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1)思想形成波斯納,1939年元月11日出生在紐約的一個中產(chǎn)階級家庭,父親是律師,母親是一位“非常左傾”(波斯納語)的公立學校教師。他1959年以最優(yōu)生畢業(yè)于耶魯大學英文系,1962年以全年級第一名畢業(yè)于哈佛法學院。在法學院期間,他擔任過《哈佛法學評論》主編(president)。,但他曾獲得過包括耶魯、喬治城等國內(nèi)外大學的榮譽法學博士。1962年畢業(yè)后,一直到1967年,他曾先后在聯(lián)邦最高法院擔任大法官布冉能法律助手一年,并先后在其他政府機關任職,同時開始接觸并自學經(jīng)濟學,形成了他的學術思想。1968年,他加入斯坦福大學法學院,成為副教授;次年,他來到了芝加哥大學,擔任教授;1973年一部《法律經(jīng)濟學分析》,給整個法律界帶來了一場“革命”(《紐約書評》語);1978年以后又成為法學院講座教授。1981年,里根總統(tǒng)提名他出任聯(lián)邦第七上訴法院(在芝加哥)法官至今,并在1993年到2000年間因為資深擔任首席法官(院長),兼管該法院的一些行政事務。(2)身體力行任法官期間,波斯納還一直擔任芝加哥大學法學院的高級講師;每年至少上兩門課。同時,他每年平均撰寫80件以上的上訴審判決意見(這意味著每周近2件),這個數(shù)量之多位居撰寫司法意見最多的美國聯(lián)邦上訴審(包括最高法院)法官之列(比美國聯(lián)邦上訴審法院法官撰寫的司法意見平均數(shù)大約高出兩倍)。重要的是,不像絕大多數(shù)法官,波斯納從不用法律助手捉刀代筆,他總是自己披掛(或赤膊)上陣。他說出來的話,用我遇到的一位他的前法律助手說,打出來就是一段文稿,幾乎不用修改。他不僅產(chǎn)出數(shù)量多,而且質(zhì)量也很高。他的上訴審判決意見也是為其他聯(lián)邦上訴法院引用率最高的法官前茅(大致高出平均數(shù)3倍)。而他的學術著作也是如此,據(jù)1999年的幾個研究分別發(fā)現(xiàn),1978年以后出版的引證最多的50本法學著作中,波斯納就占了4本(并屬于前24本之列),數(shù)量第一;他的總引證率也是有史以來最高的(7981次),比位居第二名的學者(德沃金,4488次)高出近80%。無怪乎,一個有關波斯納的幽默就是,“謠言說,波斯納每天晚上都睡覺”。人物評論1999年底,《美國法律人》雜志年終刊評選了100位20世紀最有影響的美國法律人,自然有霍姆斯、漢德、卡多佐等已故法官、學者、也有不少實務律師、法律活動家,其中有13人有專文介紹,其中之一就是波斯納。當時的哈佛法學院講座教授、現(xiàn)任斯坦福法學院講座教授理查德萊西格(曾擔任過波斯納的法律助手)撰寫了一篇極為精煉且很有意味的、題為《多產(chǎn)的偶像破壞者》的波斯納簡介,也許有助于我們理解一個全面、復合的法官、學者波斯納。經(jīng)萊希格教授同意和雜志社的授權,我將這一短文翻譯如下,作為這一文叢譯序的結尾,在必要的地方我還加了腳注。理查德波斯納自1981年以來一直是美國第七巡回區(qū)上訴法院法官,自1993年以來一直擔任首席法官。他是著述最豐的聯(lián)邦法官,前無古人。任職上訴法院、卻仍屬最多產(chǎn)的法學家之列,同樣前無古人。如果引證率可以測度影響力,那么當仁不讓,波斯納是在世的最有影響的法學家,他的30本書、330篇論文以及1680篇司法意見都是引證最多的;同時也屬于受批判最多之列。人們稱波斯納為保守主義者,但真正保守主義者也許會質(zhì)疑他是否忠誠(因為他懷疑原初意圖論,批評反毒品戰(zhàn))。他是法律經(jīng)濟學運動的創(chuàng)始人,但他對法律經(jīng)濟學的影響卻不限于此。他既是這一運動的詹姆斯麥迪遜,又是亨利福特:他把一套關于法律規(guī)則與社會結果之間關系的實用主義見解(規(guī)則如何影響行為;行為如何更能適應相關的法律規(guī)則)都投入了生產(chǎn),他把這套方法運用于無窮無盡的法律題目,運用于一切,從合同和反托拉斯到憲法的宗教條款以及法官行為。在過去的幾年里,波斯納寫作的題目有些與性的規(guī)制相關,其中還包括一本有關艾滋病的著作。他還把經(jīng)濟學鏡頭對準了老齡化。他考察了引證率,努力測度了另一位非同小可的法官本杰明卡多佐的影響。他還是“法律與文學”運動的一位中心人物,并就法理學、道德理論和司法行政管理問題有大量著述。在他1995年的著作《超越法律》中,他堅定確立了一個承諾,很可以抓住他的個性:沒有單獨哪種進路,包括法律經(jīng)濟學,能永久地捕獲法律的復雜性。因為波斯納有他自己的生活。波斯納的童年是左翼的(一個著名的故事是,他曾把自己的電動玩具火車送給了盧森堡夫婦的孩子),此后他逐漸右轉(zhuǎn)。當年,他的本科教育是英國文學;如今,他的影響卻是在經(jīng)濟學。他當過法官亨利弗蘭德利和大法官威廉布冉能的法律助手,后來又出任過瑟古德馬歇爾的下屬,但波斯納的思想屬于他自己,似乎沒有受這些導師的影響。他無論是主動的還是被動的變化,都出于他的問題,或來自他對對象的質(zhì)疑。沒有誰可以聲稱波斯納屬于自己這一派。波斯納法官的杰出之處還不僅這些。波斯納寫作就不是想讓人舒舒服服(他最新的著作,有關彈劾克林頓的《國家大事》,肯定不會讓任何人舒服。),當然,這倒也不是說他寫作就有意讓人不快,或是要讓人犯難。僅此一點就區(qū)分了他的語詞世界與那個以符合民意調(diào)查為宗旨的語詞世界;也就區(qū)分了他與公共生活領域內(nèi)的幾乎任何其他人。也因此,哪怕有種種更好的理由,波斯納也完全不可能被任命為聯(lián)邦最高法院的大法官。波斯納從沒想過要保持智識的誠實,他只是誠實而已。他讓過于簡單的分裂雙方都很失望。他寫作嚴肅且涉及廣泛,目的只在參與。這是位不懂得算計的經(jīng)濟學家和公眾人物,在他身上,確實有些世所罕見的和非同尋常的東西,或許還有點反諷。但這正反映了波斯納最深刻的信念:一個學者――進而一個法官――的最大罪過就是循規(guī)蹈矩。成就與著作 波斯納定理該定理是指如果市場交易成本過高而抑制交易,那么,權利應賦予那些最珍視它們的人。理查德A波斯納提出的法律的經(jīng)濟分析進路(即用經(jīng)濟學的理論和分析方法研究法律問題),是建立在以下三個假設條件的基礎之上的:行為人的行為是他們在特定法律條件下進行成本——收益分析的結果,當事人對一定權利的不同估價是其交易得以進行的原動力;法律制度在運行中會給當事人帶來收益和成本,故可用最大化、均衡和效率來評價法律行為;財產(chǎn)權利界定清晰可以降低交易成本。通過制定使權利讓渡成本比較低的法律,可促使資源流向使用效率高者手中,從而提高經(jīng)濟運行效率。(2)波斯納法律經(jīng)濟學 波斯納學說的三大終極難題波斯納所講的要最追求財富“最大化”究竟是什么意思?“財富最大化”一定帶來幸福嗎?人的所有各種幸福都可以用財富換取嗎?會不會有時候人更大的幸福之源是財富以外的事物,要得到它正好必須放棄全部或一部分財富?如果“財富最大化”并不是在一切情況下都等于“最大的幸?!保踔劣袝r候“財富最大化”還正好帶給某些社會成員痛苦而違背正義,(例如我們要犧牲某些社會成員的尊嚴使其痛苦,才能促成社會總體財富最大化),那要請問波斯納能不能劃清范圍,或至少提供一組抽象的準則以供人判定哪一些法律案例是財富最大化哲學可以合理適用的、哪一些是不能適用案例?(3)名聲與成就波斯納是美國20世紀七十年代以來最杰出的法律經(jīng)濟學家之一,是經(jīng)濟分析法學說的集大成者。波斯納作為經(jīng)濟分析法學最杰出的代表,其經(jīng)典著作《法律的經(jīng)濟分析》是迄今為止最為全面和深刻的經(jīng)濟分析法學著作。在1991年5月24日的美國法經(jīng)濟學學會全體會議上,科斯、卡拉布雷西、梅因、波斯納被授予法經(jīng)濟學的“四位奠基人”的榮譽稱號。(4)著作 Analysis of Law,7th ed.(《法律的經(jīng)濟分析》), Pragmatism and Democracy(《法律,實用主義與民主》) Law,2nd ed.(《反托拉斯法》) of Legal Theory(《法律理論的前沿》) Problematics of Moral and Legal Theory(《道德與法律理論的疑問》) and Literature(revised and enlarged ed.)(《法律與文學》) Federal Courts: Challenge and Reform(2d ed.)(《聯(lián)邦法院挑戰(zhàn)與改革》) Law(《超越法律》 Problems of Jurisprudence(《法理學問題》) Economics of Justice(《正義/司法經(jīng)濟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