一個保險機構,各存款機構作為投保人按一定存款比例向其繳納保險費,建立存款保險準備金,當成員機構發(fā)生經營危機或面臨破產倒閉時,存款保險機構向其提供財務救助或直接向存款人支付部分或全部存款,從而保護存款人利益,維護銀行信用,穩(wěn)定金融秩序的一種制度。真正意義上的存款保險制度始于 20世紀30年代的美國,當時為了挽救在經濟危機的沖擊下已瀕臨崩潰的銀行體系,美國國會在 1933 年通過《格拉斯斯蒂格爾法》,聯(lián)邦存款保險公司(FDIC)作為一家為銀行存款保險的政府機構于1934年成立并開始實行存款保險,以避免擠兌,保障銀行體系的穩(wěn)定。20世紀50年代以來,隨著經濟形勢和金融制度、金融創(chuàng)新等的不斷變化和發(fā)展,美國存款保險制度不斷完善,尤其是在金融監(jiān)管檢查和金融風險控制和預警方面,F(xiàn)DIC作了大量成效顯著的探索,取得了很好的成效,從而確立了FDIC在美國金融監(jiān)管中的“三巨頭”之一的地位,存款保險制度成為美國金融體系及金融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① 20 世紀 60 年代中期以來,隨著金融業(yè)日益自由化、國際化的發(fā)展,金融風險明顯上升,絕大多數(shù)西方發(fā)達國家相繼在本國金融體系中引入存款保險制度,臺灣、印度、哥倫比亞等部分發(fā)展中國家和地區(qū)也進行了這方面的有益嘗試。隱性的存款保險制度則多見于發(fā)展中國家或者國有銀行占主導的銀行體系中,指國家沒有對存款保險做出制度安排,但在銀行倒閉時,政府會采取某種形式保護存款人的利益,因而形成了公眾對存款保護的預期。顯性存款保險制度的優(yōu)勢在于:(1)明確銀行倒閉時存款人的賠付額度,穩(wěn)定存款人的信心;(2)建立專業(yè)化機構,以明確的方式迅速、有效地處置有問題銀行,節(jié)約處置成本;(3)事先進行基金積累,以用于賠付存款人和處置銀行;(4)增強銀行體系的市場約束,明確銀行倒閉時各方責任。尤其是近年來,顯性的存款保險在全球獲得了快速發(fā)展(見圖1)。有人甚至將存款保險制度的建立看作是真正意義上的現(xiàn)代金融體系不可或缺的組成部分。建立一個顯性的存款保險體系已經成為專家們給發(fā)展中國家和地區(qū)提出的金融結構改革建議的一個主要特點(加西亞,2003)①。幾乎所有的國家從一開始就建立了國家層面上的存款保險。 資料來源:Ash Demirguc,Kunt, Edward J. Kane and Luc Laeven:Determinants of DepositInsurance Adoption and Design,World Bank mimeo,2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