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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合同法-資料下載頁

2025-01-30 15:39本頁面
  

【正文】 致一些糾紛。為此,《合同通則》:(1)不可抗力是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抗辯。構成不可抗力需具備四個條件:;;;。這四個條件需同時具備,缺一不可。如果一方當事人能證明上述事宜,則應免除其責任。(2)若上述障礙所造成的不可抗力只是暫時的,免責只在一個合理的期限內具有效力。(3)主張不可抗力而免除履行的一方當事人,必須將障礙及對其履約能力的影響通知另一方當事人。若另一方當事人在合理時間內未收到前述通知,則由此而導致的損害,應由一方當事人負賠償責任。(4)不可抗力規(guī)定并不妨礙一方當事人行使終止合同、拒絕履行或對到期應付款項要求支付利息的權利。以上所闡述的不可抗力,與本節(jié)第四部分所規(guī)定的艱難情形,既有共同之處,也有一些差別。兩者是既互相聯(lián)系和相似,然而其性質又不同的兩個概念,在實踐中必須把握好其要點。兩者的共同之處:① 在合同成立后發(fā)生的事件;② 是成立合同時當事人不能合理地預見到的事件;③ 是當事人無法控制的事件。兩者的主要區(qū)別:① 適用的前提條件不同。艱難情形所指向的是根本改變合同雙方均衡的事件,包括一方當事人履約成本增加或一方當事人履約價值減少等情形,強調履約使一方當事人的負擔加重,而不是履約不能。不可抗力要求具備無法控制、無法預見、無法避免、無法克服其后果四個條件,是一種不履約的抗辯理由,其指向是履約不能。② 處理方法不同。發(fā)生艱難情形時,處于不利地位的當事人有權要求重新談判,若在合理時間內不能達成協(xié)議,任何一方當事人均可訴諸法庭。發(fā)生不可抗力事件的情況下,不利的一方當事人可直接通知對方解除合同或延遲履行合同,毋需經(jīng)過重新談判。③ 法律后果不同。發(fā)生艱難情形時,一種結果是終止合同,另一種結果是修改合同。這兩種結果可能是通過雙方當事人談判達成的協(xié)議,也可能是法庭作出的判決。在發(fā)生不可抗力的情況下,其法律后果是解除合同(包括部分解除合同)或延遲履行合同。值得注意的是,實際中可能存在某種情況,同時既可視為艱難情形又可視為不可抗力。如果發(fā)生這樣的情況,應由受這些事件影響的一方當事人決定尋求何種救濟手段。如果主張不可抗力,其目的在于使其不履行獲得免責;另一方面,如果當事人主張艱難情形,則首先是以重新談判合同條款為目的,以便允許合同經(jīng)修改某些條款后繼續(xù)存在。(四)免責條款所謂免責條款(Exemption clauses),是指合同中規(guī)定免除一方當事人違反合同或侵權損害責任的條款,即指合同中約定的免除責任的條款。根據(jù)《合同通則》,免責條款主要包括兩種:① 直接限制或排除不履行方當事人在不履行情況下的責任的條款。此類條款可用不同方式表述,例如:固定的金額,最高限度,有關履行的比例,扣留保證金。② 允許一方當事人提供與另一方當事人的合理期望有實質差異的履行的條款。在實踐中,此類條款尤其表現(xiàn)為其目的或作用在于允許履行方當事人單方面地改變所承諾履行的特征,以致變更合同的某些條款。遵循大多數(shù)國家法律制度所采取的態(tài)度,:在適用合同締約自由()的原則時,免責條款原則上有效。然而,如果那樣做顯失公平,一方當事人就不能援引此類條款,要考慮合同目的,特別是一方當事人通過合同的履行可合理期望得到的利益。如果一方當事人無權依賴免責條款,他們應承擔履約責任,并且受損害方當事人可得到對方不履行的全部賠償?!逗贤▌t》之所以要對免責條款作出規(guī)定,是因為該條款在國際商事合同實踐中已相當普遍,并且越來越多地引起合同各方的爭議。,它給予法庭一種建立在公平原則之上的廣泛的自由裁量權,即:規(guī)定不履行后果的那些條款原則上有效力,但是法庭可以駁回顯失公平的條款。二、違約的歸責原則依據(jù)《合同通則》,除本節(jié)上一部分所列舉的四種可免責的不履行以外,其他不履行均屬于不可免責的不履行,即通常所說的違反合同或違約,不履行方當事人需承擔責任。在違約歸責原則問題上,世界各國基本上有兩種法律主張,大陸法采取過錯(或過失)責任原則,英美法采取無過錯(或無過失)責任原則。大陸法以過錯責任作為其民事責任的一項基本原則。按照大陸法的解釋,合同債務人只有當存在著可歸責于他的過錯時,才承擔違約責任。過錯責任原則來源于羅馬法。羅馬債務法有兩項責任原則,一是過失;二是故意。凡有此兩類行為致使他人的財產(chǎn)或人身遭到損害者,都必須承擔法律責任。德國法繼承了羅馬法的原則,其民法典第276條規(guī)定:債務人除另有規(guī)定外,對故意或過失應負責任。英美法不以當事人的過錯作為構成違約責任的必要條件。其法律主張是:一切合同都是擔保,只要債務人不能達到擔保的結果,就構成違約,應負損害賠償?shù)呢熑??!睹绹贤ㄖ厥觥返?14條對違約的定義是:“凡沒有正當理由的不履行合同中的全部或部分允諾者,構成違約?!比欢?,從現(xiàn)實生活的實際結果來看,大陸法與英美法在違約的歸責原則問題上的差異,并不像表面看到的那樣大。對許多案件實際處理的結果,大陸法與英美法可謂異曲同工,并無很大的差異。對于違約歸責原則,《國際商事合同通則》與《銷售合同公約》一致,采取了無過錯責任原則?!皳p害賠償?shù)臋嗬钡淖⑨屆鞔_指出:“本條重申像其他救濟手段一樣,損害賠償?shù)臋嗬a(chǎn)生于不履行這個唯一事實。受損害方當事人僅僅證明不履行,即他沒有得到被(對方)承諾的履行就足夠了。尤其沒有必要另外去證明,不履行是由不履行方當事人的過錯引起的?!痹趪H商事合同領域采取無過錯責任原則,簡捷易行,有利于維護合同的嚴肅性和商業(yè)秩序,可避免舉證對方當事人的過錯過分困難等弊端。三、違約的分類大部分國家的合同法以及國際公約、慣例,都把違約主要分為兩大類,并冠以不同的稱謂。進行此種分類的根本目的,是解決受損害方在何種情況下有權解除(終止)合同的問題。國際上總的趨勢是限制解約權的行使,一般違約的情況下,盡可能通過一些非解約的救濟方法進行補償,只有違約達到相當嚴重的程度,才賦予當事人解除合同的權利。所以,違約的法律后果分為兩種情況:一是受損害方有權要求損害賠償,但不得解除合同;另一種是受損害方有權解除合同,同時可要求損害賠償。(一)英國法的違反條件與違反擔保英國法將違約區(qū)分為違反條件(Breach of condition)和違反擔保(Breach of warranty)兩類。條件是指合同的重要條款、主要條款。在商務合同中,關于履約時間、貨物品質和數(shù)量等條款,都屬于條件。擔保是指合同的次要條款或隨附條款。例如在貨物買賣合同中,買方支付貨款的時間視為擔保。當一方當事人違反條件時,受損害方也可選擇作為違反擔保處理,即不行使解約權,僅作違反擔保處理。例如,貨物買賣中的買方收下有缺陷的貨物,不解除合同,只向賣方索賠差價 。英國法傳統(tǒng)對違約的“兩分法”,主要是從違約條款的類別區(qū)分,未能完全符合實際生活中的各種復雜情況。于是,近年來英國法院通過判例發(fā)展了一種新的違約種類,稱為違反中間性條款(Intermediate term)。當一方當事人違反此類條款時,對方是否有權解除合同,需視違約的性質及其后果是否嚴重。(二)美國法的重大違約與輕微違約美國合同法將違約分為重大違約(Material breach)和輕微違約(Minor breach)。前者指由于債務人未履行合同或履行合同有缺陷,致使債權人不能得到該項交易的主要利益。后者指債務人在履約中盡管存在一些缺點,但債權人已從中得到該項交易的主要利益。從實際結果來看,美國法的重大違約、輕微違約分別相當于英國法的違反條件、違反擔保。(三)《銷售合同公約》的根本違反合同與非根本違反合同《銷售合同公約》第25條對“根本違反合同”(Fundamental Breach of contract)下的定義是:“一方當事人違反合同的結果,如使另一方當事人蒙受損害,以致于實際上剝奪了他根據(jù)合同有權期待得到的東西,即為根本違反合同,除非違反合同的一方并不預知,而且同樣一個通情達理的人處于相同情況中,也沒有理由預知會發(fā)生這種結果?!贝颂幍呐袛鄻藴手饕强催`約的性質和嚴重程度以及違約后果的可預見性,看是否剝奪了當事人的利潤等經(jīng)濟利益,要依據(jù)各合同的具體情況作出判斷。如果違約未達到上述嚴重程度,即視為非根本違反合同(NonFundamental Breach of contract)。[案例44] 圣誕火雞案買方從國外進口一批供圣誕節(jié)出售的火雞,賣方交貨時間比合同規(guī)定的期限晚了一個星期。由于圣誕節(jié)已過,火雞難以銷售,使買方遭受重大損失。在這種情況下,賣方延遲交貨可以認為是根本違反合同,買方有權撤消合同,拒收遲交的貨物,同時可要求損失賠償。[案例45] 普通肉雞案一國際貨物買賣合同規(guī)定,賣方應于7月至8月裝運一批普通肉雞(凍雞),但實際上賣方的裝運日期比合同規(guī)定的期限晚了一星期。在這段時間,普通肉雞的市場價格并沒有發(fā)生什么變化,銷售情況亦正常。在這種情況下,賣方遲延交貨就不能認為是根本違反合同,而應視為非根本違反合同,其法律后果是買方不得撤消合同,不得退貨,但可以就賣方遲延交貨造成的損失(例如買方被迫進行替代交易的費用等)要求賠償。以上兩個案例的主要區(qū)別是:前者賣方違約剝奪了買方期待的利潤,后者賣方只是輕微地影響了買方的利益,但并未剝奪買方期待的利潤。(四)《合同通則》的根本不履行與非根本不履行根本不履行(Fundamental nonperformance)是《合同通則》設立的一個重要概念,它是一方當事人行使終止合同權利的一種主要依據(jù)。《合同通則》(1)款規(guī)定:合同一方當事人可終止合同,如果另一方當事人未履行其合同義務構成合同的根本不履行。(2)款規(guī)定了是否構成根本不履行應特別考慮的5個因素,其(a)項因素是從《銷售合同公約》第25條移植過來的:“不履行是否實質性地剝奪了受損害方當事人根據(jù)合同有權期待的利益……”。而(b)、(c)、(d)、(e)共4項因素是新增內容,體現(xiàn)了對《銷售合同公約》的發(fā)展和升華,包括對未履行義務的嚴格遵守是否為合同項下的實質內容,不履行是有意所致還是疏忽所致,能否信賴未來履行等等。這些新增內容有非同尋常的意義,它使供考慮的范圍更加廣泛,有利于更加全面、充分地保護受損害方的利益。如果一方當事人違約的后果尚未達到上述嚴重程度,即為非根本不履行。(五)預期不履行《合同通則》(Anticipatory nonperformance)作如下規(guī)定:“如果在一方當事人履行合同日期之前,該方當事人根本不履行其合同義務的事實是明顯的,則另一方當事人可終止合同。”本條確立了一項原則:預期的不履行等同于履行到期時的不履行。對于一方當事人的預期不履行,另一方當事人可終止合同,但此處終止合同有三個條件:① 將會發(fā)生的不履行是明顯的;② 不履行是根本性的;③ 應得到履行的當事人發(fā)出了終止合同的通知()。預期不履行的概念來源于英美法的提前違約(Anticipatory breach of contract),《銷售合同公約》也有預期違反合同的概念,其各自含義不盡相同,但基本意思是一致的。在英美法來說,當一方當事人提前違約時,對方有兩種選擇:一是解除自己的合同義務,并立即要求提前違約方給予損害賠償;二是拒絕接受對方提前違約的表示,堅持認為合同仍然存在,等至合同履行期屆滿時,再采取救濟辦法。在這兩種選擇中,以前者為穩(wěn)妥,因后者需承擔至合同期屆滿這段時間的風險。[案例46] Avery訴Bowden(1855年)英國船方A與俄國貨方B訂立一租船合同,其中規(guī)定A應把船舶開到敖德薩港口,并在若干天內裝載貨物一批。船到敖德薩港口后,B拒絕提供貨物裝船。當時,裝載期限尚未屆滿,A拒絕接受B 的提前違約的表示,繼續(xù)堅持要求B裝貨。但過了幾天,在裝貨期限屆滿以前,英國與俄國 爆發(fā)了戰(zhàn)爭,履行合同在法律上已成為不可能。事后,船方A以貨方B違反租船合同為理由提起訴訟,要求B賠償損失。英國法院認為,在兩國爆發(fā)戰(zhàn)爭之前,還不存在實際不履行合同的問題,因為裝貨期限尚未屆滿,既然船方A拒絕接受貨方B提前毀約的表示,B就有權得到宣戰(zhàn)而帶來的解除合同的好處,因而判決船方敗訴。四、違約的救濟方法違約的救濟方法又稱為違約的補救方法,是指一個人的合法權利被他人侵害時,法律給予受損害方的補償措施。各國合同法規(guī)定了多種多樣的救濟方法,它們是長期商業(yè)活動和法院審判實踐的結晶,告訴人們在其合法權利被侵害時,如何采取適當?shù)牟襟E和措施,以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一)要求履行(Require performance)《合同通則》規(guī)定了包括要求金錢債務的履行和非金錢債務的履行。各國國內法相應的詞語是實際履行(Specific performance),包含雙重含義:一是指債權人要求債務人完全按合同規(guī)定履行有關義務;二是指債權人向法院提起實際履行之訴,由執(zhí)行機關運用國家機器的強制力,使債務人按照合同規(guī)定履行其義務。此處主要指第一重含義。關于金錢債務的履行,《合同通則》:“如果有義務付款的一方當事人未履行其付款義務,則另一方當事人得要求付款?!痹凇逗贤▌t》項下,根據(jù)合同具有約束力的一般原則(),作為一種規(guī)則,每一方通常有權要求另一方履行其承擔的金錢債務和非金錢債務。這在大陸法系國家是沒有爭議的,其法律把實際履行視為一種主要的救濟方法。然而在普通法系卻大相徑庭,只有在特殊情況下才允許非金錢債務的強制執(zhí)行,例如土地買賣、公司債券的交易、特別名貴和罕見之物品(如獨一無二的古董和名畫等)。繼承《銷售合同公約》第46條的基本原則,《合同通則》,規(guī)定:“如果一方當事人未履行其不屬支付金錢的債務,則另一方當事人可要求履行,除非…。”根據(jù)《合同通則》,實際履行則并非一種可以自由裁量的救濟手段,即法庭必須裁定實際履行,除非存在《合同通則》規(guī)定的下列例外情形的一種:(a)履行在法律上或事實上不可能;(b)履行或相關的執(zhí)行帶來不合理的負擔或費用;(c)有權要求履行的一方當事人可以合理地從其他渠道獲得履行;(d)履行完全屬于人身性質;(e)有權要求履行的一方當事人在已經(jīng)知道或理應知道該不履行后的一段合理時間之內未要求履行。在國際商事活動中,上述不得要求實際履行的例外情況可能經(jīng)常存在,特別是在服務貿易方面。例如合同項下某種合同履行是不可委托的,并且需要藝術性或科學性的獨特技能,或者該種履行涉及某秘密和人身關系,那就屬于具有完全人身性質的履行,依據(jù)《合同通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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